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3〕4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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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渝应急发202343号各区县(自治县)应急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2023年6月26日市应急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应急局反馈。重庆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6月27日目录第一部分总则3第二部分裁量细则12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73项)12第二节危险化学品板块(65项)88第三节非煤矿山板块(34项)159第四节烟花爆竹板块(47项)183第五节工贸

2、冶金板块(8项)221第六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板块(13项)230第七节培训机构板块(4项)248第八节注册安全工程师板块(9项)252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7项)259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r阶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和监督全市应急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第二条市、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裁量基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违法行

3、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授权或者接受委托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裁量基准。第三条本裁量基准由总则和裁量细则组成,裁量细则分为9个板块。裁量细则未列明的违法行为,属于依法应当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裁量,可以参考适用本裁量基准。裁量细则仅对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事项作出裁量规定,不适用于除“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第四条按照分类分级监管的原则,鼓励应急管理部门直管的高危行业建立场景化行政处罚裁量体系。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本裁量基准予以细化量化,细化量化内容不得与本裁量基准相抵触,并应当及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应

4、急管理部门备案。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六条本裁量基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违法次数、涉事单元、持续时间、违法所得、过错性质、危害后果等因素,将裁量阶次划分一档、二档、三档,对应的裁量幅度分别为从轻、一般和从重处罚,罚款数额执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一)罚款为一

5、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

6、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第七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所列重大事故隐患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的重要考虑。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7、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六)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ilJo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

8、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

9、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等情形。第十条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市安全生产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辖区内不予处罚清单。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事实,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作出不予立案或不予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告知其违法的事实、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以及整改要求或建议。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10、三)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五)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证据的;(六)拒绝、阻碍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或者以暴力威胁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七)对举报人、证人、行政执法人员有报复行为的;(八)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快速、从重处罚。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

11、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二)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按照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四)同一违法行为适用于裁量细则多种裁量阶次时,应选用最高裁量阶次适用。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一般不适用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可以并处处罚的,应当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

12、罚:(一)对只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实施单处;(二)对只具有从重情节的,实施并处;(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单处或者并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应当并处,不得选择适用。从轻行政处罚亦不得减少法定处罚种类。第十四条本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处罚结果应当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第十五条行使本裁量基准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13、的指导和监督。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裁量基准,不当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不当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有权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依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在适用本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集体讨论的事项可包括案件承办人员的建议、裁量的事实、理由、额度和处罚依据。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区

14、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调整适用本裁量基准的,应当报市应急局备案。第十七条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除有应当退赔的情形外,依法予以没收。第十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

15、条第一款规定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第十九条市应急管理部门定期对本裁量基准执行情况开展评估,发现援引法律法规调整或修改,所列违法行为、行政处10-罚等事项发生变更,以及本裁量基准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不符等情形的,及时更正、修订并重新发布。第二十条裁量细则“适用条件”“具体标准”中,“到”“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其余部分与援引法律法规规定保持一致。本裁量基准所称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保持一致。第二十一条本裁量基准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6、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15号)同时废止。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73项)m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备注1营主人安管致全经的责行产责导安发产位负履生职未产故生单要未全理1生事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

17、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档从7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1项职责由。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9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见事故板块。档一二1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2项职责囱。责令限期改正,处2.9万元到4.

18、1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5万元到8.5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见事故板块。档从三I重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3项以上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见事故板块。-12-m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备注(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营其人生人行人国产定生职导安发经的责全理履华和生规全理未产故产位负安富未中共全安富1生事

19、生单他和产员民安法的产责致全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

20、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档从7轻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任1项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见事故板块。档一二1般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任2项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6万元到2.4万元的罚款;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见事故板块

21、。m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备注(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睑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档从三1重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任3项以上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见事故板块。3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宴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L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

23、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档从7轻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涉及1项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档一二1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涉及2项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对生产经营箪位处1.6万元到2.4万元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6500元

24、到85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三档(从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对生产经营-14-m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备注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者使用安仝牛产春田(二)用于藻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重)个人经营的

25、投资人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涉及3项以上的。单位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档从7轻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6、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的罚款。m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备注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档一二1般因资金投入不足

27、,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7.4万元到14.6万元的罚款。档从三1重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生

28、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档从7轻非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处I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档一二I般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但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处L6万元到2.4万元的罚款。档从三1重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

29、作所需资责令限期改正,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6-m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备注金的。6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档从7

30、轻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涉及从业人员3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档(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涉及从业人员3到6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L6万元到2.4万元的罚款。档从三1重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涉及从业人员6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7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

31、的生产经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档从7轻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投保人数3人以下或占应投保总人数比例在20%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m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备注全生产责任保险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

32、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档一二1般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投保人数3到10人或占应投保总人数比例在20%到50%的。责令限期改正,处6.5万元到8.5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3万元到17万元的罚款。档从三1重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投保人数10人以上或占应投保总人数比例在50%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s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

33、山、金庸冶燎、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R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档从7轻高危行业、领域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不满100人,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处I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

34、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18-m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备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aEo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

35、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档一二I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 .高危行业、领域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2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不满100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3.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不满Ioo人,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到7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到17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9万元到4.1万元的罚款。档从三1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36、的:1.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2.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m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备注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9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37、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档从7轻高危行业、

38、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IO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档一二1般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到7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到17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9JjjtSl4.1万元的罚款。档从三1重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39、7万元以上IO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0-m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备注IO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I,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

40、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41、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档从7轻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3人以下,或者占本单位从业人员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档一二1般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

42、3到IO人,或者占本单位从业人员总人数比例在10%到30%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到7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到17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9万元到4.1万元的罚款。档从三1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10人以上,或者占本单位从业人员总人数比例在30%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m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依据裁

43、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备注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1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I.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44、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档从7轻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人数3人以下,或者占本单位从业人员总人数在10%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I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档一二1般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人数3人到10人,或者占本单位从业人员总人数比例在10%到30%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到7万

45、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到17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9万元到4.1万元的罚款。档从三I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人数10人以上,或者占本单位从业人员总人数在30%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17万元以上20方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2生产经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一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撤销其相关证书,处-22-m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备注单位主要负责人

46、、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80号修正)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80号修正)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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