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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 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 策程序暂行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 定武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等有 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 策事项)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县场监管、社会管理、环 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年 度计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 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
2、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 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六)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 局性的重大事项。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 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 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细则规定。县政府可以参照省政府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结合职 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确定本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县 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第三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 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 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四条 政府重大行政
3、决策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 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必经 程序,并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 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 方法,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决策符合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的 客观实际和需要。(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 责制相结合,贯彻群众路线,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 展思想,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 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S)依法决策原则。坚持各项决策严格遵守宪法和 法律规定,保证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
4、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在出台 前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 关规定办理。县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 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承办 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第二章决策启动第七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 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一)县政府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 究论证;(二)县政府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
5、、解决 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 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 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第八条县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 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 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 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 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 衔接。决策
6、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 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 益进行分析预测。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 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第十条决策事项涉及县政府部门、乡镇政府等单位的 职责,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 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说明争议的主 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 依据。第三章公众参与第十一条 县政府决策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 式,充分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该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 围和程度,采
7、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 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 式听取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民族、职业、专 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 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 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第十三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 单位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 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 决策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 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布的其他内容。公开 征求
8、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 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 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 明。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切 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 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 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 息。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 会的其它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 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 加人名单应当提
9、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 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第十五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 况;(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举行询问、质证和辩 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 明;(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 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 见,不得只听取赞成的意见,不得漏报、瞒报反对意见和 修改意见。第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 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政府审
10、议。报告 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建议。公众参与的结果应作为县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 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第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对条件不成熟或其他原因未能 采纳的公众意见,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或作出解 释。第四章专家论证第十九条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 询专家库,为县政府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提供 咨询论证服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相关利益回避制度。 决策承办单位为专家、专业机构论证提供必要保障。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 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 的,应当署名、盖
11、章。第二十条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 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 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 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一)必要性研究;(二)科学性研究;(三)可行性研究;(四)经济社会效益研究;(五)执行条件研究;(六)对环境保护、居民健康及生产安全、社会稳定 等方面的影响研究;(七)负面影响可控性研究;(A)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第二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 进行:(一)决策承办单位可以从省、市、县政府重
12、大行政 决策咨询专家库中选择咨询论证专家,提出专家组长建议 人选或提出拟聘请的专业机构建议名单报县政府确定;(二)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 杂程度、时间要求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组或专业机构比 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所 需的资料;(三)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在充分了解政策背景、决 策目标等信息的基础上,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 项进行相关研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四)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将专家组或专业机构书面意 见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第二十三条 参加决策事项论证的专家,具有查阅相关 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对 提出的论证
13、意见署名负责,并服从监督管理,承担应尽的 保密等义务。第二十四条 参加决策事项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 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 行政决策,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9人。第五章风险评估第二十五条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 广,实施过程中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 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涉及征地拆迁、 国有企业改制、农民负担、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的重大项 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可能存 在风险的投资类项目、大额资金资产处置、重大政策制定 等,作出决策前应进行风险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
14、复评估。第二十六条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 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 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风险评估一般 应当在5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第二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 行:(一)除县政府指定的评估主体外,决策承办单位或 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为评估责任单位。(二)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由县直 有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决 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也可以委 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评估。(三)决策承办单位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 的、评估
15、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 方法等,并提供评估所需的基本保障。(四)评估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 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就决 策事项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受决策影响较大的企事业单 位、群体、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要重点走访,当面听 取意见,并讲清决策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决策方案、决策 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 见。(五)评估小组分门别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决 策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研 究,查找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负担、项目债务承担 等方面的风险点,参考相同或者类似决策引发的风险情 况,预测研判风
16、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 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 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六)评估小组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高风险、中 风险、低风险三个类别,确定决策实施后可能造成的风险 等级,作出评估报告。(七)决策承办单位将风险评估报告,连同决策事项 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第二十八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三)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四)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第二十九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 要依据。对评估报告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
17、 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 案、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对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 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作出实 施的决策;对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并做 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体的合理诉求。第六章合法性审查第三十条决策草案提交县政府讨论前,由县司法局进 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文件会签、参加审议、召开座谈会 等方式变相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 提交县政府审议。第三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 材料:(一)决策草案及说明;(二)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 据;(三)
18、与该决策有关的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专 家论证意见;(四)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可行性 研究和风险评估报告等;(五)决策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机构或单位法律顾 问合法性审查意见;(六)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三性论证”材料及其它 材料。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退回, 或者要求补充。材料提供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 性负责。第三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 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初审认为需要提交县政府 决策的,批转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收到县政府办公室批转的决 策草案和相关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审核程序,组织政府 外聘
19、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相关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提 出法律意见。第三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决策事项是否于法有据;(二)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三)决策内容是否依法合规。第三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 需要进行调查研究或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 形式进行。第三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 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间可适 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 关规定办理。决策草案涉及县场主体经济活动,认为需要 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应当通知决策承办单位按程序开展 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时间计入合法性审查时
20、限。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按照以 下类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一)不属于县政府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决策提请 单位依法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报批;(二)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三)决策方案或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等不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建议进行修改;(四)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明示风险,提交县政府讨论;(五)决策草案内容明显违法,程序严重缺失,承办 单位拒绝补正的,出具不建议提交县政府审议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 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第
21、三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报县政 府办公室,同时抄送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 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 得向外泄露。第七章集体讨论决定第四十条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 务会议讨论决定,会议主持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做出决 定。第四H条列入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决策方案、说明,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 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 的研究采纳情况;(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
22、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等有关材料;(五)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同时报送公平竞争审 查意见;(六)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七)需要报送的其它有关材料。第四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按以下程序 进行:(一)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 策方案及相关材料,县政府办公室至少于会前1天送达与会 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 备;(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县政 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上,汇报决策草案及其法律法规政 策依据、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有关情况、各方面提出的不 同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等;(三)会议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四)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
23、讨论情况最后发表意见, 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 次审议的决定。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 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五)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如实记录集体讨论决定情 况,不同意见也应当如实载明。第四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出台前应按照规定向县 委请示报告。第四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向县委请示报告后,由 决策机关负责人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属一般性修改 的,修改后由会议主持人或其授权的县政府班子成员签 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第四十五条县政府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广播电台、电 视台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
24、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 或者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 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 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 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及时完整归档。第八章决策执行和调整第四十七条县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全 面、及时、正确地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 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并向县政府 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县政府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 查。第四十八条县政府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问 题、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原因等 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
25、,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提出 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有关重大行政决策 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或 政府门户网站留言等形式向县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 意见建议。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可以组织决策 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三)县政府认为有必要。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 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 外。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 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
26、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 参与评估。第五十条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 的重要依据。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决 定的,县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 失。第五十一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 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四十八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负责人可以 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 程序。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本细则规定,导致决策严重失误 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 劣影响,以及决策不
27、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的责任。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 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第五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 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 职、弄虚作假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五十四条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 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 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五十五条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 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 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 任。第十章附则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