企业所得税实用讲解.ppt

上传人:小飞机 文档编号:6040249 上传时间:2023-09-17 格式:PPT 页数:144 大小:38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所得税实用讲解.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44页
企业所得税实用讲解.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44页
企业所得税实用讲解.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44页
企业所得税实用讲解.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44页
企业所得税实用讲解.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4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企业所得税实用讲解.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所得税实用讲解.ppt(14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显著特点,新税制:五个统一:纳税人、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税收征管,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一、关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二、关于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三、关于减免税优惠的调整问题四、关于合理解决法人税制下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一、纳税人的确定,(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一、纳税人的确定,法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和合并纳税,法 人,法人税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将自动

2、汇总计算纳税,不再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原内资企业规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三个条件为标准的区别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全面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有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营业利润(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机构、场所概念用于分辨营业利润(法二条三款、条例五条)与居民企业大致相同的税收待遇(即机构场所所得)非营业利润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纳税(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源泉扣缴机制(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注意境内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3、、场所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均应就其收入全额(除有关文件和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征收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从每次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应纳税额,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当以上费用计入本期国内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因此企业在列支以上费用时应慎重。注意,财税2008130号 文件(扣除费用的规定),居民企业纳税义务就

4、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依法境内注册或依外国法律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坚持以依法注册地为基本判定标准注重法律形式,易操作,但也易规避。如注册地外迁,留学人员或华侨回归经营-实际管理地标准注重经济实质,合理,但不易操作。,汇总纳税与合并纳税,1、总分公司如何纳税?汇总纳税。(法)第五十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母子公司如何纳税?合并纳税。(法)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所得税的例外),汇总纳税与合并纳税,3、汇总纳税与合并纳税在

5、计算所得税上有差异吗?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合并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汇总纳税与合并纳税,汇总与合并纳税都是将税款集中到总部纳税,但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对于总分公司汇总纳税,其理论依据是分支机构是总公司设在异地经营的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总分支机构是一个独立法人,这与母公司、子公司分别是独立法人,由母公司、子公司合并纳税有本质的区别。,汇总纳税是将分公司所得并入总公司所得,由总公司汇总申报纳税;合并纳税是指允许集团内母子公司以某种方式,合并其利润,由集团母公司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简单地讲,汇总纳税是针对总分公司而言的,合并纳税是针对母子公司而言的。,汇总纳税与合并纳税影响,实行法人所得税后

6、带来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所得税收入跨区转移的问题 相关文件:1、国税发【2008】28号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财预【2008】10号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3、国税函2008747号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述文件明确了:1、汇总纳税原则“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拨”2、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范围(不是所有分支机构都需要就地预缴的)3、就地预缴分配指标及比例(收入、工资、资产总额,35%、35%、30%),4、原独立纳税的分支机构亏损可继续弥补5、分支机构均应办理税务登记证,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监督

7、管理。6、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均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汇总纳税对分支机构税收影响,跨地区营业机构的设立形式(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税收方面: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与办事处在总公司汇总纳税(是否需要就地预缴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子公司独立纳税,除国务院规定外,不可合并纳税。(子公司不存在汇总纳税的概念)因此一般在成立初期,可考虑分公司的形式,初期的亏损可抵减总公司的利润。流转税,分公司独立核算,则与子公司一样,作为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纳税主体,如若汇总纳税需经审批。(苏国税发2007128号)登记注册方面:一般分公司是有经营性活动的

8、,因此需要工商与税务的注册登记;办事处是起到联络处的作用,不可进行购销等性质的经营活动。在新公司法实施后,工商局取消了办事处的登记注册。企业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考虑分支机构的存在形式,关于合并纳税政策 法52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有关合并纳税政策尚未出台,原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一)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原则1、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法第二十一条)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会计制

9、度(不同企业执行不同会计制度,遵从其执行的会计制度),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原则,2、权责发生制原则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原则,3、不排除收付实现制(列举式):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地产企业预收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原则,会计与税收差异1、会计基于谨慎性原则2、税收基于确定性原则,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新旧税法比较(内资)原规

10、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扣除-亏损-免税收入新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亏损比较:增加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优先扣除好处:优惠政策充分落实;税基更加明确 原有规定可能导致免税所得有被征税的可能,免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举例:收入100(免税收入20),扣除90 原规定:应税所得=100-90-10=0(另10万实际产生了纳税义务)新规定:应税所得=100-20-90=-10亏损的重新定义(免税收入不需要弥补当期经营亏损),收入总额,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

11、入其他收入,销售货物收入,收入时间的确认会计方面规定:-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税法方面:一般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除房地产企业),无其他具体规定。,销售货物收入,收入金额的确认-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企业已经确认销售货物收入的售出货物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

12、货物收入。-企业已经确认销售货物收入的售出货物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货物收入。,特殊事项的确认,条例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货物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按上述规定确认收入(取消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及非生产性机构视同销售)。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收入时间的确认 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一律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收入金额的确认

13、-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当分期按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提供劳务,按以上规定确认收入。,转让财产收入,收入金额的确认 企业应当按照从财产受让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转让财产收入金额。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转让财产,按以上规定确认

14、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策时确认收入实现,不论企业是否实际收到股息、红利等收益款项。,利息收入,收入金额的确认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利息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借款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定(合同利率)。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或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收入时间的确认 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实现。,租金收入,收入金额的确认 企业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1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收入时间的确认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收入金额的确认 企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使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接受捐赠收入,收入的确认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按实际收到受赠资产的时间确认收入实现。企业接受捐赠收入金额,按照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非货币性捐赠200345号文规定金额较大按五年分摊,金额较大是指接受的金额超过应纳税所得额50%,现未明确。,其他收入,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收入外的其他收

16、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企业其他收入金额,按照实际收入额或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关于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列支规定:1、根据国税发199565号,规定用途,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或奖励办税人员。2、财行2005365号,“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税收规定:1、财税199420号,用于奖励办税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2、根据新税法精神,属其他收入应交企业所得税注意事项:1、财务如无证

17、据证明系用于上述规定范围的,则不予税前列支,另,如用于相关办税人员以外人员的,则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对2%的手续费返还支出一定需规划好用途。2、企业若挂往来款中,年末应检查其是否有余额,余额负有纳税义务。,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收入的性质 经营性 非经营性相应的成本费用 可以扣除 不可以扣除税收待遇 免于征税 不应征税国家调控的影响 可随时作为 不会征税 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新税法新创设的一个概念,包括:财政拨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

18、得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不包括各级地方政府的奖励返还等,免税收入,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国家公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税前扣除原则,(四)税前扣除原则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法第八条)。2章3节)-不得扣除无关原则、合法性原则-限定条件扣除合理性原则-非列举项

19、目扣除相关性、真实性原则,税前扣除原则,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之一:相关性原则税前扣除必须从根源和性质上与收入直接相关 根源带来现实经济利益和未来经济利益 性质区分个人外单位费用与企业经营费用,税前扣除原则,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之二:真实性原则企业申报扣除的费用必须提供证明收入、费用实际已经发生的足够和适当凭据。足够和适当要根据具体业务去判断。如果根据会计法和发票管理条例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是适当的凭据。(引自法律释义)足够与否依赖税务职业判断和纳税人诚信度。比如工资,一般以内部凭证,但有时需要其他佐证。,如果不能提供适当凭据,税务机关应基于自由裁量权的合理界限对各项必要支出进行合理核定 净所

20、得征税理论(改变原征管理念!)具体规定总局正在讨论制订下发。对以票管税及税基的冲击较大!,税前扣除原则,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之三:合法性原则非法支出不能扣除(如回扣,国税函【1997】第472号 明确规定不予扣除)税法第十条规定: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税前扣除原则,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之四:合理性原则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的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防止企业利用不合理的支出调节利润,规避税收,反避税条款,遵循原则规定下的注意事项,针对以上原则的注意事项:费用列支问题:1、以其他票据冲抵真实费用的情况

21、 真实费用无票据,一般系与个人的交易或系非法交易或取得票据成本过高而未索取。注意其他票据冲抵注意:(1)内容与金额把握(2)开具渠道(3)财务入账(税金支付),遵循原则规定下的注意事项,2、日常费用,差旅费、会务费、招待费相关能证明真实、合法性的凭据。2.1、差旅费:出差时间、地点、人员、天数、出差目的等。2.2、会务费: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2.3、展览费:是指企业为开展促销活动或宣传商品等举办商品展览、展销会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其费用列支应按规定取得发票、展览的合同书、邀请函等凭证,具有合法有效凭证或证明的展览费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22、,遵循原则规定下的注意事项,2.4、招待费:与公司的业务额和业务利润水平吻合,要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直接相关,证明如:娱乐旅行时间地点、商业目的、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等等。一旦要求提供而纳税人无法提供将失去扣除权。注意,发票取得必须规范。国税发20088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遵循原则规定下的注意事项,财产报损问题1、生产过程中损耗的界定 正常损耗与非正常损耗,合理性问题。一般会有行业标准。如果超耗,一定找出生产或核算的原因,做好应对处理。若被认定非正常损失,则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有影响。(转出、申请报批)2、往来性质问题 借款与货款的问题(借款不予报损),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

23、成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税金: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损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其他支出,58,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五)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 1、工资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条例第三十四条)。2、职工福利费的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条例第四十条)。,

24、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3、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条例第四十二条)。4、工会经费的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福利费结余财务处理,2007年3月12号颁布的财企【2007】48号文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2007年1月1日施行),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福利费结余财务处理

25、,(1)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2)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福利费结余税务处理,国税函【2008】264号文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福利费结余税务处理,2008年4月16日江苏省

26、苏国税函2008152号第二条规定:1、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在2007年度将职工福利费余额冲减管理费用的部分,准予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调减部分填入“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附表五)其他纳税调减项目(应付福利费调减),调减金额计入累计职工福利费余额,纳入台帐管理。,福利费结余税务处理,2、企业已在以前年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增的应付福利费,由企业提供证明材料,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确认后,准予企业调减累计职工福利费余额。3、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职工福利费余额使用管理台帐,加强对职工福利费余额及其使用的管理。,职工福利费余额使用管理台帐,上述

27、三项经费处理注意事项,08年及以后福利费列支注意事项:1、福利费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实际发生数而不是提取数,但实际发生数系在工资薪金总额14%限额以内。即08年之前余额未用完的企业,根据文件规定先用余额,则占用08年的指标。(实际对有余额的企业是不公平的)2、注意福利费余额中之前有调增的,找出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证据进行相应调减余额。(少占用08年余额),上述三项经费处理注意事项,08年及以后工会经费列支注意事项:1、工会经费的税务处理与职工福利费基本相同2、需要注意的是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前提是必须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即,实际拨缴金额,上述三项经费处理注意事项,08年及以后教育经费列支注意

28、事项:与上述两项经费不同,职工教育经费发生额大于2.5%产生的纳税调增,可在以后年度实际发生额小于工资薪金总额2.5%时全部或部分转回。(属时间性差异,与职工福利费的调增属永久性差异不同)注意建立台账,上述三项经费处理注意事项,另外注意三项经费均有列支范围,不可互相挤占或列支不属范围内的费用,否则有纳税调增的风险,或计入工资薪金代扣个人所得税。如福利费列支范围: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以下方面:(1)职工困难补助费;(2)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本单位医疗部门的全体医务工作人员工资和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等;(3)本单位职工食堂、浴室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食堂炊事用具的购买、修

29、理费用等;(4)本单位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以及托儿所、幼儿园设备的购置和修理等费用;,(5)职工个人福利补贴;职工个人福利补贴是指为解决职工某些带有特殊性的生活困难,由企业以货币形式提供给个人的一种补充收入。一般有职工探亲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以及其他一些补贴。(6)企业为职工向商业机构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7)企办农副业生产的开办费和亏损补贴;(8)按照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9)结余的职工福利费还可用于职工宿舍(包括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及文化娱乐设施的购置及维修。,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

30、围:根据财建2006317号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另外明确规定: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2、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

31、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超范围外支出将纳税调整。,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5、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条例第四十三条)。孰低原则,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6、广告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条例第四十四条),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符合条件”实际上就是符合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概念,是真实意义上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过去,对广告费

32、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曾经做个界定。在目前还没有文件界定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先按会计核算和经营常规掌握。会计核算中,各项费用都是需要严格区分的。,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7、公益性捐赠支出。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原规定为应纳税所得额),社会保险费支出和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 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发生的支出 允许扣除。,其他保险支出,人身安全保险费财产保险 据实扣除!

33、,借款费用,扣除范围: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扣除。,借款费用,扣除标准: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扣除。,汇兑损失,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将人民币以外的

34、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历史成本原则:企业持有期间增值或减值,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除另有规定外,企业重组中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相关资产应按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实际支付原则:一般以实际支付价款确定计税基础,不考虑时间价值。,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折旧年限的规定: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

35、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基于实体法从旧原则,2008年1月1日前购置且按单价标准已确认为固定资产的也不作调整,仍然按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同样,2008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能执行新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这一原则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即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程序从新”,是

36、因为程序税法具有程序性问题,不应以纳税人的实体性权利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准,判定新的程序性税法与旧的程序性税法之间的效力关系。而且程序性税法主要涉及税款征收方式的改变,其效力发生时间的适当提前,并不构成对纳税利的侵犯,也不违背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例如年月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企业在年生产卷烟少计算消费税万元。在进行查补税款时适用年月日前规定的从价征收的办法,而不是年月日后的复合计税办法。而在征收管理中计算滞纳金和罚款则适用年月日颁布的税收征管法而不是年月日以前的税收征管法。,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的固定资产(注意清理)经营租入、融资租出的固

37、定资产已提足折旧仍然在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举例:某项固定资产成本100万元,会计折旧年限5年,税法规定最短10年.第一年-第五年 纳税调增10万元 第六年-第十年 纳税调减10万元,长期待摊费用,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同时符合)-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从支出发生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三年。,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与原内资税法的差异增加了折旧年限的分类,缩

38、短了部分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取消了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 合理估计长期待摊费用作了适当放宽(开办费用由5年改为3年法13条4款,条例70条、固定资产大修理标准由占固定资产20%提高到50%,无形资产,计税基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无形资产摊销,摊销方法: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摊销年限:-无形资产的摊

39、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投资资产,分类: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计价:-以支付现金取得的投资资产,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计税基础。-以非现金支付方式购买权益性证券、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投资资产,按该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投资资产,处置: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收回、转让、处置投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相关投资资产的成本。,

40、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二、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一)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

41、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精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存货,存货成本的确定: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条例72条)(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与会计准则有差异: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二)通过支

42、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存货,存货成本的确定:-通过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取得的存货,按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成本,按照产出或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计算确定,存货,成本结转方法:先进先出法 加权平均法 个别计价法 条例73条 禁止使用后进先出法!,专项资金,企业依照法

43、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租赁费,经营租赁:按租赁年限均匀扣除;融资租赁: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劳动保护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不得扣除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等)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得扣除的其他项目,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

44、税额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另有三档优惠税率:20%、15%、10%,优惠形式及内容,税收优惠的方式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减免税、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加计扣除、降低税率和税收抵免等多种方式。,优惠调整方式,一是“扩大”。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到全国范围;将设备投资抵免的范围限制为环保、节水设备;同时按WTO关于国民待遇的原则不再限于国产设备;新增了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优惠调整方式,二是“保留”。保留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优惠调整方式,三

45、是“替代”。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服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军嫂、下岗再就业等直接减免税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优惠调整方式,四是过渡对享受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的过渡;对特定地区优惠政策的过渡。,优惠调整方式,五是取消生产性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两免”等所得 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外资产品出口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收政策取消部分区域低税率优惠政策。,优惠形式及内容,(一)低税率针对纳税人企业:法第二十八条1、符合条件的国家

46、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税率;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国税函2008251号文从业人数是全年平均人数,资产总额是年初与年底加权平均,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一种征收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凡符合

47、办法第3条规定的纳税人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形式及内容,(二)减免税优惠优惠项目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优惠形式及内容,免税项目: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不包括鸟类、珍禽)6林产品的采集(不包括咖啡、可可等饮料作物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

48、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优惠形式及内容,减半征税项目: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近海和内陆捕捞)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例第八十六条),优惠形式及内容,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例八十七条),优惠形式及

49、内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具体条件和范围另行制订。起始年度: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 减免期限:三免三减半(条例第八十八条),优惠形式及内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九十条),优惠形式及内容,(三)加计扣除特定支出项目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条例95条:加扣50%,形成资

50、产的扣150%)2、安置残疾人员(按支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幅度、期限,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条例96条,优惠形式及内容,(四)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法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条例第九十七条),优惠形式及内容,(五)加速折旧特定固定资产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