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效力、合同条款及形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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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的效力,一、保险合同的生效1、生效概念:保险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2、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1)成立是生效的前提;2)两者的要件不同,合同是否成立标准是看意思是否达成一致,生效要件则需要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3)体现了不同的原则,合同成立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生效则看合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二者解决的问题不同,成立是判断合同是否存在,生效是判断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肯定的评价,3、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一般合同生效的法律条件:1)当事人应具有法定的缔约资格;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订立保险合同所采取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

2、定和保险业规则,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1)主体合格:投保人和保险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保险业务必须是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2)意思表示真实:受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乘人之危、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3)内容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关保险利益、超额保险以及死亡保险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否则合同无效,4、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1)一般原则: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成立时生效(同时满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又没有就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保险法13条:依法成立的保

3、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2)附生效条件的保险合同,条件成就时生效。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何种情况下生效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决定3)附生效期限的保险合同,于生效期限界至时生效,界至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由于合同未生效,保险人无需承担保险责任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零时起保”制,实际是为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附:A期限?B附条件?C附期限和条件?D附条件和期限?(附期限),二、保险合同的无效(一)保险合同无效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保险合同业已成立但缺乏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部分或全部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特点:1)违法性,违反保险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

4、定;2)自始确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得转为有效合同;3)不得履行,1、保险合同无效与不成立的区别:1)不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未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无效则是当事人已经签订了合同,但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无效合同无需经当事人主张,法院可以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未成立的合同由当事人主张,法院不必主动审查。3)法律后果不同,合同不成立带来的只是民事责任,合同无效不仅产生民事责任还会引起行政或刑事责任。4)是否可以履行予以补救,当事人没有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但一方自愿做出履行,另一方接受的,可以认为合同已经成立;无效合同不能因为当事人实际履行而成为有效合同,2、保险合同无效与保险合同的解

5、除:都使合同失去法律约束力1)无效合同违反法律生效要件,效力从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解除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合同使其效力提前结束;2)无效的确认权在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权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由权利人自己行使。3)合同无效应追缴当事人所获得的财产,而解除则不存在追缴财产的问题,3、无效和可撤销的保险合同:都因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而是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1)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无效合同涉及的是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2)可撤销合同的撤销的权利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行使;无效合同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应主动宣告其无效。3)效力状态

6、不同,可撤销合同撤销前是有效的,权利人选择行使撤销权,则使其归于无效,不行使撤销权则一直有效;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4)合同的撤销权必须在一年内行使,过期则丧失撤销权,合同即为有效,(二)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1、合同法52条规定的无效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1)危险不存在的保险合同无效:无危险则无保险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3)超额保险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我国保险法56条“重复保险

7、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4)恶意重复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56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5)死亡保险合同不满足法定条件时无效(未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都是无效合同)死亡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作为保险事故,保险人因而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的保险合同a对被保险人进行限制,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法33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

8、款规定的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b上述合同还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和认可,人身保险合同特殊生效要件:1、导致合同全部无效的情况有: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2、导致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况:保险人未对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无效;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义务或加重的对方责任,或排除出对方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例: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时起本合同生效。”某人于1月31日向该保险公司提交投保单,2月1日,贾某通过银行转帐交

9、付保险费,2月2日,该公司同意承保,2月5日,该公司向贾某签发保险单,问:合同成立的时间?(2月2日)生效的时间?(2月5日)若合同中约定“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则上述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何时?(2月6日),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首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承担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该合同该项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若保险合同存在如下格式条款“本公司不对本合同的任何内容进行提示和说明,投保人也不得以此为由追究本公司的任何责任”。哪个选项正确?A该条款无效;B保险合同无效;C属于当事

10、人双方的一致意思,该条款有效;D 属于当事人双方的一致意思,该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有效(该条款无效),下列做法符合保险合同生效要件的是:A保险公司为故意犯罪导致的人身伤害提供保障;B被保险人口头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含死亡责任的保险;C航空公司强制要求乘客购买航空意外险;D保险公司与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签订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口头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含死亡责任的保险),甲以丈夫乙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指定女儿丙为身故受益人。甲在投保过程中需要获得乙同意的是:A投保;B死亡保险金额和指定受益人为丙;C指定受益人为丙;D投保,死亡保险金额,指定受益人为丙(投保,死亡保险金额,指定受益

11、人为丙),甲以妻子乙为被保险人投保某两全保险,死亡保险金为20万元,满期生存保险金为10万元。合同未指定受益人。投保过程乙完全不知情。若乙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保险公司应给付多少万元?A20;B10;C5;D0(D),假设在保险期间结束时乙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应给付多少万元?A0;B10 C5;D20(10),许某的母亲是一个丧失正常人理智的人,那么,许某能否为他的母亲投保人身保险吗?保险公司能否接受许某的投保?依据何在?,3、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2010年5月,甲与保险公司签订终身寿险合同。2011年8月保险公司发现甲对被保险人乙并不

12、具有保险利益,则应该采取的措施是:A继续收取甲交纳的保费?B解除与甲签订的保险合同?C退还甲交纳的全部保费?D扣除手续费后退还甲所交保费?(退还甲交纳的全部保费;无效合同,恢复到订约前状态),保险责任的开始,一、保险责任的性质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承担不唯独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于保险事故发生前也负有危险承担的义务二、保险期间与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一定期间,只有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责任的开始是指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时间,也是被保险人真正获得保险保障的起始时间,当事人就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没有另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开始。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保险法14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三、保险合同的生效与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合同的生效是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合同可以约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既可以约定与生效时间一致,也可以约定与生效不一致的时间。,保险合同生效并不意味着保险人须立即开始承担责任;而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必然无须承担保险责任;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一旦约定,便与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关系;如没有特别约定,承担责任则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与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是一致;只有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人才,某甲为一名业

14、余探险者,假期欲组织驴友进行野外探险,众驴友商定8月1日出发。为保证野外探险的安全,某甲于7月24日向保险公司购买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听说8月1日才出发,遂少收了其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日期为8月1日零时起,并当即将保险单交给某甲。7月28日,某甲登山技痒,遂独自出门攀登西山,天降小雨,后变为中雨且越下越大,西山山谷狭窄,陡然间突发洪水,某甲措不及防,被洪水淹死。事后,其家属持保险单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本案合同已在7月24日在双方就合同内容进行磋商,并就保险费、保险事项等内容达成一致,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这些行为证明合同成立且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

15、,合同约定保险期间自8月1日零时起,而保险事故发生在7月28日,保险责任尚未开始,保险公司不须承担保险责任。,特殊情况下,保险责任开始的时点与合同成立的时点相同,甚至提前于合同成立的时点,此种情形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约定,如简易人身保险合同可以约定,保险人在同意承保之时即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还可约定保险责任开始于合同成立前段某个时点。,四、保险费的交付与保险责任的开始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费是否交付不会对保险责任产生任何影响。如果合同将保险费交付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则只有在投保人按约定交付保险费后,保险责任才开始如果没有约定,则保险费的交付并不影响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

16、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条款的特征和分类1、由保险人单方面制定2、是各险种最基本的事项3、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二、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1、基本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保险人在事先准备或印就的保险单上,根据不同险种而规定的有关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事项,往往构成合同的基本内容。2、附加条款:又称单项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所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原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基本条款规定的保险人承保的危险叫基本险;附加条款规定的保险人所承包的危险称为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附加险,

17、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三、法定条款与任意条款1、法定条款:法律明确规定的条款,如保险法18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人的受益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金额;5)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6)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0)订约时间2、任意条款:由合同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条款。我保险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如对保险金额的限制、保证条款和有关协会条款的选用,1、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依法应当具备

18、的条款)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条款:财产及其利益或责任、人的生命或身体,作用在于判断投保人有无保险利益、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范围的确定,还能据此划分险种,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合同约定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分为基本责任、除外责任、特约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条款约定的危险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者保险条款约定的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条款约定的人身保险期限界满,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范围,因保险的险种不同有很大的区别.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属于不保责任.不保责任与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是不同的.除外责任可以属于

19、保险责任范围,仅仅是基于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免予承担赔付,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除外责任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法定和约定1、法定除外责任:不论保险合同对除外责任事项是否有所约定,法律特别规定保险人免于承担保险责任的危险。包括:1)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2)道德危险(吸毒、打架、自残、酒后驾车、无照驾车、艾滋病);3)怠于防损而扩大的损失危险;4)保险标的自身性状引起的危险(如自身的特点、或属性或瑕疵造成的损害);5)异常危险(核辐射、战争、暴动、武装冲突等),法定除外责任具体在保险合同体现如下:1)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符合保险人解除合同条件的合同成立又未超过两年;2)谎称发生保险事故

20、;3)故意制造保险事故;4)伪造、编造保险事故;5)保险标的危险显著增加导致的保险事故,又没有及时通知保险人;6)没有按照约定,对保险标的尽安全责任;7)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8)合同成立2年内自杀;例:11周岁的被保险人投保后一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注意: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二年内自杀保险人才要承担责任 2009年8月,甲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万能型两全保险。后因高血压导致脑出血,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2010年2月甲跳楼自杀。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吗?是否属于自杀需考虑的因素是:被保险人是否有意思能力,被保险人结束自

21、己生命的行为是否在意思自主的情况下做出自杀的决定,被保险人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不一定由自己实施 并不是所有的人身保险合同中都广泛适用自杀除外条款,只有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适用。,9)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死亡的。法定除外责任不必一一写在保险合同内,保险人依法可以免责2、约定除外责任,某城郊供电局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供电责任险。2007年8月6日早,天降暴雨,并伴有暴风,该供电局辖区内的一电线杆被刮倒,8月7日晚途经此处的徐某触电,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徐某家属要求供电局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抚养费等费用共计5万元。供电局认为事故是由于自然灾害暴风和暴雨引起的

22、,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供电局没有对线路及时抢修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导致徐某触电身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定赔偿徐某家属3.5万元的医疗费、丧葬费和抚养费。供电局依据法院判决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保险公司认为,发生此次事故的原因是暴风雨,而依据供电责任保险条款,暴雨等自然灾害是属于责任免除的内容,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供电局认为,供电局所管理的供电线路因其工作过失导致徐某死亡,并且承担了民事责任,保险公司应当保险责任。此案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某年,4月1日,晏某为其9岁女儿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少儿保险,身故受益人是晏某自己。同年,8月2日,晏某妻子自杀,携带女儿

23、从15层楼跃身而下,2人当场身亡。经过公安部门现场勘察,调查询问后认定2人死亡性质是自杀,不是他杀。事故发生以后,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以内自杀,适用法定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此案中是否能免责?,2005年4月,高女士以丈夫林某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保险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受益人是高女士,附加意外伤害保险规定:“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005年6月,高女士报案说,被保险人林某在家中做家务,不小心从阳台跌下,摔成重伤,请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2万元。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事故的发生原因是夫妻

24、双方吵架,致使被保险人从阳台跳下。被保险人的跳楼行为是否是故意行为?保险人可否免责?,2002年4月1日,池先生为其子投保了少儿保险,年缴保险费1万元,缴费期10年。保险合同约定:如果投保人在保险单生效后的6个月内因为疾病身故,或者在保险缴费期内因意外事故死亡,可以免除缴纳余下未交的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2003年3月,投保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其妻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免除缴纳余下未交的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酒后开车死亡属于意外事故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除缴纳保险费的义务?,郑女士在保险公司投保了50万元的人寿保险,受益人是郑女士自己。

25、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如果住院医疗,不是因为遭受到外来的、突发的意外伤害事故,并且意外伤害是直接的、单独的原因,致使被保险人受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半年后,郑女士因为乳腺癌住院开刀,支付医疗费2万元。郑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她的医疗费。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责任吗?,5)保险金额条款: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的确定要以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基础。如果保险金额大大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为足额保险,小于保险价值的为不足额保险如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在被保险人意外死亡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意外死亡保险金。则该保险合同的

26、意外死亡保险金额为多少?6)保险期间条款:是指合同的有效期限,也是保险人依约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提供保险保障的期间,即保险责任从开始到终止的过程。实务中通常在保单中记载:保险期限为约定起保日的零时开始到约定期限届满日的24时为止。保险期间开始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一般是一致的,但有时也不一致,如存在观察期时或按约定早于合同成立承担责任的情形。,7)保险费和保险费率:保险费是投保人为换取保险人承担危险赔偿责任的对价,取决于保险金额和费率。保险费率是指每一保险金额所应支付的对价比率,根据保险标的损失率或人的死亡率、生存率和利率等因素确定。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条款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协

27、商、仲裁和诉讼10)订约的时间和地点:确定是否有保险利益、保险危险是否发生、保险费的缴纳期限以及合同生效时间,3、保险合同的约定条款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如免赔额条款、退保条款、保证条款、无赔款优惠条款、危险增加条款、通知条款、索赔期限条款但必须建立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第八章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一、保险合同变更1、含义: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限内因合同主体或合同内容发生变化而依法改变主体的约束范围或者修改或补充相应部分条款的情况2、表现为:主体和内容的变更1)主体变更:投保人的变更、被保险人的变更、受益人的变更、保险人的变更2)内容的变更:保险财产坐落地点、用途、保险

28、费率的变更,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缴费方式的变更,3、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由财产权属的变更引起,当保险标的的权属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即对保险标的失去保险利益,承继人一般取代原权属人的地位,保险合同的主体(被保险人)也因此发生变更保险标的权属变更是否导致保险合同的必然变更?大陆法系允许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自动转移,保险标的为保险合同的受让人而继续存在,不需要保险人的同意,要求保险标的的转让人或受让人负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而保险人则拥有一定期间内的解除权;英美法系则多数规定保险合同不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未经保险人同意原保险合同不再对受让人发生效力,我国保险法49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

29、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海商法规定,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险人同意。未经保险人同意,船舶保险合同从船舶转让时

30、起解除,4、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1)投保人的变更因:注意的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的转让,未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不发生效力 例:甲在1994年以妻子乙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2010年初甲的大姑丙与甲商量将保单转让给自己,丙向甲支付了相应金额。要使该转让发生预期的效力,转让时甲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吗?(对)要想该转让行为有效,该转让必须获得被保险人还是保险人的同意?乙的书面同意,2009年11月,甲以乙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20年期定期寿险。2010年12月甲将保险合同转让给了丙。2012年7月,乙因洪灾死亡。丙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核赔发现甲投保时故意未如实告

31、知。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保险公司应向丙担保该转让行为的有效性?,2)被保险人的变更:一般不会出现被保险人变更的情形,否则构成原合同根本性条款发生了变更,视为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但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中也可以发生部分被保险人变更的情形3)受益人的变更:投保时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如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或信赖关系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当然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变更受益人。我国保险法41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4)保险人的变更:视为保险合同的转移,在发生保险公司合

32、并时,保险人将部分或全部保险合同转移于其他保险人的情形。我国保险法92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指定转让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受益人变更:刘先生为妻子郝女士投保了人寿保险,受益人是刘先生。后来离婚。离婚后,郝女士要求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如何合法地进行变更?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采取的形式包括批注、批单、书面协议,不包括投保单。人身

33、保险合同当事人如果要取得预期的合同变更效果,不能采取的变更形式是:口头约定变更内容,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保,指定受益人为自己的儿子,但其妻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保单中的受益人改为妻子本人。李某妻子擅自在保单上涂改变更受益人,符合合同变更要求吗?,3、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变更需要征得保险人同意的:1)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变更请求及变更的内容,2)保险人审核同意,3)保险人在原保单上予以批注变更不需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法律规定的情形,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如果被保险人的年龄告知出现错误,可能导致交纳的保费要进行相应的变更。这种变更属于约定还是法定变更?,关于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变更后的合同取代变更前的合同

34、,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合同变更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变更前已经履行的部分没有约束力;合同变更不会引起合同效力中止或中断达成变更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达成变更协议后,变更过程中发生的保险事故,依照原合同予以赔付;当事人应自变更之日起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合同义务例:被保险人指定自己为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指定其妻为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后将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变更为其儿子,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进行了批注。变更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前保险公司给付的生存保险金能要求返还以重新支付给变更后的受益人吗?不行,因合同变更没有溯及力,对变更前已经履行的部分没有约束力,保险合同的解除,二、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

35、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关系有效期内,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消灭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行为。一般由有解除权的一方向他方为意思表示,使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自始无效。针对有效成立的保险合同,要具备解除条件才能解除,解除的后果是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消灭了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的效力,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1、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在合同成立生效后由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协商一致解除;也可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依约解除合同某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规定:被保险人职业发生变更导致被保险人风险程度增加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已交

36、的保费,合同终止。保险公司依据该条款解除了与甲的保险合同。该解除属于: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保险合同解除的要件解除保险合同应同时满足以下五个要件包括解除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具备解除条件;有解除权人的解除行为;解除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完成。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人在解除条件具备时,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而消灭合同关系,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保险合同解除权在性质:属于形成权,当投保人提出解除的要求时,无须保险人同意即产生解除的效果;保险人在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时,只要向投保人发出解除的书面通知,即可产生解除的法律效果。即接到解除通知书时合同解除,不

37、是在对方同意时才解除,所以合同解除不会因为合同期限未满而不得解除,也不是未交保费合同就解除,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不影响解除权的行使,投保人不缴纳保费不能视为行使合同解除权,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保险人的拒赔通知也不能代替合同解除通知 例:甲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从第三期保费以后未再继续交纳保费。保险公司的法务人员乙认为甲的行为已经构成解除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乙的观点对吗?(错;要有解除的意思表示即解除通知)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万能保险,后因收入下降,甲解除了保险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甲应向保险公司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甲只需停止交纳保费就视为解除合同?(解除权行使是向合同对方当事人行使的,收

38、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现金价值不是保费),2、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1)投保人的法定解除权:保险法15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随时解除合同为一般,不得解除为例外,如保险法50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均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不需返还投保人缴纳的风险保费,但须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对于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需返还犹豫期提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险费并不得对此收取任何费用,犹豫期过后,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

39、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3、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不得解除为原则,得解除为例外。保险法15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1)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年龄误告须在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超出了保险合同的年龄限制才能解除;,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与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相同的是均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解除前提不同: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要求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与保险事故

40、之间要有因果关系才能解除合同,而故意未履行告知义务则不要求二者要有因果关系就可解除;是否退还保险费也不同,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故意未履行的则不退还 即使享有解除权,也有行使解除权的时间限制:保险法16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的30日内必须行使解除权,否则丧失;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不得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例:2010年2月3日某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了5年期定期寿险在投保单“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告知栏”中均填写“无”。一年后因车祸不幸身亡。保险公司在理赔核定过程中发现投保半年前丁某被确诊为胃癌,并接受了化疗治疗。若丁某在当时化疗治疗单上亲自签字,则视

41、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无须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合同成立未超过两年),若其为医生,在其投保前因胃癌住院治疗期间,其家属仅告知丁某患胃溃疡,而未将其患胃癌的真相告知他,则其未告知视为重大过失未告知,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与保险事故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甲投保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因重大过失未告知自己长期患有头痛、头晕的情况。一年后甲因车祸死亡。则保险公司应该向甲给付保险金,因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保险人不能免责。上述案例中,如甲一年内脑溢血死亡。经医院鉴定查明,甲长期患有高血压因此才头痛头晕

42、,但由于甲未给予重视才最终导致脑溢血死亡。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六款规定,如果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例:甲在投保重大疾病保险过程中如实在投保单上填写了自己患有丙肝的病史。保险公司在核保中发现甲属于拒保对象,但为了应付总公司的考核压力仍然违规承保。两年后,甲因右侧腹痛经医院诊断为肝癌。则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为什么?,谢某在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后因心脏病申请理赔成功。此后不久,谢某向该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并在投保单“是否患有心脏病”处填写了“否”,并顺利通过了保险公司核保

43、。则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为什么?,某年4月1日,邹先生为其女邹娴小姐投保人寿保险,保险金3万元,保险费30元。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的最低年龄为16周岁。投保时尚不满16周岁。为了投保,邹先生将邹娴小姐的出生日期填写为某年3月,这样满足了保险合同的要求.。次年,邹娴小姐在放学回家途中,因交通事故身亡。邹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应予赔付吗?本案如何处理?,保险合同的解除,2)保险欺诈。保险法27条规定的两种情形: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

44、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这里不包括受益人例:2004年底被保险人甲与作为受益人的妻子商量,向保险公司谎报甲被海啸卷走失踪,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后保险公司查明了真相。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例2:2010年5月,甲以妻子乙为被保险人投保了某保险寿险公司连年终身寿险,指定甲为受益人。2011年9月,甲酒醉驾车导致同车的乙在车祸中丧身,甲受重伤,并造成第三人丙死亡。交警认定甲有重大过失,负全部责任。甲向保险公司索赔乙的死亡保险金。则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强调是故意制造的保险事故,不是重大过失),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

45、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意即过失造成保险人不能免责),有权解除合同,对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应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未交足两年保险费,保险人不须退还任何保险费例:甲以儿子乙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3年期定期寿险,指定妻子丙为受益人。投保不到一年,甲在一怒之下将乙掐死。丙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正确的做法是: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可解除合同退还保费?不承担保险责任,解除合同但不退还保费?解除合同向丙支付现金价值?(不承担保险责任,解除合同但不退还保费)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有权解除合同,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不需要退还任何保

46、险费,【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将其推入河中而溺水身亡,则寿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没有交足两年的,不需要退还任何保险费,交足两年的,要退还保单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落水时,投保人在场但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导致被保险人溺水身亡,则寿险公司做法同上,若交费超过两年的须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致自己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保费。甲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并一次交清保费。两年后,甲与邻居乙发生争吵并导致械斗。打斗中,甲将乙刺死,甲也重伤不治身亡。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但退还保费?保险公司应退

47、还保单金价值?(保险公司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属于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致自己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3)被保险人未履行安全维护义务。保险法5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4)保险标的的风险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变化可能导致保险人在承保时作出不同决定时允许保险人解除合同。保险法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49条规定,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

48、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2003年6月27日,某海绵公司为其机器设备、存货、厂房等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基本险,保险金额为2255万元。保险期限自2003年6月28日0时至2004年6月27日24时止。自2003年7月起,某防火监督处先后两次向该公司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于2003年10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海绵公司提出警告,责令其停工,停止使用各项设备。2004年某安全生产监督局向该公司下发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要求其于6月17日签订出整改计划。,2004年6月10日,海绵公司厂房发生火灾,其厂房设备机器、海绵成品及半成品均遭受不同程度

49、的毁损。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为打包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迅速查勘,初步估计损失金额为1300万元左右。2004年6月,海绵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为由拒赔。海绵公司认为,其安全状况于投保时已经存在,危险程度并非后来增加,是保险人自己的过失导致没有发现风险,海绵公司不需要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请问被保险人违反什么义务?,某食品公司于1998年3月28日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至1999年3月27日止,保险金额为600万元。7月29日,食品公司所在地的防汛指挥部下达紧急状态通告,要求食品公司所在镇全体非防汛人员转移到安全地

50、区。保险公司据此向保户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规定各保户应尽快转移财产,如不按整改意见办理,保险公司将依法解除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食品公司因此将需要转移的原料和存货转移。由于政府组织及时,食品公司并未遭受洪水,但为此转移支出了11万元费用,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因为如果没有及时转移投保财产将会遭受损失,则依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也将赔偿损失,很可能比11万元多。转移财产本质上是为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但保险公司认为转移财产的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隐患整改通知书既是保险公司行使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权利,也是食品公司尽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义务,不存在保险公司单独从中受益,故对此不予赔偿。保险事故并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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