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管理合规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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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规案例销售管理,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目录,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类型一:虚挂中介业务,案情简介:粤保监罚201336号 财险广州分公司荔湾支公司在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期间,将非中介机构业务通过中介机构代开发票,套取资金:荔湾支公司下属业务团队将非佛山市真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业务通过佛山真心代开手续费发票并套取资金,发票金额合计262.1万元。扣除开票费用后,佛山真心转回到人保财险荔湾支公司下属业务团队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的手续费资金合计243.76万元。,处罚结果:对公司依据保险法162条,责令更正,罚款10万元;对支公司

2、负责人依保险法第173条,处以2万元罚款。处罚依据:保险法第116条第(十)项的规定、第162条,第173条,案例一,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1.保险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第一百七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3、、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类型一:虚挂中介业务,监管要求,2.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中介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类型一:虚挂中介业务,监管要求,类型一:虚挂中介

4、业务,近年来,公司虚挂中介业务违规行为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在虚增公司成本的同时,也给公司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和各类风险隐患。虚构中介业务通常表现为: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合作,中介结构利用营销员名单,再加上部分虚构的业务人员姓名,编造出虚假的本机构业务人员佣金表,虚开中介业务发票,以向业务人员发放佣金的名义为保险公司套取现金 保险公司先将手续费转账支付给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再以向业务人员发放佣金的名义按月提现,并将套取的现金汇总返还给保险公司或转入公司账外“小金库”虚构业务人员名单,实质上就是“假手续费”,明明是直销业务,却“变性处理”为代理渠道。这也是保险公司账面上中介业务占比很高,直销人员却不少

5、的真实原因。上述行为同时涉及提供虚假中介资料等事项。,风险提示,风险提示,类型一:虚挂中介业务,一、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 导致公司成本虚增,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在影响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同时,导致对外信息报送数据失真,以上均违反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将引发合规风险 二、影响公司科学决策 导致产品定价失真,资源配置失效,考核结果失实,最终影响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影响公司长远发展,也会误导客户的消费习惯 三、为其他违规行为提供条件 套取的资金用于支付无证机构代理佣金、支付超额佣金、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违规发放薪酬奖励、弥补业务发展费用不足、冲减应收保费等等,为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条件,使公司面临

6、监管处罚风险,风险提示,类型一:虚挂中介业务,四、形成“小金库”风险 套取的资金逃脱公司财务监控,存在形成“账外账”、“小金库”风险 五、刑事法律责任风险 套取的资金如果被个人或小团体控制,极易诱使公司高管及从业人员铤而走险,通过各种方式贪污、挪用、侵占,套取资金中饱私囊,可能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存在被刑事追究的风险,给公司和员工带来法律风险和声誉损失,风险提示,目录,案情简介:例一:2013公司监察稽核中心审计发现:浙江*分公司存在招标业务挂靠代理渠道支付市场展业费用情况:抽查发现,*市分公司将招标业务通过挂靠代理渠道支付市场展业费用,2011年

7、存在56笔保单支付11,225.30元,2012年存在45笔保单支付4,351.73元。例二:根据2013年公司集中问责情况通报:”虚假电销案件多次发生,2012年1月至2013年3月,*支公司通过代理公司销售的商业车险使用电销专用条款承保,被监管机构处罚。“,类型二:业务转挂中介套取手续费,案例,1.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4号)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

8、额。,类型二:业务转挂中介套取手续费,监管要求,2.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编造虚假中介业务、虚列中介业务费用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保监发200870号)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应着力抓好以下重点:确保公司经营各项成本费用据实列支。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相关法规与制度,严禁不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严禁以报销虚假的差旅费、车船使用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方式违规套取资金用以支付中介手续费或挪作他用。中介手续费必须全额据实列支,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列手续费。不得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销任何费用从而扩大经营成本。,类型二:业务转挂中介套取手续费,监管要求,3.电销业务应当

9、以直销形式经营,严禁委托保险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电销专用产品,严禁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电销业务手续费 关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111497号)严禁委托保险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电销专用产品,严禁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电销业务手续费。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我会将责令该保险公司停止开办电销专用产品。,类型二:业务转挂中介套取手续费,监管要求,通过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或虚列费用的行为多属于分支机构有组织的集体违规行为虚假电销既让客户享受了15%的费率折扣,保费充足率低,往往还要变相支付给中介机构、代理人手续费,增加了经营成本,降低了盈利能力,还加大了违规风险限于

10、薪酬和费用列支的财务规定,公司的销售费用出现结余现象,不能有效支持一线业务发展解决公司销售费用配置和列支问题,即直销业务销售费用的出口问题,类型二:业务转挂中介套取手续费,合规建议,目录,案情简介:渝保监罚201291号人保财险铜梁支公司与*龙华运输有限公司签订兼业代理协议,委托其销售保险产品该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于2011年12月30日有效期届满后,公司未与其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继续委托其进行保险代理活动共销售保险业务155笔,保费收入83万余元,支付佣金31822.2元,类型三:委托不具备资质的主体开展中介业务或支付佣金,处罚结果:对责任人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处罚依据:保险公司中介

11、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8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终止其代理权。第19条(罚则,略),案例一,案情简介:*保监局2010年 11月对人保财险*市分公司进行信访核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下辖 16家经营机构于 2009年 4月至 2010年 11月间虚挂离司代理人,中介渠道业务不真实,通过已离司未实际开展业务的 53人名下计提手续费 55.5万元,支付给实际开展业务的 38人。向不具备合法资格的个人支付代理手续费。

12、向许玉玲等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 9人支付代理手续费9.83万元。,类型三:委托不具备资质的主体开展中介业务或支付佣金,处罚结果:*保监局对*分公司罚款15万元,案例二,一、保险公司责任设定 保险法(依据)第116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第130条 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类型三:委托不具备资质的主体开展中介业务或支付佣金,监管要求,一、保险公司责任设定 保险法(罚则)第162条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

13、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第173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类型三:委托不具备资质的主体开展中介业务或支付佣金,监管要求,一、保险公司责任设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1号)第54条保险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

14、向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支付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17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类型三:委托不具备资质的主体开展中介业务或支付佣金,监管要求,二、保险代理公司、经纪公司的法律责任设定 保险法第160条 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营销员的法律责任设定 保险法第174条第2款 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事个

15、人保险代理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类型三:委托不具备资质的主体开展中介业务或支付佣金,监管要求,类型三:委托不具备资质的主体开展中介业务或支付佣金,各类保险中介或营销员应具备的资质,合规建议,目录,类型四:自身业务提取佣金,例1:2013年关于*分公司副总经理董卓建同志任中审计结果的报告,发现存在向兼业代理机构自身业务支付手续费的问题:*分公司车险业务存在向兼业代理机构自身业务支付手续费的情况,抽样统计2011年1-9月共有84份保单支付手续费11,632.38元。例2:2013年对*日照市分公司审计,发现存在向

16、公司自保业务支付手续费的问题:2010-2012年,号等33笔车险保单,被保险人均为*日照市分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支付手续费金额合计3,262.81元。,案例一,类型四:自身业务提取佣金,关于加强保险 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七、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于向客户直接销售的业务不得提取佣金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第十九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自身的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续费,监管依据,目录,类型五: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与代理合同不一致,案情简介:2013年监察稽核中心对河南省漯河分公司审计发

17、现:漯河市分公司与漯河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漯河福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6家代理机构在代理合同中约定商业车险手续费比例为8%,实际跟单比例为15%、21%、23%。,监管依据: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三、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业务,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佣金支付标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四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案例,根据保险法第117、118条的定义,日常保险公司将

18、向代理人、经纪人支付的所谓“手续费”,实际上是法律上的“佣金”佣金的法律特征:一是佣金是商业活动中中间人所得的劳务报酬 二是经营者给予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给予和接受佣金的,都必须如实入账 三是保监会、行业协会或公司内部均对佣金支付有统一的标准,类型五: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与代理合同不一致,风险提示,风险提示,佣金与销售回扣的区别:1.销售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2.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可以一方支付,也可以是双方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 3.销售回扣是交易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比例的价款,类型五: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与代理合同不一致,风险提示,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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