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库存统计帐检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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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库存统计帐检查,一、概 述二、粮食统计基础知识三、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四、处罚,一、概 述粮食库存统计数据;粮食库存统计帐检查;粮食库存。,粮食库存统计数据:是正确分析粮食供求形势、研究制定粮食政策、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基础和前提。,粮食库存统计帐检查:就是通过检查与粮食库存有关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合同等资料,以及与粮食实物数量进行比对,核实统计报表中粮食库存数据的真实性,查找粮食库存帐实不符的原因。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核对统计报表,检查粮食库存数据是否存在错统、漏统或重复统计等问题;二是检查粮食业务统计处理的规范性,即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是否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有关

2、文件的规定,对各项粮食流通业务及时、准确地作了统计处理;三是检查粮食业务的真实性,即统计帐务处理所依据的各项粮食业务是否真正发生。,粮食库存:是指在一定时点、一定区域内的粮食实物数量。,二、粮食统计基础知识,粮食统计业务的主要术语:从生产者购入即收购,是指为了销售、加工或者作为饲料、工业原料等直接向种粮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油的数量。其中:购自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之外的粮油填在“省外收购”指标中。接受政府委托、按照最低收购价从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的粮食数量,填在“最低收购价收购”指标中。企业从农村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和粮食经纪人购进的粮食,企业收回的政策性借粮

3、,企业自产自销(或自用)的粮食,视同从生产者购进。“从生产者购进”指标,是从粮食经营的角度反映粮食生产出来后初次进入流通环节的数量,是计算粮食商品率的重要依据,也是检查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的重要依据。,受委托收购指除受政策委托以外的、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签订粮食委托收购合同、委托方已交付全部货款、受委托方直接从种粮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油的数量。由于这部分粮油的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委托方应及时进行统计,同时,受委托方也应在有关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受委托收购粮食的数量。如果当事双方没有签订粮食委托收购合同,或者委托方没有预付全部收购货款,所收购的粮食视同受委托方自主收购,由受委托方

4、统计。,从企业购进指购自除粮食生产者以外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或饲料、加工用粮企业用于转卖的粮油商品数量。其中: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外购进的粮油填在“省外购进”指标中。该指标反映已进入流通环节的粮食再次或多次流转的情况。,销售指企业通过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粮食的所有权,并获取相应经济收入的行为。凡销售成立的,无论粮食实物是否发生转移,销售货款是否回笼,在统计上都要及时做销售帐务处理。企业按照政府要求发放的政策性借粮,视同销售。按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如预收货款销售商品,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

5、项后向购买方发出商品,在发出商品时确认销售收入;订货销售商品的,在发出商品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分别在卖方开出提货单或发出代销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随之转移,如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又未根据正常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则不能确认为收入。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进、出口

6、粮食进口是指直接从国(境)外进口或委托外贸部门代理进口的粮油商品数量。粮食出口是指直接向国(境)外出口或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的粮食商品数量。进口粮食由粮食进口企业统计,出口粮食由粮食出口企业统计。其他粮食经营者从粮食进口企业购进的进口粮食,在“从企业购进”指标统计;向粮食出口企业提供出口粮源,在“销售”指标统计。,储备粮转入与转作储备粮储备粮转入是指根据计划文件将中央或地方储备粮直接转作商品粮,以及储备轮出后转作商品粮的数量。储备粮调入和调出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因储备粮管理需要,由有关部门或储备粮管理企业统一安排的储备调入和调出的数量。储备库存指标划入和划出指因储备粮管理需要由有关部门或储备粮管

7、理企业下达库存指标调整计划,在承储库点间发生的储备库存指标划入和划出数量。实际轮入和实际轮出指储备粮管理企业执行有关部门和单位下达的轮换计划,在一定时期内实际轮换入库的储备粮数量和实际轮出的储备粮数量。,轮空量、轮出时间和轮空期轮空量是指储备粮管理企业执行轮换计划过程中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储备粮数量。轮出时间指形成储备粮轮空量的月份。轮空期:中央储备粮轮换的轮空期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即从储备粮轮出的下月起,4个月内必须轮入,否则将为超轮空期。其他收入和支出指不属于统计报表中所列的各项具体粮油收支指标的收入和支出项目,如损失、损耗、溢余、加工折差等。受委托储存受委托储存是指企业除受委托存储中

8、央和地方储备及其他政策性粮油以外的,根据与他人签订的代储合同,代其他企业或个人储存的粮油数量。受委托储存的粮食所有权属于委托方,由委托方进行统计。受委托方应在有关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受委托储存的粮食数量。,三、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粮食库存统计帐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统计报表库存数据的正确性;粮食业务统计处理的规范性;粮食业务的真实性;储备粮轮换统计帐务检查。,(一)检查的内容,1、检查统计报表库存数据的正确性,一是逐期核对统计报表具体检查方法:对某一级汇总单位或企业进行库存检查时,应对被检查单位最近几期统计报表中库存数据逐期核对,核实当期期初库存数据与上期期末储存数据是否衔接。如果不能衔接,需

9、要进一步检查下一级统计单位是否发生了变化。,二是核对分地区(企业、库点)粮食库存汇总表具体检查方法:一是了解该汇总单位下面有哪些报表单位,在汇总表中参与汇总的单位有无遗漏或重复,各地区(企业、库点)最近几期粮食库存变化情况是否异常;二是核对统计报表中下级单位粮食库存的汇总数与库存合计数是否一致。,三是检查粮食收支平衡表各项目的平衡关系具体检查方法:检查粮食收支平衡表中原粮、贸易粮和各品种是否满足如下平衡关系:期初库存+本期收入-本期支出=期末库存。同时分别检查“本期收入”和“本期支出”是否等到于各自的次级指标合计数。,四是检查相关统计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具体检查方法:一是直接对同期的不同报表中粮

10、食期末库存指标进行检查,看粮食库存数量在相关报表中是否一致;二是对影响粮食库存的指标,如粮食购进和销售,用同样方法进行检查。,五是检查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2、检查粮食业务统计处理的规范性,一是检查中央及地方储备粮是否实行了专帐记载具体检查方法:被检查企业如果承储了储备粮,应提供相应的储备粮保管帐和储备粮轮换台帐,检查各项记载是否及时、真实、规范。,二是检查各项粮食业务统计处理的合规性粮食购进或销售帐务处理不及时;粮食损失损耗处理不及时;储备粮轮换中粮食的购销业务没有作统计处理;储备粮轮换没有按规定的时间操作;委托收购粮食没有作统计帐务处理;虚报、瞒报粮食

11、库存数量。,三是检查计算原粮或贸易粮时所采用的统计折率是否准确,3、检查粮食业务的真实性,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在从事粮食经营业务时通常会形成一些原始票据和凭证,这些票据和凭证是企业进行统计和会计帐务处理的依据。粮食统计检查时不仅要检查统计和会计报表、帐簿,还要进一步对这些原始票据和凭证进行检查,以核实各项粮食业务的真实性。一些企业担心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被发现,通常会伪造原始凭据,如假购销合同、代储合同、出(入)库单、收购码单等等。依据这些没有实际发生的粮食业务做统计帐务处理,必然会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并可以导致粮食库存数量不真实。因此,检查人员在查阅统计报表、企业实物保管帐(或经营台帐)和会

12、计帐的基础上,对可疑业务所涉及的原始票据和凭证进行抽查。,对企业从事政策性粮食业务,应对照有关政策要求,重点从关系到企业收益的有关环节检查。如:是否以虚购虚销方式套取收购费用补贴,虚报库存数量或迟报销售数量以套取保管费用补贴,等等。,对企业自营或委托代储粮食业务,重点从粮食购销合同、委托代储合同等入手,通过向合同双方当事人询问了解有关情况,核实合同内容的真实性。,4、储备粮轮换统计帐务检查,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检查一是检查储备粮轮换计划的分解下达情况,包括轮换计划关于品种、数量的分解是否符合上级部门的规定,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轮换要求是否明确;二是检查储备粮轮换台帐、实物保管帐及粮食出(入)库

13、原始凭证,核实企业储备粮轮换的品种、数量是否与轮换计划文件一致,轮换工作的起止时间是否与轮换计划文件的要求一致。三是检查储备粮轮换业务的统计处理是否正确、及时,是否存在虚报轮换进度等问题。,储备粮轮换期限的检查对采取先轮出后轮入的方式进行储备粮轮换的,应从企业开始执行轮换操作的当月起,逐月核对储备粮实际轮入和轮出数量,轮空数量(即已轮出但尚未轮入的储备粮数量)和轮空期,直至轮换计划完成时点(或检查时点),核实是否存在超轮空期现象。轮空期应以储备粮实际承储企业为单位,根据轮换文件下达的批次和品种,从开始轮出月份的下个月起按月份分别计算。例如:某企业的年度轮换计划是小麦5000吨,该企业3月份轮出

14、2000吨、4月份轮出1800吨、5月份轮了1200吨。那么,按照4个月轮空期的规定,该企业必须在7月底前轮入2000吨,8月底前轮入1800吨,9月底前轮入1200吨,否则将视为超期轮空。,(二)检查的方法,实施统计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1、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2、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4、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三)检查的程序,实施统计监

15、督检查,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检查人员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四、处罚,通过对以上几方面的检查,可以了解一个企业是否认真贯彻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粮食统计行为是否规范。对于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粮食经营台帐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初次发生

16、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在一年内再次发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能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某县粮食购销公司是该县粮食收购主渠道企业,2005年粮食收购量占全县30%,由于其收购量大,工作成绩突出,县粮食局曾于当年授予其先进集体称号,并给予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定物质奖励。2006年3月该县粮食局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普查,县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检查时发现公司帐实严惩不符。经进一步查实,发现该公司上年因遇到资金困难,无法完成县粮

17、食局下达的粮食收购指导数量,公司负责人遂授意统计人员编造虚假数据,夸大粮食收购数量,造成超额完成粮食收购指导数量的假象。县粮食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当场制作了调查笔录、现场检查记录,公司负责人和统计人员承认以上事实并予以签字认可。县粮食局执法人员根据检查结果制作了监督检查报告书,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及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及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第三十一第第四款的规定,作出予以警告并处8000元罚款的处理决定。,该题分析的焦点是处罚的幅度是否适当,案件评析涉及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

18、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得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第三十一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在统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根据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1、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通过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等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来晋升了职

19、务的,由做出有关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3、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未按本制度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初次发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在一年内再次发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理品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该案属违反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案件,执法人员对其违规行为的性质认识是统一的,主要分歧在于怎样处罚和处罚幅度

20、。第一,认为处罚偏重;第二,认为处罚较轻。,本案中,该县粮食局是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根据本案的违规性质,对于具体处罚数额,可在处罚幅度确定以后,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加以确定,如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比如企业主动承认错误,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等,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如果企业拒不承认错误,且任凭违法活动发展下去,并由此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则应从重处罚。,在本案中,还应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对本案中涉嫌违规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取消其2

21、005年度的先进集体称号,收回其骗取的物质奖励。,2006年2月22日,某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查出该县粮食个体工商户杨某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查明:2005年3月18日,县粮食局向当地粮食经营者统一发放了“粮食经营者粮食统计台帐簿”,本案当事人杨某从2005年4月至2006年2月,一直未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此前,粮食行政执法人员产责令杨某改正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的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而杨某未引起重视。执法人员认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2006年3月16日对当事人杨

22、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杨某的违规行为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对此,当事人杨某不服并在陈述中申辩:自己有一个专门的记事本,每次收购粮食的时间和数量都逐笔作了登记,每月按时向县粮食局报送了粮食统计报表,不应受到处罚。县粮食局对此未予采纳。争议焦点粮食经营台帐的建立形式能否多样化,记事本可否替代经营台帐。,案件分析:涉及法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该案属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帐的案例。部分粮食个

23、体工商户有按照自我习惯进行记帐的习惯,通常随身带一个记事本,对粮食收购的时间、地点、品质、数量和金额等内容随时进行记录,俗称“流水帐”。这样的记事本可否代替粮食经营台帐,有了记事本是否算建立了粮食经营台帐?这要依具体情况而定!,粮食经营台帐是全面反映粮食经营者粮油商品流通情况的基础帐目,它不仅要满足粮食业务、会计核算的需要,而且要满足粮食行政管理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需要,通常统一制定粮食经营台帐格式,台帐内容按照粮油性质、品种、地区、来源、对象、单位、流向等项目建立,以达到格式统一、指标齐全、口径一致、登记完整、数字准确、查询方便的目的。如果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尚未向当地粮食经营者发放统一格式

24、和粮食经营帐,且粮食经营者的“流水帐”登记的粮食经营要素齐全,内容真实完整,且按规定期限保存,则粮食经营者的“流水帐”可以视为粮食经营台帐使用。如果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当地粮食经营者发放了统一的格式台帐,则粮食经营者就应按统一的格式台帐要求进行记录并按规定期限保存。,本案中,当事人承认出2005年3月18日从该县粮食局领取“粮食经营者粮食统计台帐薄”后未予建帐的事实,并搜集有杨某一直未使用的空白统计台帐薄1本,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办安全程序合法,处罚依据正确。,2006年4月,某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专项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粮食个体工商户未建立经营台帐,也没有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报

25、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及有关情况。经调查,该个体工商户以收购小麦、玉米、稻谷为主,且其收购行为具有季节性。在2006年4月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时,该个体工商户未按要求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拓及有关情况。当年5月22日,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例行检查时发现了这一情况,同时还发一其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检查人员当即对其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告知其应按规定履行义务。但截止6月28日,经核查,该个体工商户仍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也一直未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及有关情况的义务。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流

26、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该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的罚款。,争议焦点: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及有关情况,案件评析:第一,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报送统计报表的范围。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第三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和养殖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资料。,第二,个体工商户是否应承担与粮食统计工作相关的义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顾、;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

27、,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这里对粮食经营者规定了3项义务:一是建立粮食经营台帐;二是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三是报关有关情况。,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第二十条规定:各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通过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等方法,全面掌握社会粮食的供给、消费和库存等情况,扩大统计住处源和服务面。,综上所述,目前,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相应粮食企业应该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情况,如有违反,可以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予以处罚。个体工商户也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并有义务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如有违反,可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予以处罚。,本案中,检查人员发现违规行为后,主动向当事人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在拒不改正的情况下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其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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