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草原禁火令(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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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草原禁火令(送审稿)为切实抓好全省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一、禁火时段本禁火令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为全省森林草原禁火期。二、禁火区域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草原及其周边不少于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禁火区域。三、禁火内容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草原。(二)严禁焚烧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它农事用火行为。(三)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

2、、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四)严禁在林区和草原吸烟、点火照明、取暖、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五)严禁烧蜂窝、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六)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四、禁火区特殊用火规定(一)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经审批同意,且采取必要防火措施。(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审批同意后,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五、法律后果对违反本禁火令的,将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六、其他(一)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林业、应急和公安部门按照三定职责落实责任,护林员按照责任区域落实巡护责任。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必须认真落实各项禁火措施。电力、通讯、燃气等行业,以及易燃易爆品仓库、寺庙、农家乐等重要风险点,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二)进入林区和草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检查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并严格执行扫防火码入林规定。(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时,要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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