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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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区人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城区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利用专业化项目管理机构代理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7)85号)、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兴宁区实际,制定本办

2、法。第二条城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项目业主(建设项目产权所有者或使用、管理单位)通过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再移交项目业主的制度。第三条本办法主要明确采用代建制的城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关于代建确定、代建单位选择、代建合同管理、代建执行监管、代建费用安排等内容的管理规定及程序。代建项目的前期审批、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等本办法未提及的其他管理按照上级文件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各方职责第四条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

3、职责:城区各行业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对应领域、行业的代建项目,主要负责:(一)依据项目业主提出的建议,会同城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或委托管理代建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责部门)确定代建单位。(二)根据行业发展和业务需要,组织、指导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议书阶段研究确定使用需求和功能要求、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相关技术标准、功能布局等。(三)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评审,提出审核意见。(四)总体协调项目推进工作及工程变更管理,参与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等的监督检查。(五)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督促项目业主按时接收、管理项目,推进项目尽快投入使用。城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负责代建制的政策起草、制定和指导工作,做

4、好代建制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负责统一管理兴宁区本级代建单位名录库。城区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和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区住建局负责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城区自然资源局、兴宁生态环境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审计局、人防办、应急管理局、公安消防支队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代建项目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开展项目建设规模、功能设置等论证研究及项目建议书编制、申报,并提出代建方式、代建单位选择建议。(二)组织议定和签订代建合同。(三)审查代建项目建设实施方案、项目管理目标和主要工作计

5、划;定期组织和会同城区发科、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检查代建项目执行情况,及时向城区政府报告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四)及时出具授权文件,委托并协助代建单位开展项目的各项前期手续报批、参建单位采购以及施工管理、资金使用等工作。(五)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评审,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初步设计报审阶段书面确认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功能需求等。(六)落实项目建设用地;配合财政等部门筹措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七)开展项目推进的日常协调工作,并参与项目相关变更、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等的监督检查。(八)审核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九)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并按规定接收和管理,开展代建项目

6、的后评价。(十)依法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及其它相关职责。第六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及时设立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制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并提交项目业主确认。(二)受项目业主委托,按照有关规定选定咨询机构、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机构编制项目前期工作相关论证报告、设计文件、地质勘察报告等;负责办理相关前期报批和开工手续,配合业主办理建设用地相关手续。(三)受项目业主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负责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供货商签订相关合同并监督相关合同的实施,确保项目按照审批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四)开展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的管理工作;监督项目参建单位严格执行代

7、建项目的各项目标要求;对项目实时跟踪并定期向项目业主、城区行业管理部门、城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五)配合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行业职责对项目开展相关检查或核验工作。(六)开展相关款项支付的申报工作,做好工程项目资金拨付、财务核算、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七)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按时移交项目档案材料。(八)配合处理好项目业主与参建单位之间的法律纠纷,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及项目业主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三章代建项目选定第七条使用城区本级政府管理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且第一部分工程费用在4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采用代建制。主要涉及的项目范围包括:(一)党政

8、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四)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五)城建、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六)智慧城市、信息惠民等信息化建设项目;(七)其他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以上范围项目的项目业主具有自建能力,拟不采用代建模式建设的,应在项目建议书中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自行组织建设;如城区政府审定的投资计划、会议纪要等文件已明确由城区所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业主的,则不再采用代建模式建设;涉及国家安全、机密的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代建工作内容分为项目前期

9、工作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前期工作阶段是指从项目完成项目建议书或代建申请报告批复后到完成施工图备案需要开展的全部工作;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从项目施工招标到施工建设、直至完成竣工验收和移交使用需要开展的全部工作。代建方式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选择包括两个阶段的全过程代建,也可以选择只包括一个阶段的分阶段代建,原则上鼓励项目业主选用全过程代建方式。第九条对于应当采用代建制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应在项目建议书编制阶段增加建设管理形式的章节,阐明拟采用代建制或自建的理由和依据,经征求城区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报经城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审批同意(对不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可提交代建申请报告)。城区发展改

10、革和科学技术局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代建申请报告时,应当明确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并将批复文件抄送有关城区行业管理部门。第四章代建单位选择第十条兴宁区本级代建单位实行名录库管理制度,原则上进入名录库的代建单位方可承接项目代建业务。项目业主依据项目实际情况,从城区本级代建单位名录库中自行择优确定一家代建单位,在报请城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或委托管理代建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责部门)及对应城区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即可按程序签订代建合同。第十一条城区所属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申请列入城区本级代建单位名录库时,由城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会同城区财政局、住建局、审计局等有

11、关城区行业管理部门审核企业资本结构、经营情况、项目管理业绩、技术人员配置、信用信息等基本情况,报城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列入城区本级代建单位名录库。第十二条城区本级代建单位名录库代建单位数量不足,需要补充城区所属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入库时,由城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同有关城区行业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体由城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书面征求财政、监察、审计、住建以及其他重点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意见。通过招标选择的代建单位名单正式纳入兴宁区本级代建单位名录库,报请以兴宁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向全社会公布。交通、水利、信息化等

12、特殊行业领域的代建单位可由对应的城区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城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另行组织招标选择,中标单位名单报请以兴宁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后作为城区本级代建单位子名录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的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在南宁市兴宁区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记录;(二)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和技术等级要求的设计、咨询、施工总承包、监理、房地产开发的其中一项资质以及相应业绩;(三)近3年内作为投资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实施的工程费用在100O万元以上的项目达到5个以上;(四)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五)其他能够对招标文件完全实质响应的条件。

13、第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经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代建单位,不受代建单位名录库限制。(一)急需实施的抢险救灾项目;(二)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项目;(三)因特别行业、专项技术、专门标准等需要特殊管理经验而不宜招标的项目;(四)其他政策文件认为可以直接委托的项目。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进入代建单位名录库:(一)依法被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近3年内承接的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及以上一般责任事故,并对事故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三)近3年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已进入代建单位名录库的单位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

14、的,或在申请进入名录库时隐瞒重要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从名录库中清出,且三年内不得再列入名录。第十五条南宁市兴宁区本级代建单位名录库实行动态调整制度,定期更新、公布,由城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负责统一管理。原则上每年对代建单位进行一次评估考核,根据实际需求对代建单位名录库进行动态调整。具体评估考核办法由城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五章合同签订第十六条代建单位选定后对代建工作实行合同管理,由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双方签订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理建设合同书(以下简称“代建合同”)。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涉及国防、铁路等特殊代建事项经上级部门批准的除外)。第十

15、七条代建合同是项目实行代建管理和确定项目业主、代建单位责任权利的主要依据。合同双方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不能越权干涉或强行阻止或拒绝配合另一方按照合同规定开展相关工作。第十八条代建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代建事项;(二)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使用功能;(三)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管理标准和要求,以及目标控制奖惩;(四)项目的材料、设备标准;(五)项目设计变更、投资调整、项目工期延误处理的实施规则;(六)代建管理费用标准、金额及支付办法;(七)项目建设资金的审核、拨付要求和方式;(八)政府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处理;(九)代建单位的免责事由及处理程序;(十)项目业主、代

16、建单位的其他权利、义务和责任;(十一)纠纷处理和违约责任;(十二)代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要求;(十三)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应明确约定的事项。代建合同的通用文本由城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参照南宁市代建合同版本另行制定。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应在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副本分别报送行业管理部门、城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或委托管理代建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责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备案。合同签订后不能再随意更改相关内容和约定,如确需更改则要由双方协商一致后报经行业管理部门、城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和财政局同意后以补充合同的方式确定。第二十条代建工作实行履约担保管理,代建单位在合同签订前须向项目业主提供

17、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担保的具体金额应根据项目的行业特点、项目投资额等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或代建合同中确定。第六章代建执行第二十一条代建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代建单位应组建专门项目机构负责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并将项目机构的人员名单及职责分工报送项目业主备案。如代建执行过程中相关人员有变动的,应在人员变动后2个工作日内将变动情况报送项目业主备案。第二十二条代建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代建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初步确定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时限等内容,制定包含工作计划、时间进度、目标效果等内容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项目业主确定后,据此督促代建单位按时开展相关工作。第二十三条代建合同

18、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项目业主应向代建单位开具全权代理项目建设管理的委托函。委托函应明确委托代理的事项、范围、效用及时限等内容,并明确项目相关权属仍为项目业主所有。委托函的通用文本由城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根据南宁市的版本另行制定,司法局配合做好法制审核工作。代建单位可凭委托函全权负责,并向各行政审批部门申报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相关手续。第二十四条各行政审批部门在受理相关事项审批申请时应承认代建单位代理申报工作的主办地位,只需要求在相关申报材料中明确项目业主,不得再要求提供项目业主的其他证明材料或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印章。审批部门批复对象为项目业主,项目建成移交时不再办理审批手续变更。第二十五条

19、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投资,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设计,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建设。未经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代建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相关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同意在施工中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项目业主也不得擅自要求修改相关设计文件和在施工中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第二十六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概算和设计实施项目建设,代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变更工程设计或者调整项目概算的,应组织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项目业主、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城区本级关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及行业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

20、续。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在无法提供建设标准等依据文件的情况下,项目业主或项目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提高造价或变更设计。第二十七条根据项目业主委托,代建单位应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政策规定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并作为招标采购方签订有关合同,且对这些单位履行合同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得以代建为理由规避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的职责和管理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鼓励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等工程管理模式。第二十八条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城区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建设进行全程监督,对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要及时组织协调解决。

21、项目业主应对代建单位进行跟踪管理,并对项目建设进行全程监督,对代建单位未按代建合同履职以及项目建设中出现报建手续不齐全、财务管理不规范、建设进度不按时等情况,要明确指出并限期整改。第二十九条代建项目全部建设工程完成后,代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代建项目全部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可以开展移交使用工作;验收不合格,应由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限由项目业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三十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当在1年内按照财政部门

22、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业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工程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修,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修。第七章资金管理第三十一条代建管理费用由城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的计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财建(2016)504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由财政部门拨付给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不列为代建单位的收入来源,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中提取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应当按照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分期支付方式在代建合

23、同中确定。前期工作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管理费的比例参照城区财政局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原则上按4:6的比例划分。第三十二条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由项目业主会同财政等部门筹集,代建单位不承担建设资金筹集任务。代建项目建设资金按资金的来源渠道分别由财政部门和其他资金筹措部门、单位拨付,其中财政性资金拨付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代建项目工程进度以及合同约定,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进行结算、拨付。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由项目业主委托代建单位管理,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单独建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严格控制建设资金的使用,根据实

24、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经项目业主审核后,向城区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第三十三条在代建合同中应明确所有涉及该项目成本费用的发票均应开具给项目业主。第三十四条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后,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获得市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奖项、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代建单位可以获得不超过代建管理费10%的奖励资金,具体奖励办法由城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在代建项目评估考核办法中明确。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建立代建项目参加单位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参与代建项目建设的代建单位、中介机构、施工单位等的信用档

25、案,同时将相关信用信息整合纳入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信用档案作为相关单位进入代建单位名录的重要参考。第三十六条代建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未能严格履行自身责任,经城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组织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城区财政局、住建局、审计局等部门认定,有擅自提高项目建设标准、扩大项目建设规模、改变项目建设用途、因组织管理不力未能在合同约定日期前完成项目移交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需相应扣减代建管理费或禁止承揽代建项目,并计入信用记录。第三十七条代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由相关监督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代建资格或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等处理,构

26、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采取贿赂、诋毁他人、串通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二)向他人转包或分包中标的代建项目的;(三)与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四)与项目业主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五)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六)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七)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及以上一般责任事故,并对事故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八条项目业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

27、之一的,除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违反代建合同约定干预代建单位正常工作,致使代建项目不能按期完工或者投资增加的;(二)与代建单位或者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三)违反项目资金使用或者财务管理规定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九条发展改革、财政、审计、规划、国土、环保、建设、交通、水利、林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

28、严重的由监察机关等相关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非法干预代建单位的选择确定工作的;(二)未依法对代建单位和代建项目参与单位实施监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查处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五)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如本办法与上级相关规定出现冲突时,以上级规定为准。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城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南兴府发(2012)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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