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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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国函(201某)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某)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是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年度目标任务逐级分解下达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并对其进行考核的一种行政

2、措施。市、县(区、开发区)、乡镇(林场)逐级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任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是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主体,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第三条南宁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全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工作。市林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第四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南宁市主体功能规划分为三个区,一是重点开发区(包括兴宁区、青秀区、江南区、西乡塘区、良庆区、邕宁区、横县、高新

3、区、经开区),二是农产品主产区(武鸣区、隆安县、宾阳县、东盟经开区),三是重点生态功能区(马山县、上林县)。第五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包括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森林资源总体状况、森林资源培育情况、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森林防火情况、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林业资金使用情况、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情况、按时报送材料情况等10个方面。第七条考核指标及分值具体按南宁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标准分为

4、100分。在实施过程中,为体现“创优争先”,可针对重要的指标设置加分项,最高加分为10分。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级:一是没有制定考核办法并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的;二是没有组织实施责任制考核的;三是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第八条各县(区、开发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年度目标任务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林业厅下达南宁市年度目标任务研究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各县(区、开发区)执行。年度目标任务应当在每年5月中旬前下达到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第九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采取指标考核和察访核验两种方法相结合。指标考核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查考核组对各项目标任务进行实地

5、检查考核;自治区层面以及市级层面已进行专项考核的指标,直接采用专项考核结果,不再重复考核。考核采取百分制打分的形式体现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95分以上为“优秀”,95分以下、85分以上为“良好”,85分以下、75分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察访核验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由各级林业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实施。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调查和暗访等形式,重点察访工作任务和目标完成、资金到位使用、制度完善、工作质量和效率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收集扣分情形材料。第十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于每年11

6、月组织对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及属县(城区)级管理的国有林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汇总形成本县(区)、开发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及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材料报送市林业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市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5日前完成对各县(区)、开发区自查情况和相关考核指标数据的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对各县(区、开发区)进行检查考核,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对考核结果进行确认,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5个

7、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市林业主管部门完成复核工作后,将最终考核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12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及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材料报送自治区林业厅。第十二条市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和相关资料进行核实。第十三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具体办法和评分标准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制订,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十四条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全市公开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第十五条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区)人民政府、

8、开发区管委会政绩、政府领导班子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作为县(区、开发区)年度绩效考评重要指标之一。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约谈该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责令进行整改。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对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实施问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对森林资源保护不力,导致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严肃进行问责。第十六条考核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予以通报

9、批评;对违反规定造成考核结果失真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属县(城区)级管理的国有林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开发区)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差异性考核,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政策变化和我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的需要,对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标适时进行调整。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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