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的几个问题 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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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的几个问题,主要内容,检索报告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作用现有技术的认定问题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规则权利要求中笔误的认定和解释 故意省略技术特征是否构成侵权,实用新型检索报告与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检索报告:2000年专利法第二次修改引入(2001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6条)专利权评价报告:2008年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取代实用新型检索报告(2008年专利法第61条、2010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6、57条)二者区别:客体、评价范围、公开范围、申请主体,检索报告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作用,检索报告和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中止侵权诉讼/行政处理程序、法官内心确信、恶意诉讼的判断是否必

2、须?是否可诉?如何救济?被告未提出中止,无论原告是否提交报告,均不中止;被告提出中止,原告未提交报告的,中止,提交报告的,是否中止由法院决定是否中止的判断归根结底在于依据无效证据进行判断,检索报告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作用,案例:人工鼻泪管(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1、一种人工鼻泪管,包括引流管(1),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引流管(1)的上端设有一根顶管(2)和若干管瓣(3),上述的管瓣(3)由条形片材制成,顶管(2)、管瓣(3)、引流管(I)相互连接为一体式结构,各管瓣(3)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且向外弯曲围成灯笼状,相邻的两个管瓣(3)之间具有缺口(5)。本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提交了

3、检索报告,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及中止诉讼的申请,法院要求被告提交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书及完整证据,无效宣告的对比文件与检索报告所采用的对比文件有所不同,经审查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案例:医用导丝及其制作方法(发明专利),检索报告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作用,案例:医用导丝及其制作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 1、一种医用导丝,本体(1)为一根金属材料制成的线状体,其两端分别为前端(2)和后端(3),其特征在于,该导丝的前端(2)直径小于其后端(3)直径,所述的前端(2)的直径为0.08mm0.20mm,后端(3)的直径为0.30mm0.35mm;导丝的外表面呈光滑过渡,所述的前端(2)长

4、度为1525mm的导丝段呈等直径,以后沿着后端(3)方向逐渐加粗形成锥形;且导丝前后两端端头呈半球状。本专利为发明专利,没有提交检索报告,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及中止诉讼的申请,法院经审查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检索报告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作用,案例:台达电案(“散热装置及其扇叶结构”发明专利)本专利权利要求9:一种扇叶结构,使用于一轴流式风扇,其特征在于,该扇叶结构至少包含:一轴壳,包含有一顶面及一侧面;以及数个叶片以该轴壳为圆心径向连接在该轴壳的该侧面;其中该叶片的其中一叶缘于轴向上高于该轴壳的顶面;该数个叶片高于该轴壳的部分可于该轴壳的该顶面向其中心作径向的延伸。,现有技术

5、的认定问题,现有技术的认定问题,第15369号决定认定:证据2图5公开了“该数个叶片高于该轴壳的部分可于该轴壳的该顶面向其中心作径向的延伸”的特征。证据2涉及一种用于笔记本计算机的散热风扇,说明书图1-5分别为第一实施例的立体图、俯视图、侧视图、使用状态示意图、图4的V-V剖视图,图1-2、图4-5如下:,现有技术的认定问题,现有技术的认定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证据2图1-5为同一实施例的不同视图,各图所指向的技术方案相同。由图1、2、4的视图可知,叶片21在轴向上高于圆盘20(相当于本专利的轴壳),但叶片高于圆盘的部分并未向圆盘上方延伸,也即叶片内侧叶缘端面与圆盘侧面在径向上相接。被告专利复审

6、委员会及第三人黄世昌认为从图5可看出叶片高于圆盘的部分在径向上向圆盘中心延伸,对此本院认为,图5为图4在V-V方向上的剖视图,对于图5公开的内容应当结合图4来确定。由图4可知,V-V方向的剖切面并没有通过叶片,因此图5所示的一对叶片应当为通过正投影观察到的、与剖切面相比距离观察者较远的那一对叶片。,现有技术的认定问题,换言之,图5的叶片与圆盘的剖切面并非同一个平面,该一对叶片位于远端,圆盘剖切面位于近端,且叶片与圆盘的连接部位为圆盘的剖切面所遮挡,图5显示的叶片高出圆盘的部分向圆盘中心延伸的视觉效果,实际上缘于立体空间结构在平面上作正投影所形成的视觉错觉。结合图1、2、4的内容可知,证据2第一

7、实施例的叶片高于圆盘的部分并未向圆盘上方作径向的延伸。综上,第15369号决定认定证据2公开了“该数个叶片高于该轴壳的部分可于该轴壳的该顶面向其中心作径向的延伸”的技术特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台达公司的相应诉讼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现有技术的认定问题,总结:避免事后诸葛,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内容必须是唯一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不能是表面的、想当然得出的内容。,现有技术的认定问题,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规则,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

8、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28日)第四条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规则,美国 以实施例为基础进行解释日本 以说明书公开的具体方式为基础专利法实体条约(SPLT):所有实现方式,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规则,案例:普鲁玛案(“用于制造塑料袋的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一种用于制造塑料袋(330)的装置(350),具有一个组合式焊接/切割模具(90),用以分离并连接一层或多层塑料薄膜(120,130),其中,该装置包括一个传送系统(155)

9、,其特征在于:该传送系统(155)(i)能沿着闭合的组合式焊接/切割模具(90)经过;(ii)能将该一层或多层塑料薄膜(120,130)拉入开启的焊接/切割模具(90)中。第15770号决定:独立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用于制造塑料袋的装置,其包括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该装置包括一个传送系统(155),其特征在于:该传送系统(155)(i)能沿着闭合的组合式焊接/切割模具(90)经过”(简称“沿着闭合模具经过”)。,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规则,虽然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8段提到了“该传送系统也可以通过真空抽吸器或辊子来实现”,但说明书关于传送系统155的实现方式(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2段至第8页第2段),仅仅公

10、开了“夹持器”一种实现方式关闭的模具对塑料袋焊接切割完毕后,夹持器从模具中抽取再移动回原位;夹持器再将一个新的薄膜拉入重新开启的模具。而在现有技术中,传送系统虽然可以有例如夹持器、辊子、真空抽吸器等多种方式,但是不同的传送系统,其自身的传送运动方式是不同的。例如,辊子是固定在轴承上作自转运动,其不能实现权利要求1中的“沿着闭合模具经过”;又例如,真空抽吸器是贯穿于开启的焊接/切割模具,其也不能实现权利要求1中的“沿着闭合模具经过”(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规则,因此除了本专利说明书中的特定方式“夹持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清楚其替代方式,例如辊子、真空抽吸器应当怎样

11、应用才能作为“传送系统”实现沿着闭合模具经过,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功能性限定的概括是不恰当的。另一方面,权利要求1中的“沿着闭合模具经过”至少可以是指代由往复运动、步进运动或持续前进等多种运动方式实现。而说明书中仅有的实施例夹持器通过往复运动的方式经过焊接切割模具(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2段至第8页第2段)。普鲁玛公司在口头审理中也指出夹持器除了往复运动这种方式,步进运动或持续前进等其他运动方式不能实现本专利的“沿着闭合模具经过”,并解决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见,“沿着闭合模具经过”是一种对往复运动、步进运动或持续前进等多种运动方式的上位概括,而本专利只能由往复运动一种运动方式实现,本领域技术

12、人员也不清楚其他经过方式如何实现本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概括是不恰当的。,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规则,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主张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功能性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该功能的实施方式。对此本院认为,对于专利权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不应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2001年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对于功能性特征的解释方法,审查指南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就专利授权确权纠纷案件及侵

13、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适用作出了相应规定。2006年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规定:,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规则,“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

14、条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反映了我国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立法本意。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于一项所能获得法律保护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与其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相适应。功能性特征作为“一网打尽”的撰写方式,相对于结构特征的撰写方式而言,其字面保护范围更为宽泛,对社会公众自由的限制更多,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会不恰当地限缩了在后创新的空间。在授权确权纠纷案件中将功能性特征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

15、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实施方式,而在侵权纠纷案件中理解为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有利于鼓励申请人在采用功能性特征的撰写方式时,,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规则,尽可能多地披露具体实施方式,从而一方面使得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能够满足概括恰当的要求,从而使其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另一方面,可以使授权专利能够获得与其说明书公开内容范围相匹配的保护,同时避免授权专利获得不恰当的宽泛保护,从而阻碍后续的创新。综上所述,在授权确权纠纷案件中,应当将功能性特征解释为覆盖了能够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所有实施方式。,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规则,案例:ICU案(发明专利)“1、一种医用阀,用以控

16、制液体在一个医疗设备和一个导管的导管头部之间的流动与所述阀液体连通,所说的阀包括一个主体,该主体具有一个带有一个适于和所说的导管头部液体连通的出口的腔和一个适于接受所说的医疗设备的开口,以及一个位于所说的主体内的密封,该密封在其一个第一位置和一个第二位置之间移动,在第一位置时允许液体通过所说的主体流动,在第二位置所说的密封阻塞了液体通过主体的流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腔包括一个在所说的密封在所说的第一位置时对所说的出口开放的第一液体腔,和一个在所说的密封在所说的第二位置时对所说的出口开放的较小的第二液体腔,从而在所述主体内的腔的变化在所述出口的方向产生一个正向液体流动,其中所述主体还包括至少一个

17、在外侧表面上的螺纹部分。”,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规则,法院查明,在涉案专利的全部14个实施例中,密封均具有一个从中穿过的通道,但被控侵权产品的密封是实心的,没有从中穿过的通道。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权利要求书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应当结合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说明书描述了14个实施例,在所有的实施例中密封均具有一个从中穿过的通道,该通道至少以其部分限定了腔,从而实现当密封由第一位置移动至第二位置,腔由第一液体腔变为较小的第二液体腔的功能,达到产生正向液体流动的效果。而被控侵权产品的密封为实心的,并不具有从中穿过的通道,亦不参与限定腔,并非与上述本专利为实现其功能

18、的具体实施方式相同或者相等同的技术特征,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3至5、17、18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也不落入保护范围。,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规则,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规则,争议问题:功能性限定的含义?是否需要确定实施例的“必要特征”?功能性限定的等同是否与等同侵权的等同相同?等同的等同的问题?,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2.2节第(11)项规定:“修改由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识别出的明显错误,即语法错误、文字错误和打印错误。对这些错误的修改必须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从说明书的整体及上下文看出的唯一正确答案。”明显笔误的实例:千

19、分号写成了百分号,克写成了千克,权利要求中笔误的认定和解释,案例:三菱树脂株式会社案(“氧化铝纤维聚集体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案情:本专利说明书第1至5页“发明内容”中所记载的参数均为“碱性氧化铝的浓度”,本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两个实施例和四个比较例中所涉及的纺丝液的参数均记载为“碱性氯化铝的浓度”。,权利要求中笔误的认定和解释,第13880号决定:要认定专利文件中某一技术术语的错误为“明显笔误”必须至少同时满足两个条件,首先,这一技术术语的错误必须在专利文件中是明显的,其次,对该错误的修改必须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从说明书的整体及上下文看出的唯一的正确答案。经查,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所述,

20、本专利涉及一种氧化铝纤维聚集体及其制造方法,该氧化铝纤维聚集体的制造主要依赖于纺丝液的配制,特别是该纺丝液的组分,而“碱性氯化铝的浓度”正是该纺丝液中的一种重要组分,无论是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还是说明书中只要涉及纺丝液组分的地方,均为“碱性氯化铝的浓度”,并且除了实施例部分以外,该术语均与其所在的段落的上下文所要表达的意思完全对应,而且语意清楚连贯,并没有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而就实施例而言,以实施例1为例,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实施例1中存在的矛盾,除了将“碱性氯化铝的浓度”修改为“铝浓度”外,通过演算,还存在多种合理、可行的修改方式,,权利要求中笔误的认定和解释,例如,可将“20重量硅溶

21、胶溶液606g”修改为“6.2重量硅溶胶溶液606g”的情况下,同时将“1.0L的铝浓度为165g/l的碱性氯化铝的水溶液”修改为“1.0L铝浓度为51g/l的碱性氯化铝的水溶液”或者修改为“0.3L铝浓度为165g/l的碱性氯化铝的水溶液”。因此,将“碱性氯化铝的浓度”修改为“铝浓度”并不是唯一的修改方式,至于三菱株式会社强调的修改“一个参数”还是“修改两个参数”的区别,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修改两个参数相对于修改一个参数而言并无本质差别,只要这种修改合理、可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很容易地想到,都属于可以修改的范围。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三菱株式会社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出现的“

22、碱性氯化铝的浓度”全部应为“铝浓度”的明显笔误的观点不能成立。,权利要求中笔误的认定和解释,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在本案中,从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来看,本专利“发明内容”一节中所记载的纺丝液参数均为“碱性氧化铝的浓度”;本专利说明书配制纺丝液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组分名称也均为“碱性氯化铝”;本专利说明书列举出的两个实施例和四个比较例中配制出的纺丝液的参数也均表述为“碱性氯化铝的浓度”而非“铝的浓度”,本专利权利要求7限定的内容也系“碱性氯化铝浓度”。同时,在本专利说明书中,除了具体实施方式以外,“碱性氯化铝浓度”这一参数与其所在段落要表达的内容一致,没有出现意思表达不连贯的情况。因

23、此,从上述本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上下文内容来看,“碱性氯化铝的浓度”而非“铝的浓度”是衡量本专利纺丝液配制的重要技术参数,本专利文献没有给出任何将“碱性氯化铝浓度”替换为“铝的浓度”作为技术参数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的文献时,也不会想到使用“铝的浓度”作为计算纺丝液的技术参数。因此,原告主张的本专利文献中的“碱性氯化铝浓度”系“铝的浓度”笔误的诉讼主张无法得到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的支持,也无法从上述文献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推导出来,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权利要求中笔误的认定和解释,其次,如上所述,鉴于“碱性氯化铝的浓度”是本专利纺丝液的重要技术

24、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遇到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各个参数之间所存在的矛盾时,不会想到“碱性氯化铝的浓度”这一参数本身存在撰写上的问题,而会考虑到改变其他的参数数值以解决上述矛盾。在此情况下,本专利说明书存在多个合理的、可行的修改方式,而将“碱性氯化铝的浓度”修改为“铝的浓度”并不是唯一的修改方式。原告主张上述修改方式是本专利说明书唯一修改方式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权利要求中笔误的认定和解释,案例:美国微芯科技公司案(“微控制器指令集”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一个微控制器,包括:中央处理单元;与所述中央处理单元有操作关系的线性化的地址空间,所述线性化的地址空间能够通过

25、数据存储器以直接寻址模式或间接寻址模式寻址;在所述中央处理单元内的程序计数器寄存器,所述程序计数器映射到所述数据存储器;在所述中央处理单元内的工作寄存器,所述工作寄存器映射到所述数据存储器;和存储在程序存储器内的正交指令集,所述指令集构造并配置成指定所述微控制器的至少一个操作;其中所述微控制器能够使用任何所述寻址模式在任何所述寄存器上进行任何所述操作,其中所述指令集包括具有0010 0lda ffff ffff编码的指令,其中工作寄存器的内容被加到程序计数器寄存器,所述程序计数器寄存器的存储单元由所说指令的所述kkkk kkkk部分指定,所述指令的d部分指定所述指令结果要发送到的存储单元,所述

26、指令的所述a位影响多个被选择的存储单元。,权利要求中笔误的认定和解释,第11483号决定:(一)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34的共性部分A权利要求1的A部分的限定中,包括技术特征:“线性化的地址空间能够通过数据存储器以直接寻址模式或间接寻址模式寻址”和“微控制器能够使用任何寻址模式在任何所述寄存器上进行任何所述操作”。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仅在“发明内容”部分(说明书第5页第25-26、30-31行)对上述技术特征进行了描述,但未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给出对应的实施例以详细描述上述技术内容具体如何进行工作。另外,按照本领域中的现有技术,“线性化的地址空间”是“地址的集合”,其并不是一种存在于微控制器中

27、的物理元器件实体,显然其无法进行“寻址”操作。而且,现有技术中的“程序计数器寄存器”作为“寄存器”的一种,其功能是用于存放指令的地址,以保证程序中指令的连续调取和执行,显然,按照现有技术,程序计数器寄存器既不能够进行寻址,也不能够任意地进行各种操作,现有的程序计数器寄存器作为寄存器的一种就完全不可能实现“使用任何寻址模式进行任何所述操作”。,权利要求中笔误的认定和解释,一审法院:上述权利要求1-34的相同部分中所包括的技术特征:“线性化的地址空间能够通过数据存储器以直接寻址模式或间接寻址模式寻址”和“微控制器能够使用任何寻址模式在任何所述寄存器上进行任何所述操作”仅在本专利的说明书“发明内容”

28、部分有相一致的描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根据本专利所记载的内容可以看出,线性化的地址空间是地址的集合,其并不是一种物理元器件实体,显然其无法进行“寻址”操作。并且,所述的数据存储器作为现有技术中存储数据的物理器件,其显然也没有寻址操作的功能。同时,微控制器在寄存器上使用寻址模式进行操作时并非随意的,而是针对某一特定寄存器的特定操作而选择的特定寻址模式。本专利在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并未给出对应的实施例描述上述技术内容具体如何进行工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无法由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线性化的地址空

29、间能够通过数据存储器以直接寻址模式或间接寻址模式寻址。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够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34所共有的上述技术内容。仅凭以上说明书“发明内容”处所公开的内容,并不能认定权利要求1-34的相同部分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中笔误的认定和解释,原告认为权利要求中限定的“线性化的地址空间能够通过数据存储器以直接寻址模式或间接寻址模式寻址”是指线性化地址空间由中央处理单元通过数据存储器进行被寻址操作,而并非是线性化地址空间本身去寻址。对此,本院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对上述方案并没有相关记载,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无法由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得到或概括得出

30、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线性化的地址空间能够通过数据存储器以直接寻址模式或间接寻址模式寻址,并且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也不能得到原告所称的线性化地址空间由中央处理单元通过数据存储器进行被寻址操作。据此,原告的这一主张不能成立。,权利要求中笔误的认定和解释,原告还提出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微控制器能够使用任何所述寻址模式在任何所述寄存器上进行任何所述操作”其中的所述寻址模式是指直接或间接寻址模式,所述寄存器是指程序计数器寄存器和工作寄存器,所述操作是指“存储在程序存储器内的正交指令集,所述指令集构造并配置成指定所述微控制器的至少一个操作”,因此上述对寻址模式、寄存器和操作的限定均已为本权利要求所明确

31、记载。对此,本院认为,本专利中微控制器在寄存器上使用寻址模式进行操作时并不是随意的,而是针对某一特定寄存器的特定操作而选择的特定寻址模式,原告在权利要求中采用的上述限定方式已经包括了所述多个寄存器和所述多个操作以及所述多个寻址模式之间的任意组合,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公开的微控制器、寄存器、寻址模式的特定组合方式的内容中不能得到或概括得出上述限定的任意组合方式。据此,原告的这一主张不能成立。,权利要求中笔误的认定和解释,二审法院:在“线性化的地址空间能够通过数据存储器以直接寻址模式或间接寻址模式寻址”这一技术特征中,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凭借所具备的知识可以知晓,线性化的地址空间是指对数据存储器的

32、存储单元的连续编址空间,是“地址的集合”,并不是一种存在于微控制器中的物理器件实体,显然其本身无法进行“寻址”操作。进一步讲,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确定,通常“寻址”是指中央处理单元对“线性化地址空间”进行操作,即“地址空间”是作为中央处理单元的操作对象,不可能是“线性化地址空间”去主动寻址。此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记载了“与所述中央处理单元有操作关系的线性化的地址空间”,已经明确了中央处理单元与线性化地址空间相互之间的主动关系。根据上述内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得出“线性化的地址空间能够通过数据存储器以直接寻址模式或间接寻址模式寻址”是指“中央处理单元通过数据存储器对线性化地址

33、空间进行寻址操作”。原审判决及第11483号决定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对上述方案并没有相关记载故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权利要求中笔误的认定和解释,在对“微控制器能够使用任何所述寻址模式在任何所述寄存器上进行任何所述操作”这一技术特征进行解释时,应当将该技术特征置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整体技术方案中。当权利要求出现“所述”文字时,通常是指上文中所提到的相关内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上下文进行正确的解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明确记载了“直接寻址模式”和/或“间接寻址模式”,“工作寄存器”和“程序计数器寄存器”,因此,上述技术特征是指微控制器用所述“直接寻址模式”和/或“间

34、接寻址模式”对“工作寄存器”和“程序计数器寄存器”进行寻址。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根据说明书中对上述具体寻址模式的记载,该技术特征是清楚的。原审判决及第11483号决定认为该技术特征没有得到说明书支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据此,原审判决及第11483号决定关于相同部分中所包括的技术特征“线性化的地址空间能够通过数据存储器以直接寻址模式或间接寻址模式寻址”和“微控制器能够使用任何寻址模式在任何所述寄存器上进行任何所述操作”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认定不当。微芯公司关于上述相同部分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上诉主张成立。,权利要求中笔误的认定和解释,多余指定原则的否定变劣发明侵权的否定案例:太

35、福隆泰案(“车载密封式收集箱”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一种车载密封式收集箱,箱体(19)的前侧面开有挤压设备预留口(1),挤压设备预留口(1)的内侧连有挡板(2,箱体(19)的顶面开有两个垃圾倾倒口(3,垃圾倾倒口(3)与上盖(4)连接,箱体的后侧面开有卸料口(5),卸料口(5)的外侧与卸料门(12)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卸料口(5)的周围嵌有密封条(6),卸料门(12)的上边与卸料口(5)的上沿铰接,卸料门(12)的外侧面固定有两对导向套(17)和两个卡托(15),每对导向套(17)贯穿连接有插棍(13,插棍(13)的中段一侧与之垂直连接有扳手(14,扳手(14)承托在卡托(15)中,插棍(13)的下端伸入固定于卸料口(5)下沿的凹形插口(11)内,插棍(13)的下端在扳手(14)的反方向伸出有两个可分别卡住凹形插口(11)上下面的凸形锁块(16).,故意省略技术特征是否构成侵权,故意省略技术特征是否构成侵权,Warner-Jenkinson案(美国最高法院,1995年)必须强调的是,在适用等同原则时,即使对单个的技术特征,也不允许将保护范围扩大到这样的程度,使得实质上是在忽略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该技术特征。只要等同原则的适用不超过上面所述的限度,我们就有信心认为等同原则不会损害专利权利要求在专利保护中的核心作用。,故意省略技术特征是否构成侵权,谢谢大家!请多多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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