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理解与应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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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法理解与应用,张文安,提 纲,一、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情况二、各项保险待遇与享受条件三、社会保险费征缴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五、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六、社会保险监督制度七、法律责任,一、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情况,1、立法背景;2、立法意义;3、立法原则;4、基本框架;5、覆盖范围;6、筹资渠道。,二、各项保险待遇与享受条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框架,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特点:覆盖全民,城乡有别,老遗残一体化。,(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基本养老金2、享受待遇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问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

2、不满15年怎么办?,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社保法第10条、95条、97条明确了范围。按参保人员区分,既包括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无就业居民,也包括了农村居民和外国人。按参保内容区分,既包括参保人员养老待遇保障,也包括遗属待遇和病残津贴。按参保要求区分,既包括强制性的,也包括了非强制性的。,(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社保法第11条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制度模式。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形成:1988年试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国发199133号文件进一步明确;1993年14届3中全会提出实行统账结合;国发19

3、956号文件明确进行改革试点;国发199726号文件正式确立。特点:优化组合,实践结晶,中国特色。问题:应坚定实行这一模式,不宜轻易改变。,(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保法第12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规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需要研究的问题,(一)统一规范用

4、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调整以个人缴费之和为基数。(二)按照省级统筹、全国统筹的要求,逐步统一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各省都不一样)(三)适时调整原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统一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全国都不一致,一般是社平工资的60%-100%,),(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法有5条涉及到基金问题。1.明确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第11条)。2.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12条)。3.视同缴费年限的应缴费由政府承担,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予以补贴(第13条)。4.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不低于定期存款利率,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14

5、条)。5.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第64条)。,(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法的3条涉及基本养老金。1.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基本养老金(第15条)。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转入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第16条)。3.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第18条)。,社会保险法第17条,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6、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意义:病残津贴规定是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大进步;问题与风险:怎么领?,(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社会保险法第19条明确了两点:1.明确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2.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缴费指数分段计算。即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的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分段重新计算缴费指数。待遇领取地统一支付。即由待遇领取地重新计算缴费指数、核定基本养老金并负责发放。,基本医疗保险,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第一阶段:公费劳保

7、医疗制度第二阶段:探索建立社会共济的医疗保险制度第三阶段:逐步建立全民医保体系,改革历程回顾,公费医疗,劳保医疗,2005年建立城市 医疗救助制度,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社会医疗救助体系,补充,主体,托底,覆盖面从小到大,保障水平从低到高,从住院门诊从大病常见病封顶线的提高基金给付水平的提高给付范围的扩大(药品、诊疗范围等),医疗保险特点,覆盖范围的广泛性更强调公平和共济(机会公平)待遇支付方式为实物补偿(医药服务)涉及医疗服务提供方,管理难度更大基金以收定支,年度预算收支平衡人员就医的流动性更大,对服务的要求更高,医疗保险当前存

8、在的问题,需要适应医疗保险的快速发展(党中央、各级政府对民生的重视)城乡统筹的要求制度统筹的要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医疗服务管理、反欺诈)人员流动性的要求(异地就医)缺少法律规定,需要统一规范,社会保险法关于医疗保险框架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读,明确了基本医疗保

9、险制度框架明确了医疗保障主要模式覆盖全体公民,为城乡统筹留下空间未涉及多层次保障体系,医疗保险筹资,职工医保: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23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25条)基金超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第65条),解读,明确了用人单位、个人、政府三方权利义务关系强化了政府责任(补助、兜底),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第二十八条 可支付的范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

10、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十条 不予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解读,授权政府制订,适应变化确定三个目录给付范围明确不予支付范围(第三人、公卫、工伤、境外),医疗保险服务,直接结算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异地就医管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代位求偿,第三十条第二

11、款: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解读,最大的问题,最大的要求管理服务加强监管,保护参保人权益方便群众,减少跑腿和垫支要解决管理服务能力问题,关于异地就医问题,主要诉求:异地就医自付比例高,负担重。报销不便,垫付负担重。解决步骤:逐步提高统筹层次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跨省就医协作机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解读,难点: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异地退休城乡三种制度统筹,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原则特点一是强制性二是无责

12、任补偿原则三是雇主责任原则四是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五是工伤补偿、预防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六是工伤待遇法定原则七是一次性补偿和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凡是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均属于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工伤保险费率,(1)工伤保险费率确定的原则(2)实行行业差别费率(3)实行费率浮动机制,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社会保险法第37条 1、事故伤害 案例1 案例3 2、意外伤害 案例4 案例5 3、职业病 4、其他情形 案例6 案例7,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

13、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第38条),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按照内容可分为三大类,一是医疗救治和康复期间的待遇;二是一次性经济补偿待遇;三是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医疗救治和康复期间的待遇,1、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 2、住院伙食补助待遇 3、停工留薪待遇,一次性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一是伤残津贴 二是生活护理费 三是供养亲属抚恤金,第三人造成的工伤,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

14、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不支付会带来许多问题,失业保险,1999一2009年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表 单位:万人,失业保险参保情况,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1999-2009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表单位:亿元,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关于失业保险参保对象(第44条),制度覆盖范围。扩面参保情况。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第44条)失业保险缴费主体、费率和费基。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与统筹调剂。条例实施以来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关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第45条),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

15、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关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第46条),累计缴费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关于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第47条),最低工资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关于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48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办法。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情况。,关于失业人员死亡后的遗属待遇(第49条),在职职工死亡的遗属待遇。失业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关于失业保险金的申领程序(第50条),1、用人单位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于15日内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2、失业人员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16、证明,于6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求职)登记;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10内审定申领资格,核发领取单证。失业人员凭领取单证按月领取失业金。,关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第51条),1、与现行规定的区别:减少了两种情形,充实了一种情形。失业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了7种情形:社会保险法51条规定了5种情形:2、停领情形的法律规定。1重新就业;2应征服兵役;3移居境外;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关于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第52条),1、职工在职期

17、间(参保职工)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2、职工失业期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生育保险,制度意义:为实现计划生育和男女平等这两个基本国策,专门设立生育保险。德国在医疗保险框架下,美国南非在失业保险框架下,只有中国专门设立。,缴费,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雇主责任;授权国家规定生育保险费率。河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不得超过

18、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国家机关、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经常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生育保险待遇(一),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这一条问题较多,生育保险待遇(二),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

19、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说明:手术休假不包括计划生育休假津贴;非手术休假不在津贴范围,包括男职工。,三、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

20、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四、社会保险基金和监督,(一)社会保险基金的构成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既是对现行基本社会保险险种分类的法律肯定,也提出了按不同险种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要求,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范围。,(二)统筹层次,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

21、由国务院规定”。用法律形式确定了我国社会保险5个险种的最终统筹层次,这对根据不同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研究加强基金监管的措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三)收支预算,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按不同的社会保险险种,基金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

22、民政府审批。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机关编制。统筹地区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一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本省(区、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后,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四)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基金监督的重要内容,就是要监督检查基金账户建立和运行情况。,专户的建立和管理,1、基金账户的种类社会保险基金

23、账户分为财政专户、支出户和收入户。开立财政专户、支出户和收入户应遵循四条原则:经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共同认定。要在国有商业银行开户,不能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开户财政专户、支出户和收入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各开设一个账户。财政专户、支出户和收入户的开立应服从分账核算要求,方便社会保险费收缴。,2、基金账户的用途,财政专户。财政专户是在银行设立的专门存储社会保险基金的计息专户。主要用途是:接收收入户转入的或征收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接受财政补贴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资金;接受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和支出户、收入户转入的利息收入;接受基金购买国家债券的到期本息收入;

24、向支出户划转资金;购买国家债券;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基金账户的用途,支出户支出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用于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等支出的专户。主要用途是: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和支付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款项;接受财政专户划拨的基金;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和账户利息收入,划拨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基金账户的用途,收入户。收入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归集社会保险费等收入的过渡性账户。主要用途是:暂存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暂存下级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经办机构下

25、拨的基金收入;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基金账户监管,财政专户的监管内容:一是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是否安全完整,有无挤占挪用基金、动用基金平衡财政预算或其他支出的行为;二是财政专户内基金是否按计划及时、足额划转支出户;三是财政预算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是否按计划及时、足额划转财政专户;,基金账户监管,财政专户的监管内容:四是财政专户内基金是否按照国际规定保值增值,有无违反规定擅自动用结余的行为;五是财政专户单据传递和核算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六是财政专户有无多头开户的行为。,基金账户监管,支出户的监管内容:一是基金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

26、定,专门用于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支出,有无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基金用途的行为;二是开支项目和范围,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范围支付;三是基金是否安全完整,有无截流、挤占、挪用基金行为;四是支出户单据传递和核算是否及时、准确、完整;五是支出户有无多头开户的行为。,基金账户监管,收入户的监管内容:一是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二是基金是否安全完整,有无截流、挤占、挪用基金行为;三是收入户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划转财政专户;四是收入单据传递和核算是否及时、准确、完整;五是收入户有无多头开户的行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一)人大监督 第七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

27、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各级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利机关的常设机构,监督政府工作是其重要职责。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社会保险监督体系中最高层次、最具权威和最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一)人大监督,社会保险法中不仅明确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内容,而且提出了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一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这方面的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责任主体,要负责提供有关情况,形成政府的工作报告。二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这方面的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

28、是责任主体,要负责提供有关情况,作为政府工作报告的内容或形成专门工作报告。,(二)行政监督,分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和财政、审计监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监督。在劳动法的基础上,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作了法律授权。,(二)行政监督,财政、审计监督。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三)社会监督,社会保险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另外,还明确了社会监督的方式:一是社会保

29、障监督委员会。二是举报、投诉。,(四)监管机构,社会保险法中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没有表述,但劳动法的规定仍然有效: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中央一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省一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地市一级:单独或合设了基金监督科室,社会保险行政监督的内容,主要有10个方面的内容:一是,5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二是,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是否存在隐匿、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问题;三是,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情况;四是,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有无违规投资运营问题;五是,社会保

30、险基金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的问题;,社会保险行政监督的内容,六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问题;七是,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问题;八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克扣或者拒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以及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问题;,社会保险行政监督的内容,九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

31、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十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此外,国家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要按第七十一条规定,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五、社会保险经办,第七十二条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存在的问题,经办业务,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

32、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问题:第三款、第四款需要在现有基础上增加多少经办人员和经费?,六、法律责任,(一)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第八十四

33、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1、违法行为,制度设计是争取全民参保,全民登记。“不办理”有客观原因,也可能有主观原因。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2、责任主体,法律主体包括用人单位、职工、自愿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法只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职工和自愿参保人员没有责任。用人单位的责任包括用人单位、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责任方式及数额,责任方式“改正”“罚款”罚款数额对用人单位处应缴

34、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4、与现行规定的区别,责任主体由两个变为三个;罚款数额变小。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二)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两法规定的不同,社会保险法“拒不出具”:有主观故意劳动合同法“未出具

35、”:包括“拒不出具”和无法出具。,1、违法行为,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2、责任主体,用人单位,3、责任方式及数额,责任方式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数额:未定(承担赔偿责任)。,三、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违法行为,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违法行为是经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后逾期不缴纳。,2、责任主体,用人

36、单位,3、责任方式及数额,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4、注意事项,第一,罚款与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直接强制执行之间的关系。86条是法律责任,是处罚;63条是强制措施。两者可以同时采用。第二,社会保险法与现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之间的关系。,(四)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

37、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1.违法行为。,有三个方面值得注意:第一,骗取社会保险支出的含义。第二,区别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与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第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2、责任主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上述机构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责任方式及数额,一是改正;二是罚款;三是解除服务协议。,4有权追究违法责任的主体,包括三类:一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三是其他有权机构。,5.与现行规定的区别,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3条不一致。,(五)

38、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违法行为。,有两个方面值得注意:第一,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含义。第二,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按情节处理。,2.责任主体,以领取待遇的名义,3.责任方式及数额。,一是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二是罚款。,(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39、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1违法主体。,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第一,必须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违法行为。第二,处理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关系。,2.违法行为。,五种行为:(1)未按照规定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

40、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5)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3.责任主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责任方式及数额,一是改正;二是赔偿损失;三是处分。,(七)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第九十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违法主体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2.违法行为。需要注意两点:第一,擅自更改;第二,导

41、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3.责任主体。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责任方式。一是改正;二是处分。,(八)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法律责任,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违法主体。2.违法行为。3.责任主体。违法机构及违法人员。4.责任方式。一是改正;二是没收违法所得;三是处分。,(九)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

42、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违法行为。2.责任主体。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这些机构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责任方式。一是处分;二是赔偿损失。,(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1.违法主体。2.违法行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3.责任承担的主体。4.责任方式。处分。,(十一)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构成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2.违反社会保险法有可能涉及犯罪的主要方面:本法第九十条规定了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泄漏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违反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也要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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