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修改法律手续及事务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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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审查指南修改法律手续及事务处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工作组刘丽君,专利审查指南修改法律手续及事务处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工作组刘丽君,法律手续及事务处理,本课件涉及的章节: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46.7节第五部分(除第五章、第十章),第一部分第一章节,修改内容 6.6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6.7 著录项目变更 一、著录项目(著录事项)二、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 三、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向外转移,法律手续及事务处理,修改后: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或者仅提交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撤回

2、专利申请的手续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或者仅提交由专利代理机构和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第6.6节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第6.7节 著录项目变更,一、著录项目(即著录事项)修改后:申请号、申请日、发明创造名称、分类号、优先权事项(包括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和原受理机构的名称)、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包括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包括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地址、邮政编码、专利代理人姓名、执业证号码、

3、联系电话)、联系人事项(包括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代表人等。,第6.7节 著录项目变更,一、著录项目(即著录事项)修改后:增加“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或者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以著录项目变更的形式向专利局登记。”,第6.7节 著录项目变更,二、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修改后:专利局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中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是指,一件专利申请每次每项申报著录项目变更的费用。针对一项专利申请(或专利),申请人在一次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中对同一项著录项目提出连续变更,视为一次变更。申请人请求变更发明人和/或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

4、请求变更专利代理机构和/或专利代理人的,应当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50元。,第6.7节 著录项目变更,二、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例如,在一次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中申请人请求将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从甲变更为乙,再从乙变更为丙,视为一次申请人变更,应当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若同时变更发明人姓名,申请人也只需缴纳一项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又如,在一次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中申请人请求将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从甲变更为乙,同时变更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申请人应当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和代理机构、代理人变更手续费50元。,第6.7节 著录项目变更,三、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向外转移修改后

5、: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或赠与)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ii)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以及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第6.7节 著录项目变更,三、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向外转移删除的内容“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变更国籍后,以及在中国内地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均应当按照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

6、或专利权)的规定办理。”,法律手续及事务处理,第一章 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第二章 专利费用第三章 受 理第四章 专利申请文档 第六章 通知和决定第七章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第八章 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编辑第九章 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第十一章 关于电子申请的若干规定,第五部分 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第一章 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关于专利申请文件修改后:明确了“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交的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和摘要或者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等文件,称为专利申请文件。”,第二章 专利费用,修改内容 一、关于费用缴纳的期限 二、关于费

7、用支付和结算方式 三、关于费用的减缓 四、关于退款 五、关于缴费信息的补充,第二章 专利费用,一、关于费用缴纳的期限 1.有关申请费的缴纳期限 修改前: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两个月。修改后: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第二章 专利费用,一、关于费用缴纳的期限 2.有关恢复权利请求费的缴纳期限 修改后:恢复权利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确认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删除“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但最迟在相应期限届满日起两年内”,第二章 专利费用,一、关于费用缴纳的期限 3.有关专利权评价报告费的缴纳期限 修改后:著录事项变更费、

8、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注意:增加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取消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和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第二章 专利费用,二、关于费用支付和结算方式 1.有关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费用的规定 修改后: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且不得设置取款密码。,第二章 专利费用,二、关于费用支付和结算方式 2.有关多个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汇款 修改后:删除“不同的专利申请(或专利)的费用应当分别汇款。”,第二章 专利费用,二、关于费用支付和结算方式 3.有关同一汇单中包括多个专利申

9、请(或专利)金额的分割(1)缴费人对申请号(或专利号)标注顺序号的,按照标注的顺序分割费用;(2)缴费人未对申请号(或专利号)标注顺序号的,按照从左至右,从上至下的顺序分割费用。注意:分割后,部分专利申请(或专利)费用金额不足或者无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第二章 专利费用,二、关于费用支付和结算方式 4.有关缴费日的确定 修改后:删除“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自汇单上注明的汇出日到专利局收到日超过十五日的,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缴费日,但当事人能提供证明的除外。”,第二章 专利费用,三、关于费用的减缓 1.可以减缓的费用种类 修改后:(1)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2)发明

10、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3)复审费;(4)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的年费)。注:取消“发明申请维持费”,第二章 专利费用,三、关于费用的减缓 2.关于费用减缓手续的办理 修改后:增加“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并提交声明的,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的声明可以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注明,也可以单独提交。”,第二章 专利费用,第二章 专利费用,四、关于退款 1.有关退款的原则修改前:“多缴、重缴、错缴费用,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一年内,提出退款请求。”修改后:“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三年内,提出退款请求。”,第二章 专

11、利费用,四、关于退款2.有关错缴费用的情形 修改后:错缴费用的情形:如当事人缴费时写错费用种类、申请号(或专利号)的;或者因缴费不足、逾期缴费导致权利丧失的,或者权利丧失后缴纳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提出退款请求。,第二章 专利费用,四、关于退款3.有关退款请求的提出 修改前:退款请求人应当是该款项的缴款人或者缴纳该款项的专利代理机构。修改后:退款请求人应当是该款项的缴款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作为非缴款人请求退款的,应当声明是受缴款人委托办理退款手续。,第二章 专利费用,四、关于退款4.有关退款附具的证明 修改后:请求退款应当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附具相应证明,例如,专利局开出的费

12、用收据复印件、邮局或者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等。,第二章 专利费用,五、关于缴费信息的补充 修改后: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时遗漏必要缴费信息的,可以在汇款当日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补充。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以汇款日为缴费日。当日补充不完整而再次补充的,以专利局收到完整缴费信息之日为缴费日。,第三章 受 理,修改内容一、关于代办处的受理范围二、关于受理的条件三、关于不受理的情形,第三章 受 理,一、关于代办处的受理范围修改前:专利局设立的专利代办处仅负责受理专利申请,但不受理其中的涉外申请、分案申请、要求国内优先权的申请,也不受理申请日之后提交的其他文件。修改后:代办处按照相关规定受理专利申请

13、及其他有关文件。,第三章 受 理,二、关于受理的条件修改后:受理条件新增“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有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第三章 受 理,三、关于不受理的情形修改后:(1)发明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照片或者简要说明的。(2)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第三章 受 理,三、关于不受理的情形修改后:(3)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4)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

14、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第四章 专利申请文档,修改内容一、电子文档的内容二、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第四章 专利申请文档,一、关于电子文档的内容修改后:增加了电子文档的内容:专利局基于当事人提交的纸件文件制作的图形文件和代码化文件;在复审、无效程序中,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并保存于电子文档系统中的通知、决定;专利权评价报告;分类号、所属审查部门、各种标记。,第四章 专利申请文档,二、关于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修改后:增加“专利登记簿,专利权评价报告”为可以查询和复制的内容”,第六章 通知和决定,一、关于通知和决定修改后:增加

15、“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书”二、关于送达日修改后:通过邮寄、直接送交和电子方式送达的通知和决定,自发文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通知和决定之日。,第七章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修改内容一、关于期限的计算二、关于权利恢复手续的补正 三、关于中止的范围 四、关于权属纠纷当事人请求中止的手续五、关于权属纠纷当时人请求中止的审批及处理六、关于因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中止的审核及处理七、关于因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中止的期限八、关于中止程序的结束,第七章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一、关于期限的计算 1.有关推定收到日修改后:增加实例“专利局于2008年6月6日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

16、定期限两个月,其推定收到日是2008年6月21日(遇休假日不顺延),则期限届满日应当是2008年8月21日。”,第七章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一、关于期限的计算 2.有关期限届满日修改后: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的,以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该第一个工作日为周休息日的,期限届满日顺延至周一。,例如,专利局于2008年11月14日发出补正通知书,指定期限两个月,则期限届满日应当是2009年2月2日。,2.有关期限届满日,第七章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二、关于权利恢复手续的补正 修改前:“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请求和缴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仍不符合

17、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修改后: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请求或缴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第七章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三、关于中止的范围 修改后:(1)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授予专利权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2)暂停视为撤回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未缴年费终止专利权等程序;(3)暂停办理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变更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转移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专利权质押登记等手续。,第七章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四、关于权属纠纷当事人请求中止的手续修改后:请求专

18、利局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1)提交中止程序请求书;(2)附具证明文件,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写明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的有关受理文件正本或者副本。删除(3)在提出请求一个月内缴纳中止程序请求费。,第七章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五、关于权属纠纷当时人请求中止的审批及处理 修改前:,专利局的流程管理部门应当审查下列各项内容:(1)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是否已发出权利丧失的处分决定,涉及无效宣告程序的除外;修改后:专利局的流程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是否满足下列各项条件:(1)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未丧失权利,涉及无效宣告程序的除外;,第七章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六、关于因协

19、助执行财产保全而中止的审核及处理 修改后:专利局收到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执行中止,并向人民法院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发出保全程序开始通知书,.,第七章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七、关于因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中止的期限修改后:增加“对同一法院对于同一案件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保全裁定,专利局中止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在审判程序中作出的保全裁定,专利局中止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第七章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八、关于中止程序的结束 1.有关因权属纠纷中止提出中止程序结束的人修改后:专利局收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送交的调解书、裁

20、定书或者判决书后,应当审查下列各项:文件符合规定并且未涉及权利人变更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通知双方当事人,恢复有关程序。,第七章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八、关于中止程序的结束 2.有关涉及权利人变更的中止程序的结束修改后:涉及权利人变更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取得权利一方的当事人;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权利,审查员应当向取得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权利通知书,期满未办理恢复手续的,中止程序结束,审查员应当发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通知权属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恢复有关程序。,第八章 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编辑

21、,修改内容一、关于网上公告二、关于实用新型专利公报三、关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予四、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五、关于事务部分的编辑六、关于单行本的种类七、关于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第八章 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编辑,一、关于网上公告修改后:专利公报以期刊形式发行,同时以电子公报形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上公布,或者以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公布。二、关于实用新型专利公报修改后: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包括: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保密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事务和授权公告索引。,第八章 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编辑,三、关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予修改后:增加“申请人在申请时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发明专利作出说明的,应予以

22、公告。”四、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修改后: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公告的内容包括:著录事项、外观设计专利的一幅图片或者照片。,第八章 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编辑,五、关于事务部分的编辑修改后:增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生效、变更及注销。增加“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生效、变更及注销。”增加“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公布的内容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无效宣告决定号、无效宣告决定日、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增加“避免重复授权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第八章 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编辑,六、关于单行本的种类修改前:说明书全文的种类: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发明专利说明书和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修改后:单行本的种类包

23、括: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发明专利单行本、实用新型专利单行本及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第八章 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编辑,七、关于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修改后: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的文献种类代码为“S”。包括:扉页、彩色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扉页由著录事项、一幅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组成,,第九章 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修改内容一、专利权的授予二、专利权的终止,第九章 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一、关于专利权的授予 1.有关办理登记手续修改后:删除“发明专利申请还应当一并缴纳除授权当年之外的各年度的申请维持费。”,第九章 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一、关于专利权的授予 2.有关专利证书的构成修改前:“发明和实用

24、新型的专利证书由证书首页和专利说明书构成;外观设计的专利证书由证书首页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构成。”修改后:“专利证书由证书页和专利单行本构成。”,第九章 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二、关于专利权的终止 1.有关专利权期满终止修改后:增加实例“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是1999年9月6日,该专利权的期限为1999年9月6日至2009年9月5日,专利权期满终止日为2009年9月6日(遇休假日不顺延)。”,第九章 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二、关于专利权的终止 2.有关年费缴纳修改前:“除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以外,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修改后:“授予专利权当年

25、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第九章 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二、关于专利权的终止 3.有关避免重复授权放弃专利权修改后: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专利局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对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声明予以登记和公告。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专利局及时登记和公告该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的生效日为发明专利权的授权公告日,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自该日起终止。,第十一章 关于电子申请的若干规定,修改内容一、电子申请用户二、电子申请用户注册三、电子申请的接收和受理四、电子申请的特殊审查规定五、电子发文

26、,第十一章 关于电子申请的若干规定,说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对以专利局规定其他形式办理各种手续,即以电子文件形式办理各种手续,与以纸件形式办理各种手续的不同之处,单独撰写成章,以明确电子申请的特殊规定。,第十一章 关于电子申请的若干规定,一、关于电子申请用户 电子申请用户是指已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注册协议),办理了有关注册手续,获得用户代码和密码的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一、关于电子申请用户,1.有关电子申请代表人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以提交电子申请的电子申请用户为代表人。2.有关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是指通过专利局电子专利

27、申请系统提交或发出的电子文件中所附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9条第1款所述的签字或者盖章,在电子申请文件中是指电子签名,电子申请文件采用的电子签名与纸件文件的签字或者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第十一章 关于电子申请的若干规定,二、电子申请用户注册 注册方式包括:当面注册、邮寄注册和网上注册。(1)提交电子申请用户注册请求书(2)用户注册协议(3)附具用户注册证明文件(4)注册请求的审查(给出注册用户代码)(5)电子申请用户信息的变更,第十一章 关于电子申请的若干规定,三、关于电子申请的接收和受理 电子申请受理范围包括:(1)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8、专利申请。(2)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3)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第十一章 关于电子申请的若干规定,三、关于电子申请的接收和受理 1.有关电子申请的接收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提交电子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发出文件接收情况的电子申请回执;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接收。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其专利申请需要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不得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提交。,三、关于电子申请的接收和受理,2.有关电子申请的受理电子申请的内容明显不属于专利申请的,不予受理。电子申请的受理条件应当符合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1节的规定(1)递交日(收到电子文件的日期)(2)申请日(收到

29、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之日)(3)给出申请号(自动分配)(4)发出通知书(受通、缴费或费减),四、关于电子申请的特殊审查规定,1.有关专利代理委托书(1)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电子形式的专利代理委托书和专利代理委托书纸件原件。(2)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的,应当在电子形式的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声明。(3)已在专利局交存总委托书,提出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写明总委托书编号的,或者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时在申报书中写明总委托书编号的,不需要提交电子形式的总委托书和总委托书复印件。,四、关于电子申请的特殊审查规定,2.有关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 全体申请人均不是电子申请用户的,审查员应当

30、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应当办理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手续。解除委托手续合格的,以办理解除委托手续的已成为电子申请用户的申请人为该专利申请的代表人。辞去委托手续合格的,以指定的已成为电子申请用户的申请人作为该专利申请的代表人。未指定代表人的,以第一署名已成为电子申请用户的申请人为该专利申请的代表人,四、关于电子申请的特殊审查规定,3.有关撤销专利代理机构引起的变更 重新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该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是电子申请用户。未重新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如果申请人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且为电子申请用户的,以第一署名且为电子申请用户的申请人为代表人;全体申请人都不是电子申请用户的,审查

31、员应当以纸件形式通知申请人办理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手续;申请人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审查员应当通知申请人重新委托其他已是电子申请用户的专利代理机构。,四、关于电子申请的特殊审查规定,4.有关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引起的变更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引起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变更,变更后的权利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该权利人应当是电子申请用户。变更后的权利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该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是电子申请用户。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办理。以纸件形式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的,审查员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四、关于电

32、子申请的特殊审查规定,5.有关需要提交纸件原件的文件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指南中规定的必须以原件形式提交的文件,例如,费用减缓证明、专利代理委托书、著录项目变更证明和复审及无效程序中的证据等,应当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指南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纸件原件。申请专利时提交费用减缓证明的,申请人还应当同时提交费用减缓证明纸件原件的扫描文件。,四、关于电子申请的特殊审查规定,6.有关纸件申请与电子申请的转换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可以请求将纸件申请转换为电子申请,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除外。提出转换请求的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是电子申请用户,并且应当通过电子形式提出请求。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该专利申请后续手续均应当以电子形式提交。,第十一章 关于电子申请的若干规定,五、关于电子发文专利局以电子文件形式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向电子申请用户发送各种通知书和决定。电子申请用户应当及时接收专利局电子文件形式的通知书和决定。电子申请用户未及时接收的,不作公告送达。自发文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人未接收电子文件形式的通知书和决定的,专利局可以发出纸件形式的通知书和决定的副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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