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和第20章各论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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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2),任课教师:杨莉英,序言,一、刑法综述与回顾,刑法总论,对应刑法总则规范,涉及刑法概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等刑法的基本原理。刑法各论,对应刑法分则规范,涉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十大类犯罪之共性和每个具体犯罪的罪刑规范及理论。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之间的关系,等同于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刑法学(1)考试情况,刑法学(1)试题分析,试题选取的考查点多,知识覆盖面广,包含了刑法总论的基本内容并侧重于教学的重点难点。针对刑法学内容繁多的特点,采用一题多点的考查方法,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试题的难度。题型设计上主观题和客观题兼顾,其中判断题、选择题

2、主要考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案例分析题主要考察适用刑法的能力和逻辑分析能力,简述题主要考察对法律问题的独立思考和概括综述能力。总体上看,试题比较灵活,检测功能强,学习效果区分度高,学习导向性体现充分。,刑法学(1)成绩分析,刑法总论体系完整,但理论性强,理解起来有一定难度,所以总体成绩不高。从试卷得失分的情况看,绝大部分学生对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掌握牢固,能够灵活运用,故考试成绩基本成正态分布。根据失分点的分布看,存在知识盲点和能力缺陷,主要是对课程内容的系统把握及犯罪构成的理解运用尚有欠缺,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信息采点不全,运用刑法理论归纳、解析案件事实的能力不强,表述不准确,逻辑不严密,缺乏

3、层次性。延长知识链,拓宽知识面,加强对刑法学的系统把握以及刑法条文的理解和运用,注重刑法理论、规范和现实案件的对接,提高法律逻辑分析能力和概括综述能力。,二、教与学,课上:关注基本理论和争议问题,课下:重自学,查法条,析案例,(一)教学设计课上讲解重点罪名;课下强化实践环节(二)学习方法注重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司法实践相结合,常查法条,多看案例,熟悉重点罪名及其罪状。注意知识点之间的联系,进行归纳总结和比较分析。,例举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体现在加重罪状、减轻罪状的法定刑设置上。2、体现在重罪和轻罪的法定刑设置上。,例举2:平等原则,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强奸罪-嫖宿幼女罪,例举3:罪名之间的

4、联系,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诈骗罪-具体诈骗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侵占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医疗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报复证人罪,例举4:章节之间的联系,抢劫罪-绑架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三、教学目标和要求,通过刑法各论的学习,对刑法分则规范有一个总体认识,熟悉相关的刑事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概括了解具体犯罪的罪状,掌握重点罪和常见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培养运用刑法理论与思维技能研究理论上的争议问题和实践中疑难案例的能力。,四、教学重点难点,各罪学习重点:三个步骤(1)合理解析刑法分则

5、条文的罪状规范;(2)总结各种具体犯罪的适用条件;(3)对照实际案例进行符合性判断,正确定罪,准确量刑。各罪学习难点: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具体犯罪罪数形态和未完成形态的界定;共犯问题。,韩某,男,汉族,已婚。韩某在外出打工期间,与同在一个工厂打工的30岁农民范某(女,已婚,其夫患有不育症)自1997年开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致使范某怀孕,于1998年初生一男婴。后范某提出与韩某终止不正当关系,并回到老家。韩某不同意,为了达到与范某长期姘靠之目的,于1999年11月2日,采取蒙骗、利诱的方法将男婴抱到自己的老家,交其母抚养,谎称是“捡来的”,致使该男婴脱离家庭达二个月之久。范某和

6、其夫在找不到孩子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将韩某抓获。问:韩某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犯罪,如构成犯罪,应认定何罪。,案 例 解 析,(1)韩某的行为是违法行为。(2)韩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韩某擅自将男婴带离,并非为确认监护权和履行抚养义务,而是为了以此胁迫范某与维持姘靠关系,动机恶劣,目的非法,而且使男婴脱离其家庭长达两个月之久,侵犯了男婴享受家庭的权利,危害严重,构成犯罪。,(3)韩某构成拐骗儿童罪。韩某诱拐男婴的目的不是出卖,侵犯的主要是男婴及其亲属的人身权利和家庭权利,而不是社会秩序,所以应认定拐骗儿童罪。,案 例 解 析,五、推荐书目,刑法学/张明楷编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中国刑法案例

7、与学理研究/赵秉志/法律出版社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王作富/方正出版社刑事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第20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与总论的关系,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刑法各论主要研究刑法分则规范,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二、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性规定;刑法分则是对各种具体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刑罚作出具体规定。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的关系,是一般与个别、抽象与具体、普遍与特殊的关系。总论指导和补充各论,各论是总论的具体化。司法实践中,必须将二者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正确认定罪名、确定刑事责任和适当适用刑罚。,三、研究罪刑各论的意义,有助于掌握罪与非罪的具

8、体标准。有助于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助于对犯罪人正确适用刑罚。,某女孩和某男孩自由恋爱,准备结婚,遭到家长的反对。女孩家长采用游说、孤立、冷战、谩骂等策略,消磨女孩对男孩的感情;男孩家长采用长期关禁闭、打板子等方法,企图阻断男孩对女孩的热爱。,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对犯罪的分类及排列次序。,一、刑法对犯罪的分类及排列,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各类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采取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十类犯罪,1、危害国家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9、权利罪;5、侵犯财产罪;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危害国防利益罪;8、贪污贿赂罪;9、渎职罪;10、军人违反职责罪。,二、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1、原则上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2、总体上依据各类犯罪同类客体的重要程度由重到轻对类罪进行排列;3、大体上依据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由重到轻对具体犯罪排列;4、基本上依据犯罪的主要客体对侵犯复杂客体的犯罪进行归类。,第三节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一、罪状(一)罪状的概念罪状就是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指明适用该罪刑规范的条件。,(二)罪状的种类,一类是基本罪状,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一类是加重、减轻

10、罪状,对具体犯罪加重、减轻法定刑的条件进行描述。基本罪状指导定罪,加重、减轻罪状指导量刑。,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段是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罪状

11、,后段是故意杀人罪的减轻罪状。,罪状分类二,1、叙明罪状 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较为具体详细描述,适用于具有特殊性,或者不为一般人所知,难以通过总则规范予以把握的犯罪。其特征是犯罪构成要件明确,避免歧义。,罪状分类二,2、简单罪状:条文只简单的规定罪名或简单描述犯罪的构成特征,适用于犯罪特征容易被人理解和把握的犯罪。其特点是简单概括,避免繁琐。刑法232条:“故意杀人的”。,罪状分类二,3、引证罪状: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适用于刑法条文中已有规定、勿需重复描述的犯罪。其特点是条文简练,避免重复。115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

12、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状分类二,4、空白罪状:条文并不直接、具体规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的构成特征需要参照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点是简化条文,避免重复。344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林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罪状分类二,5、混合罪状:指的是分则条文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罪状描述方式的情况。337条: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面属于空白罪状,后面属于叙名罪状。,(三)罪状

13、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刑法分则的罪状仅对具体犯罪的特有构成要件进行描述,而不是全部构成要件。要掌握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必须把分则条文和总则规范结合起来才能确定。,二、罪名,(一)罪名:犯罪的名称,是对具体犯罪的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二)罪名的分类 1、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学理罪名 2、类罪名和个罪名 3、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三、法定刑,(一)法定刑: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二)法定刑的种类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刑法第239条第1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

14、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121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三)法定刑与宣告刑、执行刑,法定刑:立法者针对具体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所确定的量刑标准,着眼于该罪的共性。宣告刑:法定刑的实际运用,是审判机关对个案的犯罪人依法判决宣告的刑罚,着眼于具体犯罪的特殊性。执行刑: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罚。,故意杀人罪,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靳如超案一审判决,罪的合并,刑的合并,第四节 刑法分则中的法条竟合,一、法条竟合的概念 法条竟合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罪状规范,但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的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二、法条竟合的情形,1、因犯罪主体形成的法条竟合2、因犯罪对象形成的法条竟合3、因犯罪目的形成的法条竟合4、因犯罪手段形成的法条竟合5、因危害结果形成的法条竟合,三、法条竟合的处理原则,一般情况下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特殊情况下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140条和141条-148条的关系,采取的就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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