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中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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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中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等群体的住房保障力度,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和使用,健全准入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川渝两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退出程序指导手册的通知(川建住保发(2022)8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租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保发(2021)261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内江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府规(2022)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资中县重龙镇、水南镇建城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管理及住房保障相关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实行统一建设,资金实行统筹管理使用,租金标准分档设置,准入条件、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统一制定实施。第四条县政府是公共

3、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工作主体,应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构,建立完善信息联动和数据共享审查机制,落实保障工作经费和编制,充实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保障队伍水平和能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计划、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机构,具体负责我县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准入、保障资格年审、动态管理、租赁补贴发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及档案管理等工作。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相关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监督保障性安居工

4、程资金,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运营等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等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新申报和正在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及婚姻状况、收入、财产变化等情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向民政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新申报和正在保障家庭房产登记信息及变化情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向民政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新申报和正在保障家庭领取社保金、缴纳社保(含机保)等情况。县公安局负责向民政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新申报和正在保障家庭户籍、人口、车辆信息及变化情况。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向民政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新申报和正在保障家庭工商

5、登记信息及变化情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法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立项、租金标准核定等相关工作。负责将与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信用中国平台。县退役军人局负责对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及新申报的退役军人优抚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供审核名单。县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房屋清退、入户调查、专用部分维修等后期运营管理工作。第二章建设和资金管理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省级各类补助资金;(二)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租赁补贴的资金;(三)部分土地出让净收益

6、;(四)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六)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七)地方债券和企业债券;(八)公共租赁住房配建中按同值缴纳的异地建设费;(九)其他资金。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租赁补贴发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等相关费用支出。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主要来源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或通过购、改、租或长期租赁方式筹集的;(二)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套建设的;(三)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的;(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第八条新建公共租赁住

7、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采取集中建设和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方式进行。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由园区管委会或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并合理确定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建设规模、申请租住条件、租金标准,负责日常管理等工作。鼓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其辖区内教育、卫生、医疗等单位职工住房困难和临时周转等问题。鼓励各企事业单位改建(改造)旧住房、非住宅用房为公共租赁住房,改建单位可根据企业需要,面向本单位职工出租,并合理确定

8、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建设规模、申请租住条件以及租金标准。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完善室内外配套设备,满足基本居住要求。第九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为成套住房,也可为集体宿舍型住房。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允许情况下尽可能以两居室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推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完善室内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满足入住即可使用的基本要求,并符合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竣

9、工验收和维修、保养,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执行。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供应。每年建设用地应在当年3月底前实现净地供应。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严格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出让、出租合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应中,必须将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并纳入出让(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同时明确约定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第十一条按规定落实国家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税收优

10、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第三章保障对象和标准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重龙镇、水南镇建城区范围内的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县城区内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原则上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构成。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住房困难家庭面积保障标准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

11、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四章保障方式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包括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县建城区范围内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含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下同),保障对象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房源供给情况和保障对象实际需求调整保障方式。(一)租赁补贴。县政府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租赁补贴,支持其在市场上租赁适宜的住房。租赁补贴的补贴标准和面积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适时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二)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提供

12、租赁性实物住房,按照差别化租金,梯度保障的原则收取租金。第五章租赁补贴管理第十四条租赁补贴发放应结合中、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情况,按照逐步推进、逐步扩大保障范围的原则组织实施,现阶段,对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根据资中实际逐步实施,适时调整。第十五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赁补贴:(一)申请人系建城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家庭成员必须是直系亲属关系或具有法定抚养、扶养关系,单身家庭申请的须年满32周岁(年满18周岁的孤儿除外);(二)正在建城区范围内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

13、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其中,转让自有住房未满2年的,其原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在现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内),且未享受其它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四)已享受实物配租或有自有住房的家庭,离婚后再次申请的应满2年。第十六条租赁补贴面积标准1人户家庭20平方米,2人户家庭35平方米,3人及以上家庭50平方米。(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今后根据上级相关规定适时调整),租赁补贴标准由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政能力和房地产市场租金状况,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采用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制定。最低

14、收入家庭补贴6元/平方米.月.人,其中特殊困难家庭补贴8元/平方米月,人;低收入家庭补贴4元/平方米月.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补贴3元/平方米.月.人。第十七条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补贴发放至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之日止。第十八条社区负责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录入、初审及公示;镇人民政府负责复审;县民政局、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及公示。第十九条租赁补贴实行发放前复核制。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在享受租赁补贴期间,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0日内主动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报变化情况,社区在接到保障对象人口、收入、住房

15、等情况变化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第二十条租赁补贴由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通过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发放,由一卡通代发银行直接划入申请人个人专用账户,租赁补贴实行按季度发放的方式执行。第六章准入和分配管理第二十一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一)申请人系建城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家庭成员必须是直系亲属关系或具有法定抚养、扶养关系,单身家庭申请的须年满32周岁(年满18周岁的孤儿除外);(二)正在建城区范围内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

16、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其中,转让自有住房未满两年的,其原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在现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内),且未享受其它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四)已享受实物配租或有自有住房的家庭,离婚后再次申请的应满2年。第二十二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一)持有全日制大中专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且毕业未满5年(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二)在本县建城区范围内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的有效劳动(聘用)合同;(三)家庭在本县建城区范围内无自有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且未租住其他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四)由用人单位在本县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17、,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五)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第二十三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由用人单位在本县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或连续购买工伤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购买3年以上;(二)在本县建城区范围内工作,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有效劳动(聘用)合同;(三)在本县建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其他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四)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应由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人为直系亲属或与其具有法定抚养、扶养关系的一并纳入审核。第二十五条已享受其他政策性保障

18、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一)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情况、不配合审核的;(二)家庭购置价值超过8万元的机动车辆及大型机械设备的;(三)拥有非住宅(含营业房、办公、仓库、车库等)财产的;(四)家庭有工商登记注册资金累计超过8万元的;(五)本县城区范围内已享受拆迁安置房屋政策未满5年的;(六)列入信用中国失信名单的;(七)转让自有住房或离异不足2年的;(八)其他政策规定不得申请的。第二十七条对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本细则准入条件的住房救助对象宜做到应保尽保,同等条件下,可在同批次内优先安排实物配租住房。住房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伤残军人、烈

19、属等重点优抚对象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二)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三)当地社会福利院已成年的孤残儿家庭;(四)特困人员家庭;(五)市级以上劳模家庭;(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七)其他政策规定可列为住房救助对象的。第二十八条申请、初审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持相关申请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负责入户调查和初审。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在完成调查和初审工作后,交镇人民政府复审。由开发区、园区企业、其他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

20、赁住房,且面向其园区或单位内部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人员的申请、审核、配租工作,由投资建设主体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第二十九条复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机构会同民政等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按职责进行复查核实。第三十条公示、登记经审查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机构在公共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经核查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一条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机构根据登记时间确定轮候家庭批次,同批次内按照住房

21、救助对象、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顺序配租。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已取得轮候资格且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轮候期间发放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机构应当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在公共媒体上适时公布,并按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通过公开摇号方式分批次、分类组织实施配租。参加摇号仪式现场的申请人按一定比例在其辖区内选取产生。摇号未中签的申请人,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自动进入下次轮候分配。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应按要求及时与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因申请人主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6个月)签订租赁

22、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申请人配租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七章租赁管理第三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分档设置、分类计租,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同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等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应对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当地普通住房市场价租金水平的70%以内。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当地普通住房市场租金50%的水平确定。由开发区、园区内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面向工业园区或单位内部职工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投资建设单位自行确定,并报同级价格管理部门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机构备案。鼓励租

23、金标准最高不超过同类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的Ll倍。退役军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且正在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金标准,按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核定租金标准下浮25%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出租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和维修、房屋空置期间及补贴承租户的物业服务费支出等。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维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

24、用由产权人或运营单位承担。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二)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及其支付方式;(四)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电梯费等费用的缴纳责任;(五)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六)房屋维修责任;(七)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九)其他约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主动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申报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直接续签租赁合同。未按规定申报或不配合审核的,视为放弃租赁住

25、房,合同终止。第三十五条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清理完所有私人物品,保持室内干净、整洁,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退回公共租赁住房钥匙、水卡、电卡、气卡等。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原貌、修理或赔偿。第三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设施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公共

26、租赁住房小区应按相关程序委托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专业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标准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按相关程序确定。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费由住户负担为主、政府补助为辅。选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小区,最低收入家庭缴纳物业服务费的40%,政府补助60%;低收入家庭缴纳物业服务费的60%,政府补助40%;其他保障对象全额缴纳。财政补助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出售出租收入和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第八章动态管理与退出第三十八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或离异,其共同申请人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

27、第三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采取保障对象资格年度审核制度。建立健全民政、公安、不动产登记、人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平台。通过定期入户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和掌握住房使用、承租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等相关资料和管理工作中其他动态信息,做好保障对象的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工作。实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经济收入认定前置制度。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民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进行经济收入认定,租赁合同到期后6个月仍未进行经济收入认定的,将按市场租金收取全年租金。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继续实施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未发生变化的按原标准继续保障;家庭经

28、济状况已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保障标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四十条经审核,承租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机构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房屋暂时有困难的,经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机构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过渡期满,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可以申请按市场价格继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因有其他住房不符合条件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确定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腾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退未退期间,房屋占用费按住

29、房市场租金收取。第四十一条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除租赁合同,退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五)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上述情形,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机构通知(催告)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发改部门将与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信用中国平台。仍拒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应退未退期间,房屋占用费按住房市场租金收取。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登记为轮候对象或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待遇,以及违法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等情形,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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