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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 自然人 目 录,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四节 监护,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生物人 法律人,二、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可得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客观权利,主观权利,民事权利的特征:,1、平等性,2、抽象性,3、完整性,4、与主体不可分立性,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中止,(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二)胎儿利益的保护,(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第一编
2、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始于出生出:与母体分离;生:保有生命,1、胎儿利益保护之场合继承、接受赠与和遗赠、侵权损害赔偿,2、胎儿利益保护之依据,胎儿具有权利能力 胎儿以出生为条件,溯及胎儿时期,具有权利能力 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保护胎儿利益,旨在保护未来民事主体的利益,终于死亡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四)死者人格的保护,1、保护之场合名誉、遗体、身份,2、保护之依据,死者近亲属之保护 社会公共秩序之保护,(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三、行为能力宣告,(一)对象:精神病人,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1、范围(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
3、人,2、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与之识别能力相适应的“行为”,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追认,(三)无民事行为能力,1、范围(1)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法律意义:不得实施任何法律上的“行为”,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二)申请:利害关系人法院,(三)宣告依据:司法鉴定医院诊断群众公认,(四)宣告撤销:利害关系人(或本人)法院,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宣告失踪,(一)概念,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设置财产代管人的制度。,(二)条件与程序,第一编 民法
4、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1、离开住所,持续地下落不明,满2年,起算点:(1)最后得知音讯之日的次日(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战争结束后的次日,2、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1)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财产关系债权人、债务人,3、法院受理、公告与宣告,受理: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层法院,公告:寻找失踪人,3个月,宣告:公告期满,仍无音信,作出失踪宣告判决,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2、财产代管人以失踪人的财产,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四)宣告失踪的撤销,1、条件:失踪人出
5、现,2、程序: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3、后果:代管人撤销,财产、利益的交还与报告,二、宣告死亡,(一)概念,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二)条件与程序,1、离开住所,持续地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件,满2年;有关机关证明,不受2年限制,起算点:(1)最后得知音讯之日的次日(意外事件的次日)(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战争结束后的次日,2、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1)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财产关系债权人、债务人,3、法院受理、公告与宣告,受理:被宣告人住
6、所地,基层法院,公告:寻找失踪人,1年;意外事件,3个月,宣告:公告期满,仍无音信,作出死亡宣告判决,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权利能力消灭,2、继承开始,(四)宣告死亡的撤销,1、条件:失踪人出现,2、程序: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3、后果:(1)权利能力回复(2)财产的返还与适当补偿(3)关于婚姻关系(4)关于宣告期间的子女送养(5)恶意陷人于死亡宣告者的损害赔偿责任,3、婚姻关系终止,第四节 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目的和性质,(一)概念,(二)目的,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设置监督、保护人的制度,1、监督、
7、保护,2、法定代理,(三)性质,1、“监护人”是一种法律地位以“职责”为内容,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2、监护与亲权,亲权父母对于子女的权利来自于“父权”,监护亲权以外,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监督、保护制度,二、监护人的职责,1、照顾、保护义务,2、监督、约束义务,3、承担被监护人致害的民事责任,三、监护的分类,法定监护:依据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监护,指定监护:依据法院指定产生的监护,遗嘱监护:依据父母遗嘱产生的监护,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四、监护的设立,(一)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1、父母不能担任监护人,2、近亲属、其他亲友协商,3、协商不成,“单位”指定
8、,4、“单位”指定不服,法院指定顺序性,5、无近亲属、其他亲友,单位监护,设置程序,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二)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立,1、近亲属、其他亲友协商,2、协商不成,“单位”指定,3、“单位”指定不服,法院指定顺序性,4、无近亲属、其他亲友,单位监护,设置程序,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四、监护的变更和终止,(一)监护的变更,1、原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2、协商变更,3、指定变更,4、监护撤销,(二)监护的终止,监护人 被监护人,监护人 被监护人,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一、概念和意义,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住所,具有法律意义的空间场所,人的空间归属,民法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代理设立、合同成立地、债务履行地诉讼法 管辖确定、送达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确定,二、住所的确定,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迁入前,原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附的,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