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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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机动车辆保险法,主要内容,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第二节 我国的保险立法第三节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第四节 案例,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是指为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运用多数机构和个人的集合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对因特定危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或对人身约定事件的出现实行给付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集众人之力救助少数人灾难”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保险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保险法即指保险法典;广义的保险法不仅包括保险法典,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以及保险的习惯、有关保

2、险的判例和法理。,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法既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收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重要民商事法律也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二、保险法的内容 保险法一般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三部分内容。(1)保险业法 调整国家和保险机构的关系的法律规范。(2)保险合同法 调整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法律规范。(3)保险特别法 专门规范特定的保险种类的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最大

3、诚信原则保险近因原则,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的概念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及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使保险标的安全而收益。,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2)保险利益确立的要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为经济上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3)保险利益的效力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4)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与赌

4、博从本质上划清了界限;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即保险利益是保险人所补偿损失的最高限度。,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2.损失补偿原则指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只有受到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才能得到补偿二是补偿的数额必须以实际损失为限,不能获得多于损失的补偿。,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损失补偿的范围是: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主要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和其他费用。(1)损失赔偿的限制性条件以实际损失为限进行赔偿。

5、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2)损失补偿原则的两个派生原则1)代位原则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2)重复保险情况下的分摊原则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使所得到的总赔偿金不超过实际损失额。,第一节 保险法

6、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3)推定全损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已达到全部损毁或者将受损标的进行修理、恢复、整理续运的费用将超过获救后价值或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标的被合理放弃,称为推定全损。推定全损,保险人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后,即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案例一:1998年3月2日,张某为私有东风牌轿车保足额险,保险金额4万元,6月8日,张某堂兄驾驶该车不慎跌入悬崖下的河流,车毁人亡,张某立即报案。保险公司勘察后,认为车辆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赔付张某4万元。8月10日,张某与王某约定,由王某打捞车辆,残车以

7、4000元价格转让给王某,而车内尸体及现金归张某。8月20日,两人按约定行事。保险公司得知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分析:保险公司可追回张某的额外收入4000元。第一,保险公司推定车辆全损,给予车主全额赔款,已取得残车实际所有权,张某擅自转让残车是非法的。第二,张某从保险公司获得全额赔款,又通过转让车辆获得4000元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已大于总损失,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第三,王某获得张某非法转让的车是付出了艰辛且是有偿的,保险公司不得请求其归还残车。,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3.

8、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1)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由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的。2)保险合同的附和性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信。3)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也是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决定的。,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

9、念、内容及基本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1)告知: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2)保证: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许诺。3)弃权:指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式的形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禁止反言:指既然已经弃权,则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该种权利。,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案例二:2002年4月1日,夏某就自己的货运卡车与永安保险签订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汽车进行检查

10、。此后,保险公司多次提出检查请求,夏某总称业务繁忙,没有接受,后保险公司仅从外观判断,认为车况极差,不适合运营,遂书面正式建议停产大修,夏某无视保险公司的警告。2003年1月15日,由于刹车失灵发生事故,汽车完全报废,损失金额7万元。夏某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夏某不听从保险公司的建议而造成事故发生,不承担责任。,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3)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可能性大于保险人。主要有四种情况:漏报、误告、隐瞒、欺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果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

11、念、内容及基本原则,4.保险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反之,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损失与近因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近因认定及保险责任认定有以下几种情形:(1)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若保险标的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若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项目,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

12、任。(2)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如保险标的的遭受损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则应区别分析。,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责全部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则应严格区分,对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只负保险责任范围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不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则不予赔付。,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

13、损失赔偿责任;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责任免除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因不属于责任免除,则近因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若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如果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由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因其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

14、任。,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案例三:2003年12月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运送一批柑橘去哈尔滨,共计5000篓,价值9万元,铁路运送,共2车皮。该果品公司通过铁路承运部门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保费3500元。2004年1月,到达目的地后,发现一节车厢门被撬开,保温棉被被掀开2米,货物丢失120篓,冻坏变质240篓,直接损失6480元。当时气温为-20。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丢失的货物120篓,但拒赔冻坏的240篓。,盗窃,棉被掀开,天气寒冷,第二节 我国的保险立法,一、我国保险立法的发展过程国民党政府时期的保险法:1929年12月公布的保险法,1935年公布的简易人寿保险法和保险业

15、法。建国以后的保险法: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3年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节 我国的保险立法,1995年,我国第一部完备的保险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6年 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业监管指标,对我国的保险业及其业务开展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第二节 我国的保险立法,2002年12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对保险法进行修改,发展和完善了我国的保险法律制度,对今后的中国保险立法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突出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地位经营财产保险

16、业务的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两项人身保险业务(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第二节 我国的保险立法,二、我国现行保险法的基本内容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包括了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两部分。1.保险法的适用范围2.保险合同的基本规定3.保险业的基本规定,第二节 我国的保险立法,1.保险法的适用范围(1)地域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管辖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底土和上空发生的保险活动,都适用保险法。(2)人的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的人,不分国籍,不论自然人还是法人,订立保险合同,都适用保险法。(3)时间范围:自1995年10月1日起生效。,第二节 我国的保险立法,2.保险合同的基本规定

17、(1)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1)当事人是指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人:必须取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授予的资格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活动。投保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第二节 我国的保险立法,2)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订立间接发生关系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两个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也可以是一个人。,第二节 我国的保险立法,(2)

18、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保险合同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第二节 我国的保险立法,(3)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保险合同条款,分为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基本条款是指规定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基本事项的条款。(一般印在标准保险单的背面)特约条款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特殊需要共同约定的条款。附加条款: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约定的补充条款。保证条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特定事项进行保证的条款。协会条款:保险行业为满足某种需求经协商一致而制定的条款。

19、,第二节 我国的保险立法,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第二节 我国的保险立法,(4)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1)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通过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保险单为要约,即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交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经核对、查勘及信用调查,

20、确认一切符合承保条件时,签章承保,即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第二节 我国的保险立法,2)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符合生效要件而发生受法律强制力保障的约束力。保险合同一旦生效,即为法律所确认,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的基本特征,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前提和基础,生效则是成立的结果。,第二节 我国的保险立法,(5)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是双方当事人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保证对方权利实现的整个行为过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义务:如实告知、支付保险费、出险通知、提供单证,财产保险的投保人还有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危险增加通知、防损与减损、协助追偿的义

21、务。权利:发生保险损失时向保险人索赔;了解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第二节 我国的保险立法,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承担保险责任向投保人说明条款及时签发保险单证为投保人等其他保险合同的主体保密权利:收取保费权防损建议权代赔偿权,第二节 我国的保险立法,(6)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基于一定法律事实而改变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变更的内容有:财产保险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保险标的种类的变化、数量的增减、存放地点、保险险别、风险程度、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职业、保险金额发生变化等等。特点:1.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而定;2.表现为修改合同条款;3.结果是产生新的

22、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二节 我国的保险立法,(7)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法定解除: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意定解除:又称协议注销终止,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注销保险合同。,第二节 我国的保险立法,(8)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法律事实。1)自然终止:合同期限届满;合同承保的风险消失;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完全灭失;投保人未按规定程度将合同转让。2)因履约导致终止:

23、保险人历次赔付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终止。3)因解除导致终止,第二节 我国的保险立法,(9)保险金的请求与赔付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提出支付保险金要求的行为。保险法第27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两年内不行使,请求权灭失;人寿保险五年内不行使则灭失。索赔一般程序:提出索赔请求;接受检验;提供索赔单、证;出立权利转让证书,领取保险金。,第二节 我国的保险立法,(10)合同的解释和争议的处理指当对合同条款的意思理解发生歧义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做出的确定性判断。1)文义解释原则2)意图解释原则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原则4

24、)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第二节 我国的保险立法,3.保险业的基本规定(1)对保险公司的规定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时,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两亿元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适用保险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节 我国的保险立法,(2)保险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的规定业务范围:1)财产保险业务,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2)人身保险业务,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经营规则是:同一个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

25、保险业务。,第二节 我国的保险立法,(3)保险的监督管理规定我国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第二节 我国的保险立法,(4)法律责任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或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或者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

26、、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第三节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一、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亦称为保险契约,是合同的一种。它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保险合同就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指以机动车辆及其有关利益作为标的的保险合同。,第三节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与一般保险合同的共同之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一种法律行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保险当事人双方在社会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产生的一项经济活动,是双方当时人平等、等价、意思自治的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机动车

27、辆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合法,才会得到法律保护。,第三节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同时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获得某种利益的同时,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对价换取保险人承担风险;保险人的对价是承担保险事故风险,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损失的义务。这种对价是相互的和有偿的。,第三节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2.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一种不等价合同,是合同的履行内容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确定的合同。如果在保险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处得到的赔偿可能远远超过他缴纳的保险费;如果机动车辆

28、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费却得不到任何收入。,第三节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正式向保险人提出签订合同的要约后,就必须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要素如实地告之保险人。如果投保人对机动车辆本身的主要危险情况没有告知、隐瞒或者误告知,即便合同已经生效,保险人也有权不赔偿。保险人应将合同的内容及特别约定事项、免赔责任如实向投保人解释,不得误导或诱导投保人参加保险。,第三节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对人的合同保险车辆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必须事先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证凭证批改后方可生效,否则从保险车辆过户

29、、转让、出售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除了客观因素,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心及道德品质有关。,第三节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5.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义务、互相享有权利的合同,一方享有的权利就是他方应承担的义务。,投保人,保险人,支付或获得保险费,获得或支付赔偿金,权利,义务,义务,权利,第三节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6.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有确定的名称和调整规则,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立法上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反之,为无名合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第三节 机动车辆

30、保险合同,三、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1.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主体 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1)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指参加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第三节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1)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承担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人。一般是机动车辆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投保人应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投保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投保人对机动车辆具有利害关系,存在可保利益。投保人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第三节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2)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保

31、险金义务的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承保,有权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权代位追偿、处理赔偿后剩余物资,也有按规定及时赔偿的义务。,第三节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2)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所以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又称保户,具有两个特征:一是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即保险车辆的所有人或具有利益的人;二是被保险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第三节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存在的两种关系:一是相等关系,即在机动车辆保险中,投保人以自己的机动车辆投保,投保人同时就是被保险人;二是不相等关系,投保人以他人的机动车辆投保,投

32、保人与被保险人分属两者,但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第三节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2.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客体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是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客体。机动车辆保险利益具体表现在财产利益、收益利益、责任利益与费用利益四个方面。,第三节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四、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1.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内容(1)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是构成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主要部分。附加条款:1.扩大或限制保险责任;2.约束投保人或保险人的行为。(2)法定条款和选择条款法定条款:法律规定必须列入的条款;选择条款:保险人根据业务经营需要而设立的条款

33、。,第三节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2.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形式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一种非要式合同,只要保险人和投保人就保险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就生效,保险人就应该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而不以保险人是否签发了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作为合同生效的前提。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除了保险单外,还包括正式订立合同前的辅助性文件,如投保单、暂保单、批单等。,第三节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1)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或“投保申请书”,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由保险人事先设计并印好,投保人只要逐项填写即可。内容包括:1)被保险人、投保人名称2)保险车辆的名称3)投保的险别4)保险金额5)保险期限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投

34、保单,第三节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2)暂保单又称“临时保险书”,是保险人出立正式保单以前签发的临时保险合同,用以证明保险人同意承保。暂保单具有与正式保单同等的法律效力,内容相对简单、保险期限短,可由保险人或兼业保险代理机构签发;而正式保单内容复杂,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只能由保险人签发。,第三节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3)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由机动车辆投保人申请,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第三节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4)保险凭证保险凭证又称小

35、保单,指在保险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实际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凡是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均以同类的保险单为准,主要用在:1)团体保险单2)货物运输保险3)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单,第三节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5)批单是更改保险合同某些内容的更改说明书。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过程中,往往涉及车辆过户、转让、出售等变更车辆所有权的行为,因此也带来机动车辆保险单中的某些要素如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内容变更。保险人如同意更改则批改的内容在保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付贴便条,形成批单。,第三节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6)书面协议保险人经与投保人协商同

36、意,可将双方约定的承保内容及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书面协议形式明确下来,这种书面协议也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形式。书面协议是一种不固定格式的保险单,具有与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四节 案例,赵某1999年8月8日购买一辆汽车,购买价格24万元,同月16日,赵某向X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24万元的机动车辆保险和责任限额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并于当日交清了保险费。2000年2月8日,赵某将该汽车以23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赵某并没有经X保险公司办理批单手续,也没有告知该保险公司。2000年3月18日,具有合格驾驶证的刘某合法驾驶,不料发生车祸,车辆全毁,但无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问:

37、(1)若赵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2)若刘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案例一,案例二,某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向B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20万元。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对方车辆财产损失12万元和人身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6万元;本车全损,车辆损失15万元和人身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2万元。经交管部门裁定,车主负全部责任。问题(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案例三,2000年2月3日北京华侨大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9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限自2000年2月4日

38、时起至2002年2月3日24时止;合同签订同日,华侨大厦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65599.20元;同年4月5日至10月22日期间,上述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物7次出险,华侨大厦及时将出险事实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出险车辆进行了定损。其后,华侨大厦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自修协议,华侨大厦依此协议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并将维修费发票交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未及时向华侨大厦支付保险赔款。2000年12月25日华侨大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保费57520.8元,并赔偿其所交保费的存款利息损失405.67元。2000年12月28日法院通知保险公司应诉。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同意与华侨

39、大厦解除保险合同,但不同意退还全部保费,只同意退还合同解除后至到期日止的保险费。,案例四 少交保险费当然少给赔偿金,1999年11月29日,投保人与营业部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将其一辆东风中巴投了保,保险期限一年,保险范围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险20),应交纳保险费5634元。投保人分两次共交纳保费5050元,还欠保险费584元未交。2000年4月17日,投保车辆在远安花林寺出险,营业部及时组织查勘定损。按照保险条款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营业部向投保人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赔款计算书,如一次性足额交纳保险费,应付保险赔款31278.92元,但因投保人未交

40、全保费,便扣减了赔款3126.82元,故向投保人实际支付保险赔款28152.10元。投保人认为营业部未全部支付保险赔款,引发纠纷,最终双方诉至法院。,案例五 变更事项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1999年,从事个体运输的顾先生将自己购买的一辆黄河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责任险和汽车运输承运责任保险,交纳保险费2000多元。在投保是,顾先生的汽车并没有带挂车,但在后来的运输过程中,顾先生又增加了挂车,但并未将此事通知保险公司。同年,顾先生在一次运送货物的过程中,不慎将一位骑自行车的人撞倒造成重伤,虽及时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死者的医疗及安葬费共计8500元。于是,顾先生向保险公司

41、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拒绝了顾先生的索赔要求,理由是该车在投保时未带挂车,保险公司只能对未带挂车的汽车负责赔偿责任。但顾先生坚持认为,肇事伤人的是保了险的汽车,而不是挂车,同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并没有规定增加挂车后发生的意外事故的损失为除外责任,保险公司的人在承保时也没有特别讲明。因此,保险公司理应予以赔偿。,案例六 未按保险公司提示加保费 车主败诉,前年12月,张女士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宣武分公司投保了最高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去年11月,张女士的丈夫在怀柔撞死了三轮车夫张某,张女士的车辆负全责。经调解,由张女士赔偿死者14.5万元。事后,张女士向人保讨要10万元的第三者险。法院判决

42、表示,张女士的要求是依据新交法做出的。而新交法出台后,该公司曾登报告示,如投保人要求按新交法索赔,要增加一定的保费。但张女士没有增加该笔保费,所以只能按照原合同的约定赔偿。经核定,该理赔数额是7.2万元。,案例七 该如何界定车险第三人,8月22日,南京的张先生开车将到自家门口时撞倒了一位行人,下车一看竟是自己的妻子。妻子受伤住院花了几万元,为车辆上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张先生便理直气壮地前往保险公司索赔。不料,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撞的是自家人,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免责范围,不属于他们的赔保范畴。目前许多保险公司在执行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时排除了四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一般保险公司在理赔时都遵循这样一个原则:肇事者本身不能获得赔款,即保险公司付给受害方的赔款,最终不能落到车主手中。也就是说,之所以将家庭成员列入被第三者责任险排除的四种人,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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