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想史(分析法学小结).ppt

上传人:牧羊曲112 文档编号:6228219 上传时间:2023-10-07 格式:PPT 页数:13 大小:283.4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思想史(分析法学小结).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法律思想史(分析法学小结).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法律思想史(分析法学小结).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法律思想史(分析法学小结).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法律思想史(分析法学小结).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律思想史(分析法学小结).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思想史(分析法学小结).ppt(1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法律思想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系,任课教师:周其明Tel:Email:,分析法学小结,分析法学,是19世纪西方出现的一个法学流派,以1832年奥斯丁发表的法理学的范围为诞生标志,是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之一。分析法学,从广义上说,包括以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以凯尔逊为代表规范法学和以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其核心是对法律进行一种实证的客观的分析,注重现实法律规则或规范的研究,也即注重对概念、原则的明确性和条理化、系统化的研究,使得它区别于其它法学流派而独树一帜。分析法学也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在西方法理学文献中,我们经常发现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相关的名词是“分析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2、、“法律实证主义”和“新分析法学”。在不太严格区分这些名词的法学家那里,这些名词是可以通用的。,一、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边沁 早在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中,边沁就明确提出科学的法理学应当将实在法作为研究对象。在法律概要中,边沁则明确将法律定义为主权者的命令,为以后的分析法学奠定了基础。边沁反对自然法学说,断言法律是人定的。他说,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或者主权者采纳的的命令的总和,是强加于公民身上的义务,如果公民反抗这一命令就要受到制裁。在他的法的定义中,结合了主权者、命令、制裁等因素。,边沁关于法的定义,第一、命令性。第二、普遍性。第三、规范性。第五、强制性。第六、目的性。,奥斯丁,约翰奥斯丁(Joh

3、n Austin,1790-1859),英国法学家,“现代英国法理学之父”,法律实证主义创始人之一;18181825年从事律师职业,1826年被任命为伦敦大学第一任法理学教授;曾于18281832、1834年在伦敦大学和英国法学协会会所开设法理学系列讲座。其代表著作法理学的范围(1832、1863)和法理学或者实证法哲学讲演录(1863)均根据讲座内容整理而成。,奥斯丁的基本观点,法律命令说 主张法律是主权者发布的以制裁为后盾的命令。法律和道德严格分开 与自然法学相反,奥斯丁坚持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界定法理学的任务,作出“应然法”和“实在法”之分 法理学的任务是“研究各种法律体系中共同的或

4、者相互接近的概念、原则和特征”,“作为实在法体系所形成的共同抽象原则是法理学的主题”。奥斯丁的分析法学为英国资产阶级确立议会主权原则提供了理论渊源,使法学研究从古典自然把法学的不确定状态中解脱出来,变为明确实在的法理学实证分析研究。,凯尔逊,汉斯凯尔逊(18811973)是当代西方著名的法学家,现代分析法学中的一支、纯粹法学的创始人。他是美籍奥地利人,出生在奥匈帝国的布拉格,1911年起在维也纳大学任教,1920年参加了奥地利宪法的起草工作,接着任最高宪法法院法官达十年之久。此后在奥、德、瑞士、捷克等国任教。1936年应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庞德之邀赴美参加该大学三百周年纪念会。1940年移居

5、美国,开始时受庞德之聘,在哈佛大学从事“霍姆斯讲座”工作,接着在加利福尼亚大学任教。1952年因联合国法一书获美国国际法协会首次年度奖,1954至1959年任美国国际法协会名誉副主席。凯尔逊著作甚丰,卷帙浩繁竟达620种之多。其中主要的有纯粹法学(1934)、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1954)、国际法原理(1952)、何为正义?(1957)等。这些著作使他在西方法理学界久负盛誉,在国际法学界也占有一席地位。,凯尔逊的学术观点,在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中,凯尔逊认为纯粹法学是指“从结构上分析实在法,而不是从心理上或者经济上解释它的条件,或从道德上、政治上对它的目的进行评价”。“凡不合于一门科学的特定方法

6、的一切因素都抛弃不顾,而这一科学的唯一目的在于认识法律而不在于形成法律。”凯尔逊抛弃了传统法学把自然、理性和正义列入法学概念的做法,而使其纯粹化。在凯尔逊看来,纯粹法学是法律的科学,而不是法律的哲学,它只是阐明现实生活中的法律,既不赞扬法律,为之辩护,也不指责法律,而予以谴责,它追求的是真实的、可能的法律,而不是正确的法律。法学研究的是“实际上就这样的法”,而不是“应当是这样的法”。,凯尔逊的学术观点,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凯尔逊认为,法律的“应当性”属于实在的应当,由国家主权者实际制定和事实上存在的;道德的:应当性“是道德家们向人们提出的,属于两种不同的应当。法学领域必须区别两种不同的应当,

7、即必须把“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严格分离,这样,纯粹法学与自然法学就有了区分。,哈特,英国法学家。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他的学说和H.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法学中的两派。20世纪60年代末,在西方法学界,以哈特与L.L.富勒为中心,开展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哈特是在战后复兴自然法的条件下提出自己的新分析法学的,因此,他的学说中具有向自然法学靠近的特征。他不仅接受了J.奥斯丁的基本观点,而且吸收了现代西方哲学的一个重要派别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和语言分析法(通称牛津哲学),作为其学说的一个思想基础。他认为,应放弃分析法学派用以分析法律概念的

8、传统方法,即为词典下定义式的方法,而代之以根据这些概念的具体情况进行逻辑分析的方法。他在责任和权利的归属和法学中的定义和理论等论文中以上述方法着重分析了契约和权利等法律概念。,哈特的学术观点,哈特的新分析法学之所以冠之以“新”,在于与早期的分析法学相比,有三个鲜明的特征:一、放弃了早期分析法学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制在法律观念和概念进行注释的单一做法,承认社会学和自然法学的方法的合理性;二、运用现代的逻辑工具,包括符号逻辑和计算机科学,以及语言科学进行论证;三、对司法程序进行了更严密、更详尽的调查研究,其程度超过了传统分析法学的研究。,哈特的规则说,在法的概念中,他全面论述了他的学说。他认为,奥斯丁

9、关于法的定义,即法是掌握主权者责成或禁止人们从事一定行为并以威胁(制裁)作为后盾的命令,即使对现代的国内法来说,也是不适用的,主要是因为它没有提出规则的概念。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法是一种规则,分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主要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即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次要规则是授予权力的规则。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是法律制度的核心,是法学的关键。,二、对分析法学的基本评价,分析法学虽然有很多非科学的内容,未能揭示法的本质,但克服了此前诸多法学流派对法律现象难以解释的缺陷,对法律规范做了比较精细的研究,从古典自然法学不确定的抽象正义中解脱出来,其语义分析法,克服了法学研究中“定义泛滥”的现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