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合伙企业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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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考试辅导法律知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的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司法修订案,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公司法,一、公司的分类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三、公司资本

2、制度四、公司的权利能力的限制五、一人有限公司制度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限制八、关联交易行为的严格规范九、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一、公司的分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本公司和分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母公司和子公司,处于控制地位的是母公司,处于依附地位的则是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间虽然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组织关系,但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法律上表现为3个方面:(1)资本的控制;(2)人事控制;(3)命运;,(3)本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设立的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经营

3、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受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无独立的法人人格,都是非法人性企业。分公司有缔约能力、诉讼的能力,分公司的责任是由本公司承担的,这属于责任的吸收。,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新公司法在为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提供较为宽松条件的同时,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重点法条,第20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

4、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4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a、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b、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上的股

5、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c、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d、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e、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f、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三、公司资本制度,(一)公司资本出资制度(二)公司资本原则(三)公司资本形态(四)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的关系(五)股东的出资方式,(一)公司资本出资制度,中国目前仍然采用法定资本制。发起设立允许分期缴纳股款,募集设立不允许。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同时不得低于3万元,其他2年内缴纳完毕,投资公司可5年缴清。实际上,非现金出资是不允许分期缴纳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30。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6、10万元,必须一次缴清。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发起设立可分期缴纳(募集设立不允许),首次缴纳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其他2年内缴纳完毕,投资公司可5年缴清。另外:保险公司:人民币2亿元(保险法73条)、证券公司:分别为人民币5千万元、1亿元或5亿元(证券法127条)。采用发起设立的,在股款全部缴纳完毕之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但可以向发起人募集股份。,(二)公司资本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设立公司时,不仅应在公司章程中记载注册资本额,而且所记载的金额应全部收足,公司才能成立的原则。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不同。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成立

7、以后,必须实际上保有与其注册资本或资本金相当的资本。其目的在于维持公司的资本,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我国公司法规定:第一,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第二,禁止虚假出资。(虚假出资的处理)第三,出资不足的连带补偿责任。(显著低于,F31)第四,禁止折价发行股份。第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积金。第六,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和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资本金确定以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三)公司资本形态,注册资本发行资本认购资本实缴资本(有可能大于注册资本,溢价发行时),(四)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的关系,从资本信用到资产

8、信用,(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非发起人只能用货币认缴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四、公司的权利能力的限制,(1)权利能力的起始与终止(F7、189)(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注销登记)(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经营范围

9、“目的范围”(F12)(超出经营范围的,一般有效,除非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电器制造公司(章程:彩电),对外签订冰箱买卖合同。投资能力(F15)(没有50的投资数额限制对公司放权,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担保能力(F16)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无效,担保有效)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10、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发行债券的限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删去公司对外投资占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原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新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应由公司章程规定,而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应当

11、允许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五、一人有限公司制度,重点提示:一人公司是此次公司法修订所增加的一项的重要制度,虽然学术界对此争议很大,但主流观点认为这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必将成为各类考试的一项热门考点。注意应当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结合着来复习,这两个考点有可能联合起来出题。中国公司法只规定了形式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股东为一人。(1名自然人股东或者1个法人股东)2.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组织机构的简化。,(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创办的特别要求,1.注册资本的限制:10万元。2.注册资本缴付的限制:一次缴清。3.再投资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

12、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4.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要求: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5.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第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7.股东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1.对内转让的规则股东之间可自由转让,但股东剩一人时需符合一人公司的规定。2.对外转让的规则(

13、必考)(1)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人数过半,而非所持股份过半)(2)其他股东在30天之内答复。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但如果答复不同意转让的,法律没有规定应当在多少天内行使优先购买权。(3)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权利,而非义务)(4)即使股东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也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何理解同等条件?价格,数量,支付条件,支付期限等)(5)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3.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重要知识

14、点)第73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4.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必须连续5年投反对票)(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

15、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股份继承第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则允许,除非章程另有规定。与合伙企业比较:必须经所有合伙人同意。,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限制,第143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0日注销)(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转让或注销)(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税后利润,5,1年)(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16、6个月转让或注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八、关联交易行为的严格规范,(一)概念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17、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二)对关联交易的限制规定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条)。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法第125条)。,

18、九、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

19、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合伙企业法,概述 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种类 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一节 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二、合伙企业财产 三、合伙事务执行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五、入伙、退伙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有

20、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的限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在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下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的形式及期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或者劳务。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合伙企业财产,(一)合伙企业财产

21、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二)财产份额的转让 内部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外部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协议对转让和优先购买权另有约定的除外。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三)财产份额的出质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合伙事务执行,(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1、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

22、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执行的效果: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2、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作出决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扩

23、展 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30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合伙企业法的特殊规定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二)合伙人行为的限制,竞业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自我交易:合伙人不得同本合

24、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外)。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三)聘任合伙人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 聘任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职权范围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责任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合伙企业的利润、亏损承担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的禁止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四、合伙

25、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一)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合伙企业债务 1、对外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内部合伙人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三)合伙人个人债务 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补充 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财产份额

26、的限制 应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五、入伙、退伙,(一)入伙 1、程序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退伙,1、自愿退伙 条件: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情形:(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7、;(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2、通知退伙 条件: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人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案例】合伙人违反自愿退伙和通知退伙的责任 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张某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经营期限为10年,经营至第3年时,张某在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退伙。由于张某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其擅自退伙导致一合同未能履行,依定金罚则返还对方2万元。该2万元由谁承担?,3、当然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1)作为合

28、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例外 合伙人死亡的特殊结果继承为原则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退还财产份额为特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继承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9、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当然退伙-2,(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然退伙的特殊规定 合伙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

30、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4、除名退伙,条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情形:(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程序: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三)退伙后的财产处理,1、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1、。2、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3、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分担亏损(合伙协议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涵义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型合伙企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

32、,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三)责任承担方式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补充 债务风险的转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节 有限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二、合伙企业财产 三、合伙事务执行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有限合伙人个人债务 五、入伙、退伙 六、合伙企业形式及合伙人性质的变化,一

33、、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有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注意 合伙人的限制 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补充 合伙协议的内容除普通合伙企业协议的内容外,还应有下列内容(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思考 出资的形式的特殊规定为

34、什么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提示 责任其他特殊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合伙企业财产,(一)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外部转让: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但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二)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合伙事务执行,(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 1、管理

35、权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且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2、有限合伙人滥用管理权的责任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有限合伙人行为限制的放宽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6、三)有限合伙企业利润、亏损承担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有限合伙人个人债务,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五、入伙、退伙,(一)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二)退伙 1、有限合伙人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

37、依法宣告死亡;特殊规定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有限合伙人的当然退伙-2,(3)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调 不得要求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情形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2、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 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六、合伙企业形式及合伙人性质的变化,(一)合伙企业形式的变化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二)合伙人性质的变化 1、程序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责任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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