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基础理论PPT课件.ppt

上传人:sccc 文档编号:6184807 上传时间:2023-10-03 格式:PPT 页数:93 大小:253.0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动法基础理论PPT课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93页
劳动法基础理论PPT课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93页
劳动法基础理论PPT课件.ppt_第3页
第3页 / 共93页
劳动法基础理论PPT课件.ppt_第4页
第4页 / 共93页
劳动法基础理论PPT课件.ppt_第5页
第5页 / 共9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劳动法基础理论PPT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法基础理论PPT课件.ppt(9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劳动法基础理论,主讲:E-mail:,学习要点:1.准确理解法学及劳动法学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如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地位、体系及法律渊源,劳动法的适用,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等。2.全面理解劳动法律关系中诸多基本概念,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分类,劳动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消灭等。,关键概念:法 法学 劳动法 劳动关系 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要素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劳动权利能力 劳动行为能力用人权利能力 用人行为能力 劳动法律事实 行为 事件,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法与法学概念(二)劳动法与劳动法学的

2、概念(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一)法与法学概念,1.法、法律的词义,法,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律,律,均布也,广义的法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解释,狭义的法律,国际条约、惯例,法的定义: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2.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的社会规范(4)法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3

3、.法的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经济、政治、文化,法的局限?,4.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主要包括自由、秩序、正义。,5.法学的概念,法学(law science),又称法律科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法学研究的法律现象大体包括三类:第一类是规范制度型的法律现象第二类是事实关系型的法律现象第三类是观念意识型的法律现象,(二)劳动法与劳动法学的概念,1.劳动法的概念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公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全

4、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典。,广义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是我国劳动法学界公认的概念。,劳动法中的劳动不是指一切劳动,这里的劳动有以下特征:(1)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权过程中的劳动,如劳动就业法律保障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2)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3)带有劳雇关系,双方具有从属关系。,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2.劳动法学的概念劳动法学又称劳动法律科学,是指研究各项劳动法律现象、法律关系的基础理论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1.劳动关系(1

5、)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即狭义的社会劳动关系。,(2)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联系(出版关系、农民出售劳动产品的买卖关系是劳动关系吗?)2)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劳动使用者(用人单位)(问:个体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参加劳动是否由劳动法调整?个体劳动者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由劳动法调整?)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

6、度(问:承揽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吗?),(3)劳动关系的种类1)从不同所有制关系上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个体经营劳动关系、联营企业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2)从职业分类上可以分为企业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等。,3)从资本的组织形式上可以分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等。4)从个人运动角度可以分为利益冲突型劳动关系、利益一体型劳动关系、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5)从集体合同制度上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2.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7、确定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两种方法:,(1)列举式方法:1)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2)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3)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4)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5)其他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2)区别式方法,可以用三个因素区分:1)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如劳动就业中的某些关系。2)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如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3)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如职业培训中劳动者与培训机构产生的关系。符合三个因素中任何一个因素均可确定为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案例分析:档案关系与劳动关系

8、,二、劳动法的地位、体系及法律渊源,(一)劳动法的地位、体系及法律渊源劳动法的地位问题:是一个独立部门吗?,劳动法的地位依赖于劳动、劳动者的地位。公法的因素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体现:工会法、集体合同法的产生;劳动标准规范;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范。,1.劳动法和劳动法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和独立的法学学科(1)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1)劳动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2)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3)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系。包括劳动就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工资保障、工时休假、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工会、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2)劳动法学是一个独立的学科,有其独立的基础理论体系和应用知识结构。,2.劳动法与其他法律部

9、门的区别(1)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3)调整原则不同(2)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2)任务不同(3)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3)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不同,(二)劳动法和劳动法学体系,1.劳动法体系。劳动法体系是指劳动法各项法律制度的结构体系。依劳动法律内容而确定的劳动法律体系为:劳动管理法劳动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权劳动标准法工资法、工时休假法、职业安全卫生法、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职业训练与职业资格标准法、职工奖惩规则 社会保险法生育保险法、养老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医疗保险法、遗属津贴

10、,处理劳动争议程序法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仲裁程序、司法程序;集体协商争议:行政调解程序;集体合同争议劳动检查监督法监督检查机构、监督检查职权工会的法律保障结社权、协商权、参与权、监督权除此之外,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如根据法律性质,劳动法律体系由劳动实体法、劳动程序法、劳动监察法构成,等。,2.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法体系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理论性概括和综合分析而形成的体系,是法学的一个分支。一般将劳动法学体系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基础理论与基本知识;第二部分为劳动法学分论。,(三)劳动法的渊源,1.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

11、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也叫法的形式。在中外法学家的著作以及法的发展历史中,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制定法。是现代国家主要的法的渊源。在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第二,判例法。第三,习惯法。第四,法理。第五,国际协定与条约。,2.劳动法的渊源劳动法的渊源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劳动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三、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实施及作用,(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即我国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域、什么时间和什么人。1.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2.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3.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对哪些人发生效力。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2、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无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公务员、军人等由法律另行规定。问:国家公务员是否适用劳动法?如果不是,应该适用什么法?,(二)劳动法的实施是指劳动法在社会生活中能够切实地、全面地、真正地得到实现。将法律由文本变为现实。包括执行与遵守两大方面。,(三)劳动法的作用1.劳动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2.劳动法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3.劳动法保障劳动力市场有序发展,促进市场经济不断完善4.劳动法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四、劳

13、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劳动法律制度和劳动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贯穿于劳动立法、执法、劳动法律解释整个过程。,(一)公民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原则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是统一不可分割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的劳动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能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权和选择职业的自主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属于公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范畴(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作比较)。劳动权包括劳动就业权、选择职业权、获得职业资格权、平等就业权、提升权、防止不当解雇权等。其中,劳动就业权是劳动权的核心。劳动法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业培训等

14、法律规范来保障劳动就业权。,(二)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中的三方性原则即指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我国已批准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我国劳动法哪些规定体现了三方协商原则,(三)劳动者享有综合性权利原则包括以下各项权利的综合性保障:1.普遍权利与特殊权利保障2.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保障3.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保障4.平等权利与优先权利保障5.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保障,五、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概述1.法律关系 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一般的同学关系是不是法律关系,2.劳动法律关系 是

15、指劳动关系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3.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关系区别: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的存在为前提,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义务。联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4.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与隶属性。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行政法律关系的隶属性相区别。(2)以国家意志为主导、以当事人意志为主体。(3

16、)劳动法律关系是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5.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其进行多种分类。(1)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形成划分:1)全民所有制劳动法律关系。2)集体所有制劳动法律关系。3)个体经营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4)私营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5)股份制企业劳动法律关系。6)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7)港澳台投资企业劳动法律关系。还可按照其他标准进行划分,(二)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内容,客体,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行为能力,用人权利能力,用人行为能力,权利,义务,劳动活动,对应性与统一性,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与民事权利

17、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相比较):1)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16周岁)。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可以分割的。2)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实现,法律不允许他人代理行使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3)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3)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必须具备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两者也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用人单位行使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宪法、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有:1)同用人单位依法变更、解除、终

18、止劳动合同的权利;2)职工推举代表或者工会代表职业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3)按照自己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4)休息、休假的权利;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获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8)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9)组织工会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10)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11)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另一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有:1)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水平;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

19、道德;5)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6)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业务机密;等等。劳动者所应承担的义务,也就是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消灭,1.劳动法律事实的涵义和种类(1)劳动法律事实的涵义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法律所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客观权利只有通过特定的劳动法律事实才能变为主观权利。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法律事实相结合才能产生、变更和消灭劳动法律关系。,(2)劳动法律事实的种类1)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2)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包括自然现象,如各种自然灾害;也包括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

20、丧失,如患病、伤残、死亡等。,产生,变更,消灭,合法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事件,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事件,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任何一方的变更,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还是原当事人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和新当事人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小结:通过对“法”的阐释来理解劳动法劳动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书所指的是广义上的劳动法。即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法学是独立的法学学科。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民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原则;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中的三方性原则;劳动者享有综合性权利原则这三大类原则。,劳动法的渊源包

21、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规章、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法律解释等。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即空间、时间及对人的效力范围。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大要素。,思考题(一),1.谈谈您对法、劳动法及劳动法学的理解。2.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3.试述劳动法与劳动法学的内容体系结构。,思考题(二),1.试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人”的适用范围的规定。2.试述劳动法的基本原则。3.试述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关系。4.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5.试述

2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6.试述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与用人行为能力的特点。7.试述劳动法律事实。,我国劳动法律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1)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重点,一定范围,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重点提示:这里的“个体经济组织”,主要指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

23、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他们与“雇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归劳动法调整。,一定范围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据此,这类劳动关系具体有三类:,A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B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职工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C其他劳动者

24、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的劳动关系。,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A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适用公务员法。B.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C现役军人。D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E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2)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范围的发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5、,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重点,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对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思考: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法律链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Case 某民办大学有名教师因上课迟到五分钟,该大学将其解雇。请问:1民办大学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吗?2上述劳动关系是否纳入劳

26、动法的调整对象?,将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有条件地纳入劳动法调整对象。,Case 严某在某事业单位担任专业技术工作,但列入工人编制。2000年单位通知严某停职检查,双方产生争议。严某向人事部门申请人事仲裁,人事部门认为其属于工人编制,不予受理。严某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仲裁认为严某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适用劳动法,不属于劳动部门的管辖范围。焦点问题: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是否适用劳动法?,目前,事业单位中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分为三类:一是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多为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人员,他们与单位之间适用劳动法律;二是签订聘用合同人员,多

27、为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列入编制人员,他们与单位之间不适用劳动法律,而是适用人事部门的政策规章;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多为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劳动合同法对此问题从两个方面予以解决:一方面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进而被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将这些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作了一定的特殊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聂莹案),法律链接:1劳

28、动合同法第96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第2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第3条:本规定所

29、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3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3条:本条例所称员工,是指被特区内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但公务员或者参照享受公务员待遇的人员除外。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特区内招用员工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2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5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

30、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6.认真做好人事争议的处理工作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度、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将社会团体的劳动关

31、系基本上都纳入劳动法调整对象。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进而被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将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部分类型的非标准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对象。劳务派遣是指派遣机构根据要派单位(即实际用工单位)的要求,与要派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要派单位,受派劳动者在要派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机构从要派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32、用工形式。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特别规定之 第二节:第57条第67条;第三节:第68条第72条。,用人单位不合格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合格的劳动关系已被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进而被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法律链接:1.劳动合同法第93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

33、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3条: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4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

34、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社会现象:2007年6月,有媒体报道山西洪洞县王某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开设砖窑,交给衡某承包经营。该砖窑拐骗30余人,雇用打手强迫被骗人员长期从事高强度劳动,无任何劳动报酬,造成多人伤亡。另据媒体报道,山西该类黑砖窑有上千座,其中还有上千名被拐骗童工。,将退休人员重新受聘的劳动关系有条件的纳入劳动法调整对象。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若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35、待遇,退休人员重新就业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否则,作为民事雇佣关系由民法调整。将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有条件的纳入劳动法调整对象。在个人承包经营中,承包个人招用了劳动者,一旦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视为劳动者与发包人建立了劳动关系,发包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孔祥飞案),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第94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论争鸣:劳动合同法对个人承包形式中三者之间的关系作了改变,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个人共同对个人所招用的雇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对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36、存在不同理解:,第一种:个人是指法律上的自然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不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因此自然人不能招工,个人如想成为用人单位具有招工权力,必须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如其招用劳动者则构成违反劳动合同法,发包人与承包的自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种:个人是指法律上的自然人,自然人可以招工,如其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人与承包的自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种:个人是指个体经济组织,个体经济组织可以招工,如其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人与承包的个体经济组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四种:个人承包经营是指企业与个人承包经营者通过经营合同,将企

37、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个人承包者,由个人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在此期间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个人承包者应当承担责任。个人承包者无力承担或者逃避承担责任的,发包人应当承担。,Case 沈某被某公司职工食堂承包人招用为服务员,该承包人是公司员工,职工食堂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沈某与公司及职工食堂均未订立劳动合同或雇用合同。2007年4月,沈某因患甲亢请病假,职工食堂以此为由将其辞退,发生劳动争议。请问:两者是否建立劳动关系?Case 上海某公司为提高经济效益,将原来一直亏损的职工食堂改为内部职工承包。职工李某与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为了保证食堂能够更好地为

38、员工服务,李某以公司名义从劳动力市场招聘了刘某、高某二人,并以公司代表的名义与二人签订了一年期的合同。2004年李某觉得同时使用刘某和高某成本太高,遂解雇刘某,发生争议。请问:公司与刘某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法律链接: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一读稿)第63条: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的,由发包的个人或者组织作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补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劳动者的法律适用

39、问题:第一部分适用公务员法,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主要存在于国家机关中,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也存在部分纳入公务员编制或者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人员。第二部分主要适用国务院聘用制规定,只有国务院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部分,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劳动合同法仍然不调整国家公务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性质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40、的区别,主体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当事人之间承担义务的不同。管理方面的不同。支付报酬的不同。适用法律的不同。合同法定形式的不同。争议处理程序的不同。,注意区分!,Case:李某是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长期雇用孙某工作,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03年11月,李某承接了一项运输工作。11月开始运输后,由于孙某生病,李某认为孙某无法完成工作,孙某就介绍自己的朋友王某来运输。李某同意,并与王某约定完成这项运输任务后不再雇佣王某,费用一次支付给王某。其后,王某在工作中死亡,其家属向某市劳动局申请,要求对其死亡作出工伤事故认定。请问:1.李某孙某的关系?2.李某王某的关系?,Case:甲

41、公司的一段围墙墙体破裂,随时面临倒塌的危险。主管后勤工作的张处长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将这段围墙拆除后重新修复,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3万元施工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农民工赵某不幸被砖砸伤了左脚(粉碎性骨折)。经过5个多月的住院治疗,赵某基本痊愈,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共用去13万元。赵某出院后要求其所在的乙公司支付上述费用,乙公司则认为该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因为赵某是在为甲公司施工过程中受的伤。赵某找到甲公司要求其为自己承担上述费用,甲公司则认为该费用应由乙公司承担,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请问:应当由哪个公司承担?,(3)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法律规定法律链接

42、: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A.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王艺芳案),B.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43、(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他因素,在区分一般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判断劳动者是否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时,除前述的区分理论外,还可以考虑以下因素:A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是临时的,还是单位性质决定的正常岗位劳动;B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是否具有一定的稳定性;C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劳动所取得的收入是否是其劳动收入的主要来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施工/环境 > 农业报告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