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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合同的终止,知识点:合同终止的概念、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终止的效力;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的解除与邻近概念的区别、合同解除的效力、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各自的概念和适用;清偿的概念与特点、清偿的基本要素;抵销的概念与分类、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各自的概念和适用;提存的概念、提存的法律性质、提存的要件;混同的概念、混同的原因;免除的概念、免除的行使。,2008年2月22日13时10分左右,大学生张小姐在校门口乘坐了江南公司陈先生驾驶的出租车至东川路轻轨站。上车时,将装有索尼笔记本电脑一台、衣服若干及英语课书等物品的拉杆箱放入后备箱内,但下车时遗忘了拉杆箱。,张小姐便马上拨打江南公司的电话进行报失。
2、由于张小姐未能提供相关发票,江南公司无法在第一时间内找到相关车辆及驾驶员。之后,应张小姐要求,江南公司发出寻物的群呼信息。,次日,张小姐向江南公司提供事发时所使用的交通卡卡号,要求据此来查找前日所乘坐的车辆,但仍未果。2月24日,张小姐将自行查找到的事发车辆的POS机号告知了江南公司并再次要求据此查找事发车辆。当天近11时左右,张小姐被告知事发当日其乘坐的车辆及司机均已找到,但其物品已经遗失。,张小姐对此答复十分不满,于2月24日到华坪路派出所报案,当天下午,公安人员对驾驶员陈先生做了询问笔录。陈先生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承认在交大校门接客时,知道乘客在后备箱放置物品,也收到要求协查从交大至东
3、川路轻轨站有客人将拉杆箱遗忘在车辆后备箱中的短信,但其并没有查看后备箱。,张小姐认为,承运人有将乘客和自带物品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一般义务,到达约定地点后乘客不慎留在车上的自带物品,司机有妥善保管的特定义务。现陈先生未按出租车规范操作,即没有在乘客下车时予以提醒,故其应赔偿自己所受的财产损失。同时,陈先生作为江南公司的雇员,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江南公司作为出租车经营者,在找寻车辆的过程中,江南公司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因此,江南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赔偿包括索尼笔记本电脑10776元、苹果MP3机2200元、1G内存条一根269元、工商查询费40元等财产损失13245元,
4、并要求江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先生认为,作为一名开了多年出租车的驾驶员,其不可能不知道张小姐用交通卡结账意味着什么。而出租车是公共营运的交通工具,任何一位有需要使用后备箱的乘客都有权使用。其车内已贴有醒目的提示标语,张小姐完全应该看到,乘客有责任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此外,其接张小姐这趟业务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客运合同关系建立在张小姐与江南公司之间,所以其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江南公司认为,在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中,企业已履行了自己的责任。虽然公司确认张小姐乘坐了该公司的出租车且将行李箱放进了后备箱内,但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驾驶员陈先生侵占了张小姐的物品。,此外,江南公司强调,当翻开其公司出租
5、车的计价器时,会有一个电子语音提醒,在副驾驶位置上也会有提醒乘客勿忘随身携带物品的标识,所以对于物品的丢失,张小姐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至华坪路派出所调取了张小姐及陈先生所做的两份询问笔录。此外,调取了事发当日的录像资料一份。双方对上述证据均表示无异议。,第一节 合同终止概述,一、合同终止的概念合同的终止,也可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合同效力消灭,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二、合同终止的原因从学理上,这些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基于债务的目的实现而导致合同终止。(2)基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而终止。(3)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终止。(4)合同的更改。,三、合同
6、终止的效力,合同的终止将产生以下的效力:(一)合同效力终止(二)合同效力的终止并不影响合同清算条款的效力(三)合同效力终止可能引发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发生(四)合同效力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五)其他后果,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概述(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结束前,当出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后,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从而使合同效力终止的一种法律行为。1、合同解除行为的基础必须是有效存在的合同2、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3、合同的解除必须要有解除行为4、合同解除的效果是合同效力的终止,一、合同解除概述,(二)合同解除与邻近概念的区别1、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7、2、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终止3、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撤销4、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无效(三)合同解除的种类 合同的解除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类。1、全部解除和部分解除2、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3、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二、协商解除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三、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采用约定解除,则应遵循以下的程序要求。首先,合同当事人应预先在合同中或者事后达成关于解除合同的合意。其次,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到来或实现后,当事人即可获得合同的解除权,但此时合同并不当然失效。最后,解除权的行使应当
8、通知对方当事人。,四、法定解除,(一)法定解除的事由 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或实现时,当事人不必与对方协商而可直接行使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情形:1、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预期违约3、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法定解除,(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法定解除的程序与约定解除大致相同。(1)合同当事人必须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2)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实现后,当事人即可获得合同的解除权,但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并且要遵循必要的程序。(3)某些特殊的场合还有一些特殊的要求。,五、合同
9、解除的法律效力,(一)溯及力合同解除后的溯及力主要是指合同解除后,对先前已经履行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是否产生效力。(二)其他效力 合同解除后的其他效力,主要是合同的解除与违约损害赔偿的问题。,第三节 清偿,一、清偿的概念和特点(一)清偿的概念 清偿,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是指债务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二)清偿的特点1、清偿行为的性质具有不确定性2、清偿主体的既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3、清偿的意义在于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二、清偿的基本要素,(一)清偿的主体 清偿的主体包括清偿人和清偿受领人。清偿人是清偿债务的当事人。与清偿人相对的,是
10、清偿的受领人,即接受清偿的合同当事人。债权人不得受领的情况(二)清偿的客体清偿的客体,也就是债务的履行标的,根据合同的性质,可分为提供劳务、支付金钱、完成工作、交付财产等多种形态。,二、清偿的基本要素,(三)清偿的时间、地点和费用清偿的时间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内。清偿的地点应当符合当事人的约定。至于清偿的费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三、代物清偿,代物清偿,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由债务人以其他的给付代替原合同约定的给付,债权人予以受领,从而使合同关系终止。代物清偿的特点在于:1、以有效存在的合同为基础2、代物清偿是以新的清偿客体代替原来的清偿客体3、代物清偿必须以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为
11、前提4、代物清偿进行了实际的履行,第四节 合同的抵销,一、抵销概述(一)抵销的概念抵销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同类给付义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终止。(二)抵销的分类依据抵销发生原因的不同,抵销可以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无论是法定抵销,还是约定抵销,都具有清偿债务的效力。,二、法定抵销,(一)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法定抵销的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了适用的条件,当事人主张法定抵销应符合以下条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权债务2、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3、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一定是可抵销的债务4、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三)法定抵
12、销权的行使法定抵销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通知对方2、该抵销不得附有条件或者期限3、抵销只能主张对等数额内的债务,就债务的余额,债务人仍负有继续清偿的责任。,三、约定抵销,(一)约定抵销的概念约定抵销的特点在于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来实现债务的抵销。约定抵销与法定抵销相比,具有以下不同:1、约定抵销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关于抵销的合意,该合意可被视为一个新的合同,一个以抵销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的新合同。2、约定抵销对债务种类和品质的要求比较简单。3、约定抵销对于债务的履行期是否届满不做要求。,三、约定抵销,(二)约定抵销的行使约定抵销的行使有两种情况。第一,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
13、抵销权的行使条件,等到条件具备的时候,当事人就可以行使抵销权,使债务人得以清偿。抵销的合意表现为合同里的某一条款;第二,当事人事先并未约定抵销债务的事宜,而是在合同的履行中,通过一个新的协议将双方的债务进行抵销。约定抵销可以排除法定抵销适用过程中的众多限制条件,,第五节 提存,一、提存的概念和性质(一)提存的概念提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提存有清偿提存、担保提存、保管提存等三类,狭义的提存仅指清偿提存。(二)提存的性质提存的本质是一种合同,即提存人和提存机关之间的提存合同。首先,提存不是保管合同。其次,提存也不是清偿。最后,提存也不是公法上的义务。,三、提存的要件,由于提存的发生将产生合同终
14、止的效果,涉及债权人、债务人、提存机关三方利益,因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提存主体合格(二)标的物适合提存(三)提存原因合法提存必须有法定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时未确定继承人或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四、提存的效力,由于提存的发生涉及债权人、债务人、提存机关三方,其效力也应从三个方面入手分析。(一)对提存机关的效力(二)对债权人的效力(三)对债务人的效力,第六节 混同一、混同的概念混同是指合同的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事实。二、混同的原因混同的原因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合同权利义务转移中
15、的概括承受。另一种混同的原因是特定承受,是指因债权的让与或债务的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后导致合同关系的终止。三、混同的效力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的终止。,第七节 免除,一、免除的概念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其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部或部分终止的行为。结合前述,债务免除具有以下特点:(1)债务免除是单方行为。(2)债务的免除是种处分的行为。(3)债务的免除是无偿行为。(4)免除是不要式行为,法律对此并无特殊的要求,口头、书面或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均可。,二、债务免除的行使,(一)债权人必须具有免除债务的能力(二)免除一定应通过意思表示明确的向债务人做出(三)债权人免除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利
16、益,课后习题:,一、简述1、简答合同终止的概念、原因和种类。2、简答合同解除的概念、效力和具体的适用条件。3、简答清偿的概念与基本要素。4、简答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各自的概念和适用。5、简答提存的概念、性质和要件6、简答混同的概念、原因7、简答免除的概念和行使。,二、选择1、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2004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甲辩称乙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17、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说法,何者正确?()A.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已超过诉讼时效B.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未超过诉讼时效 C.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D.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适用特殊诉讼时效规定,2、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货款。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 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D.乙商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3、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100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要求甲返还货款。下列
18、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 B.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 C.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 D.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归甲所有,三、案例分析1、合同解除的案例陆某与彭某于2003年2月14日签订授权代理协议书,该协议主要内容是:陆某授权彭某在中国及国际市场独家代理推广其所发明的“低层楼房加层结构”及其应用技术,包括:(1)低层楼加层结构设计(美国专利号:5174085,英国专利号:2226072,中国专利号:13318)、(2)高层建筑结构隔震消能装置(美国专利号:5174085,专利证书号:20151号)、(3)建筑物隔
19、震减震装置(美国专利号:5502932,中国专利号:9609);(4)抗震低层楼房加层结构(中国专利号:ZL97100056.5,国际专利主分类号:E04H9/02);陆某保证自己在本协议中提供的专利技术为其个人所有,不受第三方追及;在双方签订本协议后,陆某不得再授权他人作为代理人推广上述专利,及其应用技术;陆某与其所属的泰中公司可推广上述专利及其应用技术但不得再授权他人作为代理人,推广上述专利及其应用技术;陆某同意向彭某提供其所发明的各项专利证书、所获奖项、新闻报道、工程照片、成功案例等相关资料,彭某或彭某代理人可将该等资料用于网页、广告、新闻、印刷或其他认为有需要的情况,作为宣传或业务上使
20、用;彭某可以与他人合作,设立推广上述专利的分代理机构且有权代表陆某进行谈判并促成陆某与第三方签订推广上述专利的协议;陆某应在专利期限内依法交纳年费,维持自己上述专利有效并应积极给予彭某技术上的充分支持和帮助,以协助彭某谈判;彭某可在国际市场代表陆某与他人就上述专利及其应用技术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事宜进行谈判,在得到陆某的书面许可后,彭某有权代表陆某签署有,关转让协议;彭某按照每场500美元的标准向陆某支付因推广上述专利而进行演讲的费用,但陆某不再收取现场勘查费;推广成功所获收益按照陆某提取实施上述专利工程总价款的7,彭某收取前述7中的10分成,超过7的部分由双方平分;对于国际专利的转让费
21、,由陆某收取90,由彭某收取10;彭某支付陆某因业务需要出差的差旅费外,还需按照国内每日人民币500元、国际每日100美元的标准向陆某支付酬劳并须于出差前三日付清;因陆某在本协议中提供虚假专利、因未及时交纳专利年费而丧失专利权或其所提供的专利权受第三方追及造成纠纷的,陆某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彭某所遭受的损失;违反本约定的一方除需赔偿对方的损失外,还需另向对方支付50万美元违约金;本合约的授权期限在上述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期满后如需继续合作,双方另行协商;合同的解除由双方共同协商解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双方产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判决等。协议签订后,陆某将协议涉及
22、的专利技术资料交付给彭某。,同日,陆某给彭某为法定代表人的北京陆德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陆德公司)出具独家代理授权书,授权陆德公司作为独家代理,推广其所发明有关建筑应用新技术的各项专利在中国及国际市场,各项专利为:(1)低层楼加层结构设计(美国专利号:5174085,英国专利号:2226072,中国专利号:13318);(2)建筑物隔震减震装置(美国专利号:5502932,中国专利号:9609);(3)建筑物消震装置(中国专利号:12214);(4)旧建筑物价高新旧结构连接器(中国专利号:15837);(5)高层建筑结构隔震消能装置(号中国专利号:20151)。陆某还授权陆德公司视业务需要
23、可在中国各地及港、澳、台、国外与其他公司合作或设立推广上述专利的分代理点或联络处。,2003年2月14日至2003年12月18日间,彭某以陆德公司的名义印制并发布了用于推广涉案协议中专利技术的宣传材料,同时收到若干愿意从事推广上述专利业务及索取专利技术资料的信函和地区代理申请表回函等。2003年12月18日前,未有人因彭某或者陆德公司的推广行为与陆某就上述专利技术的转让、许可或者实施签订合同,此后彭某未再从事涉案协议约定的推广工作。2003年11月14日,彭某代陆某交纳了1110美元的美国专利费。,2003年12月16日及18日,陆某两次致函彭某,提出因双方合同签订后10个月期间彭某没有按照合
24、同约定将合同涉及的专利技术推广出去,故通知彭某解除双方合同。彭某确认其已收到陆某要求解除合同的两封函件。2004年8月,陆某以涉案协议中的专利特许使用权作价三十三万元入股,与他人成立了同益时代公司,由该公司实施上述专利技术。2005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崇文区公证处公证员根据彭某委托代理人的申请,登录网址为的网站,搜索到陆某所属的泰中公司宣传网页,上有该公司就涉案协议专利第一次向各地区招募代理的内容。,在一审诉讼中,彭某认为根据授权书,其以陆德公司的名义推广双方合同约定的专利技术没有不当;而陆某则认为其与陆德公司之间并未就该授权书写明的事项签订具体合同,因此陆德公司推广双方合同约定
25、的专利技术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彭某明确对其为推广涉案协议中的专利所支出的费用不在本案主张,只反诉请求陆某按涉案协议约定支付50万美元(即41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陆某对彭某的反诉请求明确否认。,提示:二审法院认为,陆某与彭某之间签订的涉案授权代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该协议关于陆某授权彭某在中国及国际市场独家代理推广其专利技术、彭某或其代理人可将陆某专利技术等相应资料用作宣传或业务使用的约定,结合陆某给陆德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彭某系陆德公司法定代表人等情况,陆德公司在2003年2月至12月间进行对涉案协议中的专利技术的推广、宣传的行为应视为彭
26、某履行涉案协议约定义务的行为。,根据涉案协议的约定,该协议的解除由双方共同协商解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陆某在没有正当理由也没有与彭某协商的情况下于2003年12月16日和18日两次提出解除该协议,属于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此后陆某所属的泰中公司又在相关网站上招募代理以推广涉案协议中专利,违反了涉案协议中关于陆某与其所属的泰中公司可推广其专利但不得再授权他人作为代理人推广的约定,构成违约。因此彭某关于陆某超范围授权他人代理专利技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的上诉理由成立,对此上诉请求应予以支持。,由于涉案协议中并未对陆某或其所属泰中公司实施其专
27、利的行为加以限制,因此陆某将涉案协议中的专利使用权作价入股同益时代公司并由后者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并不违反涉案协议的约定,彭某关于陆某超范围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构成违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此上诉请求不应支持。鉴于彭某已于2003年12月18日起即不再履行涉案协议约定的义务,双方之间也不再具有继续履行协议所必要的信任关系,因此原审判决解除该协议的做法并无不当,彭某关于原审判决解除协议于法无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该上诉请求不应支持。,涉案协议的解除并不妨碍彭某依该协议请求由陆某承担违约金责任,但彭某主张协议约定的410万元违约金数额过高,陆某也明确表示不同意该数额,因此应参照履行此类协议通常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其他损失的情况酌情减少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