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课件-保险学第八章.ppt

上传人:牧羊曲112 文档编号:6084724 上传时间:2023-09-21 格式:PPT 页数:69 大小:3.30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险学课件-保险学第八章.ppt_第1页
第1页 / 共69页
保险学课件-保险学第八章.ppt_第2页
第2页 / 共69页
保险学课件-保险学第八章.ppt_第3页
第3页 / 共69页
保险学课件-保险学第八章.ppt_第4页
第4页 / 共69页
保险学课件-保险学第八章.ppt_第5页
第5页 / 共6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保险学课件-保险学第八章.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险学课件-保险学第八章.ppt(6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1,2,第八章人身保险,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一、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二、分类1、按保险范围分: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按保险期限分 长期保险、l年期保险和短期保险,3,3、按投保人数分 个人保险、联合保险和团体保险 4、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可能性分 健体保险和弱体保险 5、按被保险人是否参与保险人利益分配分 分红保险、不分红保险 6、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分 一次性给付保险、分期给付保险 7、按承保技术分 普通人身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4,联合保险,是将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2个或2个以上的人视为联合被保险人,如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或合作者等

2、多人,作为联合被保险人同时投保的人身保险。联合保险中第一个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将给付其他生存的人;如果保险期限内无一人死亡,保险金给付给所有联合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5,团体保险,团体保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以集体名义投保并由保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其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它不是一个具体的险种,而是一种承保方式。团体保险一般有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等四类。,6,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相比具有的特点,第一,危险选择的对象基于团体。进行对象选择的重点是审查团体的合法性和团体成员的比例。投保团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组织。投保团体中参加

3、保险的人数与团体中具有参加资格的总人数的比例必须达到保险人规定的比例。通常规定,如果团体负担全体保险费,符合条件的人必须全部参加;如果团体与个人共同负担保险费,投保人数必须达到合格人数的75%以上。另外,对少于10人的团体不能投保团体保险。第二,被保险人不需体检。第三,团体保险的保险费率低。第四,团体保险采用经验费率。第五,团体保险使用团体保险单。,不同类别的团体适用不同的费率,7,弱体保险承保的方法,保额削减法。是指投保人按正常费率投保,但在一定期间内按比例减少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承保方法。该方法对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性递减的被保险人适用。年龄增加法。是将被保险人的年龄人为增大,以增大后的年龄为依

4、据,采用其所对应的费率作为保险费率进行承保的方法。该方法对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性递增的被保险人适用。附加保费法。对投保人征收一定金额的额外保费。该方法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率与正常值的差值为固定值的被保险人。,8,分红保险 是指被保险人可以每期以红利的形式分享保险人的盈利的保险。,分红保险的保险费率高于不分红保险。被保险人在得到保险保障的同时,还可分享保险人的经营成果。红利来源:实际利率大于预定利率而产生的盈余(利差益)实际费用率小于预定费用率而产生的盈余(费差益)实际死亡率小于预计死亡率而导致的盈余(死差益)红利的分配方式有多种,如领取现款、抵充保费、存储生息、保单增额等。,9,三、人寿保险的特点

5、,1、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2、保险期限的长期性3、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4、寿险保单的储蓄性,保险价值不能科学测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人身保险有重复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的问题吗?,利率、通货膨胀、预测因素的偏差对保险经营有很大影响。,2007年2007年12月21日的加息对保险市场影响大吗?,10,第二节人寿保险,一、人寿保险(Life Insurance)的概念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当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二、特征1、适用范围广泛;2、投保动机既可为自己的利益,也可为他人利益;3、保险期限长;4、均衡负担保费;5、保险利

6、益难以确定。,保险价值不能科学测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11,均衡费率与自然费率,按年度均衡费率计收保费就是保险人每年收取的保费的数量不随投保人的死亡率逐年变化,而是每年收取相同数量的保费,费率在整个保险期保持不变。这样使得投保人每年交费负担比较均衡,不致因费用负担过重而使晚年得不到保险保障。均衡费率不反映投保人当年的死亡率,因此它与反映投保人当年死亡率的自然费率是不一致的。保险前期的均衡费率高于自然费率,保险后期的均衡费率低于自然费率。,12,假设一个35岁的人投保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从表中我们看到,55岁以前的均衡保费高于自然保费,56岁以后的均衡保费低于自然保费。

7、保险人用保险前期多收的保费弥补保险后期不足的保费,这样既可以使投保人经济负担均衡,又能保证被保险人晚年也能享受到保险保障。,13,14,由于寿险保单的储蓄性,大部分寿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所谓现金价值,是某一特定保单项下所拥有的实际价值,它的形成与均衡保费制有关,它是已缴保费扣除了代理人佣金、保险公司管理费以及已承担风险的纯保费后保单储蓄积存的价值,本质上主要是所积存的溢收性纯保费及其利息。,15,三、人寿保险的种类,1、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1)定期死亡保险(Term Insurance)也称定期寿险,是以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可变更型投保人有权将原保单变更为有

8、保险金额限制的长期保险。(如养老保险、终身寿险)更新型有续保选择权,16,定期寿险的特点,A、费率较低廉,适于低收入者投保;B、期限较短;(5-20年,有时应保户要求,保险公司为特定的被保险人提供极短期的定期寿险)C、容易产生逆选择。(是指一种倾向:遭受风险损失可能性大的人比一般的人更希望购买保险。)保险人采取的措施有:对投保大额定期寿险的被保险人进行体格检查;对身体较差者实行加费承保;划定可投保年龄,对超过一定年龄的高龄者拒保。,17,定期寿险的局限性,A、保单不具有储蓄性质。B、中途退保不退还保险费。C、保费有可能损失。D、保障因保险期满而失去,若续保则保费负担会加重;且可能由于已达到保险

9、公司规定的不接受投保的年龄而不能续保。E、保险金只能由其受益人或继承人领取。,18,(2)不定期死亡保险,也称终身寿险(Whole Life Insurance)特点:A、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保障;(多为受益人或继承人领取保险金)B、由于责任期限长,且必然给付,故费率高于定期寿险;C、费率中含有储蓄因素,保单现金价值大。普通寿险(终身缴费寿险Ordinary-Life Policy)限期缴费终身寿险(Limited-Payment Life Policy),19,2、生存保险(Pure Endowment),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某年龄时仍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人寿保险。目的是为年老的人提供养

10、老保障,或为子女提供教育金等。一般很少单独办理生存保险,往往是与其他险种结合。如我国开设的独生子女教育险及子女婚嫁险等。,20,3、生死合险(EndowmentInsurance),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无论是死亡还是生存,保险公司都必须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积极作用为老年时提供保障,并刺激人们储蓄;由于既保生存又保死亡,故能防止储蓄计划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无法实现;保单可在个人借贷中作为债务的抵押品。,21,第三节年金保险和简身险,一、年金保险(一)年金保险的含义年金(Annuity)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分期支付一定的金额,因为一般以一年为支付周期,故称之为年金。年金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按照

11、一定的时间周期给付一定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年金保险能有效防止年老后,因收入减少而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出现。,22,(二)年金保险的特点,1、年金保险属于生存保险的一种特殊形态。保险金的领取都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条件。所不同的是前者是每年给付一次保险金;后者是生存至期满时一次给付保险金。2、保单具有现金价值。3、年金保险包括缴费期和给付期。,25周岁,缴费期10年,35周岁,40周岁,给付期至终身,23,(三)年金保险的种类,1、以被保险人的数量划分:个人年金和联合年金联合年金就是被保险人有两人以上。它给付条件是如果有任何一人生存,就不停止给付年金。2、以给付时间划分: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 3、以给

12、付额是否变动划分: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 4、以给付期限划分:终身年金、最低保证年金 最低保证年金就是保证年金领取人最低能够领到多少金额的年金,即规定了年金的累计领取最低限额。5、以给付的开始时间划分:首付年金和期末年金,24,二、简易人寿保险,简易人寿保险是一种小额的免体检、低保额的保险,适合较低收入的家庭。为避免逆选择,常常还有等待期或者削减期规定。简易人寿保险具有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及被保险人的年龄组都标准化,保单格式固定化的特点。保险费的计算采取以份为基础,不论年龄大小,期限长短,每份保险费相同。不同年龄组的保险金额不同。简易人寿保险还有低保障、低保费、缴费频繁的特点。如我国的简易人

13、寿保险的最高保险金额不超过970元,最低只有63元,保险费也仅为每份每月一元。(可投保多份,但总金额以5000元为限。),25,我国简易人寿保险每份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26,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生存至期满,给付保险金全数;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件而致身故,给付保险金全数;3、高残给付保险金全数,并从确定发生事件的次月起,保险费全数免交;4、因意外伤害事件而致一目失明或一肢永久性残废,给付保险金半数,保险单证继续有效,并从确定发生事件的次月起,保险费半数免交。5、因意外伤害事件而致上述3、4两项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性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

14、机能,均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27,存在的问题,对于保险公司来讲,经营简易人寿保险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主要是经营费用高。因为保费低廉且大多为月缴保费,业务分散,保险期限长,内部管理复杂等,加之不体检,对被保险人的风险未进行筛选,使保险公司的赔付超过正常水平。对于投保人来讲,每月自行交费使他们深感不便。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低保额让人觉得不屑一顾。此外,保险面太窄(如意外伤害不造成残疾不赔,因疾病致残也不赔)。,28,第四节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P280,一、不可争条款(Incontestable Clause)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经过一定时期(我国为2年),保险人就不能以投保人违反最大诚

15、信原则宣布合同无效。如果人寿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以欺诈保险人的手段订立的,那么当保险合同中列有不可争条款时,保险合同生效二年之后,保险人就不能再以此为理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但如果合同不仅损害保险人的利益,而是订立时就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即使合同生效二年以上,仍可追溯为自始无效。,29,二、年龄误告条款(Misstatement of Age Clause),在真实年龄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最高年龄时,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现的除外。对于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人调整保险金额或要求投

16、保人补缴保险费的,不受不可争条款的约束。,30,三、宽限期条款(Grace Period Clause),投保人在第二期及其以后各期,如果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保险费,在一定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但投保人必须在这一期限内补交其应缴纳的保险费及利息,否则合同失效。这一时期就称宽限期。其他国家的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我国为60天。宽限期内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31,四、复效条款(Reinstatement Clause),在保险合同失效后的一定期限内(我国为2年),投保人有权申请恢复原保险单的效力,而不改变一切有关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复效的条件:1、在失效之日起的2年内提出;2、补缴失效期间的保

17、险费及利息,但保险人不承担失效期间的保险责任;3、履行告知义务。,32,复效与重新投保,复效是指原来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保留不变。比如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交费标准、满期给付的日期等都按原合同规定办理。而重新投保是指一切都重新开始。一般地,重新投保并不划算,因为年龄增加费率也要增加。,33,五、不丧失价值条款(Nonforfeiture Clause),该条款规定:投保人享有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效力变化而丧失。投保人可任选一个方案享用其保单上的现金价值。1、办理退保。即退保费。退保金的受领人只能是投保人而非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将保单改为缴清保险单。改变原保单的保险金额,而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18、保持不变,改保后投保人不再交付保险费。3、将保单改为展期保险单。改变原保单的保险期限,而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保持不变,改保后投保人不再交付保险费。,34,六、自动垫缴保费条款(Automatic Premium Loan Clause),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已缴足二年以上分期保险费的,若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而保险单当时的保单现金价值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先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保险人将自动垫缴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保险单继续有效。如果垫缴后,投保人保费仍未交付,垫缴应继续进行,直到累计的垫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此中止适用复效条款。如果被

19、保人在垫缴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垫款本息。,35,自动垫缴保费的内容,1、必须为投保人所同意(即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2、如果未经投保人同意,投保人可以否认;3、自动垫缴保费是以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为前提。4、自动垫缴期间,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人对垫缴期间发生的保险事件承担保险责任。,36,宽限期条款、自动垫缴保费条款及复效条款之间的关系,37,七、贷款条款(Policy Loan Clause),人寿保险单经过2年时间后,投保人可以以保单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根据不丧失价值条款,保单经过一定时期之后会积存一定的现金价值,且这个现金价值归保险单持有人所有。因此,如果投

20、保人有经济上的临时性需要,保险人应该将该现金价值暂时借给投保人使用。贷款的金额只能是保单现金价值的一个比例(如80或70),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利率,当贷款本利和达到保单的现金价值时,投保人应按保险人的通知日期还清款项,否则保单失效。此种失效一般不得申请复效。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保险单上的借款本息尚未还清,保险人将在保险金内扣除货款本息。,38,八、自杀条款(Suicide Clause),此条款一般规定,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的两年内自杀(包括复效),保险人都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只负退还保费的责任,并一次支付给保险单上注明的受益人。如果自杀发生在两年以后,保险人负给付保险

21、金的责任。在该条款中,对于“自杀”的认定通常需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要求自杀者有主观的意愿,其行为是建立在故意的动机之上的;二是自杀者的行为造成了死亡的客观事实。在第一个因素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主观意愿不能被认定为符合该条件。这主要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符合保险中“故意”的条件。,39,被保险人自杀案,1995年10月,某保险公司接受了两起被保险人自杀身亡的索赔案。案情如下:(一)某厂工人徐某,1993年8月投保了五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1995年徐某因曾为某罪犯提供奸宿场所,受到公安部门的询查,他感到影响较大有失体面,不久,服了大量安眠药身亡。事发

22、后,公安部门认为:徐某为罪犯提供奸宿场所的行为未能构成犯罪,建议厂方仍按国家劳动保险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徐某所在单位据此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案例8-1,40,(二)某运输公司驾驶员余某于1995年2月参加了简易人身保险,同年10月在监护实习驾驶员驾车运货中,发生了翻车事故,致重伤、轻伤各一人。经当地交通监理部门查勘,裁定余某应负全部责任。余某得知后思想压力很大,以致神志错乱不能自控,后跳岩身亡。余某所在单位以余某跳岩及跳岩前的行为表现为依据,向保险公司提交了推论余某系精神病致死的证明和其它必要单证,申请领取保险金。,41,对本案的不同观点,(1)主张不给付。因为被保险人均是自杀身亡,属简

23、易人身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2)认为应该给付。理由是:案例一中的被保险人徐某自杀的起因特殊,且公安部门亦认为其并未犯罪,徐某自杀是害怕舆论所致;案例二的被保险人余某自杀身亡的证据不足,且有精神病。(3)认为对于案例一,不应给付保险金。对于案例二,可以给付保险金。,42,张某2001年1月4日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额5万元,指定受益人为其夫。2004年10月停止缴费,2005年8月办理了复效。同年10月9日由于家庭矛盾怄气而自杀身亡。其夫和其母为保险给付发生争执,你认为应处理?,案例8-2,43,九、共同灾难条款,共同灾难条款是为确定在发生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遇难事件时,保险金的归属问题的条款

24、。该条款规定,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则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由此,若合同中有第二受益人,则保险金由第二受益人领取;若无其他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我国保险法尚无此条款。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有类似规定。,4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45,被保险人与受益人

25、同时死亡案,张强送儿子张军上学,不幸俩人同死于车祸。张军是张强指定的保险受益人。事故发生后,张强的保险金应由:张妻独得。与张强的父母均分。,案例8-3,46,没钱交保费怎么办,一、利用宽限期条款,只要在宽限期结束前交纳保费,保险合同就会一直有效。二、可以让保单暂时失效两年,在此期间如果个人的经济情况好转再申请复效。三、如果保险条款中有自动垫交保险费的功能,在保单现金价值余额足够垫交保费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该功能以解决交费困难的问题。四、如果过去投保的保险金额较高,可以适当减少保险金额,以减少今后每期应交的保费。五、将保单转为缴清保单或展期保单。六、如果保单具有贷款的功能,可以在保单的现金价值范围

26、内进行贷款用于交纳保费。,资料8-1,47,第五节意外伤害保险,一、意外伤害保险及种类P181 1、含义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2、可保风险,非本意、外来的、突然的,48,超女武汉演唱会 个个保险50万,2005年11月12日,“超级女声”在武汉开唱。主办方为李宇春、周笔畅、何洁等全体演职人员每人均投了50万元意外伤害险、意外医疗险3000元,承保期限仅为演出当天晚7时至11时,共4个小时。同时,主办方还对演唱会投了一份公共意外责任险,总保额达到800万元,承保责任为演出现场财产、观众安全。武汉各类演出活动的保单,各保险公司并不感兴趣。一家保险公

27、司办公室负责人称,均是主办方四处寻求赞助、保费给得极少,甚至不出保费,纯属“赔本赚吆喝”。据保险界人士透露,刘德华、王菲等明星来汉演出时,都由保险公司进行过巨额“特保”。,资料8-2,49,二、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保险责任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死亡、残废条件: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意外伤害是死、残的直接原因或近因。,生理死亡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保险期限与责任期限,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180天)。,50,三、保险金的给付方式,1、死亡保险金的给付全额给付。(一般的意外伤害保险都有最高保额限制。如我国的航

28、意险,同一被保险人的最高保额为200万元,即最多只能投保10份。)2、残废给付一次伤害、多处致残的给付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全额给付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保险金额,51,多次伤害的残废给付,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对每次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或残废,均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不得超过保险金额。,52,意外伤害保险给付案,一被保险人在一次意外伤害中,造成一肢永久性残废,并丧失中指和无名指,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为多少?若该次事故还造成被保险人双目永久完全失明,则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又为多少?查表可知,一肢永久性残废

29、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50%,一中指和一无名指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0%,则A、残废保险金(50%+10%)100006000(元)B、按保险金额给付:1万元,案例8-4,53,第六节健康保险,一、健康保险的概念 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伤害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保险。构成健康保险所指的疾病必须有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由人体内部原因引起的,而不能是外来原因所造成的;第二,必须是由非先天性的原因所造成的;第三,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所造成的,即由于偶然的原因所致疾病。,54,二、健康保险的特征,健康保险是针对费用和损失的补偿,适用赔

30、偿原则。健康保险适用于代位追偿原则,保险人拥有代位追偿权。健康保险的危险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55,健康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56,三、健康保险的若干特别规定,1等待期或观望期条款 2免赔额条款 3比例给付条款/共同保险条款 4给付限额条款,57,58,大学生医保有望纳入社保,劳动保障部医疗保险司正在考虑将大学生医保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之中,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制定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特困重病学生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民政救助。这一制度的实行,将从根本上解决大学生就医难的问题,减轻学校、学生和家长的压力,使大学生医疗进入一个良性的发展阶段;这一制度的实行,也使过去一些大学生得了小病凑合看

31、、得了大病不敢看的情况得到彻底改善,不会使看病成为大学生的一项负担。,资料8-3,59,住院医疗费可否得到双重陪付?,2000.1.17晚,学生吴某返校途中,突然一辆中巴车从后面将她撞倒了,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裁决,此次事故是由于中巴车刹车系统出了故障而导致的,车主负有全部责任。吴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共计4500元,车主全部承担了,吴某由于被撞还落下轻度残疾,车主又另行支付了残疾补助金2万元。吴某所在的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已为在校的全体学生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每人保额5000元。在车主已经支付了伤残金和全部的医药费后,保险公司是否还要履行支付的义务?吴某能否因此而获得

32、双份利益?,案例8-5,60,案例的分析,一、学生意外伤害附加医疗险。是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残、致死为保险事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二、本案中,吴某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致残,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因为车主已经付了伤残金而拒付,而是应根据实际情况及伤残程度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给付保险金;三、保险公司不必赔付医疗费。附加医疗保险承保的对象不是遭受意外伤害的人;而是保障支付发生意外事故让被保险人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它是一种费用损失保险,属有限责任。保险公司只能负责被保险人的实际医疗费用,且不允许被保险人额外受益。,61,吴某的医疗费用既然已从致害方如数获得足够补

33、偿,就不能以“人身无价”为理由再向保险公司索要医疗费。如果吴某因致害方无力承受该笔医疗费,吴某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公司在支付这笔医疗费时,应要求吴某把向第三者即车主方请求的医疗费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追偿。结论:案中的吴某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伤残金,而不能向保险公司再去索要医疗费。,62,四、收入损失保险,收入损失(Disability Income)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失去工作能力或劳动能力不能获得正常的工资收入或薪金收入。收入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保险人赔偿其正常收入损失。永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所得一般为原收入的80%;永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所得为:(原收入

34、丧失工作能力后收入)原收入永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所得,63,例题,某被保险人原工资收入每月800元,丧失部分工作能力后已不能从事原工作,改行加入其他职业,月工资收入400元。若已投收入损失保险,则保险公司应如何给付?解:永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给付为:80080%640(元)收入补偿额为:(800400)800640320(元),64,复习思考题,1、劳合社是怎样的一个组织?2、何谓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有何特征?3、企业财产保险中,不保财产或经与保险人特约才能投保的财产有哪些?4、简述企业财产基本险的保险责任范围。5、试述运输保险的特征?6、运输货物保险采取方式承保。7、何谓第三者责任险?8、区分绝

35、对免赔额与相对免赔额。9、试述责任保险的特征。,65,复习思考题,10、何谓公众责任保险、何谓产品责任保险?11、何谓人寿保险?有何特征?12、某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在领取期内保证给付10年固定年金。若被保险人在领满10年固定年金后仍健在,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为止。固定年金或养老年金领取期从交费期满的次月起至本保险责任终了时止。这种保险称为年金保险。13、理解并运用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14、试述健康保险的特征。它有何特别规定?,66,离婚后的赔偿案,某厂女工王某于1998年6月22日为其公公贺某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保额2055元,指定受益人是贺某的孙子A,现年12岁。保险费

36、按月从王某工资中扣交。交费一年零八个月后,王与被保险人之子B离婚,法院判决A由B抚养。离婚后王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1998年2月20日被保险人贺病故,4月王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2055元。与此同时,B提出被保险人是他父亲,指定受益人A又是由他抚养的,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王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A的母亲,也是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保险金给付搁置。,67,问:(l)王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2)B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3)本案应如何处理?,68,湖北首例非典患者状

37、告治疗医院,2003年4月18日,黄冈市中心医院医生张宏由于与外来输入性非典病人接触而出现持续高烧,被确诊为非典病人。经医护人员31天的全力抢救,张宏于5月22日病愈。张宏的医疗费用共14.8万多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2.5承担万元,大病医疗保险赔付5.8万元,剩余部分由医院垫着,尚无着落。对保险公司赔付的5.8万元,张宏认为,我是在工作时感染的,属工伤,理应由单位治疗、付费;而保险公司的赔付是给我私人的,医院以医疗费的名义拿走,侵犯了我的财产所有权。讨论:他能告赢吗?,资料3-4,?,69,保单质押后的赔偿案,甲有两子,长子乙,次子丙,丙有残疾,无生活自立能力。1998年乙为甲投保了人寿保险,期限10年,受益人为丙。后甲因病住院,在甲住院时,乙未经甲同意,将保险单交给邻居丁作质押,借款一万元。甲因病医治无效,四个月后去世。丁催乙还款,乙不还。保险公司通知丙领取保险金。丙找丁要保险单,丁以保险单已作质押为由,拒绝交出。同时,乙也以自己为继承人为理由,要求领取保险金。丙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1)本案中保险单质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本案中乙之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