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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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为巩固壮大总部经济规模,鼓励和促进龙华区总部经济高质 量发展,根据深圳市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 求意见稿)等文件要求,我局对现行的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 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深龙华府规(2021) 7号,以下简称区 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现将区实施办法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一)修订区实施办法是加快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 的需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 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总部经济作为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 抓手,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中发挥了 积极作用。及时修

2、订调整总部政策,有利于引导和推动总部经济 的高端化、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二)修订区实施办法是大力提升行政服务效能的需要。 2021年9月,我区出台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 办法(深龙华府规(2021) 7号),在引进、培育、壮大总部企 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总部经济的持续发展,现行实施办 法在认定评估、操作执行等方面仍需进一步优化完善。为营造我 区总部企业公平有序发展的良好环境,需要修订完善区实施办 法,进一步细化认定、扶持标准等内容。(三)修订区实施办法是落实上级文件工作要求的需要。 2023年4月,市发展改革委编制的深圳市推动总部经济高质 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

3、简称市实施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对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深府规(2021) 5号)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总部企业的概 念、认定方式和标准。4月18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总 部经济集聚区布局规划(深府办2023) 3号),拟在我区布局 北站数字经济总部经济集聚区、大浪现代时尚总部经济集聚区、 中部国际工程设计总部集聚区等3个总部经济集聚区。为衔接并 落实好市级政策文件要求,需要参照市实施意见,修订区 实施办法。二、修订过程我局于2023年4月启动了区实施办法编制工作,通过 对我市及其他区的相关管理政策进行系统对比和梳理,并结合我 区现行总部经济支持政策,经多轮内部研讨,形成

4、区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三、修订思路和框架区实施办法修订总体思路:一是落实上位政策。依据市 实施意见规定,对主要内容进行衔接;二是做好与区现行政策 的衔接。充分考虑区现行总部政策及其他产业政策的扶持范围、 标准和内容,保证政策平稳运行。三是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取 消承诺制内容,调整奖励支持方式,提高政策执行效率。四是引 进与培育并行。鼓励区总部企业巩固存量、做大增量,增强总部 辐射带动功能,推动优质总部企业资源聚集。区实施办法共 5章23条,主要框架结构如下:第一章是总则。共3条,包括目的和依据、概念界定、决策 机构。第二章是认定标准和流程。共2条,对认定标准和认定流程 进行规定。第三章是

5、扶持措施和流程。共8条,包括首次认定奖励、经 营贡献奖励、产业用地支持、创新型产业用房支持、挂点服务、 人才服务、开拓市场、资金扶持流程。第四章是监督管理。共4条,对复查机制、企业变更管理、 信息核查与反馈、禁止行为进行规定。第五章是附则。共6条,对总量控制、概念解释、区间界定、 过渡条款、办法解释权属、生效日期等进行规定。四、主要修订内容(一)扩大总部企业扶持范围。参照市实施意见,结合 龙华区实际,将总部企业的范围由独立法人企业扩展至独立法人 企业、合伙企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专营机构(第二条)。(二)优化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参照市实施意见,按照专 业型总部、综合型总部和其他类总部三类进行认定,并

6、结合龙华 区实际,同时参考兄弟区,明确各类总部认定标准。其中,专业 型总部根据国民经济分类划分为工业总部,批发和零售业总部, 金融业总部,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总部,科学研究 和技术服务业总部,房地产业总部,建筑业总部和其他行业总部 等八类;综合型总部包括入选“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 “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企业、“独角兽”企业、上市公司 和市级总部企业等四类;其他类总部应经领导小组审定,每个行 业主管部门每年最多推荐一家(第四条)。(三)优化总部企业扶持措施。一是取消承诺制落户奖励, 新增首次认定奖励。为吸引新引进企业,并鼓励辖区企业发展壮 大,对办法实施后新注册、迁

7、入企业,引进后三个年度内首次认 定区总部企业的,给予最高IOOo万元认定奖励,分三年支持; 其他企业首次认定为区总部企业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分 两年支持(第六条)。二是经营贡献奖励由与税收贡献挂钩调整 为与综合经济贡献挂钩。连续2年符合总部企业复查标准,且连 续2年在本区形成综合经济贡献的区总部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 元经营贡献支持。经营贡献奖励总额每年安排1亿元,如通过审 核的奖励金额超过1亿元,则按比例调整发放(第七条)。三是 取消企业高管个税补贴、社会型产业用房租金补贴和购房补贴。 考虑到深圳市正在制定高管相关支持政策,我区已出台产业用地、 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支持政策,以及购房补

8、贴实施以来未有申请 的实际情况,删除该三项补贴相关内容。申请产业用地或租用创 新型产业用房支持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第九条)。 四是新增企业享受扶持资金的总额控制。规定区总部企业享受本 政策支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龙华区形成 的地方财力(第十八条)。(四)完善总部企业管理机制。一是优化总部企业复查机制。 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政策执行效率,新增规定区总部企业未通 过年度复查的,不再享受当年区总部企业扶持措施;连续两年复 查不符合条件的,列入区总部企业重点观察名单,不再享受区总 部企业扶持措施;企业自愿放弃区总部企业资格或因“关闭、停 办、合并、转产”等重大事项无法经营的,

9、经区总部办报领导小 组审定后取消其区总部企业资格,不再享受区总部企业扶持措施。 自愿放弃总部企业复查的,视同年度复查不合格。(第十四条)。 二是优化总部企业变更管理。区总部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出等情形时,区总部办对其可享受的 奖补政策进行重新评估(第十五条)。三是明确信息核查与反馈 机制。规定区总部企业信息核查相关部门职责(第十六条)。四 是明确区总部企业禁止行为。规定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过程中隐 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存 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取消区总部企业资格,不再享受相 关扶持措施,并退回已享受扶持资金(第十七条)。(五)明确政策衔接方式。规定本办法实施前以承诺制认定 的区总部企业,未享受相关落户奖励政策的,在企业兑现承诺后, 按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标准享受首次认定奖励。为做好新旧政策衔 接工作,2023年暂缓调整总部企业名录,按照本办法对在库区总 部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评估。自2024年起,按照本办法规定 对在库区总部企业进行复查,动态管理区总部企业扶持资金发放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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