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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尹永强制作,新公司法,(一)概念1、大陆法系公司的概念2、英美法系公司的概念3、我国的公司的概念根据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一、公司的概
2、念和特征,第一节公司和公司法概述,(二)公司的特征1、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民法通则的第36条给法人下的定义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37条规定法人的条件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 公司法人中国法人分类 非公司法人机关法人:各类国家权力机关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国家拨款,从事公益事业的组织社会团体法人:公益事业(基金会)行业协调(商会)共同兴趣(研究会),公法人公益法人外国法人社团法人 私法人财团法人营利法人,3、公司是以股
3、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4、公司是以法定程序和条件成立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种类(一)具体的分类,1、按照股东的责任不同划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根据公司组成的基础的不同,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3、按照公司的隶属关系划分,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4、按照公司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划分,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5、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划分可以把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二)总公司、分公司与母公司、子公司的辨析,总公司 法人 母公司 法人分公司 非法人 子公司 法人 法条链接公司法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
4、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战演习,1、法国人丹尼与美国人泰尔按我国法律规定,各出资50万元(其中丹尼的出资包括专利技术出资)在上海成立一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各方以该出资对公司债务负责。后该公司又在上海注册成立了二家分公司。请回答下面问题。(2002年试卷三)根据公司分类的原理,该公司属于下列哪一选项的公司?A该公司属于中国公司、母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B该公司属于外国公司、本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C该公司属于中国公司、本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D该公司属于跨国公司、母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2、
5、甲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独资创办的子公司,1996年,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投资创办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总经理王某兼任该公司的董事长。请根据这些情况和下列各项中设定的条件回答问题:(1)设乙公司对外负债100余万元无力偿还,而该债务是在甲公司决策、指示下以乙公司的名义进行贸易造成的,甲公司对此债务的责任应如何判定?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甲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C甲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D甲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2)设王某代表丙公司做出一项投资决策,结果导致丙公司损失50余万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A由甲公司承担70,乙公司承担30 B由甲公司全部承担 C由王某个人承担 D由丙
6、公司承担,君山矿泉水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曼得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曼得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当事人独立承担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君山矿泉水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君山矿泉水公司承担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君山矿泉水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解析】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它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A错误;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而总公司都具有法人资
7、格。但是分公司具有独立的缔约和诉讼能力,因此答案B错误;由于分公司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整体得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否则总、分公司就成了平等的民事主体了。所以,答案D错误。注意,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但是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和缔约能力。,3、法人的权力能力和经营范围的关系,甲公司是一棉麻贸易公司,乙工厂是一炼钢厂.2001年10月,甲、乙签订了一份钢铁贸易合同,问:合同的效力如何?,公司不得经营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外的业务。其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未作出规定的不得经营。(2)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经依法登记的,才产生公示效力。
8、(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还必须依法进行审批,如保险业、银行业,须经保监会、银监会批准。(4)公司经营范围的修改,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构变更登记。(5)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并非当然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三、我国公司法的概况,我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颁布、1994年7月1日施行。1999年和2004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但是涉及面很窄。2005年10月27日,十届
9、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新的公司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立法机关第三次对这部法律作出的修改,也是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与前两次相比,本次修订对公司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仅保留原有条款20条,另外删除29条,合并修改171条,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由于形成的历史渊源不同,所以在形式和内容方面都有很多差别。首先,法的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
10、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次,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第三,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第四,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