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处理实务实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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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先广 律师,360全面工伤事故处理实务实,石先广律师简介,劳达集团高级合伙人,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常年担任博世(中国)、嘉吉(中国)、佐敦涂料(中国)、派克汉尼汾(中国)、安宝示展览展示(上海)、科美机械(杭州)、光明乳业、上汽乘用车、星光农机等世界500强以及知名国企、外企、民企的综合性或劳动法专项法律顾问。已在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中国铁道出版社等知名出版机构出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与操作实务、企业用工法律指引与操作全案、劳动合同法下的员工关系管理、企业用工误区及风险防范、员工在职管理日记等企业用工管理类专著近20本;编著上海、江苏、浙江、新

2、疆等地的企业用工法律指引、典型案例与实务精要内部出版物近10套 在上海、北京、南京、杭州、深圳、广州、青岛、济南、成都、沈阳、南昌、乌鲁木齐、长春、长沙、武汉等全国40多个城市讲授企业用工管理系列课程近600场。主持、参与企业裁员、并购人员整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整合、人力成本筹划、重大疑难劳动争议处理等重大咨询项目近百起。,课程内容,工伤与工伤保险工伤认定与实务分析特殊人员的伤害处理 工伤处理三大环节工伤待遇的计发实务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有效分散工伤风险的途径,一、工伤与工伤保险,工伤相关概念职业病相关概念涉及职业病的特殊义务工伤保险的特点HR学习工伤政策的意义,1、工伤的概念,工伤,是

3、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可以分为显性工伤和隐性工伤。显性工伤,即在职业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工作中工作环境恶劣、条件不良、任务过重或突发性事故导致的对劳动者身体的伤害。隐性工伤,即因职业特有的工作环境危害造成的职业病。,2、职业病相关概念,职业危害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1957年,我国确定了14种职业病1963年,我国确定了15种职业病1987年,我国确定了9大类99种职业病2002年,我国确定了10大类115种职业病,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是职业病吗?,入职或换岗到职业病岗位的职业危害告知义务上岗前的职业病健康体检义务在职期

4、间的职业病健康体检义务离职时的职业病健康体检义务职业禁忌者的调岗位义务疑似职业病以及职业病人的解雇保护义务离职或退休后的前员工患职业病的保障义务,3、涉及职业病的特殊义务,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第34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

5、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第36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

6、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第45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

7、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人保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八、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

8、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前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九、按照本意见第八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新疆关于退休后鉴定为职业病的处理口径,第30条 职工退休后诊断为职业病,退休期间未从事过职业活动,也未接触过职业危害因素

9、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身份、原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进行核实,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退休职工原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金;原所在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所在单位支付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4、工伤保险的特点,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第2、第3条,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事后用人单位偿还,若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社会保险法第41条,13,

10、5、HR学习工伤政策的意义,工伤发生的普遍性,做HR的基本都要碰到。工伤矛盾的激烈性,劳动争议中首屈一指。工伤责任的巨大性,单位风险与成本剧增。工伤政策的精细性,稍有差错即满盘皆输。,二、工伤定性与实务分析,工伤定性的四个关键七类属于工伤的情形三类视同工伤的情形三类工伤排除的情形,15,工伤认定的四个关键点,1、一个关系,2、三工因素,3.无过错原则,4.举证责任倒置,1、工伤定性的四个关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

11、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认定为工伤,2、七类属于工伤的情形,新疆的特殊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第13条 工伤职工认为工伤或者职业病直接导致其他疾病发生的,自医疗诊断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州、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4:工伤新规工伤认定标准放宽,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

12、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2014:工伤新规因工外出的认定,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

13、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2014:工伤新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更加宽泛,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

14、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上下班工伤认定的规则,一、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二、该条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三、“

15、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3、三类视同工伤的情形,六、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

16、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人保部新规(2013),4、三类排除工伤的情形,三、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四、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人保部新规(2013),2014:工伤新规相关责任的认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

17、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三、特殊人员的伤害处理,实习人员退休人员兼职人员 借调人员 派遣人员外派出境人员非全日制人员个人承包招用人员挂靠用工的人员,1、实习、退休返聘员工的“工伤”处理,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

18、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原劳动部意见,最高法院劳动正义司法解释三,第7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工伤与人身损害的区别,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

19、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1条,2、兼职人员的工伤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实施若干规定第9条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借入单位,借出单位,劳动者,经济关系,提供劳动,劳动关系,3、借调员工的伤害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4、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伤处理,派遣机构,用工单位,派遣合同,劳动合同,派遣 员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

21、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5、外派出境人员的工伤处理,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派遣职工出境工作,不能参加前往国家或地区当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继续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凡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费用,由派遣单位承担。,关于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6、非全日制人员的工伤处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

22、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32,个人承包,发包方,劳动者遭遇伤害,经济关系,招用,连带责任,7、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工伤处理,劳动合同法第94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33,个人

23、挂靠,被挂靠企业,劳动者遭遇伤害,经济关系,招用,8、挂靠用工中的工伤处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追偿,2014:工伤新规特殊用工下的工伤责任承担划分,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

24、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四、工伤处理的三大环节,确定伤害性质行政确认行为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伤害程度医学鉴定行为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赔付数额行政给付行为区县社会保险中心或用人单位支付,伤害事故发生或鉴定为职业病,发生事故的用

25、人单位提出,职工、亲属、工会代表提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受 理,认 定,书面通知申请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1年内,60日内简易的日,1、工伤认定的流程,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到当地卫生部门申请检查,怀疑有职业病,按非因工患病处理,诊断不是职业病,30日内,在新疆,经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2014:工伤新规工伤认定时间延长,第7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

26、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2、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四、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凡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随之终结,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对其做复查鉴定。五、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关于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3、工伤争议处理流程,五、工伤待遇的计发实务

27、,工伤待遇项目与支付渠道概览医疗及康复待遇14级工伤待遇56级工伤待遇710级工伤待遇工亡待遇工伤待遇中的疑难问题,1、工伤待遇项目与支付渠道,2、医疗及康复待遇,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按标准支付自治区实施办法第22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住院治疗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派员护理或者按月发给本人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护理费,住院治疗期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护理费。停工留薪期的特殊保护 解雇

28、受保护自治区实施办法第22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本人自愿提出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的期限 在新疆,按停工留薪期目录执行,停工留薪期工资与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延长及期满的处理,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向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29、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自治区、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接到用人单位要求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的实际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不低于病假工资待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3、工伤保险待遇:14级,4、工伤保

30、险待遇:56级,5、工伤保险待遇:710级,6、工伤保险待遇:工亡,7、工伤待遇计发中的疑难问题,工伤医疗费用或辅助器具费用超过法定标准部分有哪方承担?工伤职工本人缴费基数低于本人实际工资,差额部分单位有补差义务吗?510级工伤职工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还需要支付“两金”?同一个人在同一单位多次受工伤的赔付问题?第三人导致工伤的,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之间的关系?工伤私了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工伤医疗待遇的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

31、,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标的部分由谁来承担?,51,按低基缴纳社保的工伤赔付差额风险,低基缴纳的风险:采用社会保险的缴费下限进行操作,这种操作在发生工伤理赔时会显现其中的风险,工伤理赔时有三个项目与缴费工资挂钩:,工伤保险基金对这三个项目是按照员工缴费基数进行理赔,缴费基数低于员工实际工资的,可能导致员工索赔差额。,七、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十二、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

32、病、因工死亡前12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受伤前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不能确定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关于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10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4级的伤残津贴 工亡或失踪的供养亲属抚恤金,5-10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给付情形,第36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37条

3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严重违纪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需支付“两金”吗?,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赔付,十、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13年4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院:“统一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

34、案件裁判标准”问题的答复(2011.1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中规定,均认可了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受害人可获得双份赔偿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6)行他字第12号答复,是对这一原则的重申。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此问题的解释出台以后,社保部门的同志和一些学者持有不同意见,他们认为应当采取补充补偿模式。为解决此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起草社会保险法过程中,曾就此问题组织了论证会。社保部门和部分学者的意见是,此类问题的赔偿应当为补充模式也有不少学者主张,因第三人侵害工伤可以得到双份赔偿一些律师还提出,受到

35、工伤的职工打民事官司要花费很大的人力和金钱成本。如果把打官司的成本除去,受到工伤的职工即使打赢官司,扣除成本后所多获得的利益是非常有限的。也有人认为,补充模式有一定道理,如果非要实行补充模式,就应当先行工伤补偿,而后保险机构代为被侵害职工打官司,民事赔偿完全到位后,从中扣除社保机构已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于各方观点分歧较大,都有一定的道理,立法机关在社会保险法和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均未明确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起草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进一步论证,力争解决这一问题。,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竞合的处理,第8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

36、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2014;工伤新规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竞合,56,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项

37、目对照列表,未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形下达成的私了协议?认定工伤但未鉴定的情形下达成的私了协议?认定工伤且鉴定的情形下达成的私了协议?,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第10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六、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1-10级,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

38、解除的处理,劳动关系终止的处理,14级,退出岗位,劳动关系保留至退休。56级,劳动关系保留,单位安排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每月支付伤残津贴。,1-10级,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710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即可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保留劳动关系。,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有效分散工伤风险的途径,关注安全,加强教育,及时参加工伤保险,把好员工入职审查关,积极向第三方追偿,有效利用合适的商业保险,调整用工模式转移风险,风险人员重点防范,讲究处理策略消化风险,1、关注安全,加强教育,

39、2、及时参加工伤保险,空窗期,员工入职时间与当地社保经办部门的受理社保增员手续禁止日期不匹配的,新进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由于尚未缴纳工伤保险而容易形成一个工伤保险基金受理之外的“空窗期”,如何处理工伤的“空窗期”风险?,二、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为新招人员或调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当月无法办理参保手续的,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调入人员报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劳动合同或调动手续,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新增人员备案手续,并于次月缴费时补缴当月的工伤保险费。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新增人员备案手续和补缴工伤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或调入之日起至次月缴费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

40、支付。关于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补救措施,3、把好员工入职审查关,身份信息假身份证入职,工伤保险基金拒绝理赔参保信息原单位社保继续缴纳,新单位发生工伤无法理赔工作信息原单位从事职业危害岗位的,入职前要做职 业病健康检查,4、风险人员重点防范,违章作业的“大胆人”冒险蛮干的“危险人”冒失猛撞的“勇敢人”盲目听从的“糊涂人”吊儿郎当的“马虎人”盲目侥幸的“麻痹人”满不在乎的“粗心人”投机取巧的“大能人”,凑凑合合的“懒惰人”急于求成的“草率人”心神不定的“好奇人”手忙脚乱的“急性人”固执己见的“怪癖人”身体欠佳的“疲惫人”变换工种的“换行人”初出茅庐的“年轻人”,5、有效利用

41、合适的商业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团体意外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能够分散企业风险的商业保险是哪些?,工伤补充险,6、调整用工转移工伤风险,企业用工形式,直接用工,间接用工,劳动用工,个人承包,民事用工,劳务派遣,业务外包,劳务雇佣,承揽,7、积极向第三方追偿,引导员工向肇事方索赔帮助员工向第三方索赔赔付后向第三方追偿,8、讲究处理策略消化风险,态度积极尽力救治进退有度调解处理,工伤员工管理主要是情绪管理,非依法管理工伤员工的赔付视企业性质来定 中小企业依法赔付(法规是最高价)国企、外企、知名企业依情赔付(法规仅是起步价),小结:工伤风险防范,工伤风险预防,防政府无赖,防伤害,防刁民,活动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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