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征收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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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楚雄州财政局 王勇,主要内容,基本概念 土地出让收入征管矿业权价款征管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一部份 基本概念一、几个基本概念的区别和联系二、非税收入征管模式简介三、非税收入征管的一些基本概念,一、几个基本概念的区别和联系,(一)预算外收入与非税收入(二)非税收入票据、发票、税票,(一)预算外收入与非税收入,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一)预算外收入与非税收入,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

2、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一)预算外收入与非税收入,区别:属于不同的范畴。按财政部门对资金的管理方式不同,分为预算内、预算外。按政府收入的来源不同,分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按照收费管理的特征划分为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联系:存在着内在联系。非税收入由预算外资金演变而来。收费基金是其中的收入类别。在资金内涵上相互交叉。,(二)国有资产收益、捐赠收入、经营服务收入,区别:国有资产收益是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是主张财产权利获得的收益。捐赠收入是建立在自愿、不付出对等代价的基础上得到的收

3、入,凭借了政府信用。经营服务收入是建立在自愿有偿、等价交换的基础上取得的市场收入。联系:国有资产收益有时通过经营服务收入的形式来实现。,(三)非税收入票据、发票、税票,非税收入票据是收(缴)款凭证。发票是商事凭证。税票是完税凭证。,二、非税收入征管模式简介,单位开票、银行代收模式我州非税收入征管模式目前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集中收费方式,(一)单位开票、银行代收模式,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利弊:,便利缴款人交费降低征收成本提高收费透明度资金与票据紧密结合但功能上存在局限性,(二)我州征管模式之一银行开票收款模式,由执收单位填制“缴款通知单”,缴款人持通知单到银行代收点缴款,代收点收款后,

4、开具收据,缴款人持收据联和通知单回执联到执收单位办理有关手续。代收点收缴的款项按期逐级上划财政。,(三)我州征管模式之二,由执收单位填制“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缴款人持到银行代收点缴款后持收据联和通知单回执联到执收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由执收单位填制“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给缴款人,收取现金后按规定时限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代收点缴款。,(四)实际操作中存在集中收费模式,集中在一个场所收费,或是把向同一收费对象收取的各种税费并在一起,按测算的综合征收率(定额数)征收后,再按税、费种进行分配(或者分流)。形式多样:收费大厅、集中窗口(政务中心)收费、税费统征、一票制收费、一站式收费。,三、非税收

5、入征管的基本概念,征收主体征收方式,缓减免审批待结算收入确认、返还非税收入退付非税收入年度预算,(一)关于非税收入征收主体,法定执收单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或收取部门、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或者收取。,(二)关于非税收入征收方式,直接征收委托征收,委托征收,定义:执收单位在不具备征收条件或为了降低征收成本、方便征收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委托其他有关单位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禁止性规定:不得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6、;受委托单位不得转委托。,(三)关于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缓减免审批原则缓减免的情形缓减免审批权限缓减免审批程序,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原则:分级管理的原则。属于哪一级的收 入就由哪一级审批。,缓减免的情形:法定 特殊情况,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权限,法定的由执收单位执行;特殊情况的,由执收单位提出意见,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政府授权财政部门审批),备案:法定的报批:特殊情况,(四)关于待结算收入确认、返还,待结算收入转非税收入待结算收入返还,(五)关于非税收入退付,经依法确认为误征、多征的非税入,由本级财政部门直接退还缴款人。退付情形退付程序,(六)关于非税收入年度预算,执收

7、单位必须按规定编报非税收入预算,经财政部门核定后编入部门预算。,第二部份 土地出让收入征管土地管理相关政策基本概念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模式土地出让收入征管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管理,一、土地管理相关政策,(一)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二)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三)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四)国家可以依法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五)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所有制问题: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二)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国

8、有土地租赁(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1)协议(2)招标、拍卖、挂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

9、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三)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四)可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五)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公共利益需要旧城区改建使用期限届满单位撤消、迁移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第一、二种情形,

10、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二、基本概念,(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的分类,(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概念: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1)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2)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3)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4)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5)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6)其他和国有

11、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范围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经营房屋土地收益;依法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分类,1、土地出让总价款2、补缴的土地价款3、划拨土地收入4、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三、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模式,1、征管模式 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 2、收缴程序 收缴分离,四、土地出让收入征管相关规定,1、关于征收主体 2、关于征收标准 3、关于缓减免审批,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管理,定金、保证金、预付款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需要注意的几个问

12、题,(一)定金、保证金、预付款管理,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抵作土地价款,(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管理,1、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云财综2007151号),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本级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2、规定要提取的几项基金,a、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的纯收益中,按515%的比例计提。州本级是按5%计提。,b、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省级:按本级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9%计提上缴省级国库。本级:按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

13、纯收益的21%计提,专项用于本级的农业土地开发项目。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土地出让面积规定各地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城镇等别),c、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按土地出让纯收益的10%计提。,d、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26号)规定,“各地在土地出让时,由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的资金用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足和待遇调整”。,(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土地成交价款与相关税款: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款应按有关规定及对应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入地方国库,

14、不能与土地成交价款混库。,2、土地成交价款与相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a.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为征收土地,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开展土地出让已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纳入土地出让底价,不得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单独收取。b.土地受让人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单独收取。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登记费等。c.市县国土部门为出让而向中介机构支付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纳入土地出让底价,不得土地成交价款之外单独收取。如土地评估费、交易服务费、公告费等。,五、矿业权价款征管,(一)基本概念(二)矿业权价款征管模式(三)矿业权价款征管相关规定,(一)基本概念,1、

15、探矿权价款 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2、采矿权价款 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二)矿业权价款征管模式,财政部门负责征管工作,国土部门依审批发证权限负责具体执收。价款纳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专项收入”管理,(三)矿业权价款征管相关规定,1、关于征收主体 2、关于征收标准 3、关于缓减免审批,1、关于矿业权价款征收主体,征收主体: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征收权限:分级征收。征收方式:除直接征收外,还可委托征收。,2、关于矿业权价款征收标准,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以最终成交价为准;以批准申请方式或协议

16、出让的,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3、关于矿业权价款缓减免审批,无明确减免条款,但经批准可以分期缴纳或折股。对已出让的矿业权,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审批登记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分期缴纳或折股。凡未有偿处置矿业权的国有矿山企业:如改制成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经省级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应缴价款部分或全部折股。既不破产也不改制的,经经审批登记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分期缴纳。,第四部份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一、总则二、申请和审批三、征收和缴库四、预决算管理五、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一、总则,1、概念: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

17、、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和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2、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3、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4、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二、申请和审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政府性基金,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变相设立政府性基金。,三

18、、征收和缴库,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征收政府性基金,应当按规定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各级财政部门可以自行征收政府性基金,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征政府性基金。,四、预决算管理,“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a.政府性基金支出根据政府性基金收入情况安排,自求平衡。b.不得编制赤字预算。c.各项政府性基金按照规定用途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五、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加强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及相关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19、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自学接受社会监督。,第五部份 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四章 票据管理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国民收入分配秩序,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保护缴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立法目的:制定本条例的根本目的就是为规范我省非税收入管理提供法律保障。立法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20、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调整对象包括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四个方面。征收管理是首要环节,资金管理是核心所在,以票管收是重要手段,人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是有力保障。,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包括:(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二)专项收入;(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四)罚没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21、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七)其他非税收入。前款规定的收入属于应当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非税收入征收主体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以及法定执收单位。法定执收单位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一)行政机关;(二)其他国家机关;(三)事业单位;(四)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非税收入种类(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二)专项收入;(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四)罚没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七)其他非税收入。,非税收入资金属性 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是一种财政性资金,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

22、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本条明确规定,非税收入属于财政收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九条规定“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中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依法制定非税收入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非税收入的管理和监督。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七条 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应当

2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定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设定和审批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第八条 非税收入应当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得超范围、标准征收。缴款人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本条例所称的缴款人,是指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第九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

24、府的决定,向缴款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非税收入的下列单位为执收单位:(一)行政机关;(二)其他国家机关;(三)事业单位;(四)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第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公告非税收入的征收项目、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和举报电话;(二)及时足额征收和上缴非税收入;(三)办理相关退付手续;(四)按照规定编制、报送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草案;(五)报送非税收入征收的基础信息等情况;(六)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账证、报表、票据等资料。,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

25、征收非税收入,并对受委托单位的执收行为进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征收非税收入,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非税收入征收主体主要是指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法定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的征收分为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两种方式。,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采用直接缴库或者集中汇缴的方式缴纳。具体方式由财政部门按照方便缴款、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确定。,直接缴款是指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时,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义务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付款人开户银行或代理银行及营业网点将应缴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在款项到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后,凭据办理相关业务。,集中汇缴

26、是指执收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直接收取款项后,由执收单位按日汇总并填制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进入汇缴结算账户的非税收入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解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收缴分离制度。依法当场征收或者经财政部门批准需要当场征收的,执收单位、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财政部门规定的银行账户。,非税收入收缴分离制度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将非税收入的执收与

27、缴款相分离的制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单位开票、银行代收”。,第十五条 依法征收的待结算非税收入,由缴款人将款项缴入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进行清算。,第十六条 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减缴、免缴、缓缴非税收入书面申请的,经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审核后,报财政及相关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办理。,非税收入的减免范围:一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免征、缓征的;二是法律、法规、规章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征、免征、缓征的。非税收入的减免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属于哪一级的收入就由哪一级审批减免。不得越级减免属于上级或下级的非税收入。,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付:(一)擅自

28、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多征的;(二)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三)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项。缴款人要求退付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发现需要向缴款人退付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接到退付申请后,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同意退付的,财政部门、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退付;涉及上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十八条未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

29、部门批准,上级执收单位不得集中下级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不得将非税收入上缴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上级机关不得违反规定要求下级执收单位多征、少征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不得以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等方式处置非税收入款项;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不得将所收非税收入存入财政部门规定外的银行账户。,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财政、代理银行和执收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为缴款人提供便利,提高征缴效率。,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30、府应当在地方财政预算中编制非税收入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应当统筹安排。有法定专项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发生的成本性支出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并及时拨付。,规范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最终目标,就是实现财政收支的“全口径预算管理”。,第二十二条涉及省与州(市)、县(市、区)政府间的非税收入分享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征求相关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按照分级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分享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政府间分享的非税收入,应当通过财政部门办理。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的资

31、金管理,推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四章票据管理,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1995年7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主要区别:管理范围不同 管理权限不同 管理职责不同 管理方式不同,概念: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收缴非税收入、进行财务往来或者从事其他收费等活动时开具的财务凭证。,财政票据的种类,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非税收入票据: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罚没票据、捐赠票据、公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专用收据。

32、其他财政票据: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医疗票据、往来款项结算票据、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住房维修基金收据。,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工作。非税收入票据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受委托印制非税收入票据的企业,不得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非税收入票据实行“统一印制,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全省财政票据印制、核发、核销、信息系统建设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票据的领购、核发、核销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 执收单位按照非税收入预算级次或者财务隶

33、属关系,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领购非税收入票据。,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验旧领新”领购制度。,第二十六条 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票据。不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采取网络、手机等方式缴纳非税收入的,由执收单位根据缴款人缴款时生成的相关电子凭据开具非税收入票据。,同一本财政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第二十七条 需要销毁的非税收入票据,由主管部门或者执收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后,按照规定销毁。,财政票据使用后,保存期限为5年,第二十八条 执收单位应当遵守非税收入票据领购、保管、使用、核销等制度,保证票据的安全和合法使用。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

34、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声明作废,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制度 非税收入票据保管制度 票据缴销和审核制度,往来款项结算票据在使用时的具体规定:(一)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情形(二)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情形(三)其他情形,(一)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情形,(1)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2)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3)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4)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二)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情形,(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2)法律法规和国务

35、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三)其他情形,(1)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2)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再向下级单位转拨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

36、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3)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4)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5)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印制非税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违反规定代开非税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非税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非税收入票据

37、监(印)制章;(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非税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的财政预决算报告,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处理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保障资金安全。,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工作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并接受上级行政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8、标准等情况的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使用和资金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非税收入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第三十四条非税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非税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审计、监察、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事项,按照职责查清事实并依法处理,同时为举报人保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财政、审计、监察、价格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执收

39、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一)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的;(二)违反权限或者程序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的;(三)违反规定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有隐匿、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所收款项等行为,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财政部门规定外的银行账户的;(四)违反规定当场收取现金的;(五)未按规定分享非税收入的;(六)滞留、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非税收入资金的;(七)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者变相上缴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八)违反规定退付非税收入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第三十七条违反

40、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三十八条缴款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非税收入的,由执收单位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可以按日加收欠缴款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非税收入代理银行违反规定,占用非税收入资金或者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取消其代理资格,五年内不得再代理。非税收入代理银行违反规定延解、占压非税收入资金的,由财政部门处延解、占压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41、罚款。,第四十条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征收非税收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小 结,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实施时间是2011年7月1日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时间是2011年1月1日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是2011年3月1日财政票据使用后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515%的比例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上缴省级的按本级土地出

42、让平均纯收益的9%计提:本级的按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21%计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0%计提。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不低于5%计提。,非税收入的概念: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非税收入的种类:(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二)专项收入(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四)罚没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七)其他非税收入,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以及法定执收单位非税

43、收入的法定执收单位具体包括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非税收入的征收方式有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非税收入的缴款方式有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矿业权价款的征收权限为分级征收矿业权价款纳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专项收入管理。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财政票据的印制权限在省级财政部门同一本财政票据不可以跨年度使用,按照相关规定,发生哪些往来款项结算行为时,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1)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2)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3)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4)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The End谢 谢 各 位,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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