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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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主讲教师:陈淑嫱Email:,学习目的掌握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理解近因的认定和识别近因掌握损失补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重复保险及其分摊原则的具体内容根据损失赔偿方式计算出赔偿金额掌握重复保险损失分摊计算方法运用保险的基本原则对相关保险案例进行分析,通过学习本章,你应该能够:全面掌握保险四大基本原则 及其两个派生原则 的主要内容与作用,并能运用这些原则分析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可保利益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五节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起源

2、与含义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一、最大诚信原则的起源与含义,(一)最大诚信原则的起源 现代保险由海上保险发展而来,最大诚信原则是维持海上保险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原则,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由于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对履行诚信原则的要求更为严格,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中都能做到最大化的诚实守信。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愿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标的的重要事实;要求保险人如实地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

3、条款内容等。,(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三)保险合同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才能维持保险合同的运行与操作2、保险标的广泛而复杂,在决定承保之前,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本着最大诚信履行其告知保证义务3、保险条款通常是保险人单方拟定的,要求保险人从最大诚信原则出发,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主

4、要内容及条款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保险标的风险信息的不对称保险条款信息的不对称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目的:防止道德风险,避免保险欺诈行为,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保险活动正常进行。,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告知(Declaration)(二)保证(Warranty)(三)弃权与禁止反(Waiver&Estoppel)如实告知与保证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共同约束;弃权与禁止反言则是对保险人的约束。,(一)告知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 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

5、报。,投保时 有关保险标的的一切重要事实,保险中(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风险增 加情况,索赔时 保险标的受损 情况,(1)告知的内容,保险事故发生后 及时通知保险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权益、放置地等发生转移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重要情况,是指能影响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或确定费率的情况。如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情况、既往病史、家庭遗传病史、职业、居住环境、嗜好等;财产保险中,标的的价值、品质、风险状况等均属重要情况。,案例1,2000年5月,某公司42岁的业务主管王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

6、月24日,王某经同事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险。王某在填写投保单时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2001年7月,王某病情加重,经医治无效死亡。王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王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王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案件分析:对于此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有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癌症并不是自己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可了解的情况,尤其是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

7、何况在法律上,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如果被保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则看不出他存在任何过错。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按条款承担责任。,另一种见解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仔细推敲这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量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

8、。,在本例中,王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王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的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等)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

9、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询问回答告知,无限告知,询问告知是投保人仅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凡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无需告知。目前,多数国家均采用次告知方式。,无限告知是法律上不对告知的内容作具体规定,只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投保人都有告知的义务。,(2)告知的形式,注:海上保险,投保人应如实回答的情况:船舶保险:船舶性能及特殊构造、船级及船龄、船名及船籍、受损情况、开航时间等海运货物保险:船名及船籍、甲板货情况、货物运输前受损情况、使用驳船情况、其他海运运费保险:包括船舶保险和海运货物保险上述内容中

10、国保险法:询问回答告知中国海商法:无限告知,案例2,2006年6月20日,投保人李娟女士,为母亲王女士投保了8份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并交纳了8份重大疾病终身保险首期保险费1.54万元。2006年7月17日,李娟又向保险公司交纳了第二期保险费1.54万元2007年7月22日死亡。医院在死亡通知单上注明的死亡原因是:1、肺部感染;2、帕金森氏综合症;3、高血压。,被保险人死亡后,李娟递交了理赔申请书,要求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之约定,给付其保险金24万元。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王女士的死亡原因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王女士早在五年前就患有帕金森氏综合症及动脉硬化等疾病。,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李娟在投保时未向保

11、险公司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氏综合症”、“脑动脉硬化”等疾病住院治疗为由,依照保险法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于2007年8月1日作出拒赔决定:1、解除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2、不予给付保险金;3、不退还保险费。李娟对拒赔不服,双方协商未果,李娟向法院提出起诉。,投保单的被保险人签名为投保人李娟所为,这一行为应对保单上填写的告知内容负责。而不管其他告知内容是否属于本人填写。另外,告知是询问下的告知。投保单上的提示及告知事项和声明事项就是保险公司的书面询问。投保人据此如实回答就是询问下的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保险人未口头询问为由而不如实告知就足以认定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由此必须承担告知不实

12、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1、解除双方就保险人王女士的8份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2、保险公司退还投保人李娟的保险费3.08万元3、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2.保险人的告知,(1)保险人告知的内容 订立保险合同时,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及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 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应当就保险合同利害关系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我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是由保险合同的性质决定的。保险合同为附和合同,其内容由保险人单方拟订,投保人或被

13、保险人几无参与之机会,只能对保险条款表示同意与不同意,无修改的权利。,(1)保险人告知的内容 说明的效果在于向投保人提示保险合同的内容,说明的范围应当包括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不保标的、除外责任、免赔额以及专业术语的内涵,以免投保人发生误解。说明形式是以书面为之还是以口头为之,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履行说明义务,既可以避免当事人间举证的困难,也有利于规范保险人的说明范围,应予提倡。,(2)告知的形式,明确列示,明确说明,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案例

14、3,2000年8月26日,金女士投了“康宁终身保险”1份,保险金额2万元,保险期为终身。2001年2月28日,40岁的金女士诊断患宫颈癌当金女士依合同约定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时,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付保险公司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规定,原告在合同生效后180天内发生重大疾病的,属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提出金女士初次发病到医院就诊的时间是 2001年2月19日,按合同生效计算未满180天,属免责条款,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行业内部文件即“对180天免责期界定问题的批复”,因未对业务员传达,更未向投保人告知,故不能适用于金女士,对保险公司的主张不

15、予支持,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金女士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于判决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保险公司负担。,(二)保证,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所做出的承诺,依英国 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解释:即保证作为或不作为某些特定事项,或保证履行某项条件,或肯定或否定某些事实特定状况的存在,一旦违反,保险人可以据以解除合同。简而言之,保证是被保险人订立合同所需履行的某种义务。如无此保证,则保险人可以不订立合同或改变合同的内容。,(二)保证,保证重在烙守合同承诺,其目的在于控制危险,确保保险标的处于稳定的、安全的状态之中。保证

16、必须严格遵守。如果被保险人不遵守保证,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可以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时起解除自己的责任。所以,保证对于被保险人的要求极为严格,特别是在海上保险中,依照惯例,无论违反保证的事实对危险的发生是否重要,保险人均可宣告保险单无效。,1.保证的含义,保证,是指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限内的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承诺性担保,或者说是保险人对标的及其利益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要求被保险人履行某种义务)。,2.保证类别(保证的存在形式),明示保证Express Warranty,默示保证Implied Warranty,通常用文字或书面形式载于保险合同

17、中,成为 保险合同的条款“被保险人义务”条款,指一些重要保证并未在保单中订明,但却 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并遵守的一些国际通行的准则,EG:机动车辆条款 海上保险三项默示保证,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有三:(l)有适航能力,即被保船舶在构造、性能、人员、装备、供给等方面,均应具备适合预定航行的能力;(2)不改变航道。即被保险船只不应驶离两个港口之间的通用航道,除非为了躲避危险或履行人道主义义务;(3)具有合法性。即被保险人不得从事非法运输,如进行走私,载运违禁品等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二者相抵触,以明示保证为准。,承诺保证,确认保证,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其保证

18、事项涉及现在与将来,但不包括过去,保证事项涉及过去与现在,它是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EG: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投保人身保险,2.保证类别 根据具体内容的不同(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多数保险合同均有保证内容。例如,财产险一般要求被保险人做出“不堆放危险品和特别危险品的保证”;机动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保证保险车辆“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货物运输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保证“货物包装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3.保证的法律意义,保险活动中,无论是明示或默示保证,保证的事项均属重要事实,因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论是有意或无意违反了保证条款,即使在造成损失之前已作了弥补,保

19、险人均可以此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而且除人寿保险外,保险人一般不退还保险费。但对违反保证之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三)弃权与禁止反言,按照保险惯例,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只有依法律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但若保险人不及时行使,则视为放弃权利,日后不得再主张此种权利。此即所谓弃权与禁止反言。,(三)弃权与禁止反言,例如,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或未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未能及时行使,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再行主张则不应予以支持。其目的在于督促保险人尽快行使权利,如果允许保险人拖

20、延时间,将使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而且保险人可能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时机来决定行使或不行使该解除权,从而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主张合同解除权,若保险事故不发生,则主张合同继续有效进而要求支付保险费,这显然有悖于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三)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是为了规范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行为弃权 是指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构成保险人弃权必须具备的条件:保险人必须知道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因此享有抗辩权或解除权;保险人须有弃权意思的表示:明示或默示,禁止反言 是指一方当事人放弃了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保险

21、人一旦弃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必须具备的条件:保险人一方,包括保险代理人,对一项重要事实的错误陈述;投保人(被保险人)对该项陈述的合理依赖;如果该项陈述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将会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危害或损害。,如在海上保险中,保险人已知被保险轮船改变航道而没有提出异议或解除合同,则视为保险人放弃了这一主张的权利,因轮船改变航道而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仍须承担赔偿责任。应注意的是“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人寿保险中,有特殊的时间规定,即保险人只能在一定时间内(一般为两年)以被保险人违反诚信原则(告知不实或隐瞒等)为由解除合同,否则视为放弃这一权利,不得解除合同,合同继续有效。,(三)

22、弃权与禁止反言,案例3,王启(化名)有一辆桑塔纳轿车,一直由王东保管使用。2004年9月,王东就该辆桑塔纳轿车以自己的名义投保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车损险,并向某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也向其出具了保险卡,保险期限为2004年9月28日至2005年9月27日。2005年1月,桑塔纳轿车的主人王启把该车转让给了陈先生,但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2005年2月,陈先生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3222.40元。该车损由投保人王东出面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审核后也进行了赔付。2005年7月间,陈先生驾驶这辆桑塔纳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严重的车损,经保险公司核实定损为42478.90元

23、。该损失再次由王东出面申请赔付,这次保险 公司经审核后,拒绝理赔。,本案投保人王东不是车主,保险公司是明知的保险公司知道车辆已经转让保险公司在非车主的王东投保时、在非被保险人的陈先生(通过王东)索赔时,都知道自己有拒绝承保和拒绝理赔的权利,但都放弃了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法院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王东车损修理费42478.90元。,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在保险经营活动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情况有:告知不实即误告;不予告知即漏报;有意不报即隐瞒、虚假告知即欺骗等。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情况主要有未对责任免除条款予以明确说明;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

24、保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等。,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漏报:即由于疏忽对某些事项未予申报,或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遗漏申报误告:即因为过失而申报不实隐瞒:即明知而有意不申报重要事实欺诈:即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作正确申报并有欺诈意图,(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

25、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根据投保人主观过错程度的不容,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4款和第5款分别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人未对其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未对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事项明确说明的(如公司内部规定

26、),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约束力;保险人对投保人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于处罚。,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第17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16条英国海上保险法:不考虑行为是否故意中国海商法和保险法区别故意的违反和非故意的违反,(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任何不遵守保证条款或保证约定、不信守合同约定的承诺或担保的行为,均属于违反保证。保险合同涉及的所有保证内容都是重要的,无须判定其重要性,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无误。如有所违背与破坏,其后果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是保险人

27、解除保险合同。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也不退还保险费。,(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与告知不同,保证是对某个特定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的保证,不是对整个保险合同的保证,因此,在某种情况下,违反保证条件只部分地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只应就违反保证部分解除保险责任,拒绝承担履行赔偿义务。例如,保险合同中订有要求被保险人外出时必须将门窗关闭和锁闭的保证条款,某被险人违反了该项保证条款致使保险事故发生。对此,保险人应仅就此次违反的保证事项而拒绝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但不能就此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破坏保证而使合同无效时,保险人无须退还保费。,案例4 道生公司诉劳合社承保人博宁火险案 被保险人投保了卡车的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申请书中有一项“写明卡车通常停放的地点”,被保险人无意识地填为他公司所在地市中心,而实际上该车常停在郊区。,保单上列有下述保证条款:“保证填报各项属实,申请书作为合同基础”。某日,卡车在郊区停车场失火受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保险人因其陈报错误而拒赔。被保险人则称此系错填,对保险人拒赔不服上告到法院。法院认为,卡车停放地点填报不实,且保单上的保证条款是合同的基础,故判保险人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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