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忠实的义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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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忠实的义务,【案情】1989年2月至1991年11月,李某受聘于食品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助理。1990年6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食品有限公司在得悉李某将离职,于1991年11月18日与李某某签订了保密协议,并经天津市公证处公证。协议的主要条款为:“李某在食品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不得泄露公司机密,并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在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竞争产品的单位工作”。同年11月28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1991年12月,李某到天津发士德食品有限公司出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1992年1月,在李某策动下,食品有限公司5名高管人员(含一名董事)跳槽至发士德食品有限公司。1992年4月,天津发士德食品有限

2、公司推出包装外观造型及内容质量与食品有限公司“高乐高”饮品相近似的“发士德”巧克力饮品。,食品有限公司在市场上发现此种产品后,遂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在其公司任职期间负责公司生产工作,并管理“高乐高”巧克力饮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及配方,为此,双方签订有保密协议,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判令被告履行保密协议,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答辩称:在食品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其从未管理过“高乐高”饮品的技术资料及配方。现所在公司生产的“发士德”产品与原告生产的“高乐高”配方不同,分别属于麦乳精类与巧克力类饮品,非属类似产品及竞争产品。保密协议的主要条款,剥夺其劳动就业权利,违背我国宪法。请求驳回原

3、告的诉讼请求。,【问题】如何看待李某签署的保密协议?,【法理分析】原告同李某某签订的保密协议是李某所负忠实义务的表现,这种义务体现了权利义务之间的平衡。,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17、18世纪中叶时,霍布斯、斯宾诺莎、康德和黑格尔等一批哲学家从哲学深度把权利界说为自由或 免受干扰的条件,这大概是思想史上最早的系统的权利分析。”19世纪中期以后,权利义务作为法学的基本范畴被提出来,20世纪初,当人们把对权利的关注转移到义务身上时,人们又加深了对权利的认识。,用最简单的话说,权利就是“我主张”,义务就是“你必须”。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中的一对基本范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权利与义务的区别表现在

4、权利与义务总是以对应的面目出现。,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是设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被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在这里,权利具有能动性和选择性,代表着主体对法律认可的利益的自由追求,义务则是保证主体能够实现这种自由的手段和方式,从这个角度讲,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没有无所谓义务了。,从另外一个方面讲,权利同义务之间又是紧密联系的。我们没有办法用简单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来解释复杂的权利现象。有时候权利主体在北京,义务

5、主体却在海南;有时候一方只享受权利,另外一方只履行义务;有时候一项权利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但作为一对相对应的基本范畴,也许就个体而言,存在着权利义务的不对称分布,但在总量上,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否则权利是无法实现的。,二、忠实义务的基础,李某在成为原告公司的董事和总经理之后,他就要履行其忠实于公司的义务。忠实本是一个道德用语。其本意为“尽心尽力”。在法律关系中,忠诚义务要求雇员不仅要在工作中服从雇主的指挥和监督,还要为增进雇主的合法利益尽心尽力。,作为忠诚义务的延伸,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在离开公司后还负有为一定程度的离任义务,如竞业禁止(即董事在任期届满后一定期限内或在特定地区内,不得引诱本公司其他

6、雇员离职,不得开展与本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与本公司竞争的公司或与本公司有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保守商业秘密的任务。,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第三项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

7、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当董事离任后侵犯原公司商业秘密的,公司可提起诉讼。,综合以上之规定,我们可以判断出李某既没有履行其竞业禁止的义务、也没有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应当对原公司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问题在于,李某承担这些义务的法理基础是什么?,忠实义务的基础首先来自董事以及经理所享有的权利。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所有权逐渐与经营权分离。公司的经理和董事作为公司股东的委托者,在事实上拥有着能够有效影响公司管理和决策的权力。,韦伯认为,权力就是一种社会关系中的某一个行动者能处于某个尽管有反抗也要贯彻他自己意志的地位上的概率。概率越高,权力就越大,反之则越小。这个概念表明,同权利一样,意

8、志和行为的自由(这种自由可以超出法律的限制)也是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相通使得权利同权力的关系也变得密切起来。当然,权利的外延比权力要大许多。,霍非尔德在讨论权利义务的关系时指出,“某人有权利”可能意味着一个人改变法律的安排或法律关系的能力(ability)或权力(power)。权力很容易转化为权利,或者说权力就是权利的一种衍生形态,而且由于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行动的绝对自由,这种自由很有可能超出其本该的界限,从而必须对他进行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讲,董事和经理相对于股东、公司而言处于优势地位,因此需对董事课以更重的忠实义务。这种义务同时也是一种责任,通过这种义务的设定,董事和经理实现了权利与义务

9、、权力和责任的平衡。,忠实义务还来自股东们的信任,股东相信董事和经理会“尽心尽力”为公司服务,因此才会把公司交给他们管理,基于诚实原则和对等原则,董事和经理也应当履行其忠实于公司的义务。有一个案例可以很好的解释“信任”的含义。,加拿大最高法院在1895年曾有一著名的判例。该案中,原告在一家素以支持自由党而著称的报社担任编辑。大选前夕,原告背着报社业主,撰文严厉抨击自由党,结果遭报社业主解雇。原告不服,诉讼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决原告败诉。理由是,虽然编辑有权改变自己的政治观点,但是,未经雇主同意,他无权改变雇主报纸的政治色彩。如果原告发现自己的观点与雇主不符,他应当要么同意雇主的观点,要么辞职

10、。作为报社编辑,雇主给予他信任,而且雇主给付工资叫他支持该政党。然而他利用报社的信任,抨击雇主的政治盟友,显然违反了忠诚义务,雇主完全有权解雇他。”,“从民法的角度看,权利是利益分配的法律技术手段,义务则是使这种利益分配能正常进行(只允许获取正当利益)而设立的另一技术概念,所以义务是为权利设定的。权利界定利益,义务界定权利,义务设定的动机、目的、着眼点和落脚点都是围绕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这根中轴运转的。”,从这个角度考虑,无论是基于权利(权力)同义务(责任)平衡的考虑,还是基于对信任的回报,其最终的目的还是基于对公司正当利益的保护。如果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利用其在公司的影响力或者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为他人服务的话,那么他人获得的利益在实际上就等于本公司损失的利益,这样,在民法上,这样的获利就属于是不当得利,应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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