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馆藏特色数据库建设的侵权定位研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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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馆藏特色数据库建设的侵权定位研究,江汉大学图书馆 郑 鹰,特色数据库是作为一种作品、作品片段、数据或其它资料,汇集、整理并通过电子形式表达出来的信息实体。高校馆藏特色数据库是依托馆藏信息资源,针对用户的信息需求,对某一学科或某一专题有利用价值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评价、处理、存储,并按照一定标准和规范将其数字化,以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的信息资源库。,1馆藏文献采集加工的侵权定位 2已购数据库资源整合利用的侵权定位 3网络信息资源共享的侵权定位,1馆藏文献采集加工的侵权定位,图书馆对馆藏文献享有部分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国家版权局1999年12月公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作

2、品的数字化属于复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关于复制权的阐释已涵盖了数字化方式。同时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作品“合理使用”情况有十二种。,涉及图书馆主要有:,(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3)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公有领域作品的数字化,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公有领域作品版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受到版权法保护。在数字化过程中,要尽量避免侵犯

3、版权人的上述权利。,不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数字化,图书馆可以对下类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可提供网络传播服务。(1)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等8种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处于保护期限内作品的数字化,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图书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

4、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图书馆在为陈列或保存版本需要,且系本图书馆合法收藏的作品数据资源数字化时可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对馆藏作品进行数字化复制加工而不构成侵权。,案例1,殷志强诉金陵图书馆侵犯著作权案,案情背景,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上刊登了署名“殷志强”的人口生态探析.2004年7月6日,殷志强在金陵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向工作人员要求调阅并打印人口生态探析一文。该工作人员打开电脑,输入相关名称,调出人口生态探析一文,即时打印一份,共3页。殷志强支付资料打印费3.00元。,原告诉点,殷志强诉金陵图书馆相关行为侵犯其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获

5、得报酬权。,争议焦点,1、金陵图书馆收藏含有人口生态探析一文的电子数据库产品是否侵犯了殷志强对该作品享有的复制权;2、金陵图书馆向读者提供数据库产品中人口生态探析一文的查询、打印服务是否侵犯了殷志强对该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和获取报酬权。,原告理由,1、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合法转载的作品系指经著作权人自行或许可他人发表的作品,而本案中,作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殷志强从未自行或许可他人将其作品发表,亦未默许其他报刊可以合法转载。2、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发行权的规定,金陵图书馆向读者提供侵权作品的行为就是一种发行行为,金陵图书馆向读者提供打印服务也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为个人学习、研究

6、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3、金陵图书馆虽是非营利性单位,但并不意味着其向读者提供的服务就一定是非营利性的。金陵图书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收费的合法性,其提供的收据既不是行政事业费收据,也不是国税或地税的正规营业发票,这部分收费既逃避了国家的税收,也逃避了国家物价部门的监督;打印行为和打印对象密不可分,对于读者来讲,其购买的不是金陵图书馆的打印行为,而是打印件及打印的内容,故金陵图书馆收取的费用不是所谓的打印费;金陵图书馆取得的是一种纯收入,尽管打印消耗的费用必然会产生,但金陵图书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收费全部用于补偿消耗。,被告理由,金陵图书馆是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传播的公益性单

7、位,其主要职能就是收藏尽可能多而全面的文献资料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借阅服务。金陵图书馆并未侵犯殷志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因殷志强前往金陵图书馆调阅并打印涉案作品,虽然打印是由金陵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完成的,但此复制行为是应殷志强的要求而为,实质上复制人是殷志强而非金陵图书馆,且金陵图书馆应读者要求提供的打印服务也不属于“发行”,因金陵图书馆作为公益性的图书馆,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是馆藏资料的借阅服务,与出售或赠与是完全不同性质的行为;金陵图书馆亦未侵犯殷志强的获得报酬的权利,因金陵图书馆未侵犯殷志强的发行权,也就谈不上对其获得报酬权的侵犯。,法论,(一)金陵图书馆收藏含有人口生态探析一文的电子数据库产品时

8、没有过错。金陵图书馆作为向社会公众提供其馆藏资料借阅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其基本职能就是搜集、收藏尽可能多而全面的文献资料供社会公众借阅。而图书馆在搜集资料过程中所应尽的义务就是审查其购买的资料是否为合法出版物。,(二)金陵图书馆通过合法渠道订购并收藏殷志强的人口生态探析一文该电子数据库产品的行为,亦不构成对殷志强就该作品享有的复制权的侵犯。,(三)金陵图书馆应读者要求,向读者提供人口生态探析一文的查询、打印服务并未侵犯殷志强就该文享有的发行权和获取报酬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发行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予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行为。本案中,虽然从形式上看,打印行为是由金陵图书馆的工作人

9、员进行操作的,但因该打印行为是应读者殷志强的要求进行的,且金陵图书馆收取的只是打印费,因此该行为实质上是金陵图书馆为读者借阅活动提供便利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亦不构成对殷志强对该文享有的发行权的侵犯,亦谈不上对其获取报酬权的侵犯。,2已购数据库资源整合利用的侵权定位,欧盟数据库指令第一条第七款的规定:“在本指令中,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的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它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数据库分为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与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所谓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是指对信息进行选择、编排、分类、筛选等智力工作,构成智力创作的数据

10、库,而非独创性的数据库则是未进行智力创作的数据库,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与意义。,著作权法第十四条中规定: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图书馆的整合利用,大多高校图书馆已购买了一些商业数据库,并通过局域网或注册控制提供给用户使用。但为了实现对相关学科或专题的“一站式”检索及获取原文服务,图书馆通常会从本单位已购买的各类数据库(包括电子期刊、电子图书以及事实型数据库等)中,选择相关资源内容进行批量下载,进行二次加工转换后,整合到特色数据库中,这也成为特色数据库的一个重要的信息来源。,在对那些收录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汇编型数据库进行采集和二次加

11、工转换时,涉及到数据库中原作品的著作权和数据库创作者对数据库自身享有的著作权两个方面的问题,如未经许可,都会构成侵权,或双重侵权。,商业数据库大多采用专有许可方式,图书馆仅获得有限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特定的方式独占使用作品。在双方签订的许可合同中,数据库商甚至将合法用户的大批量下载及永久保存也视为侵权,并追究法律责任。,案例2,樊元武与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图书馆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情背景,原告樊元武诉称是电力牵引对地下管道的电解危害性及预防措施等21篇文章的作者。原告在上海图书馆的网络学习室http:数据库中发现有原告的上述

12、文章,上述文章也收录在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与“中国知网”数据库中。,原告诉点,事先未经原告授权,也未支付报酬。故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争议焦点,清华同方公司未经樊元武的许可,将樊元武享有著作权的已发表在各期刊上的21篇文章编入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并上传至中国知网网站和复制到光盘版数据库中,供公众检索和有偿阅览下载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上海图书馆是否构成侵权.,上海图书馆是否侵犯原告的网络传播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以外,

13、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并不构成侵权。,上海图书馆已支付费用,1上海图书馆与清华同方公司等签订了数据库订置合同等协议,成为其用户,并获授权允许馆内30位读者可在同一时间联线登陆浏览期刊全文数据库。2上海图书馆从未提供网上支付功能,且仅在图书馆内部为读者提供联线登陆浏览的服务。3上海图书馆为读者提供的电子资源服务与传统的纸质服务并无本质区别。,3网络信息资源共享的侵权定位,2006年11月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除“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受著作权法保护以外,“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

14、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也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对网络资源的下载、加工、存储、整合等行为可能涉及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汇编权等权利。而且在网站链接方面,链接方式不当则可能涉及侵权问题。,学科导航特色库的建立,图书馆根据本校的学科发展和专业特点建立的一些重要信息导航,是专业性、学术性和知识性的资源指引体系,是对源信息的重新组织,对学术性强、质量高、相对稳定的资源进行发掘,通过科学的知识组织方法,对资源进行更深层次的描述和揭示,既有目录体系的特性,又可以查到各种专业知识点甚至全文文献,具

15、有二次、三次以及一次文献的多重特性。,学科导航的信息采集主要通过网上各种信息途径进行搜集,对物理上分散的大量信息资源进行合理的重组,从逻辑上将有关信息联合起来,组成导航库,形成信息集成系统,以便提供给用户查找和使用。,导航库的建设主要方法有:,一是直接引用网页资料。二是超文本链接方式实现合理使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适当地引用他人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如果超出适当引用范围,且信息本身又属于仍在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仍有可能构成侵权。,非侵权方式,直接下载粘贴获取学科资料并进行分类、组织、加工,如果信息来源于电子布告栏上发表的作品,应当视为作者愿意通过网络散布流

16、通其作品,在下载、转贴等使用方面,可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图书馆应用超文本链接时有两种方式:“外链”“内链”。,“外链”,是指在主题制作中直接链接与之相关的其它网站主页,链接时保留被链网站的域名和指引路径,保持被链网站内容完整性,由本网站引入他网站,所以采用这种方式不会构成侵权。,“内链”,是“深层链接”,把其它网站主页中某一深层次内容予以链接,但绕过了网站主页所提供的路径,使用户误认为是设链者本身提供的内容,在事实上起到公开传播被链对象的作用,如美术作品、照片等作为链接标志,容易构成侵权。,案例3,北京龙源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武汉鼎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湖北省图书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结束语,高校图书馆特色数据库的建设与其数据资源利用的法律定位有着密切联系。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数据库特殊权力保护制度,使得大多数字图书馆自建的特色数据库缺乏法律的保护,制约特色数据库的可持续发展,这有待于法律法规不断充实和完善。总之,解决好明确的法律界定,在很大程度上就解决了读者通过图书馆免费获取作品的权利问题,维护了高校图书馆作为教学科研和地区信息中心的地位,为读者充分利用图书馆提供合理合法的途径。,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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