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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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全力支持复工复产和创业就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发(2018)X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XX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X财金规2018)X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

2、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X财金规2020)X号)、财政部关于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支持金融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财金2022)6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本方案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第三条本方案所称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既包括

3、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包括有意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遵守本方案相关规定并与人社、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签订协议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第四条本方案所称创业担保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专项基金。第五条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按照“政策明确、公开透明、银行申请、据实结算、预算管理、绩效考核、权责对等、各尽其责”原则进行管理。第二章创业担保贷款对象、额度、利率和期限第六条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包括个人和小微企业。(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1

4、.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应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2.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未结清贷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1.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2.小微企业12个月内新

5、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4.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合伙创业或小微企业执行。第七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的,按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1倍确定贴息贷款额度(上限为300万元)。对小微企业12个月内新招用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第八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参照贷款基础利率并结合贷款风险分担情况合理

6、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在贷款合同中载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150BPo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具体利率水平由经办银行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第九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在上述政策规定贴息期内,个人或小微企业分次取得创业担保贷款且单次额度均在限额内的,可连续计算贴息,视为享受一次政策。对还款积极、无不良记录、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

7、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和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第三章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和审核第十条申请流程及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按照“借款人(含个人和小微企业,下同)依规定申请、人社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创业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增信、经办银行按职责尽职调查并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经办银行可自行或委托或联合担保机构对创业担保贷款进行尽职调查。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在提交贷款申请时,应没有未清偿金融信贷、欠税、法院裁决、失信被执行人、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应提供完整、准确的申请资料,对经办银

8、行、担保机构等开展尽职调查应积极配合。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政策,借款人不得多头重复享受贴息政策。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同一笔贷款只享受一次贴息等要求应作出书面承诺函,并对不实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由创业所在地(营业执照登记地)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受理。人社部门既可直接受理,也可接受创业就业所在地社区(或乡镇街道)、村委会、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涉农金融服务工作站、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推荐。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创业担保贷款”网办系统(即“1300”网办平台)上申报审核。逐步推行“一站式”服务,实行人社部门审核借款人资格、

9、担保机构尽职调查、金融机构贷前调查“多审合一”,避免重复提交材料。人社部门资格审核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机构尽职调查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金融机构贷款受理至发放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借款人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个人:居民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就业创业证等资料以及XX省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个人)和4张一寸彩照,除此之外,不同身份类别的申请人还须提供以下资料: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中失业登记所在页码的复印件;2,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

10、中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所在页码的复印件(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3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4 .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文书原件及复印件;5 .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的复印件;6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政府批文复印件;7 .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原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的工资表、或工资银行流水凭据、或社会保险凭据、或解除劳动合同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8 .网络商户提供网络注册截图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9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贫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10 .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提供就业创业证中就业登记所在页码的复印件。合

11、伙经营的除按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提供的资料外,还须提供股东身份信息及身份类别相关资料。(二)小微企业:XX省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小微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以及身份类别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与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复印件,以及新招用人员花名册和现有在职职工花名册、社保缴费凭证等。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工作,以上资料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不需借款人提供,审核资料留存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查。

12、借款人应对所提供资格凭证负责,对虚报、冒领财政贴息的将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二条人社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第十一条中所述推荐机构和申请人。对经审查认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申请人可自由选择(或委托人社部门选择)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办理贴息贷款事宜。第十三条积极探索创业担保贷款增信方式。创业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要加强风险管理,按职责做好尽职调查,充分发挥其担保增信作用,并尽量简化担保手续。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对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符合条件且信用等级优良的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

13、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免除反担保要求。鼓励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第十四条创业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建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并加注后缀,封闭运行,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探索建立结合本市实际的创业担保基金的代偿、追偿、核销和奖补机制。探索建立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所需资金列入市政府一般公共预算中,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第十五条经办银行要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严格贷前审核,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

14、的,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需增信的,交由担保机构等相关金融机构按规定提供增信后,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向借款申请人反馈并说明原因,并告知人社部门和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强化贷中服务,加强贷后管理,不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经办银行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到期贷款由经办银行催收。由创业担保基金担保增信的贷款,逾期3个月仍未偿还的,将逾期信息上传到借款人征信报告后,方可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按担保责任代偿。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增信的,按照其与经办银行协商的风险承担责任确定代偿比例。第四章贴息标准和资金预算管理第十六条贴息标准。个人和小微

15、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第十七条贴息资金分担比例。贴息资金由中央、省、市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个人贴息资金的分担比例为中央50%、省级25%、市级25%,小微企业贴息资金的分担比例为中央50%、省级25%、市级25%。第十八条贴息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应根据经办银行的申请以及贴息资金上年实际使用情况,合理测算年度所需贴息资金,并按规定分担比例列入一般公共预算。中央、省财政下拨的贴息资金、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第五章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第十九条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汇总资

16、料按季申报,财政部门按季进行程序性审核预拨付,按年度据实结算。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于季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市财政按程序性审核无误后7个工作日内预拨付贴息资金。(一)经办银行申报贴息资金,应向财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1.贴息资金申请文件(或申请报告),以及对借款人创业就业项目、创业就业贷款等数据资料的真实性承诺或审核意见;2 .计息清单;3 .贴息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小微企业应同时提供职工名单;4 .人社部门认证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审核文件;5 .

17、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留存经办银行备查,经办银行对贴息资金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财政部门负责对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申报资料进行程序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本方案第十一条中人社部门对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审定意见;2 .本条第(一)款中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创业就业项目和创业就业贷款真实性的承诺或审核意见;3 .复核贴息资金计算的准确性、手续完备性;第二十条经办银行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年度贴息资金申请资料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结算。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本年度贴息资金使用计划;(二)上年度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三)上年度贴息资金明细表;(四)根据每年实际情况,财政部

18、门需要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可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各经办银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按季度拨付(或批复)贴息资金。财政部门将根据经办银行上报的年度贴息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测算本年度贴息资金需求,并向省财政厅申报年度贴息资金使用计划。第六章奖补资金、担保费的审核和拨付第二十二条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机制。财政部门收到的中央财政创业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偿市创业担保基金,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中央、省财政下拨的奖励性补助资金,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人民银行等部门共同商议,根据创业担保贷款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合理分配,用于经办银行、

19、担保机构等相关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第二十三条担保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担保费。相关部门要简化担保条件和手续,落实XX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X金发(20206号)有关要求,制定担保基金尽职免责和激励约束办法,合理提升担保基金代偿比例和效率。实行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担保费按省财政厅关于发挥财政金融政策联动作用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通知(X财金发2023

20、)16号)等文件精神执行。第七章管理和责任第二十四条明确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落实部门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强化统筹协调与激励约束。人社部门负责创业担保贷款对象的资格审核工作,认证借款人主体资格;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遴选合作银行,签订“五方合同”(“五方指人社、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制定创业担保贷款目标,加强政策宣传和具体业务指导,推动相关平台建设,简化审批流程,推动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工作。对担保基金运营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汇集、核对创业担保贷款统计数据,及时收集优秀创业典型。财政部门负责将贴息资金本级分担部分纳入预算管理;按时办理上级补助资金申报,及时做好

21、资金拨付和结算工作;做好财政贴息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经办银行申报资料的程序性审核,确保手续完备、计算准确;加强本级贴息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加强创业担保基金监管,探索完善创业担保基金代偿损失核销和补充机制。人民银行负责督促经办银行按独立审贷原则,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加强风险防范,做好贷款本金的回收及贷款呆账的追偿工作。强化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考核、专项金融债发行等外部激励约束,引导经办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效。市金融办负责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协调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指导经办银行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抓好落实。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工作,协助担保机构的追偿工作。按担保基金

22、一定倍数落实贷款发放额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与担保机构约定贷款损失分担、逾期追偿等事项;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汇总统计、单独设置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相关业务凭证。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办理创业贷款的担保及反担保手续,对经办银行的创业担保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负责贷款的追偿工作;办理并保证借款人贷款的反担保手续合法、有效;接受人社部门的委托,负责担保基金运营工作,严格基金专户管理;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按季向人社、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状况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并负责按季核对银行有关贴息申请资料,建立贷款、担保对

23、账制度。第二十五条强化分工协作。相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协同配合,明确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各担其责。要结合实际,制定所属部门、单位业务操作规程、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积极探索优化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巩固提升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效果。第二十六条简化工作流程。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放管服”要求,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提供便利化服务,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征信查询等贷款手续和担保手续纳入“创业担保贷款”网办系统一次性办结。解决好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等问题,真正实现创业担保贷款流程数字化再造,形成快速、安全、准确的资

24、质审核和智能风险防控的工作局面,通过全市内部信息统一,方便群众申报创业担保贷款,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目标。第二十七条夯实基础工作。优化管理方式,在个人敏感信息保密的前提下,对创业担保贷款拟发放对象要提前公示,及时、准确、全面发布相关信息。加强信息数据收集和统计工作,掌握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使用动态,防止重复申报、不当使用,防范道德风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及时将创业担保贷款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经办银行应安排专人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数据统计及报送工作,及时向人社部门和相关担保机构通报反馈贷款合同及贷款发放、回收、贴息情况和存在问题,按季向市人社、财政、人民银行报送创业担保贷

25、款业务开展情况。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强化信息公开,不断扩宽创业担保贷款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增加公开手段和渠道,提升公众信息获取的便利度。第二十八条加强政策指导。人社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社区专栏等媒介,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解释宣传,指导经办银行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对优秀创业企业和个人,要树立典型,形成示范案例,以点带面、梯次推进。第八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强化绩效评价。财政部门每年要按照省财政厅规定要求设定的贴息资金绩效目标和相应绩效指标,对资金实际产出和效益进行评估,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和下达,强化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保目标如期落实。可委托

26、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不断优化资金分配和使用。第三十条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贴息资金使用监督,对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执行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同时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分析提出相关建议。市人民银行要加强对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若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或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贴息和奖补资金的情况,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方案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行XX市支行根据工作职能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原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印发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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