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智能网联汽车全域开放商业化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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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深圳市宝安区智能网联汽车全域开放商业化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业化试点申请第一节申请条件第二节申请流程及其他要求第三章商业化试点管理第一节安全管理第二节信息上报及处置第四章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顺应智能网联汽车行业发展趋势,积极探索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运营试点,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落地,推动宝安区打造千亿级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集聚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借鉴学习其他地区先进做法经验,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商业化试点是指以商业运营探索为目的开展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货和专项作

2、业等多种形式的收费服务试点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场景:(一)载人商业化试点项目是指以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为载体,在路面开展的巡游出租车、网约车、公交车等客运活动。(二)载物商业化试点项目是指以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为载体,在路面开展的普通道路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除外)活动,载物车辆包括小型货车、牵引车和重型货车等。(三)专项作业商业化试点项目是指以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为载体,在路面开展的环卫、安防及其他作业活动。第三条【部门职责】由宝安区智能网联汽车全域开放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区联席工作小组),统筹推进宝安区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试点申请、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及舆情处置等相关工作,具体分工

3、如下:(一)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负责:1.总体统筹和协调;2.组织召开联席工作会议;3.代表区联席工作小组,受理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试点申请,颁发商业化试点通知书。(二)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负责:1.配套设置开放路段及区域的标志、标线及其他必要设施;2.定期巡查、维护开放路段基础设施;3.开展宝安区道路交通环境复杂性和安全性评估工作;4.定期向社会公示商业化试点的时间、路段及区域等信息。(三)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L协助宝安区智能网联汽车企业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产品准入;2.提供其他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相关的指导及支持。(四)宝安交警大队负责:L对商业化试点过程中的车辆和驾驶人

4、进行监管,并定期公布商业化试点安全注意事项;2.协助申请主体取得行驶车号牌;3.处理商业化试点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第四条【专业机构】区联席工作小组委托专业机构负责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试点的日常事务,包括对商业化试点主体向区联席工作小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评估、备案,对车辆进行核验,并及时向区联席工作小组提交审查报告;收集分析车辆的运行数据、事故情况及分析报告,并定期上报区联席工作小组;根据需要组织召集专家组,对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试点涉及的事项进行研究,并将结果上报区联席工作小组等。第五条【开放范围】区联席工作小组在宝安区内分批开放商业化试点路段及区域,逐步扩大宝安区智能网联汽车商

5、业化试点范围。第二章商业化试点申请第一节申请条件第六条【基本要求】在商业化试点区域范围内,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商业化试点活动开展时间要求,试点主体应遵守对应路段及区域的时间管理规定。商业化试点活动应公开运价和收费标准。针对已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七条【申请全域商业化试点主体】申请在宝安区开展商业化试点活动的主体,除了满足国家、深圳市关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管理相关规定中的要求之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二)开展智能网联巡游出租车、网约车、环卫、安防及其他作

6、业活动等小型车辆商业化试点,具有不少于15辆的车队规模;开展智能网联集卡、牵引车及重型货车等大型车辆商业化试点,具有不少于5辆的车队规模;(三)对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试点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四)智能网联巡游出租车、网约车、环卫、安防及其他作业活动等小型车辆,在国内累计示范应用里程不少于50000公里或开展过商业化试点项目,或在深圳市累计示范应用里程不少于20000公里(其中宝安区不少于5000公里);智能网联集卡、牵引车及重型货车等大型车辆,在国内累计示范应用里程不少于30000公里或开展过商业化试点项目,或在深圳市累计示范应用里程不少于15000公里(其中宝安区

7、不少于5000公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五)具备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安全保障团队,具备应急处理能力;配备网络安全专家团队,通过技术措施建立网络及数据安全防护体系;(六)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能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事故处理培训,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八条【申请全域商业化试点车辆】申请在宝安区开展商业化试点活动的车辆,除了满足国家、深圳市关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管理相关规定中的要求之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取得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行驶车号牌;(二)以自动驾驶模式在宝安区范围内拟进行商业化试点的路段和区域,已完成每车累计示范应用不少于2

8、40小时或1000公里;(三)商业化试点车辆应接入区联席工作小组或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联席工作小组)指定的数据监管平台,并按要求实时上传与商业化试点监管相关的数据。第九条【申请全域商业化试点驾驶人】在宝安区开展商业化试点活动的驾驶人,除了满足国家、深圳市关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管理相关规定中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从事商业化试点行业对应的相关资质要求;(二)具有3年以上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经验和100小时以上自动驾驶系统操作经验;(三)通过商业化试点主体组织的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试点驾驶人培训考核。第十条【申请全域无人商业化】无

9、人商业化试点活动是指驾驶座上无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试点活动。申请开展无人商业化试点的主体,除满足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在深圳市累计商业化试点里程达到25000公里,其中宝安区拟进行商业化试点的路段上累计不少于5000公里(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车辆不超过5台共同累积),或累计无人示范应用里程达到5000公里(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车辆不超过5台共同累积),并具备车辆远程监控平台及通讯系统、网络及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与安全保障等能力。第二节申请流程及其他要求第十一条【申请流程】商业化试点主体应按规定向区联席工作小组提交申请材料(见附件2-1),申请流程如下:(一)区联席工作小组收到商业化试点

10、主体提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相关材料进行确认,对符合要求的相关主体发放商业化试点通知书;(二)商业化试点主体凭行驶车号牌,可按照通知书及信息登记表上的试点方案开展相应活动。第十二条【新增车辆申请】智能网联汽车车辆性能检测适用“三同”(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原则,其中同架构应考虑软硬件更新迭代、停产等不可抗力因素,提交变更未降低安全性证明材料后应视为同架构。新增车辆应当取得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一致性检测报告、自动驾驶功能检测报告及IO(X)公里实车测试证明。新增车辆有多台的,首次申请应抽取不少于1辆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检测和IOoO公里实车测试,再

11、次申请提交“三同”车辆一致性核查报告、新增车辆必要性说明等相关材料至区联席工作小组,经区联席工作小组确认通过后方可使用新增车辆开展相应活动。区联席工作小组可根据行业技术发展情况具体制定测试抽检比例及对应测试累计里程、平均脱离间隔等技术条件要求。第十三条【信息变更】商业化试点主体如需变更驾驶人、运行计划、车辆软硬件配置等相关信息的,应立即停止商业化试点活动,提前10个工作日向区联席工作小组提交更新后的安全性自我声明、信息变更表等相关材料,经区联席工作小组确认通过后方可变更信息并继续开展相应活动。第三章商业化试点管理第一节安全管理第十四条【驾驶人职责及培训】开展商业化试点活动的车辆须配备驾驶人或安

12、全员,在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商业化试点主体应当加强对驾驶人、安全员的自动驾驶系统操作、安全驾驶、职业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制定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向区联席工作小组上报安全管理的相关材料。第十五条【试乘告知书】商业化试点主体应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投诉处理制度,与试乘体验者签订试乘告知书,充分告知试乘风险性,同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试乘体验者人身安全。第十六条【网络数据安全】商业化试点主体应遵守国家及深圳市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和数据安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防护体系,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

13、防止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做好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规则告知。第二节信息上报及处置第十七条【阶段性报告】商业化试点主体应按规定定期提交报告及材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在通知书有效期间,每3个月应向区联席工作小组提交季度阶段性报告,包括车辆运行情况数据、车辆异常情况、驾驶人信息及管理情况、运营数据等。在商业化试点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向区联席工作小组提交总结报告。区联席工作小组定期将商业化试点主体、车辆、试点里程等相关资料报送至市联席工作小组。第十八条【违规处理】智能网联汽车在商业化试点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联席工作小组核实后,有权暂

14、停、终止其商业化试点,回收商业化试点通知书、行驶车号牌,相关主体自被终止商业化试点活动之日起1年内不得提交商业化试点申请:(一)因出现新的情况和变化,导致商业化试点主体、车辆、驾驶人已不满足本规定相关要求的;(二)存在持续的超区运行、超时运行、信息报送造假、逃避监管等严重违规行为的;(三)未按规定提交阶段性商业化试点运营报告的;(四)在商业化试点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的,但商业化试点车辆无责任时除外;(五)区联席工作小组认为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第四章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第十九条【交通事故责任】车辆在商业化试点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交

15、警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在商业化试点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交警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交警部门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第二十条【交通事故处理】商业化试点车辆在进行商业化试点过程中发生失控、交通事故等异常情况时,商业化试点主体或者其驾驶人应当立即停止相关活动,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警,并向区联席工作小组报告。区联席工作小组可暂停相关主体的商业化试点资格,经研究评估后,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情况恢复或者终止相关资格。商业化试点主体应在6小时内

16、将事故情况及事故发生前后90秒车辆状态上报区联席工作小组。如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的,商业化试点主体应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区联席工作小组。商业化试点主体未按要求上报的,暂停其商业化试点活动24个月。第五章附则第二H一条【实施条款】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区联席工作小组负责解释。附件:2-1商业化试点申请材料清单附件2-1商业化试点申请材料清单(一)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试点安全性自我声明;(二)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试点主体承诺书;(三)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试点信息登记表(包含主体、车辆、驾驶人等)及经评审通过的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试点方案(包含商业化试点路段、商业化试点时间

17、、商业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机制、应急预案、预约平台等);(四)商业化试点车辆按要求接入监管平台说明材料;(五)商业化试点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驶人状态等;(六)商业化试点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进行商业化试点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七)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八)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者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当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九)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十)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对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可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

18、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对未取得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可提供车辆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声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十一)商业化试点主体智能网联巡游出租车、网约车、环卫、安防及其他作业活动等小型车辆不少于15辆的车队规模证明材料;智能网联集卡、牵引车及重型货车等大型车辆不少于5辆的车队规模证明材料;(十二)商业化试点主体智能网联巡游出租车、网约车、环卫、安防及其他作业活动等小型车辆,在国内累计示范应用总里程不少于50000公里或开展过商业化试点项

19、目,或在深圳市累计示范应用里程不少于20000公里(其中宝安区不少于5000公里)且均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证明材料;智能网联集卡、牵引车及重型货车等大型车辆,在国内累计示范应用总里程不少于30000公里或开展过商业化试点项目,或在深圳市累计示范应用总里程不少于15000公里(其中宝安区不少于5000公里),且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证明材料;(十三)商业化试点车辆以自动驾驶模式,在宝安区范围内拟进行商业化试点的路段和区域,每车累计示范应用不少于240小时或100O公里,且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证明材料;(十四)无人商业化试点主体在深圳市累计商业化试点里程不少于25000公里(其中宝安区拟进行商业化试点路段上累计里程不少于5000公里),或累计无人化示范应用里程不少于5000公里,且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证明材料,及车辆远程监控平台及通讯系统说明材料、网络及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与安全保障机制的相关说明材料;(十五)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者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开展载人商业化试点的,还应当提供每车每座位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座位险保险凭证或者每人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必要商业保险赔偿保函;(十六)搭载人员、货物的说明。安全性自我声明、信息登记表、信息变更、延期等相关材料模板见指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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