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自动化监测井建设项目(二次)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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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下水自动化监测井建设项目(二次)招标文件(电子招投标)笫1页共72页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第六部分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采购需求评标办法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第一部分招标公告项目概况钱塘区地下水自动化监测井建设项目(二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 台()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7月20日9点30分00秒(北京时间)前 递交(上传)投标文件。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QTCG-GK-2023-143 (2)项目名称:钱塘区地下水自动化监测井建设项目(二次)预算金额(元):1600000最高限价(元):1600000采购需求:钱塘区地下水

2、自动化监测井建设项目,主要内容:钱塘区新增建设8处 地下水自动化监测井。具体以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为准,供应商可点击本公告下 方“浏览采购文件”查看采购需求。合同履约期限:2023年12月底前完成验收。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因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 (www. creditchina, gov. 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 ccgp. gov. 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 联

3、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3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口无(注: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团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口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承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口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提供联合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 合同金额应当达到乐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至L%;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 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 格条件,无需再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联合协议;口要求合同分包,提供分包意向协

4、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 合同金额应当达到达到_%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_% ;如果供应商本身提 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 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4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备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乙级 及以上或工程勘察综合资质。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 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 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至2023

5、年7月20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 ,下午12:00至23:59 (北 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 zcygov. cn)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 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售价(元):0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7月20日9点30分00秒(北京时间)投标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 zcygov. cn)开标时间:2023年7月20日9点30分00秒开标地点(网址):政采云

6、平台(https:WWW. zcygov. cn)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 知(浙财采监(2022) 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 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 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 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 8号)已 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 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2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

7、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 知(浙财采监(2021) 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 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 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 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3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 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 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 采购代

8、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 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 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4 .其他事项:(1)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详见招标文件的第二部分总则。(2)电子招投标的说明:电子 招投标:本项目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WWW) ”进行招投 标活动,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投标准备:注册账号一点击“商家入驻”,进行政府 采购供应商资料填写;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 电子交易客户端-CA

9、驱动和申领流程”;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 一一前往“浙 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并安装;招标文件的获取:使用 账号登录或者使用CA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 中选择项目,获取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制作: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中完成 “填写基本信息”、“导入投标文件”、“标书关联”、“标书检查”、“电子签名”、 “生成电子标书”等操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托政采云平台完成本项目的电 子交易活动,平台不接受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投标活动;对未 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对该文件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

10、 处理;不提供招标文件纸质版;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 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还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政 快递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1份。备份投标文件的制作、存储、密封详见招标文件第二 部分第15点一“备份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解密:投标人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文 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法 按时解密,投标供应商递交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 文件撤回。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 自动失效。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

11、交投标文件的,投标 无效;具体操作指南:详见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 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3)招标文件公告期限与招 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一致。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事项本项目的特别规定1项目属性服务类。2采购标的及其对 应的中小企业划 分标准所属行业(1)标的:地下水自动化监测井建设,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文件规定,其他未列明行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如下:从业人员300人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2、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3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因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可以就采购进口产品。4分包0 A同意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_助_工作分包。 B不同意分包。注: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合理分包。5开标前答疑会或 现场考察0A不组织。 B组织,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O6样品提供0A不要求提供。口B要求提供,(1)样品:;(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3)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4)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口否;口是,检测机构的要 求:;检测内容:。(5)提供样品的时间:;地点

13、:;联系人:,联系 电话:。请投标人在上述时间内提供样品并按规定位置安装 完毕。超过截止时间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并 将清场并封闭样品现场。(6)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将通知未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回,逾期未取回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负保管义务;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序号事项本项目的特别规定采购人将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7)制作、运输、安装和保管样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 理。.7方案讲解演示0A不组织。口 B组织。(1)在评标时安排每个投标人进行方案讲解演示。每个投标人时 间不超过20 (编制时可根据项目情况进

14、行调整)分钟,讲解次序 以投标文件解密时间先后次序为准,讲解演示人员不超过3 (编 制时可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调整)人。讲解演示结束后按要求解答评标委员会提问。(2)方案讲解演示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方式一:政采云平台在线讲解演示。政采云平台在线讲解需投标 人根据政采云平台操作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提前完善软硬件配置 环境。方式二:交易中心现场讲解演示。现场讲解地点为,讲解 演示所用电脑等设备由投标人自备。现场讲解演示人员进场时提 供讲解人员名单(加盖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名)及身份证明,否则 不得讲解演示。注: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责 任自负。因平台原因导致本项目方案讲解演示

15、环节无法顺利开 展,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 定执行。8投标人应当提供 的资格、资信证 明文件(1)资格证明文件: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11.1。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 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投标无效。(2)资信证明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标准提供。9节能产品、环境 标志产品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 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 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序号事项本项目的特别规定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10报价要求有关本项目实施所需的所有费用(含税费

16、)均计入报价。投标 文件开标一览表(报价表)是报价的唯一载体,如投标人在政 府采购云平台填写的投标报价与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 表(报价表)不一致的,以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为准。投标文件中价格全部采用人民币报价。招标文件未列 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投标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投标无效: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 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能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 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投标人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

17、。11中小企业信用融 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 能,杭州市钱塘区财政局发布了关于钱塘新区政府采购支持中 小企业信用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供应商若有融资意向,详见 关于钱塘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相关事项通知, 或登录杭州钱塘区管理委员会官网 (httpqt. hangzhou. gov. cn)“公告公示”专栏,查看信用 融资政策文件及各相关银行服务方案。供应商中标后也可在“政采云”平台申请政采贷:操作路径: 登录政采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融资服务】,可在热门申请 中选择产品直接申请,也可点击云智贷匹配适合产品进行申请, 或者在可申请项目中根据该项目进行申请。1

18、2备份投标文件送 达地点和签收人员备份投标文件送达地点:直接送达的:在开标当天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至备份投标文件签收人员联系电话:或序号事项本项目的特别规定邮寄送达的:邮寄的备份投标文件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 日送达。投标文件邮寄地址:采购人、采购机构不强制或变相强制 投标人提交备份投标文件。13特别说明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分别提供与联合体协议中规定的分工 内容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业绩数量以提供材料较少的一方为 准。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标准 要求提供资信证明文件,否则视为不符合相关要求。团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有一方或者联合体成员根据分工按招 标文件第四部分

19、评标标准要求提供资信证明文件的,视为符合了 相关要求。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的采购代理费由 中标人 支付。计费标准:参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80%计 取。结算方式及时间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由中标供 应商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付清。收款单位(户名):一、总则1 .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适用于该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资格审查及信用信息查询、评 标、定标、合同、验收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 .定义2.1 “采购人”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人。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2.3 “投标人”系指是指响应招标、

20、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4 “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 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2.5 “电子签名”系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 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公章”系指单位法定名称章。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冠以 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的,投标时须提供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附件4)。2.6 ”电子交易平台”系指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所依托的政府采购云平台 (https:/WWw. zcygov. cn)。2.7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0”系指适用本项目的要求,“口”系指不 适用本项目的要求。3 .

2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3. 1本项目原则上采购本国生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除非采 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已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 意,且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 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会对其加以限制,仍 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 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3. 2支持绿色发展3. 2. 1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

22、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 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 关产品认证证书。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 投标人相应的投标产品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 认证证书的,投标无效。3.2.2修缮、装修类项目采购建材的,采购人应将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性能、指标 等作为实质性条件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3. 2. 3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 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要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

23、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鼓励采购单位优先采购秸秆环保板材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鼓励采购单位优先采购绿色 物流配送服务、提供新能源交通工具的租赁服务。3.2.4鼓励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过程中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打造绿色 制造工艺、开展绿色运输、做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实现产品全周期的绿色环保。鼓励 采购单位对其提高预付款比例、免收履约保证金。3. 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3.3. 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 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 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

24、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3. 3.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 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 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 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3. 3. 3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 采购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20%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

25、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 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 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 予4%-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 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 3. 4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规 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 微型企业;3. 3. 5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26、财库201468号) 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 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3. 3. 6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 声明函,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 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3.3.7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 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3. 4支持创新发展1. 4. 1采购人优先采购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自主创新产品。3.

27、4. 2首台套产品被纳入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3年内,以及产 品核心技术高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明晰自主知识产权的“制造精品”产品,自认定 之日起2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业绩分值为满分。3. 5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切实保障企业公平竞争,平等维护 企业的合法利益。4.询问、质疑、投诉4.1 在线询问、质疑、投诉。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 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 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 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

28、询问质疑投诉-询问 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 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 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4. 2供应商询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 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4. 3供应商质疑4.1.1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 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

29、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4. 3. 2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 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提出质疑,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5. 3. 2. 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供应商获得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 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4. 3. 2.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4. 3. 2. 3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4. 3. 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

30、容:4.3.3.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4. 3. 3.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4. 3. 3.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 3. 3. 4事实依据;4. 3. 3. 5必要的法律依据;4. 3. 3. 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需一式三份。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 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函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2o4. 3. 4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4. 3. 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

31、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 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 事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根据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 购信息公开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杭财采监(2021) 17号),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在质疑回复后5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的“其他公告”栏目公开质疑答 复,答复内容应当完整。质疑函作为附件上传。4. 3. 6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 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4. 4供应商投诉4.4. 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未在规定

32、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4. 4. 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 诉事项除外。4. 4. 3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4.4.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 共同提出。4. 4.5钱塘区政府采购项目投诉材料可寄送杭州市钱塘区财政局,地址:。根据政 府采购行政裁决省市区三级联动试点工作安排,杭州市本级、拱墅区、富阳区政府采 购项目投诉材料可寄送至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杭州),地址: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3o二、招标文件的构

33、成、澄清、修改5.招标文件的构成5.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附件:5. 1.1招标公告;5.L 2投标人须知;5. 1. 3采购需求;5. 1.4评标办法;5. 1.5拟签订的合同文本;5. 1. 6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5. 2与本项目有关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6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6 . 1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以 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7 .2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将同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通知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依法应当公告的,将按规定公告,同时视情况延长投标截 止时间和开标时间。该澄清或者

34、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三、投标7 .招标文件的获取详见招标公告中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8 .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采购人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的,潜在投标人按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参加现场考察或者开标前答疑会。9 .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需缴纳投标保证金。10 .投标文件的语言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11 .投标文件的组成H. 1资格文件:11.1.1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IL L 2联合协议(如果有);11. L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果有);12.

35、 1.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果有)。11.2 商务技术文件:1. .2. 1投标函;11. 2.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12. 2. 3分包意向协议(如果有);13. 2. 4符合性审查资料;14. 2.5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15. 2. 6投标标的清单;16. 2. 7商务技术偏离表;17. 2.8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IL 3报价文件:11.3 . 1开标一览表(报价表);11.3.2中小企业声明函。11. 3. 3报价说明(如有)。供应商报价低于项目预算50%的,应当在报价文件中详细阐述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具体原因。投标文

36、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 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投标无效。12 .投标文件的编制1. .1投标文件分为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各投标人在编制投 标文件时请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规定的格式进行,混乱的编排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 评标委员会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投标人的风险。12. 2投标人进行电子投标应安装客户端软件一“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 招标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 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13. 3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 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

37、-电子交易客户端YA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13 .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1.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格式要求进行签署、盖章。投标人的投标文 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投标无效。13. 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 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 用电子签名。14. 3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签署、盖章的要求适用于电子签名。14 .投标文件的提交、补充、修改、撤回14.1 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 或者撤回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

38、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 新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 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14.2 电子交易平台收到投标文件,将妥善保存并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 密或提取投标文件。14.3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情况延长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 下,采购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 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期。15 .备份投标文件15. 1投标人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后,还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 提交或者以

39、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1份,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强制或变 相强制投标人提交备份投标文件。1.1 2备份投标文件须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制作生成,并储存在DVD光盘等存储 介质中。备份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人 名称(联合体投标的,包装物封面需注明联合体投标,并注明联合体成员各方的名称和 联合协议中约定的牵头人的名称)。不符合上述制作、存储、密封规定的备份投标文件 将被视为无效或者被拒绝接收。1.3 3直接提交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招标公告中载明的 开标地点将备份投标文件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 份

40、投标文件。1.4 4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先将备份投标文件按要求密 封和标记,再进行邮政快递包装后邮寄。备份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 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备份投标文件送达地点;送达时间以签收人签收 时间为准。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邮寄过程中,电子备份 投标文件发生泄露、遗失、损坏或延期送达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1.5 5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 无效。16 .投标文件的无效处理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4. 2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17 .投标有效期17. 1投标有效期为从提交投

41、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承 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无效。17 . 2投标文件合格投递后,自投标截止日期起,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17. 3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 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无效。四、开标、资格审查与信用信息查询18.开标18. 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开标,所有投标 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18. 2开标时,电子交易平台按开标时间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采

42、购代理机构依托 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投标人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 成在线解密。18 . 3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投标人提供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作为依 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19、资格审查18.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 行审查。18.2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与资格条件相应的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的,视 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其投标无效。19. 3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19 . 4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

43、再评标。20、信用信息查询20.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资格审查时通过“信用中 国”网站(Www. creditchina, gov. 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 ccgp. gov. Cn)渠道查询投标 人接受资格时的信用记录。20. 2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现场查询的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查 询结果经确认后将与采购文件一起存档。20. 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 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0 . 4联合体信用信息查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

44、个联合体, 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 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五、评标21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履行评标工作职责,并按照评标方法及评 分标准,全面衡量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排出推荐中标的投标人的先后顺序,并按顺序提出授标建议。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六、定标22 .确定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评审报告送交、采购结果确定和结果公告均在线 完成。为进一步提升采购结果确定效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将评审报告

45、在线送 交采购人。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线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 应商。中标、成交通知书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同时发出。23 .中标通知与中标结果公告23. 1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中标 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编制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以纸质形式进 行中标通知。24. 2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 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 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开标记录、资格审查情况、评审专家抽取规则、 符合性审查情况、未中

46、标情况说明、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评分汇总及明 细。25. 3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七、合同授予24 .合同主要条款详见第五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25 .合同的签订25.1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 购合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告。鼓励有条件的采购人视情缩减采购合同签订时限, 提高采购效率,杜绝“冷、硬、横、推”等不当行为。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原 则上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 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5.2 中标人按规定

47、的日期、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 签订合同。如中标人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 代表签订合同。1.1 3如签订合同并生效后,供应商无故拒绝或延期,除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外,列入 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给予通报。1.4 4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 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 动。1.5 5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内容通过政府采 购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自动备案。26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 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 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鼓励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 低缴纳比例。鼓励和支持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供履约保证金。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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