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场道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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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场道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日期:2023.09.11生效日期:2023.10.10文号:民航规(2023)30号民航规(2023)30号为加强运输机场场道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民航局制定了运输机场场道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0日实施,请遵照执行中国民用航空局2023年9月11日运输机场场道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输机场场道工程(以下简称场道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有关检测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等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结合场道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场道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建设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场道工程建设质量检测(以下简称场道检测),是指依据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场道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检测。本办法所称场道工程建设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备相关从业资质,从事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组织。第四条场道检测包括建设实施阶段的建设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过程检测)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建设质量检测(以下简称验收检测)。过

3、程检测(不含量测)包括施工自检和平行检测。施工自检是指施工单位按照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进行的检测活动。平行检测是指建设单位对场道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的独立于施工单位的检测验证活动。验收检测是指建设单位对竣工工程实体质量和技术指标进行的检测活动。验收检测包括竣工预验收阶段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阶段质量抽测。第五条工地试验室是指场道工程建设过程中,检测机构为控制质量在工程现场设立的试验室。工地试验室包括施工单位设立的施工试验室和试验检测单位设立的平行试验室。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机构资质,并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

4、或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交安监发(2017)133号)检测项目及参数等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场道检测业务。第七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负责全国场道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指导、监督。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场道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机关。民航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场道检测活动的监督工作。建设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承担场道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在施工

5、自检和平行检测过程中承担质量检测主体责任,监理单位承担质量检测监理责任,相关参建单位应当服从建设单位的统一管理。第二章场道检测活动管理第八条施工单位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关从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关从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平行检测或者验收检测。检测机构在同一场道工程项目中不得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委托。第九条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等开展场道检测,检测内容、方法和频率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执行,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第十条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

6、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过程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的记录与留存制度,并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测报告上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由被授权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委托试验检测单位从事场道检测时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检测范围、质量目标和双方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试验检测单位人员、设备等方面的履约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办理专业工程监督手续时,应当一并提交试验检测单位从业资质证明和检测业务范围等信息。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对过程检测和验收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在竣工验收意见或者竣工验收报告

7、中书面记载竣工质量意见。竣工质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审查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并做好相应记录。监理单位应当对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环境、检测取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自检和平行检测情况,对工程进行严格质量控制,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情况分析,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对过程检测和竣工预验收质量检测结果进行审查,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书面记载竣工预验收质量意见。竣工预验收质量审查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第十八条施工

8、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施工自检,并加强对施工试验室的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监理单位报告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或者异常情况,并对自检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及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施工自检结果开展工序管理、质量自控和质量自评。第二十条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加强对平行试验室的管理,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监理单位。当数据出现异常时,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鼓励试验检测单位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将检测过程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进行信息化管理。第二十一条在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违反质量检测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和工

9、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第二十二条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双方难以决定的由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指定检测机构。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活动;(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检测业务;(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第二十四条检测人员不

10、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督项目发生的场道检测活动开展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场道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抽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二)是否转让质量检测业务;()是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要求进行过程检测;(四)是否满足验收检测要求,是否符合质量验收执行的标准;(五)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

11、容。第二十七条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施工现场或者检测工作场地进行抽查、抽测:(二)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四)对质量检测进行信息化监控;(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八条对场道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投诉、举报。第二十九条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存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行为,有权依法对责任单位采取责令改正、限期整改,视情节开展约谈;涉及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第四章附则第三十条运输机场运营阶段开展的道面评价、飞行校验等定期检验活动以及对定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通用机场场道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检测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如有修订,其检测项目及参数等资质许可范围与最新版本同步执行。第三十三条木办法由中国民航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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