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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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人社规(2023)2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技能评价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南京市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2023年7月21日南京市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能人才评价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技能人才评价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工作人员及评价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V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的函(人社职司便函(2021)57

2、号)、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社规(2018)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社规(2021)8号)和关于印发V江苏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社规(20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南京市职业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以下简称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坚持合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惩教结合的原则。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评价包括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

3、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技能竞赛等多元化评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价机构是指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备案的在我市组织实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的机构。本办法所称考生是指依据相关规定报名参加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评价的人员。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参与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考务人员、监考人员、命(审)题人员、考评人员、技能竞赛裁判员、质量督导人员(内、外部)等,以及评价机构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第四条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管理,负责对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指

4、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对评价机构的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违规行为作出认定和处理。市鉴定中心负责全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技术支持、质量监管和违纪违规处理;负责培养、组建和委派全市外部质量督导员,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技能人才相关投诉举报,核查、认定和处理评价机构及外部质量督导员的违规问题;负责评价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重大情况(以下简称评价要情)发现、处置等情况的跟踪和督办。区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区鉴定机构”)负责属地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外部质量督导员委派、日常监督检查与违纪违规处理。评价机构应依据本办法,负责本机构评

5、价工作的全程监督检查,对考生、工作人员在评价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接受市、区人社部门监督检查,并配合相关单位做好违规问题核查工作。第五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该科目的评价成绩。(一)携带禁携物品(包括与评价内容相关的书籍、资料、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以及规定以外的工具等)进入座位(或考位)或未将禁携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拒不改正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或考位)参加评价,或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位),经提醒拒不改正的;(三)在考场(或考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提醒拒不改正的;(四)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六条

6、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全部科目评价成绩。(一)在评价过程中使用规定以外的带拍照、存储、传输或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如相机、手机、耳机、U盘、手提电脑、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或其他电子用品的;(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评价内容相关资料等的;(三)故意损毁试卷、工件或考试材料的;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的;(四)存在其他作弊行为但未对其他应试人员造成严重干扰。第七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全部科目评价成绩,且当年不得参加评价。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一)通过虚假承诺、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非正当手段取得参加评价资格的;(二)评价结束前以非

7、正当手段获得试题或答案并进行传播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胁迫他人配合作弊、偷换工量器具或工件等的;(四)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评价的;(五)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六)故意损毁评价设备(含视频监控系统)、材料,造成设备事故、人身伤害或设备主要零部件损坏的;(七)其他影响恶劣或严重扰乱评价管理秩序的违规行为。第八条工作人员违反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价机构取消其当年参加评价工作的资格,并由评价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一)对考生资格审查不严;(二)违反考务管理或竞赛流程,不按规定按时领取、分发

8、和收回试卷或相关材料的;(三)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的;或者对考场内作弊现象等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或上报,或参与违规组织考试的;(四)在证书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的;(五)其他违反考务管理、证书管理、考场(竞赛)规则和工作人员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九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鉴定中心、区鉴定机构按管理权限取消其今后参加所有评价工作的资格及证书,并由评价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一)在阅卷评分、评审或面试过程中,未按照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进行阅卷评分、评审,或因失职造成阅评结果出现重大错误的;(二)盗窃、损毁、偷换、违规涂改考生答卷、工件、评价成绩、考生

9、信息材料、考场原始记录及其他有关材料,或在上述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三)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利用职权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第十条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评价试卷等相关资料内容泄露、损毁、丢失的,由市鉴定中心、区鉴定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评价负责人相应处理;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质量督导员(含内部督导和外部督导)违反考务管理、督导工作管理等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督导资格聘任机构暂停其督导工作;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由评价机构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一)督导过程中,擅离职守,从事与督导工作无关活动的;(二)未能严

10、格对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和过程认定进行现场检查的,包括:考场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本次认定要求;考务、考评的人员配备(包括资格、数量等)和分工(回避制度)情况等;(三)未能严格监督试卷保管、启(密)封情况;考场秩序和各类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对作弊等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上报,或为考生或评价机构作弊提供条件的;(四)未审核考核是否按照实施方案进行;并根据考生名册抽查认定人员身份;对评价标准、评价过程的各类记录表、评分表、质量督导和工作记录表等进行检查;评价全过程是否有进行录像或有影像记录等;(五)利用职权,进行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六)其他违反考务管理、考场规则、竞赛规则和工作人员有关规定行为的。第十二条

11、根据江苏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影响评价公平公正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由区鉴定机构核实情况,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报市鉴定中心列入当月质量通报。(一)对考生的参评资格审核不严,未执行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及有关制度规定;(二)评价组织管理松懈,或未严格按规定提供考场和配备工作人员确保对同批次考生采用相同考核评价方式并使其处于同等考核评价环境进行考核评价,或阅卷管理不规范、评分标准不统一,或其他违反考务管理、证书管理等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三)技能人才评价档案材料保存不完整、管理不规范的;(四)对评价活动未安排质量督

12、导或不符合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五)未严格程序和规范,擅自变更评价时间、地点,未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的。第十三条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影响评价公平公正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构成一般失信行为,由区鉴定机构核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报市鉴定中心,采取取消批次、限期停业整改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若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要求的,可再延长整改期限。(一)未严格按照规定区域和地点组织开展评价的;(二)评价机构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进行评价“包过”“保过”等虚假宣传的;(三)考场秩序混乱的;(四)强制开展考前培训以及以考试为名推行培训的;(五)未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

13、规范、经备案的考核规范开展评价的;(六)妨碍、阻挠质量监管工作的;对质量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对反映的违规问题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第十四条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失信行为:由评价机构主管部门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取消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情节涉及违法的,移送执法部门依法处理。(一)备案申请中故意提供虚假承诺、虚假资料的;(二)严重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评价工作的;自行设置职业资格,或自行开展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评价活动的;(三)评价机构有组织为考生伪造申报资料或证件,或纵容考生批量违规报名的;(四)有组织舞弊、证书数据造假的;(五)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考试、鉴定活动的;(六)其他违反

14、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定,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并经核实确认的。第十五条市鉴定中心、区鉴定机构和评价机构均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建立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档案,记录、保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相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时,应如实提供相关纸质材料和真实信息。第十六条发现考生涉及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经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考场负责人确认,评价机构按程序认定,依据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评价活动结束后发现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并经确认的,评价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五、六、七条的

15、规定处理,对已发放的证书予以作废,对已上网证书数据及时报市鉴定中心,作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以自然人失信处理上报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进行社会信用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发现工作人员涉及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评价机构按程序收集、保存相应证据并经认定,报所在区鉴定机构依据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辖区应同时向市鉴定中心报备处理结果。外部质量督导员涉及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市鉴定中心应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并经认定后,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并向市人社局上报相关情况。发现市、区鉴定工作人员出现违规行为的,由市人社局指定市鉴定中心收集

16、、保存相应证据材料,经认定后,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评价机构涉及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区鉴定机构核实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鉴定中心。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由市鉴定中心遴选专家或外部质量督导员组成调查组,按程序收集、保存相应证据,经调查人员认定后,依据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八条按本办法的要求对考生、工作人员、评价机构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告知评价机构和相关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以书面形式送达评价机构或相关人员,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复核的权利和申请复核的途径。第十九条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机构或个人,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评价机构或市鉴定中心、区鉴定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市鉴定中心、区鉴定机构、评价机构按照分级受理要求,受理复核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进行核实,作出复核决定。第二十条各区鉴定机构、全市各评价机构可根据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此前印发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试行,如遇国家或省政策规定调整的,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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