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无人小车全域开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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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无人小车全域开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无人小车道路测试及商业化试点申请第一节申请条件第二节申请流程及其他要求第三章无人小车道路测试及商业化试点管理第四章违规及交通事故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快自动驾驶技术的创新发展与应用,推动低速无人小车自动驾驶企业向宝安区集聚落户,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无人小车定义】无人小车是指无驾驶座、无驾驶舱、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低速电动轮式车辆,能够在无人工主动操作的情况下,在道路上自动、安全行驶,实现货物配送、餐饮配送、道路清洁、监管巡逻等功能及应用。无人小车包括自动配送车、无人零售车、

2、无人清扫车、无人安防车等。第三条【适用范围】宝安区范围内开展无人小车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活动适用本规定。无人小车道路测试是指在城市道路(除城市高快速路)、指定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无人小车商业化试点活动是指以无人小车为载体、以商业运营探索为目的开展的载货、配送、环卫、安防等多种形式的收费服务试点活动。第四条【部门职责】由宝安区智能网联汽车全域开放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区联席工作小组),统筹推进宝安区无人小车全域开放道路测试及商业化试点的管理工作,具体安排如下:(一)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负责:L总体统筹和协调;2.组织召开

3、联席工作会议;3.代表区联席工作小组,受理无人小车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申请,确认安全性自我声明,颁发商业化试点通知书及相关标识;。(二)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负责:L配套设置开放路段及区域的标志、标线及其他必要设施;2.定期巡查、维护开放路段基础设施;3.开展宝安区道路交通环境复杂性和安全性评估工作;4.定期向社会公示无人小车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的时间、路段及区域等信息。(三)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L提供其他与无人小车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活动相关的指导及支持。(四)宝安交警大队负责:1.处理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2.提供其他与无人小车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活

4、动相关的指导及支持。第五条【专业机构】区联席工作小组委托专业机构负责无人小车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日常事务,包括对小车道路测试及商业化试点主体向区联席工作小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评估、备案,对车辆进行核验,并及时向区联席工作小组提交审查报告;收集分析车辆的运行数据、事故情况及分析报告,并定期上报区联席工作小组;根据需要组织召集专家组,对无人小车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涉及的事项进行研究,并将结果上报区联席工作小组等。第六条【开放范围】在宝安全域内,除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及宝安区政府指定的非开放道路外,均对无人小车开放。街道社区、企业园区、大中专院校、公园等各方应积极支持无人小车通行。第二章无人小

5、车道路测试及商业化试点申请第一节申请条件第七条【申请主体】申请在宝安区开展无人小车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活动的主体,应符合如下要求:(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二)对无人小车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三)具备对无人小车的实时远程监管控制能力;(四)具备对无人小车及远程监管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五)商业化试点主体还应满足在国内或国外累计道路测试里程不低于30000公里,且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第八条【申请车辆】在宝安区开展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活动的无人小车在满足基本参数要求的前提下(见附件3-1)

6、,还应符合如下条件:(一)车辆在无载荷情况下的质量不大于100O千克,具备载货功能的无人小车装载货物质量不大于100O千克,满载车辆质量不大于2000千克;(二)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45公里/时,最高倒车车速不大于5公里/时;能够实现在15-30公里/时的速度区间内匀速行驶;温度在20。C以上时,一次充换电完成后,满载综合续驶里程应大于80公里;(三)自动驾驶系统具备安全提醒及警示功能,能够在发生故障、交通事故或临时停车等紧急情况下自动提醒其他车辆及行人注意;(四)车辆具备人工接管装置可实现现场人工控制,具备远程控制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实现人工接管;(五)具备数据记录和存储功能,能按照规定实时

7、回传下列第1至4项信息,并自动记录下列各项信息在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1 .车辆标识(车架号或临时行驶标识信息等);2 .车辆控制模式;3 .车辆位置;4 .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5 .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6 .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7 .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8 .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9 .车辆故障情况(如有)。(六)每车在拟开展商业化试点的路段和区域累计道路测试不低于180小时或750公里;(七)车辆应接入区联席工作小组或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联席工作小组指定的数据监管平台,并按要求实时上传与道路测

8、试或商业化试点监管相关的数据。第二节申请流程及其他要求第九条【申请流程】申请无人小车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主体应按规定向区联席工作小组提交申请材料(见附件3-3),申请流程如下:(一)区联席工作小组收到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主体提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相关材料进行确认。(二)对符合要求的相关主体发放评审通过的无人小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或出具商业化试点通知书,并对符合要求的车辆发放临时行驶标识;(三)无人小车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主体凭安全性自我声明或商业化试点通知书,并在车身张贴临时行驶标识后,可按照信息登记表中载明的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方案开展相应

9、活动。第十条【新增车辆申请】无人小车车辆性能检测适用“三同”(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原则,其中同架构考虑软硬件更新迭代、停产等不可抗力因素,提交变更未降低安全性证明材料后应视为同架构。满足“三同”原则的申请车辆,并已获得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自动驾驶功能(见附件3-2)检测报告的,可不重复进行相同项目测试。新增无人小车应取得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一致性检测报告、自动驾驶功能检测报告。新增无人小车有多台的,首次申请应抽取至少1辆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检测。区联席工作小组可根据行业技术发展情况具体制定测试抽检比例及对应测试累计里程、平均脱离间隔等技术条件要求。第十一条【安全性自我声明延期】无人小车道

10、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有效期不超过18个月,商业化试点通知书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如需延长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活动时间的,相关主体应在安全性自我声明或商业化试点通知书有效期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提交更新后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延期申请表至区联席工作小组,经区联席工作小组确认通过后,可延期开展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活动。延期申请时长一次不得超过12个月。第十二条【信息变更】无人小车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主体如需变更安全员、运行计划、车辆软硬件配置等相关信息的,应立即停止道路测试及商业化试点活动,提前10个工作日向区联席工作小组提交信息变更表、未降低安全性说明等相关材料,经区联席工作小组确认通过后,方可继续开

11、展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第十三条【异地互认】满足“三同”原则的无人小车,若已在深圳市其他行政区或国内其他城市相似道路和区域开展过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活动,且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可提交异地封闭道路测试报告、异地公开道路测试报告以及异地商业化试点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至区联席工作小组,经区联席工作小组同意,在车身张贴临时行驶标识后,可开展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活动。第三章无人小车道路测试及商业化试点管理第十四条【基本规定】无人小车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主体在开展相关活动的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为无人小车配备现场随行安全员或远程安全员,负责实时监测无人小车行驶状态,并在异常或危急情况下接管无人小车控

12、制权,确保安全;(二)服从交警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遵守宝安区临时性交通管控措施,按规定开展相关活动;(三)与交警部门建立沟通渠道,及时获取管理部门的反馈信息,并及时处置;(四)针对车流量较大、交通环境较复杂的路段,申请车辆需具备应对复杂场景的能力,申请主体需结合道路实际运行状况选择时间及路段,安全、谨慎的开展相关活动;(五)建立内部安全运营管理制度,确保落实到位、责任到人;(六)对无人小车及系统进行定期安全性能维护,确保无人小车及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七)开展道路测试活动过程中,不得收取服务费用,变相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八)不得擅自进行可能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软硬件变

13、更,如因开展相关活动需要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功能、性能及软硬件变更的,应对变更信息进行有效记录,严格开展设备及系统的自检测试评价,并及时提交变更说明,审查合格后方可变更。第十五条【行驶规则】无人小车在未经区联席工作小组允许的路段或区域外,车辆从停放点到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路段及区域的转场,应由企业车辆运输到指定地点或远程安全员采用人工控制模式行驶。在自动驾驶模式下,开展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活动时,无人小车应当遵守以下通行规定:(一)应优先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通行条件不佳的路段上,无人小车应在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二)行驶过程中应当开启提示灯,不得逆行;(三)通过交叉

14、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四)应全程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五)如需临时停车时,应在就近车辆停放点停放,无人小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六)在街道社区、企业园区、大中专院校、公园等内部道路,应按相应管理方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第十六条【载物要求】无人小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禁止采用无人小车搭载以下物品:(一)法律及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二)危害国

15、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的非法出版物、宣传片、印刷品等;(三)武器、弹药、非法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四)妨碍公共安全的物品。第十七条【阶段性报告】无人小车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主体应按规定定期提交报告及材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在安全性自我声明有效期间,每3个月须向区联席工作小组提交季度阶段性报告,包括车辆运行情况数据、无人小车异常情况等。在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向区联席工作小组提交总结报告。第四章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第十八条【违规处理】无人小车在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联席工作小组核实后,有权暂停、终止其道路测试、

16、商业化试点,回收安全性自我声明、商业化试点通知书及临时行驶标识,相关主体自被终止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活动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提交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申请:(一)提交不实材料或者数据的;(二)因出现新的情况和变化,导致道路测试及商业化试点主体、车辆、安全员已不满足本规定相关要求的;(三)存在持续的超区运行、超时运行、信息报送造假、逃避监管等严重违规行为的;(四)区联席工作小组认为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活动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五)在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的,但无人小车无责任时除外;(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第十九条【交通事故责任】无人小车在道路

17、测试、商业化试点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车辆安全员、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依法对车辆安全员、所有人或管理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车辆安全员、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刑事责任。造成损害且依法由无人小车一方承担责任的,由所属企业先行赔偿,并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自动驾驶系统开发者、装备制造者、设备提供者等进行追偿。第二十条【交通事故处理】无人小车在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过程中发生失控、交通事故等异常情况时,现场随行安全员或远程安全员应当立即停止相关活动,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警,并向区联席工

18、作小组报告。区联席工作小组可暂停相关主体的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资格,经研究评估后,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情况恢复或者终止相关资格。无人小车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主体应在6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及事故发生前后90秒车辆状态上报区联席工作小组。如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的,无人小车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主体应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区联席工作小组。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主体未按要求上报的,暂停其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活动24个月。第五章附则第二H一条【实施条款】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区联席工作小组负责解释。附件:3-1无人小车基本参数要求3-2无人小车检测项目3-3无人小车道路测试及商业化试点

19、申请材料清单无人小车基本参数要求一、车身参数(一)整车长度应不大于4m;(二)整车宽度为所有部件及箱体的横向尺寸,应不大于1.6m;(三)整车高度为车体顶部最高处至地面的距离,应不大于2.2mo二、车体要求车厢密闭,具备防介入、防拆卸等安全措施,配备监控系统,可远程监控车辆周边、车辆位置、车辆行驶状态等有关信息,配备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可实时记录以上信息。三、通过性参数(一)最小转弯半径应不大于4.5m;(二)最大爬坡能力应不小于20%;(三)最小离地间隙应不小于HOmm,且不大于160mmo四、动力参数(一)采用纯电机驱动,且其蓄电池标称电压应不大于72V;(二)无人小车在4s内起步加速应不

20、大于5kmh五、倾斜稳定性(一)满载时,应能停在坡度不小于20%的坡道上,不得后溜。(二)满载时,应能在左右倾斜(侧向)坡度不小于20%的情况下保持稳定。六、运行环境适应性(一)在晴天、阴天、中雨及以下、轻雾、轻霾等环境下均能正常工作,不能丧失其正常行驶功能,各电器部件功能正常,在雨天条件下,箱体内无水迹。(二)行驶在水深不大于12OnmI的环境中,应能保证设备绝缘,并应保证正常行驶,灯具、电动机、蓄电池等电器部件功能正常。七、安全性要求(一)凡人体可触及之处,均不应有尖角、毛刺、飞边等外露的锐边,车架、厢体四周以及厢体门等零部件的端部必须加工成圆角或用护套覆盖。(二)符合信息安全要求,可参考

21、适用基于公众电信网的联网汽车信息安全技术要求等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无人小车检测项目测试项目测试场景测试要求交通信号灯及标线识别及响应机动车信号灯识别及响应必测非机动车信号灯识别及响应必测人行横道线识别及响应必测环岛行驶必测障碍物识别及响应必测行人识别及响应必测非机动车识别及响应必测靠边停车必测紧急避险能力行人突然横穿必测动物突然横穿选测人工接管现场人工接管及接管后的可操作性必测远程人工接管及接管后的可操作性必测无人小车道路测试及商业化试点申请材料清单(一)无人小车道路测试或商业化试点安全性自我声明,商业化试点还需提供无人小车商业化试点主体承诺书;(二)无人小车道路测试或商业化试点信息登记表(包含

22、无人小车车辆、主体等)及经评审通过的无人小车道路测试或商业化试点方案(包含测试路段、测试时间、商业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机制等);(三)无人小车按要求接入监管平台说明材料;(四)无人小车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驶人状态等;(五)无人小车设计运行范围与拟进行商业化试点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六)经区联席工作小组认可的国内测试区(场)出具的无人小车封闭道路测试合格报告;(七)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者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当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八)无人小车商业化试点主体在国内或国外累计开展道路测试里程不低于30000公里,且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证明材料;以及每车在拟开展商业化试点的路段和区域累计不低于180小时或750公里道路测试的证明材料;(九)每车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责任险保险凭证。安全性自我声明、信息登记表、信息变更、延期等相关材料模板见指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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