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国内外法律对比.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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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国内外对比,讲解思路,4,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1,2,3,5,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的现实依据,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主要方式,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规定国内介绍,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规定国际比较,理论基础法的平等价值要求保护公司中小股东这一弱势群体 股权平等原则要求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现实依据中国经济发展现状要求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要求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与现实依据,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主要方式,股利分配非公允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资金直接被占用违规担保贷款整体上市和资产注入不规范信息披露,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规定国内介绍,股东大会召集

2、请求权和提案权股东知情权 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公司法,证券法,刑法,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虚假信息发布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护客户结算资金安全。扩大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权限,提高证券监管的权威和效率,刑法修正案(六)将成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有利武器,公司法,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提案权 新公司法第 101 条、第 102 条赋予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股东“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请求权以及提案权。这一新规定给了中小股东对公司运营提出自己看法的机会及更多的话语权。新公司法第 103 条关于股东提案权的规定,对于中小股东行使权力是有利的,给中小股东临时提案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如何处理未被采纳的提案,我国公司法没有做出

3、规定。股东知情权 新公司法对股东之情权的范围在旧法的基础上进行了拓展,赋予股东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多项权利。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新公司法第 75 条规定了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并列举了对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使用条件。此外,新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属于该情形的,收购的股份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证券法,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 新证券法中增设了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规定,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是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而特别

4、设立的政策性基金,用于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时的风险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虚假信息发布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证券法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有此类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增加了对股评的约束。保护客户结算资金安全 新证券法特别强调需要对券商在财务方面进行更加严厉的监管,尤其是必须禁止证券公司以任何方式挪用客户的资金。,刑法,扩大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权限,提高证券监管的权威和效率。新证券法强化了监管机构的权限及执法手段,其中包括明确了证券监管部门在常规监管当中的职责,经过证券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批

5、准,有权对当事人以及有关单位、个人的银行账户、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进行查询;对与被调查事件相关的通讯记录和财产权登记等资料;对有转移和隐匿涉案财产或者伪造、损毁、隐匿重要证据迹象的,可以冻结或查封;限制被调查人的证券买卖行为等。强化了监管机构的权力,特别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利。,上接证券法,为配合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刑法也作出了相应调整。刑法修正案(六)将成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有利武器。近些年来,部分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以无偿占有或者明显不公允的关联方交易等手段,侵占中小股东权益。一些上市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对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不按规定进行披露,甚至是虚假披露,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扰乱证

6、券市场秩序。对上述两类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很大的增加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规定国际比较英美法系,通过对案例的总结,英美法系国家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规定国际比较英美法系,全体一致同意规则“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理应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即公司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才能成为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的决议;否则,该决议也仅仅是一纸空文,”“资本多数决”原则“资本多数决”原则是通过年英国枢密院的著名判例案确立的一项规则。”,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规定国际比较英美法系,“资本多数决”规则的例外 为了克服大股东一股独大、自私决议

7、现象的发生,世界各国理论界与立法界均积极寻求解决该问题的办法,随之出现了股东派生诉讼,例如,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对“资本多数决”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该规定赋予中小股东符合法定条件起诉董事的权利,这被称为“资本多数决”的例外衡平规则“为了弥补公司法的这一缺陷,股东派生诉讼应运而生,美国于年的衡平原则中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这授予股东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针对损害公司利益的相关董事提起诉讼的权利,这就弥补了此种情况的法律空白。”随着这一制度的实行,该种损害公司的行为逐渐得到有效的遏制,大多数国家公司法也逐渐将这一制度写入本国的公司法,这对保障公司以及股东的权益至关重要。,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规定国际比较大

8、陆法系,日本,德国,中国,与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依据判例确定法律原则和规则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更注重通过制定法确定法律原则和规则。,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规定国际比较大陆法系,德国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德国法院在一战以前从未做出过有利于中小股东的判决,如同有一根红绳贯穿于整个判决,即小股东必须完全服从于大股东。”随着公司的发展,德国在1937年颁布了新的股份法该法197条规定,本法赋予中小股东诉讼权的前提是公司决议违反道德规范或以违反道德规范为目的或动机。德国1965年颁布了新股份公司法,该法律规定了盈余分配保证、解约补偿权和股东诉讼等制度,自此,较为完备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制度建立起来。”,对中小

9、股东权益保护规定国际比较大陆法系,日本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日本公司制度近代化以年为界限,大致经历了两个过程,第一个过程是以德国公司法为依据,第二个过程是以美国法依据。1899年的商法典规定公司的所有决议必须由公司的股东作出。1938年修订了商法,完善了股东大会制度,设立预防“资本多数决”滥用的救济制度 1950年修订了商法,其中最重大的修改便是废除股东大会中心,强化董事会权限,设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这反映了日本法律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视。1993年商法将股东代表诉讼修改为非财产请求权诉讼,这极大的降低了中小股东的经济压力,众多中小股东感觉压力的减轻,从而积极的投身于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

10、当中,这为保障中小股东权益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和鼓励。,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规定国际比较大陆法系,中国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受特定历史时期的限制,相关公司法理论和制度存较多的缺陷。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先后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89年)、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1992年)、公司法(1993年)等法律。”但当时的立法目的和重心主要是规范国企体制改革,因此该部公司法并未过多关注股东权益保护,更谈不上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了。为适应公司的发展,我国于1999年、2004年、2005年和2013年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其中2005年的修改幅度最大,这次对中小股东权益保障方面做出较多的修改,为中小股东权益保障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展示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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