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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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大律师事务所,1,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饶卫华律师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广大律师事务所,2,提纲,第一部分 黄百能、夏楚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介绍第二部分电信服务合同常见法律问题分析,广大律师事务所,3,第一部分黄百能、夏楚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介绍,广大律师事务所,4,一、黄百能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1573),(一)案情简介2006年8月16日,原告在省电信惠州分公司办理了电信宽带业务,双方订立了“惠州电信宽带业务使用协议书”。原告选择的套餐是“600元包全年800小时:1、超时部分按3元/小时计算,超时部分全年600元封顶。2、送180元的互联星空体验卡

2、。3、终端按1元购买”。协议第六条约定,“属于预交费用的客户,预交期满后,用户在本回执到期前一个月内不修改套餐或资费类别,期满后按120元/月不限时标准收取”,第八条约定“乙方(指原告)同意,如参加该优惠的宽带付费电话、共线电话、小灵通电话因欠费三个月而被甲方强制拆机,不论乙方办理的预缴宽带使用费优惠是否到期,甲方有权对该宽带实行与欠费电话捆绑拆机,并有权处理乙方所预缴的宽带使用费剩余金额款项。”原告认为该两条款不符合公平原则,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一审、二审均被驳回。,广大律师事务所,5,(二)案件分析1.可撤销合同(1)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对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及

3、一方以欺诈和胁迫手段后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合同条款。(2)显失公平的认定。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2条,显失公平包括两个构成要件,一是主观要件,必须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二是客观要件,必须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该条款是否公平?是否剥夺了原告的选择权?从该套餐优惠办法可见,即使原告享受该套餐时不限时上网,全年的费用也不超过1200元。也就是说,原告在享受优惠的情况下年最高费用为1200元,而在转入普通资费后年总费用为1440元,两者相比,一为优惠,一为普通,并不存在“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协议保障了原告的选择权。,

4、广大律师事务所,6,2.不安抗辩权(1)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广大律师事务所,7,(3)电信条例第35条,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5、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的违约金。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三)应注意的问题1、预交费客户和非预交费客户应区分并注明;2、优惠套餐到期前通知;3、中止服务的通知义务;4、对用户剩余金额无权处置。,广大律师事务所,8,二、黄百能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1574),(一)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告固定电话(237

6、7086)2007年1月16日被被告错误开通彩铃。2007年1、2月份共错收用户彩铃费7.63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书面赔礼道歉;2.赔偿误工费3.15元、打字复印费3.15元;3.双倍退还错收的彩铃费;4.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被告辩称,原告固定电话(2377086)2007年1月16日因被告工作人员差错被错误开通彩铃,被告已经派遣工作人员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是由于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而错收原告的彩铃费,而非故意欺诈,并已根据“错一赔一”的服务承诺以话费扣减的形式退还了错收的彩铃费15.26元。原告的误工费和打字复印费没有证据证明,要求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也

7、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广大律师事务所,9,(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成立电信合同关系。1、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退费并赔偿的问题:电信服务合同是意定性民事关系,被告向社会做出的“退一补一”承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对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按约定处理。被告因工作失误错收彩铃费,已经及时向原告退还话费并补偿等值话费,没有造成原告的损失。2、双方并无约定退还话费的方式,故被告可以以现金转为预存话费的方式退还原告信息费。原告要求退费的请求已经得以履行,现其再要求被告以现金退费没有依据。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

8、的,应当双倍赔偿。民事诈欺行为的构成特征之一是不法行为造成实际侵害结果,即造成他人的实际损失。被告是因工作失误,并非恶意欺诈原告,原告话费已退还并得到补偿,不构成欺诈行为,不存在双倍赔偿的问题。4、关于误工费、打字复印费、交通费的问题,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损失的存在,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的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广大律师事务所,10,(三)法律分析1、关于合同的履行。(1)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2、关于双

9、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适用双倍赔偿。因此,适用双倍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1)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3)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作出了意思表示。(4)欺诈行为造成了另一方的损失。,广大律师事务所,11,(四)应注意的问题1、未经用户同意,不应擅自增加用户的服务功能;2、出现纠纷后,及时查找原因,确因我方原因造成,应及时纠正,并向用户道歉。,广大律师事务所,12,三、黄百能电信服务合同纠纷(1889),(一)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公司惠州市分公司的小灵通用户。2007年5月17日原告在惠州

10、市分公司办理小灵通停机保号及注销业务。惠州市分公司办理注销该机的业务后,对原告在被告处仍存有话费余额49.06元不予退还。原告请求判令被告:1、返还话费余额49.06元;2、赔偿原告误工费50元,打字复印费10元;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的话费余额被告愿意退还,并在一审庭审时当庭向原告退还了话费余额49.06元。原告的误工费和打字复印费没有证据证明,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广大律师事务所,13,(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下属机构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办理该机停机及注销业务后,原告缴付的费用亦应一并结算。现被告已经将话费余额退还给原告,双方因电信服

11、务合同关系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话费余额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至于原告提出在办理退费过程中造成经济损失所提交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在庭审时明确表示,小灵通销户时话费余额必须退还。因此,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下属分支机构惠州市分公司办理小灵通停机销户业务时,被上诉人负有对上诉人缴付的话费进行结算,并退还剩余款项的后合同义务。现被上诉人已在一审开庭时当庭将剩余话费退还给上诉人,上诉人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

12、,维持原判。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负担。,广大律师事务所,14,(三)法律分析 1、话费余额是否应当退还?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2、停机保号与销户的区别停机保号是暂时中止合同,用户除交纳停机保号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电信经营者暂时为用户保留号码,无需提供其他电信服务。销户是双方终止合同,应当退还用户剩余金额。,广大律师事务所,15,四、黄百能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1890),(一)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公司下属惠州市分公司的宽带用户,上网帐号为hz2685052。原告要求被告下属单位惠州市分公司提供宽带收费清单

13、,但惠州市分公司拒不提供。原告请求判令被告:1、提供hz2685052帐号ADSL收费清单;2、赔偿原告误工费50元,打字复印费10元;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此前没有向被告下属单位惠州市分公司要求提供hz2685052帐号ADSL收费清单,现原告诉请要求提供收费清单,被告表示同意并在庭审中当庭向原告交付了hz2685052帐号ADSL收费清单。原告的误工费和打字复印费没有证据证明,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广大律师事务所,16,(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在该服务合同关系中,原告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

14、情况的权利,对此被告应当根据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提供收费清单。在该案诉讼期间,被告当庭将收费清单交给原告,应视为被告已经履行了提供收费清单的义务。至于原告提出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造成经济损失,因没有证据证明,故对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及打字复印费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判决如下:驳回黄百能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原告黄百能负担。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依法成立有效。被上诉人应根据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上诉人的请求,及时免费地为上诉人提供ADSL宽带收费清单。现被上诉人已在一审庭审时当庭向上诉人提供收费清单,上诉人

15、要求被上诉人提交收费清单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广大律师事务所,17,(三)法律问题分析 电信服务经营者是否应当为消费者宽带上网ADSL提供收费清单?(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2)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四)应注意的问题1、应用户要求及时免费提供收费清单;2、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

16、用有异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当应用户的要求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用户查找原因。,广大律师事务所,18,五、黄百能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2141),(一)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02年2月,原告在被告下属单位惠州分公司入网号码07522377086。2007年4月初,原告在被告属下的惠州电信的营业厅索取该号从2005年5月至2007年4月的国内长途通信的收费清单和自2005年5月至2007年4月除国内长途通信之外的本地电话收费依据。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上述收费清单和收费依据。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提供上述收费清单和收费依据,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

17、明其在2007年4月要求惠州分公司提供上述收费清单和收费依据,现被告同意提供上述收费清单和收费依据,原告的诉请可立即得到满足,请法院予以驳回。,广大律师事务所,19,(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在该服务合同关系中,原告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对此被告应当根据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提供收费清单。在该案诉讼期间,被告当庭将收费清单交给原告,应视为被告已经履行了提供收费清单的义务,原告已达到其诉讼请求的目的,双方争议已解决,本院不再处理。关于本地电话收费依据的问题。根据一般理解,“收费依据”即指资费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

18、,被告已提供本地电话资费标准及资费手册,已完成提供收费依据的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获得履行,本院不再支持。判决:驳回原告黄百能的诉讼请求。,广大律师事务所,20,(三)法律问题分析1、电信服务经营者是否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国内长途通信的收费清单?(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2)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2、电信服务经营者是否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本地电话的收费清单?电信条例第四十条第二

19、款规定,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当应电信用户的要求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广大律师事务所,21,六、黄百能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2142),(一)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06年8月16日,原告和被告下属单位惠州分公司签订600元包800小时上网时间的电信宽带使用协议,宽带帐号为hz2685052。被告并未在协议中约定800小时上网时间的使用期限为一年,但却在合同履行中单方限定原告800小时上网时间的使用期限为一年。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合同(800小时的使用期限不受限制);2、赔偿原告打字复印费10元;

20、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宽带使用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计时宽带A”的价格是“600元包全年800小时”,被告要求原告800小时上网时间的使用期限为一年符合协议的约定,原告的打字复印费没有证据证明,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广大律师事务所,22,(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惠州电信宽带业务使用协议书的约定,原告参加的600元包800小时上网时间的宽带业务套餐并没有约定使用的期限,被告称协议约定原告属于预交费用的客户,其每月收取原告宽带业务使用费50元足以说明该宽带业务是有一年期限的辩解,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提供的电脑数据打印清单,原告从2006年8

21、月16日至2007年9月9日已上网超过800小时,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的约定履行600元包800小时上网时间的诉讼请求已获得履行,本院不再支持。至于被告在原告使用600元包800小时优惠套餐一年后另行收取原告的宽带业务使用费,因原告并未在本案要求被告退回,故本案不予处理。原告要求赔偿打字复印费1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黄百能的全部诉讼请求。,广大律师事务所,23,(三)法律问题分析600元包800小时上网时间是否应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在合同双方对格式合同有不同的理解时,应当如何对格式合同条款进行解释?(1)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惠州电信宽带业务使用协议书的约定,原告参加的600元包

22、800小时上网时间的宽带业务套餐并没有约定使用期限;(2)被告提出的资费数据库数据、2006年第三季度宽带优惠说明均属于被告自身内部的数据、规定,不能约束电信用户;被告辩称原告属于预交费用的客户,其每月收取原告宽带业务使用费50元足以说明该宽带业务是有一年期限的辩解,依据不足。(3)格式条款的解释。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广大律师事务所,24,(四)应注意的问题 格式合同的空白处,应填写完整、表达清晰,字迹工整,不应使人产生歧

23、义或意思模糊不清。,广大律师事务所,25,七、夏楚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1481),(一)案情简介2007年1月9日,原告到被告下属单位揭阳市分公司办理业务,被告要求原告签署一份“省电信揭阳市分公司业务登记单”,并要求同意该单背面的揭阳市分公司业务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否则不能为用户办理取消业务功能。原告认为协议有四个条款违反了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协议第5.5条“客户在欠费情况下,应补交欠费和相应的违约金后才能办理其他业务。”7.2条“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信公司可以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并收取暂停期间发生的费用:提供客户资料不真实或无效的;安装未取得入网许可或可

24、能影响网络安全或网络服务质量设备的;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改变电信业务使用性质的;未经电信公司同意,向第三方提供电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或营利目的);对于后付费业务,超过交费期限30日,经通知后仍未交费的;对于预付费业务,账户余额低于0.2元,或超过约定有效期的。”8.1条“由于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双方均不需承担违约责任。”(没有部分免除责任的约定)10.3条“电信公司可以采用电话、广播、短信、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报纸或互联网等方式进行业务公告及业务通知。”(没有规定时间和频率)原告请求法院:1、撤销协议第5.5条、第7.2条、第10.3条;2、确认协议第8.

25、1条为无效合同条款。,广大律师事务所,26,(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显失公平的认定),协议并不存在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内容,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上述服务协议,故原告要求撤销协议三个条款及确认一个条款无效的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夏楚辉的全部诉讼请求。,广大律师事务所,27,(三)法律问题分析1、无效合同条款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26、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可撤销合同条款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广大律师事务所,28,3、显失公平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包括两

27、个构成要件:一是主观要件,必须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二是客观要件,必须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四)应注意的问题1、全面理解并引用法律条款。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2、下列情况应及时进行公告和通知:(1)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用户使用的,应提前七十二小时通告所涉及的用户。影响用户的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或影响有特殊需求的用户使用时,应同时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报告。”,广大律师事务所,29,(2)电信业务经营者停止经营某种业务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所涉及用

28、户,并妥善做好用户善后工作。(3)对用户暂停或停止服务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户。,广大律师事务所,30,八、夏楚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1482),(一)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04年2月,原告在被告下属单位揭阳市电信分公司入网号码06633688000。2007年4月,原告在被告位于揭阳的营业厅索取该号自2005年4月至2007年3月的国内长途通信的收费清单和除国内长途通信之外的本地电话收费依据。被告拒绝了原告的要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提供号码06633688000自2005年4月至2007年3月的国内长途通信的收费清单;2、被告向原告提供自2005年4月至2007年3月除国内

29、长途通信之外的本地电话收费依据。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提出了要求提供收费清单和收费依据的请求,也无证据证明被告拒绝其要求。根据电信条例的规定,电信企业不需主动向用户提供上述材料。根据相关规定,被告只需保存最近5个月的计费数据,故只同意提供最近5个月的收费清单给原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广大律师事务所,31,(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由于计费数据是制作话费清单的依据,据此被告只保存最近5个月的计费数据并无不妥,对被告答辩称只能提供5个月的话费清单,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本地电话收费依据的问题,根据一般理

30、解,“收费依据”即指的是资费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被告已提供小灵通资费标准及资费手册,已完成提供收费依据的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获得履行,本院不再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夏楚辉的全部诉讼请求。,广大律师事务所,32,(三)法律问题分析1、电信服务经营者是否应当为用户提供国内长途通信的收费清单?(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2)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2、电信服务经营者是否应当为用户提

31、供本地电话的收费清单?电信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当应电信用户的要求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3、电信服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多长期限内的收费清单?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户要求查询通信费用时,在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提供查询方便,做好解释工作。在与用户发生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负责保存相关原始资料。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为5个月。,广大律师事务所,33,九、夏楚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1695),(一)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07年3月26日,原

32、告到被告下属单位揭东县分公司办理电话过户手续,将户名为洪少龙的电话号码(0663)3532668过户给原告,被告下属单位揭东县分公司收取原告10元的“过户费”。被告收取“过户费”没有经过物价局和省通信管理局备案。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双倍退还原告共2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下属单位揭东县分公司收取10元过户费是经过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批准的,不属于违反规定收费。“审批”与“备案”是两个不同的行政管理范畴。所谓“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审批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未经审批,一般不具备法律效

33、力。而“备案”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备案一般是对已经具备法律效力的行为进行行政管理服务,即使不备案该行为也生效,备案只是政府加强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广大律师事务所,34,(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下属单位揭东县分公司向原告收取10元钱过户费,是按照信息产业部的批复收取的,且没有超过收费幅度,没有违反收费规定,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告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夏楚辉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电信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

34、点在于被上诉人收取上诉人10元的过户费是否有合法依据。被上诉人主张其收取10的过户费是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下发的关于同意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调整和取消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的批复中第三条的规定。上诉人主张该批复已失效,却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并且“审批”与“备案”属于不同的行政管理范畴,上诉人以省通管局复函主张被上诉人收取过户费未经国家通信及物价部门备案,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大律师事务所,35,(三)法律问题分析1、电信业务经营者收取电信用户10元的电话过户费是否有合法依据?国家信息产业部2002年5月1日施行的关于同意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调整和取消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的批

35、复中第三条的规定,同意你公司下调以下电信资费标准:固定本地电话过户手续费,每次每号不得高于10元;考虑到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同,具体资费标准由你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公司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和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2、资费标准备案手续电信条例第25条第2款,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幅度,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制定并公布施行。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标准幅度内,自主确定资费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信产部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省通管局电信资费管理办法对备案亦有明确规定。(四)应注意的问题对现行资费标准进行排查,对未办理备案手续予以办理。,

36、广大律师事务所,36,十、夏楚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748),(一)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05年8月30日,原告到被告下属单位揭阳市分公司开办号码为3688000的小灵通电话。2007年1月被告错收原告短信费1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1元,赔偿1元,共计2元;2、被告不得代为第三方在原告(0663)3688000号码上扣费。被告辩称,对于被错收的1元短信费,被告下属单位揭阳市分公司已经根据“退一补一”的服务承诺,以向夏楚辉3688000账户存入2元预付金的方式向原告返还2元。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广大律师事务所,37,(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

37、为:原、被告双方合同关系成立有效。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以及原、被告双方并无约定退还话费的方式,因此被告以现金转为预付费的方式退还原告信息费并无不妥。原告要求退费的诉讼请求已经得以履行,现其再要求被告以现金退费没有依据。关于代扣费问题,因原告与第三方的业务目前尚未发生,对此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夏楚辉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成立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对电信公司错计多收了原告2007年1月份电信费用1元的事实没有争议,电信公司以现金转为预付费的方式将2元现金转入原告的小灵通账户,以此方式履行了其“

38、退一补一”的服务承诺。原告上诉请求电信公司退还1元现金,缺乏法律依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电信公司错计多收原告1元费用的行为是故意行为,因此不构成欺诈行为,不适用双倍赔偿。原告关于第三方扣费问题,不是一个“具体”的诉讼请求,原审不予处理,并无不当,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该项起诉,程序欠妥,本院予以补正(另行制作裁定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大律师事务所,38,(三)法律问题分析1、电信业务经营者以现金转为预付费的方式向电信用户退还错收的电信费用,是否合法?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39、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2、电信业务经营者是否有权代第三方向电信用户收取费用?合同法第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广大律师事务所,39,第二部

40、分 电信服务合同常见法律问题分析,广大律师事务所,40,一、电信服务合同的概念和性质,对于电信服务合同,我国合同法和其他的相关法律均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电信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之列,对于无名合同的适用,应该类推适用与其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概念:电信服务合同,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利用自行建设的电信设施和国家分配的电信资源,将通信线路出租于电信用户使用,并为电信用户提供通信服务,电信用户支付租金和服务报酬的合同。性质:电信服务合同是兼有租赁、服务、供用电等合同性质的一种混合合同。该观点是在全面比较电信服务合同和服务合同、租赁合同、供用电合同的相似和区别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依照这一观点,对于电信服务合

41、同的适用应依类推适用主义,将组成该混合合同的各部分,分别适用与其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广大律师事务所,41,二、无效的合同条款,合同法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

42、财产损失的。其中,第40条、第53条,合同强势一方容易犯这样的错误。,广大律师事务所,42,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条款,(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类型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类型: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广大律师事务所,43,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条款,(二)导致合同可

43、变更、可撤销的原因: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违背了其真实意思。(三)显失公平的合同民法通则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包括两个构成要件:一是主观要件,必须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二是客观要件,必须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广大律师事务所,44,四、关于何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双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适用双倍

44、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1)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3)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作出了意思表示。(4)欺诈行为造成了另一方的损失。,广大律师事务所,45,五、关于关联停机、拆机的合法性(不安抗辩权),(1)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

45、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广大律师事务所,46,六、预付款剩余款项应否退还?,(1)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2)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关于合同的履行,在合同约定不违法的前提下,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约定优先)。现实电信业务中,电信企业

46、经常推出一些电信服务的优惠套餐,套餐价格比普通价格优惠,但在套餐条件中一般都约定电信用户使用套餐业务必须满足一定的时间,由于用户的原因提前终止电信服务的,电信企业可以约定“提前终止相关电信服务的按普通价格进行电信资费的结算”;但如果约定“剩余话费不退”则是违背公平、等价原则的。,广大律师事务所,47,七、电信企业提供(长途、本地、上网)收费清单的义务?,1、电信服务经营者是否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国内长途通信的收费清单?(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2)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

47、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2、电信服务经营者是否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本地电话的收费依据?(1)电信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当应电信用户的要求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3、电信服务经营者是否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上网的收费清单?(1)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广大律师事务所,48,八、关于格式条款,

48、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

49、款。公平原则:公平的观念、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提请对方注意:提请注意的时间:在订立合同之前。提请注意的程度:应以社会正常人的认识水平为准。,广大律师事务所,49,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 1、常理解释原则 2、不利于条款提供者的解释原则 最终解释权问题 3、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原则,广大律师事务所,50,电信业务经营者所提供的几种常见的不公平格式条款1、迫使电信用户放弃自己权利的条款。电话卡余额过期作废的问题:电信用户通过购买电话卡的形式预先向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了一定时间的电信服务,在电话卡过期尚有余额的情况下,电信用户并未享受到与预付的电话费用所对等电信服务,此时,电信业务经营

50、者对电话卡余额的占有属于法律上所规定所不当得利。另,用户拆机后话费余额的退还问题。2、限制或剥夺用户寻求法律救济手段的条款。如在格式条款中约定,“客户充分认识到移动电话通信服务不可避免会受到网络覆盖、网络故障及移动通信系统优化、升级时的影响,并可能造成通信的中断。客户承诺和保证其不会因该类情况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否则权利没有保障。救济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的当然权利,以合同约定排除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条款是无效的。3、加重对方的义务和责任。如在移动电话用户入网协议中约定,“用户只要未办理正常停机手续,停开机期间月租费(包括附加功能费)仍然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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