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保险法案例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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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案例解析,课程目标,对人身保险销售和服务活动中常见的合同主体、合同成立与生效、如实告知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增强我们主管的法律意识,提高综合素质,实现销售服务和团队管理水平的有效提升。,课程大纲,保险合同的主体,1,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案 例】2009年10月,高某所在单位为职工统一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个职工的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期为一年。单位领导在职代会上讲为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并宣布受益人为本单位。2009年11月,高某不幸遇车祸身亡。投保单位和高某的妻子都要求领取保险金,引发争议。,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本案例中的投保人是“高某所在单位”,单位可

2、以成为投保人吗?,单位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员工投保。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投保时指定单位作为受益人,并以在职代会上宣布的方式来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这种指定有效吗?,投保时指定单位为受益人的行为是无效的。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 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 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案 例】王某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死亡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20万元,受益人为其邻居

3、张某。在保险期间,王某因意外事故死亡。(经查,王某的妻子5年前已先于王某死亡,王某有一亲生儿子,但由于其亲生儿子常年在外工作,未能尽赡养义务,王某多年靠邻居张某供养。),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金应给付给张某。保险法第18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金不得用于清偿王某生前债务。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受益人以外的人无权分享。,相关链接 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

4、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按继承法规定,王某生前债权人有权要求王某亲生儿子替父清偿10万元债务,但以遗产实际价值5万元为限。,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给付给王某的亲生儿子。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给付给王某的亲生儿子。保险法第43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

5、,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 丧失受益权。”,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给付给王某的亲生儿子。保险法第42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合同的主体,课程大纲,保险合同的主体,1,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案 例】2009年9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是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止。2009年9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拒绝

6、赔付,保险公司这么做合法吗?,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自约定的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保险法第1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 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王某所在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否成立?,王某所在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何时开始生效?,课程大纲,保险合同的主体,1,告知义务与说

7、明义务,【案 例】2009年9月7日凌晨1时,黄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于离家两公里的105国道上。就在黄某死亡前4个月,黄某到A保险公司投保某定期寿险(保险金额20万元)和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险金额30万元),两份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黄某,受益人均为妻子何某。在投保单的有关项目中,黄某填写的工作单位是“伦教建筑水电安装队”,职业是“负责人”,平均 年收入为5万。,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对于投保单询问“目前是否有已参加或正在申请参加的其他人身保险”,“过去两年内是否曾被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或申请人身保险而被延期、拒保或附加条件承保”,“过去有无向保险公司索赔”等内容时,黄某均填写了“否”;而在意外伤害

8、综合保险的投保单中,黄某没有在上面的问答表的空格中填上“是”或者“否”。2009年10月7日,何某向A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交了相关书面材料。A公司在理赔调查时发现,黄某在2009年4月曾分别向其他保险公司购买了11份人身保险,加上前面提到的定期寿险和意外险,合计保险金额达223.8万元。此前黄某与妻子何某都曾在另一保险公司作过兼职的保险代理工作。,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投保人存在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按照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9、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由于在承保时存在弃权行为,A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何某支付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30万元由于投保人在投保人寿保险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A保险公司有权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可以不退还保险费。,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如果被保险人在3年以后去世,保险公司将不能再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保险法第16条规定:前款

10、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案 例】2006年10月,陆某经人介绍,同意购买一份每年保费高达20万元、缴费年限为年的人寿保险。11月日,陆某在没有填写投保单的情况下缴纳了20万元的保险费,营销员代投保单人签名并完成了投保手续,保险合同如期签发。不久,该营销员将投保单、健康问卷、保单文件等交给了陆某,并拿出一份确认书要

11、他签名。出于信任,陆某在没有仔细阅读确认书的情况下签了字。事后,陆某发现当时约定的缴费年限竟由5年变成了10年,而确认书的内容则是对他人代签行为的追认,并声明保险公司已经向他进行说明。感到受了骗的陆某向保险公司提出全额退保的要求。,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 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示

12、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在承保时对关键条款未如实说明,致使陆某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因此这份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应全额退保。,依法合规,诚信经营,您知道吗?卖保险资料的网站从现在开始慢慢倒闭了?因为:中国第一保险资源网-保险网络(2000.12.6-至今),全部免费下载!如何找到保险网络?任何搜索引擎搜索:保险网络,均排第一!下载网址:(保险网络全文拼音)10元/月无限下载详情:推荐联系企业Q Q:938012202(24小时留言咨询)交流群:38169010(500人)交流群:19069594(200人)交流群:19069614(200人)交流群:17998612(200人)交流群:7916645(200人)注:加QQ群验证消息:保险网络会员(否则不予通过)保险网络其它联系方式:客服手机:(北京)投诉电话:075588838148(深圳)密码找回:汇款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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