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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而对合同债权人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撤销权特征 1、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一、债权人的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特征: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是通过债权人向法院请求的方式行使的,3,2023/9/20,丙,甲,乙,欠10万,欠10万,代位权,代位权的成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
2、关系(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3)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事实;如: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没有其他财产,但丙欠乙11万元贷款,现乙正在起诉丙。问:甲可否对丙行使代位权?,(4)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具有人身性。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如:乙欠甲债务2000元到期未还,乙没有其他财产,但丙欠乙退休金3000元,乙到期未主张。问:甲能否对丙行使代位权?(5)债务人怠于行使债
3、权已经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故有保全的必要。如: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丙欠乙11万元货款也到期,乙一直未向丙主张,但乙拥有汽车若干辆,价值在20万元以上。问:甲可否对丙行使代位权?,6,2023/9/20,代位权的行使1、应向人民法院请求,即只能以诉讼方式行使;2、行使范围以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为限;3、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进行代位诉讼的若干问题代位权成立效力: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该履行产生两个效果: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消灭;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相应消灭。债权人请求数额:以债权为限,不得超过债务人的债务。如: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15万元
4、贷款,到期也未还,乙未主张。先甲诉丙至法院,标的10万元,胜诉。问:丙应向谁清偿?该清偿行为的效力如何?假设丙欠乙贷款之债7万元,问:甲诉丙的最高额请求是多少?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相关的权利 1、抗辩权 2、抵销权(针对债务人的债权),某信托投资公司与神丰公司于2004年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该投资公司借款300万元借给神丰公司,预期自合同订立起到2004年10月底。直到2005年1月份,神丰公司仍然未归还此笔款项。经查账,神丰公司帐上仅有80万元,不足以清偿借款。又获悉,神丰公司曾借款300万元给宏发公司,约定2004年7月还款,迟迟未归,也未见神丰公司催讨。投资公司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
5、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神丰公司对宏发公司的债权。法院经审理过程中,又有申态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提出神丰公司欠该公司的100万元,若投资公司代位获偿,该300万元由投资公司与申态公司按比例受偿。法院经审理认为,信托投资公司提出诉请,要求行使神丰公司对宏发公司债权的行为,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但是信托投资公司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申态公司可以从中和投资公司按比例赔偿。,二、债权人的撤销权(一)撤销权的概念这里所说的撤销权,是保全权的一种,为区别合同撤销权,可称为保全撤销权。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减少财产以至危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二)撤销权行使的效果:在于债务人财产的回归,债
6、权人并不直接获得财产。,(三)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4、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5、债务人有偿转让财产时,第三人须有过错,(四)可行使撤销权的几种情况1、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4、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5.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1
7、.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10万元,也到期。一日,乙对丙发出通知,免除丙的债务,丙不知甲、乙的纠葛。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2.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乙的财产仅有一辆汽车而已,价值在15万元左右。一日,乙赠汽车与丙,丙不知甲、乙之间债的情况。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3.设例2中乙以3万元将汽车卖与丙,丙不知甲、乙的纠葛。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4.设例2中乙赠予汽车与丙,但乙尚有银行活期存款10余万元。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1.可以2.可以3.不可以如果乙、丙的行为为无偿行为,则不问乙、丙有无主观恶意,均不影响撤销权的成立;但在有偿行为场合下,则需以债务人乙恶意为撤
8、销权成立要件,以受让人恶意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反之,若受让人是善意,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4.不可以。若债务人上述的行为不足以危害债权人的债权的,撤销权不成立。,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年给付1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A.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B.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C.不能,因为周某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D.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9、内行使。(诉讼时效)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即为消灭。(除斥期间),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A企业到期不清偿债务并且在98年1月1日主动放弃对C的到期债权,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截止03年1月1日。B银行如果01年1月1日知道撤销事由,那么从知道之日起1年可以撤销。B银行如果05年4月1日才知道撤销事由,由于已经超过了5年的总期限,因此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撤销权行使的后果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原告:B市某建筑
10、公司第三建筑队被告:B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B市某综合商场(一)案情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工程款1400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原告于3月10日找被告催要工程款时,被告提出以筹措资金偿还原告的债务,因此准备将其一幢办公楼和一幢已出租的楼房卖给他人。按当时市价,两幢楼估价约为l500万元。被告正在寻找买主,卖掉楼房后将立即偿还原告的债务。同年4月18日,被告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将两幢楼卖给第三人,共得价款900万元。5月20日,被告租用了第三人的一幢小楼,租期两年。原告了解到被告所付的租金很低,因此认为被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低价买卖楼房,以损害原告利益。以后,原告与被
11、告、第三人多次协商催讨欠款不成,遂到法院起诉,案例分析1,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1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试分析:(1)甲公司的行为是
12、否构成违约?为什么(2)乙公司应当如何行使权利?,(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