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构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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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保险合同,总公司个险培训处2011年3月,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三、保险合同的种类,3,一、保险合同的定义,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保险人的基本义务3、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二、保险合同的特性,1、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2、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3、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4、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5,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各类财产保险

2、和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合同的疾病津贴和医疗费用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的赔付方式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如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字画、古玩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7,(三)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单一风险合同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四)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三种合同的赔偿方式:1、足额保险,十足赔偿 2、不足额保险,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超额保险,超过部分无效,8,(五)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险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

3、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等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9,第二节 保险的合同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三、保险合同的内容,10,一、保险的合同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2、投保人(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2、受益人,11,(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又称承保人)在国际上,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2、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有交付保险费的能力对保险标的

4、具有保险利益,12,(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1)被保险人的资格人身保险合同中,法人不能作为被保险人2)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属1人或分属两人3)被保险人的数量4)各类保险的被保险人,13,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1)受益人的资格一般无特别限制2)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重要主体之一。3)受益人的受益权通过指定产生的,有已确定和未确定两种情况,14,二、保险合同的载体,(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二)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15,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

5、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16,(一)保险条款及其分类,1、按照保险条款性质不同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2、按照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分为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17,(二)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1、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2、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物、责任、利益和信用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人的寿命和身体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责任免除主要包括法定的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件一般分为四种类型:不承保风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不承保的标的和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免除,18,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5、保险价值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一般

6、就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人身保险不存在保险价值6、保险金额不同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不同保险人实际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数额只能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不能大于保险金额,19,7、保险费及其支付方法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多少由保险金额的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以及保险期限等因素决定的保险费率一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组成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争议处理的方式一般有协商、仲裁、诉讼等10、订立保险合同的年、月、日,20,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21,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一)如实告知(二)缴纳保险费(三)防灾防损(四)危险增加通知(五)保险事故发

7、生后及时通知(六)损失施救(七)提供单证(八)协助追偿,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一)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二)说明合同内容的义务保险人对责任免除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三)及时签单的义务(四)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的义务,23,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二、保险合同的中止三、保险合同的终止,24,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与形式,25,

8、(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1、保险人的变更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财产险中,由于保险财产的买卖、转让、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引起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引起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一种自动变更;一种要征得保险人同意才能变更。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的变更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必须告知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26,(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主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发生的变更,表现为合同条款及事项的变更 在保险实践中,一般不允许保险人擅自对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修订,27,(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与形式,1、保险合同变更必须经过

9、一定的程序才可完成2、保险合同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原保单进行批注,28,二、保险合同的中止,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失效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寿保险合同,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投保人在宽限期(一般为60天)内未缴纳保费,保险合同中止,但可以在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29,三、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一)自然终止(二)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三)因保险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四)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五)因解除而终止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裁决解除,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的处理,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二、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31,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32,(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的原则2、意图解释的原则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5、补充解释原则,33,(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1、有权解释 1)立法解释 2)司法解释 3)行政解释 4)仲裁解释2、无权解释,34,二、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协商仲裁诉讼,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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