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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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一、管理范围(一)*政工科是全厂消防设施、器材的主管科室。(二)各车间、职能科室对辖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负责日常管理。(三)段河发电分公司、寺河二号井电站负责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管理。二、管理规定(一)消防设施、器材实行单位自主管理,政工科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日常工作。(二)各单位对辖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要逐级落实包保责任制度,明确到责任人,切实形成人人尽职尽责,环环相扣衔接的管理体系,实行挂牌(责任卡)明示管理。(三)各单位消防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部位每日对消防设施器材及防火安全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每月20日

2、前将检查情况报政工科;汇报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检查部位、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政工科对各单位检查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督查。(四)发电二车间、段河发电分公司每月对消防泵试验一次持续时间不少于5分钟,检测、试验各项参数(绝缘值、电流、电压、压力);各单位每月对消防应急灯、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进行充放电试验时间不得低于60分钟,并做好记录。(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每年至少联动检查一次,出水试验一次,并做好记录。(六)禁止埋压、圈占、遮挡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损坏、丢失、挪用或擅自拆、改、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单位参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七)因扑救火灾使用的消防器材要及时更换,并将情况书面上报政工科。(八)因生产或检修需要停运消防设施、设备、给水管网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由单位领导签字认可,经分管厂领导批准,并书面上报政工科备案。三、设施维护保养(一)各单位要明确到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每年春季对辖区消防设施进行除锈、刷漆、润滑等维护保养;设施压力表应每年校验,同时做好记录。(二)消防设施、设备、给水管网冬季要采取保温防冻措施,保证给水管网供水正常,阀门不渗漏,开关灵活。(三)维修需切断消防给水系统或局部停水检修时,必须通知政工科;工作结束后及时通知消防管理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供水恢复情况。(四)自动报警系统

4、、自动灭火系统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至政工科,由政工科与签订协议第三方服务机构(维保单位)联系,当场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解决,不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四、消防设施器材购置、维修及消防设施检测、维保计划(一)政工科牵头,各单位配合,严格审核、制定年度消防设施器材购置、维修及消防设施检测、维保计划,由单位领导签字确认,报公司保卫部汇总编制公司年度消防设施器材购置、维修及消防设施检测、维保总计划。(二)灭火器维修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置、维修消防设施、器材,对淘汰、报废的消防设施、器材,由公司统一集中处置。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原*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的规定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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