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基础第六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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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6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本章学习要求:要了解与保险原则有关的专业术语的含义;理解、掌握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内容,近因的认定、损失赔偿原则的实现方式及量的限定;学会各项保险基本原则的具体运用。,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如果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从中获益;而一旦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必然会蒙受经济损失。,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

2、险利益。,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的,保险人可不予赔偿。保险利益原则有以下三方面的意义:(1)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了界线(2)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3)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二、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相当容易确定,通常产生于财产的所有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投保的财产由于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就具有保险利益。但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又不限于财产所有权,凡因财产发生事故将蒙受经济损失,或因财产安全而得到利益或预期利益者,均具有保险利益。具体包括:(1)财产所有人

3、、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2)抵押权人的保险利益。(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的保险利益。(4)经营者对合法的预期利益有保险利益。,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1)各种固定场所,可投保公众责任险。(2)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可投保产品责任险。(3)各类专业人员,可投保职业责任险。(4)雇主对雇员,可投保雇主责任险。从理论上说,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应是无限的,事先无法确定投保人保险利益的大小。在实务中,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大小往往依以往类似事故的处理结果而定。,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3.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义务人

4、因种种原因不履行应尽义务,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存在保险利益;而当权利人担心义务人能否履约、守信时,义务方因权利人对其信誉怀疑存在保险利益。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五)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三、保险利益的转移与消灭(一)保险利益的转移(1)保险利益转移的含义 保险利益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受让人,而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主体变更、转

5、让)(财产保险)(2)保险利益转移的原因 继承 让与 破产(二)保险利益消灭 a.在财产保险方面,保险标的灭失,保险利益即消灭;b.在人身保险方面,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死 亡,如自杀,刑事犯罪被处死等均构成保险利益消灭。,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一: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自己的一批电器转让给光明五金公司。后,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永安保险公司为该批电器投保。再后,发生保险事故,全部电器被毁。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永安保险公司索赔。永安保险公司认为: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这批电器没有保险利益。拒绝赔偿。,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本案争论的问题是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

6、司对于该批电器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一种意见认为: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投保,在该财产之上也没有设置抵押权或者留置权,因此不能得到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该批电器具金钱上的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他们的利益受到了损失,也应当得到赔偿。,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二: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将此楼房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500万元。中国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金。9个月后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保

7、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300万元。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静安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中国静安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1、该楼房可否投保?2、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3、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何在?,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三:A(男)与B(女)为大学同学,在读期间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毕业之后两人分配工作到了不同的地方,但仍然书信往来,不改初衷。A的生日快要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B悄悄为A投保了一份人寿保单

8、,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当A从外地匆匆赶往B所在的城市时,却遭遇了翻车事故,A当场死亡。B悲痛之余想到了自己为A投保的保单,于是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死亡保险金2万元。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A这份人寿保单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B擅自购买的。于是,保险公司便以B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四:村民小陈有一辆福特车,村办工具厂向他租车。双方约定:该车平时放在小陈家里,也归他使用处置,村办工厂每月借用5-6次。为获得保险保障,小陈同意由村委会出面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25万元。在保险期间,小陈外出办事,把车停在县城的饭店门口。办完事回到停车处时

9、,小陈发现福特车已被人盗走。村委会得悉后,立即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了解了具体情况后,指出被保险人对福特车不具有保险利益,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五:2010年12月方军将已购买的二居室公房及室内财产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房屋保险金额30万元,家用电器和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分别是10万元和8万元。2011年4月方军为改善居住条件,又买了1套三层楼的商品房,并将原有公房出售。5月5日受让人黄某将全部房款一次付清,当天就入住了。方军收下房款时与受让人约定,下周一起去房产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谁知祸从天降,受让人黄某入住才5天,因其未关紧煤气阀门而引发

10、火灾,房屋严重受损。事发后受让人找到方军,方军得知后迅速报案,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请分析此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本案关键问题是该房屋转卖是否全部完成?有三种意见供选择:第一种意见:被保险人方军已将其投保的房屋出售,而且买方已向他支付了房款,银货两讫。此时被保险人方军对房屋已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效力已经终止,保险公司对合同效力终止后发生的保险标的损失,当然不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被保险人与受让人对所交易的房屋既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仍为方军所有,因此方军对房屋的保险利益依然存在,他与保险公司订立的那份合同并未失

11、效。但是被保险人没有按照保险单的条款约定,将房屋转卖的情况在7日内通知保险公司,违背了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因此保险公司有理由拒绝赔偿。,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第三种意见:因为房屋的转卖过程没有完成,被保险人方军对房屋仍有保险利益,同时在房屋事实上未被转让的情况下,他也无需履行通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理应赔偿被保险人遭受的保险事故损失。,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评析:“房屋转卖”在房地产行业中,是指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即所有权转让过程已经完成。转让没有完成,被保险人还不需要就这项转让行为承担通知义务,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更无从谈起。,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六:李某与张某同为公司业务员,2010

12、 年 8 月李某从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开业之初,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愿意按高于银行的利率计息,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张某觉得虽然李某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以汽车作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为以防万一,张某要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2010年 9 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2011年初,李某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车辆遭到严重损坏,李某也身受重伤。得知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尽管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车辆并非张某所有或使用的车辆,张某对

13、于车辆没有保险利益,因此拒赔。,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七:甲财产险公司承保了乙公司A厂区内的财产,保险合同约定承保区域内的建筑物均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内,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导致A厂区内的建筑物损失,甲财产险公司负责赔偿。后来,在保险期限内,A厂区发生了爆炸事故,导致多幢建筑物受损。乙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向甲财产险公司索赔,甲财产险公司则以受损的建筑物中有部分属于违章建筑拒绝赔付该部分违章建筑的损失。,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讲诚实与守信用,即通常所说的最大诚信原则。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

14、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诚信要求程度远比一般民事活动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原因:信息不对称(事前;事后),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告知定义:指合同订立之前及订立时,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与标的风险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申报。实质性重要事实,是指那些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影响其是否承保及承保条件的每一项事实。,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两种告知方式:(1)无限告知。要求投保人将已知和应知的所有情况尽量告知保险人,不得保留。(2)询问告知,即有限告知,指如实填报保险单证上的有关项目与补充回答相结合。我国采用的询问告知

15、。违反告知原则的处理: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合同自始无效。,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2.说明定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允许保险人以合同条款的方式予以限制和免除。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均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3.保证定义: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保证的形式,通常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明示保证是以条款形式在合同内载明的保证;默示保证是指在保

16、险单中虽然没用文字明确列出,但在习惯上已被社会公认为是被保险人应予遵守的事项。违反保证原则的处理: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合同自违反保证原则开始起无效。,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4.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放弃自己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放弃某项权利后,不得再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人寿保险中有特殊的时间规定,规定保险方只能在合同订立之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以被保险方告知不实或隐瞒为由解除合同,如果超过规定期限而没有解除合同,则视为保险人已经放弃这一权利,不得再以此由解除合同。,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案例一:夏某有一辆货运卡车,从事个体

17、运输。2010年4月1日,夏某在永安保险公司为自己的汽车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1年。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汽车进行检查。合同生效以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夏某总是声称业务繁忙,要跑长途,不予配合检查。保险公司仅从外观判断,认为车况极差,不适于安全运营,从时间判断,也应该进行大修。遂书面正式建议:停产大修。夏某无视保险公司的警告。2011年1月15日,由于刹车失灵,发生事故,汽车完全报废,损失金额7万元。,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案例二:2010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末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

18、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2011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息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期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案例三:2010年9月1日新学期开始,13岁的B上初申了,学校让新生每人交纳了保险费25元,其申学生平安保险10元,砧加疾病险15元。9月8日凌晨,B腹部剧烈疼痛,后经医院确

19、诊为“左肾输尿管狭窄,左肾重度积水”,属于先天性疾病。B在2010年12月至次年的9月,共动了三次手术。2011年B父两次向投保的A公司提出报销医药费的请求。但A公司认为B是带病投保,对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有明文规定(学生和幼儿园儿童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不免责赔偿。B的父亲对保险公司的处理方法不服,诉至法院。,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案例四:2010年9月,A与保险公司Y之间签订了以A自己为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合同。2011年9月,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A因患尿毒症而死亡。A的保险金受益人B,向Y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但是,Y保险公司在理赔的过程申发现,A在投保时,隐瞒了患有梅毒性脊

20、椎炎的既往病史,违反了投保时必须如实告知的义务。Y保险公司因此以A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了保险合同,拒绝向B支付死亡保险金。为此,B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A死于尿毒症,并非死于隐瞒没有告知的梅毒性脊椎炎症,这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B要求法院依法判决。,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案例五:2008年11月12日,某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简易人身险,每个职工150份(5年期),月交保险费30元。2010年5月,该单位职工付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他的家人带着单位开出的介绍信及相关的证明资料,到保险公司中领保险金。保险公司在查验这些单证时,发现被保险人付某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与其户口簿上所登记的不一致,投保单上所

21、填写的64岁显然是不真实的。实际上,投保时付某己有67岁,超出了简易人身险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65岁)。于是,保险公司以单位投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己超出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为理由,拒付该笔保险金,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案例六:某保险公司于2010年6月3日承保了某甲的机动车辆保险,在某甲尚未交付保费的前提下,业务员将保单正本和保费收据一并交给了被保险人某甲,此后多次催促某甲支付保费,某甲均以资金不足为由拖延。同年10月10日,某甲的车辆肇事,发生损毁。事后,在10月11日某甲立即向保险公司以现金方式补交了全年保费,此时,保险公司还不知道己经发生了事故,为了核销挂账的该笔应收保费,保

22、险公司接受了此保费。随后某甲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调查真象后,以某甲在发生事故前未及时交付保费为由予以拒赔,某甲不服,以保险公司已接受了其保费而未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内涵保险人的赔偿不应高于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一般仅限于财产保险比较:保险金额 and 实际损失 孰低超额保险 and 不足额保险第一损失赔偿原则 vs 比例赔偿原则保险利益 vs 实际损失,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三、派生原则(一)代位原则(二)分摊原则,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案例一:2010年7月20日,某五金公司与航空公司办理了货物托运手续,委托航空公司运200台彩电,总货

23、款60万元。同日,五金公司又在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了运输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飞机在降落时,发生机械故障,机身剧烈抖动,致使200台电视机全部损坏。问:五金公司的60万元损失是否能获得补偿?谁赔付?,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案例二:某化工公司购买了一批价值130万元的化工原料,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险,保险金额120万元;后,该化工公司就这批化工原料又向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同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为80万元的货物运输险。发生火灾,化工原料全损。于是,化工公司分别向永安保险公司、长安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一)代位原则代位,即取代别人的某种地位。代位原则,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进

24、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包括两部分:(1)代位求偿(代位追偿)(2)物上代位,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1)代位求偿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追偿的金额如果超过赔偿金额,其超过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赔付前已从第三者获得赔款,保险人可以不予赔偿,或从保险赔款中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索赔部分。如被保险人豁免第三者责任,或放弃向第三者的追偿权,则他也同时放弃了向保险人请求

25、保险赔偿的权利。,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2)物上代位 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的损失后,一旦保险人履行了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即拥有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保险代位原则只在财产保险合同中适用,不适用于寿险合同。寿险的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可以同时得到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和加害人支付的赔偿金。,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二)分摊原则定义:指在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分摊原则 保险人之间的分摊一般有下列方法:(1)比例责任制

26、。这种分摊方法是以各家保险公司所承保的保险金额 比例来分摊损失赔偿责任,公式为: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某保险人责任=损失额 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之和(2)责任限额制。各家保险公司按照他们在无他保的情况下单独应负的 限额责任比例分摊。公式为: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 某保险人责任=损失额 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之和,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案例:史建华就自己的一辆新捷达轿车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全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史建华的车辆被后面的车辆追尾,史建华跳下车,发现追尾的是其好朋友常晓芙,遂转怒为笑,称我的车已经保险了,我找永安保险公司赔偿,你就不要管了。史建华找永安保险公司验了车,然后修车花了4300元,要

27、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永安保险公司要求史建华告知肇事者的姓名以便行使代位索赔权,但是史建华称肇事者是自己的朋友,已经不要她赔偿了,永安保险公司听说此情况后就拒绝赔偿。,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1、史建华是否有权免除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损失的责任?2、本案中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法律根据?,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案例:郑旺之子郑晓旺正在上小学。学校集体为学生保险,是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0年5月12日下午,郑晓旺在学校操场上活动,被另外一个学生抛来的石子击中右眼睛,马上送医院抢救。医院多方医治,无奈眼球已经被打坏,最后,只能将眼球摘除。保险公司根据

28、合同,支付了保险金和医疗费。有人说,还应该找肇事孩子的家长,要求其赔偿损失。有人说,保险公司已经赔了,不能,也没有权利再要求事故责任方进行赔偿。,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案例: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保险期为1年。在保险期限内的某一天,该车在外出办事途中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有合格驾驶照,系张某堂兄,随车遇难。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该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10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29、由车主自理。,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后来,为了打捞堂兄尸体,张某与王某达成一协议,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汽车,车内尸体及死者身上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王某向张某支付4000元。残车终于被打捞起来,张某和壬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双方争执不果而诉讼。试分析后得出结论。,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案例:2002年12月23日,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小货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2003年4月1日,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大型卡车在运输途中,驶入逆行道上,与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货车相撞,造成

30、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货车司机受伤,车辆和货物受到严重损失。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负全责。在这次事故中,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损失共计10万元。,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予配合。于是,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转请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的损失。保险公司审核之后,赔付了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8万元保险金。同时,要求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权利转让书,将向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的权利全部转让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从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处追回7万元保险金。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得知后,

31、又找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赔偿2万元的余额。,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称: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将全部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而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与保险公司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且履行了协议规定的义务。拒绝了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赔偿请求。,第四节 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是指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即在保险事故发生中起主导作用或起支配作用的因素。这是从保险事故产生的因果关系上讲的,承保风险是因,保险标的损害是果。近因原则,规定只有当承保风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的时候,保险人才会负赔偿责任。,第四节 近因原则,案例:飞机投弹,引起火灾,导致房屋烧毁。

32、野外摔伤,被冻出肺结核,医治无效死亡。,第四节 近因原则,案例:某日,某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专门安排一辆大巴,组织员工旅游。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然从后面飞驶而来一部大货车(后经交警裁定:大货车为违章快速超车)。公司大巴来不及避让,两车同向侧面严重碰撞。公司员工A和B受了重伤,立即被送入附近医院急救。A因颅脑受到重度损伤,且失血过多,抢救无效,于两小时后身亡。B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因急性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而在事发前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第四节 近因原则,案例:A(被害者)乘坐B(原告,被害者的丈夫)驾驶的私家轿车去商

33、场,坐在助手位上,当车辆在商场的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引导下,打开转向灯,准备迸人商场的停车场时,突然被从前面疾驶而来的C(被告,肇事者)所驾驶的卡车撞击,致使乘坐在助手位上的A头部负外伤,颈椎和背部也不同程度地受到伤害,由于头部的外伤引起视神经也受到损伤。,第四节 近因原则,根据交通警察的现场勘察,认定B在驾驶过程中没有任何违规行为,这起事故完全是驾驶员C的过错。因此,驾驶员C和保险公司D(C投保的保险公司)向A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以及精神抚慰费。但是,受害人A在遭遇到交通事故而受伤以后,无法忍受头部外伤留下的经常性频繁发作的疼痛后遗症,而且在精神上也受到了很大的打击,在交通事故发生1年后,便在

34、居所悬梁自尽。B和E(被害者A的儿子)向C和D请求对A的死亡进行损害赔偿。C和D以A的自杀同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为由,拒绝赔偿。B和E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节 近因原则,案例:王某为自己所经营的零售店铺以及店内货物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店铺保险金额为15万元,店内货物的保险金额为3万元。并在签单时一次缴清了保险费。后,店铺因电线老化失火。王某在无法扑灭大火的情况下将店内的主要货物(约2万元)搬出放置街边。在王某毫不提防的情况下,发生了群众哄抢货物的事件。最后王某放置在街边的货物基本上被抢劫一空,仅剩3000元余货。而王某店铺己经被完全烧毁。事故发生后,王某向当地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

35、认为对店铺损失15万元应当赔偿,王某未搬出店铺的那部分货物的损失1万元也应当赔偿。而对于因群众哄抢的17000元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第四节 近因原则,案例:2010年12月,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批柑橘,共计5000篓,价值90000万元。铁路运输,共2车皮。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铁路承运部门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保费3500元。2010年12月25日,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2011年1月,到达目的地以后,收货人发现:一节车厢门被撬开,保温棉被被掀开2米,货物丢失120篓,冻坏变质240篓。直接损失6480元。当时气温为零下20度。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丢失的货物120篓,拒绝赔偿被冻坏的240篓。,第四节 近因原则,案例:2002年4月1日,夏某为丈夫汪某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险金为30万元。保险费为300元。保险期间自2002年4月15日至2003年4月14日。受益人为夏某。2002年12月12日,汪某在散步时突然跌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脑溢血死亡”。事后,夏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30万元保险金的请求,理由是汪某意外跌到,导致脑溢血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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