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事实》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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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第八章 民事法律事实概述,第一节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目 录,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第一节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法 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二、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1、客观事实,2、由法律所选择,3、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三、民事法律事实的后果,具有“法律意义”,1、法律关系(民事权利)的产生,2、法律关系(民事权利)的变更,3、法律关系(民事权利)的消灭,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第

2、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四、民事法律事实构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客观事实组合起来,引起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例:,受遗赠人甲,A、遗赠人订立遗嘱,B、遗赠人死亡,C、受遗赠人接受遗赠,一、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具有法律意义的客观事实,(一)自然事件,出生、死亡、自然灾害、时间经过、天然孳息的产生、无意志能力人的活动,(二)人为事件,战争、罢工、动乱、事故,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二、行为,意志支配下的人的活动,(一)意思表示行为、非意思表示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行 为,意思,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内在愿望,表示,将上述内在愿望,表

3、达于外,法律事实,意表行为,非意表行为,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二)适法行为、违法行为,适法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行为,违法行为,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行为,总结民事法律事实的体系,法律事实,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一、民事法律事实在民法规范中的地位,法律规范,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二、民事法律事实在实现民法调整功能中的地位,法 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三、民事法律事实在民事司法实践中的意义,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第九章 民事法律行为 目录,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 民事法

4、律行为的分类,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与生效,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与成立,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定义,民法通则54:“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二)传统民法中的法律行为,郑玉波:“法律行为者,乃欲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三)法律行为概念辨析,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1、合法行为说,(2)德国法上,法律

5、行为就是“合法行为”,(1)只有合法行为,才能实现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2、意思表示说,(2)“合法”具有双重意义,(1)适法与非法,不能够概括意思表示行为的全部情形,第一,“实施上的正当性”:,第二,“内容上的正当性”:,法律允许、鼓励当事人主动追求所期望的法律结果,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结果,可得实现,(3)“合法”,应当指“实施上的正当性”,以“内容”的正当与否,作为“实施”的条件,结果只能是对于“私法自治”的否定,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一)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二)行为的目的在于发生法律上的效果,

6、(三)合法行为说下,行为须合法,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三、民事法律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1、意思表示说意思表示行为民事行为法律行为,2、合法行为说意思表示行为民事行为法律行为违法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二)民事法律行为与准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效的内容,即意思表示的内容。,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2、准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

7、实,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相互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两个或以上当事人相互平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二、诺成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的进一步区分,诺成性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三、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

8、益,无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的进一步区分,四、双务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的进一步区分,双务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五、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依照法律或者约定,须具备特定形式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依照法律或者约定,对于意思表示的形式没有特殊要求的法律行为。,“式”意思表示的形式,六、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中,能够独立存在的那一个。,从法律行为: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中,须依存于

9、主法律行为方能存在的那一个。,两个关联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七、独立法律行为、辅助法律行为,独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中,具有设权实质内容的法律行为。,辅助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中,仅以辅助独立法律行为生效为内容的法律行为。,八、有因法律行为、无因法律行为,甲,乙,结果行为,原因行为,有因法律行为:以原因行为效力存续为自身效力存续条件的法律行为。,无因法律行为:自身效力独立于原因行为效力的法律行为。,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九、财产法律行为、身份法律行为,财产法律行为:以财产性法效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身份法律行为:以身份性法效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10、,十、负担法律行为、处分法律行为,负担法律行为:以承担债务为目的、不导致财产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处分法律行为:以财产权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财产法律行为”的进一步区分,十一、生前法律行为、死因法律行为,生前法律行为:不以行为人死亡为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死因法律行为:以行为人死亡为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与成立,一、民事法律行为构成与成立的概念,构成基本要素,成立基本要素具备,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一)一般成立条件,法律行为的成立:,基本要素具备,存在“有”“无”之判断,事实判断,任何法律行为均须具备的要素,意思表示

11、,(二)特殊成立条件,特定法律行为,除过意思表示外,还须具备的要素,1、合意双方、多方法律行为,2、交付实践性法律行为,3、特定形式要式法律行为,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三、意思表示,(一)概念,意思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在意愿,表示将意思表达于外部,使人察知通过某种形式,(二)意思表示的要素,3、标的意思表示的目的,2、意思表示行为形成内在愿望,并表达于外,1、主体行为人,总结: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意思表示,标的,意思表示行为,主体,一般成立要件,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三)意思表示的形式,1、明示口头(语言)书面(文字),2、默示,(1)推定形式行为,(

12、2)沉默形式法律特定规定,(四)意思表示的类型,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2、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不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3、对话的意思表示、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五)意思表示的效力,1、行为人应受其所表示的意思的约束,非依法不得擅自撤销,2、意思表示的效力发生时间:,发出主义到达主义了解主义,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一、概述,(一)概念,有效:“意表”与“法效”的连接建立;“意表”适法其条件,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二)有效与成立的关系,成立:基本要素具备,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具备,任何法律行

13、为均须具备的要素,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成立:具备“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有效:“意表”与“法效”的连接建立“意思表示”适法,由此可见,法律行为的成立:“有”“无”之判断,事实判断,法律行为的有效:“好”“坏”之判断,价值判断,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法律行为成立:意思表示“主体”“表示”“标的”,法律行为有效:意思表示适法,主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适当、确定,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一)含义,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适法,意思表示有效,效力约束的事实,终结“效力约束”的事实,1、死亡 死

14、因法律行为,2、延缓条件成就 附延缓条件法律行为,3、始期届满 附始期法律行为,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意义和性质,(一)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性质,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适法,意思表示有效,效力约束的事实,意思表示,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二)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意义,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行为成立,方式:,条件成就期限到来,“停止条件”、“始期”,条件成就期限到来,“解除条件”、“终期”,二、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一)概念,(二)条件的特征(条件),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以当事人意思表示选定的、将来

15、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为条件,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的法律行为。,1、尚未发生2、可能发生3、可能不发生4、合法5、法定事实之外的意思表示约定,(三)条件的分类,(1)延缓条件(停止条件、生效条件),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条件未成就引而不发(未生效)条件成就效力发作,1、延缓条件、解除条件,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2)解除条件(终止条件、失效条件),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条件未成就效力发作(生效)条件成就效力终止,比较:,延缓条件 解除条件,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条件未成就:引而不发(未生效),条件成就:效力发作(生效),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

16、事法律事实,2、积极条件、消极条件,(1)积极条件:事实发生条件成就,(2)消极条件:事实不发生条件成就,(四)条件成就与不成就的拟制,法律行为成立后,条件成就前,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推定为条件不成就或成就。,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概念,以当事人意思表示选定的、将来必然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的法律行为。,(二)条件的分类,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1)始期,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期限未至引而不发(未生效)期限届至效力发作,(2)终期,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期限未至效力发作(生效)期限届至效力终止,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

17、力状态,一、效力状态概述,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效力瑕疵,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二、法律行为的有效,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有效:“意表”与“法效”的连接建立;“意表”适法其条件,三、法律行为的生效、不生效,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适法,意思表示有效,效力约束的事实,终结“效力约束”的事实,1、死亡 死因法律行为,2、延缓条件成就 附延缓条件法律行为,3、始期届满 附始期法律行为,四、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效力瑕疵”,效力瑕疵:“意表”与“

18、法效”的连接无法完全建立;“意表”违法为其条件,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一)确定无效,1、违背“根本性”有效要件2、确定无效:无效之后果,不可挽回3、当然无效:无效之后果,无须任何人的确认4、自始无效:无效之后果,始于行为成立之时,1、违反“非根本性”有效要件2、行为成立时,有效3、在法定期间内,行为人可以撤销该行为的效力4、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行为自始无效,(二)可撤销,5、在法定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不得再行撤销6、法定期间:1年自行为成立之日起(民法通则),或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合同法)。,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三)效力待定

19、,1、因“权利”不足所致2、行为成立时,其效力悬而未决3、行为人之外的特定第三人决定“追认”或者“拒绝”4、若其追认,行为自始有效5、若其拒绝,行为自始无效,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比较:,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五、民事行为的最终效力状况,1、事实判断,民事行为,2、价值判断,a、确定无效b、可撤销c、效力待定,3、效力约束,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行为的最终效力状况的结论:,1、民事行为的有效:,A、有效的民事行为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权未行使C、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追认,2、民事行为的无效:

20、,A、(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C、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拒绝,后果,法定性后果,与意思表示无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缴财产”,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六、导致民事行为效力瑕疵的原因,一般成立要件“主体”“表示”“标的”,有效要件,效力瑕疵,主体行为能力瑕疵,意思表示瑕疵,标的瑕疵,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恶意串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比较,第一编 民法

21、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 自然人 目 录,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四节 监护,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生物人 法律人,二、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可得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客观权利,主观权利,民事权利的特征:,1、平等性,2、抽象性,3、完整性,4、与主体不可分立性,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中止,(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二)胎儿利益的保护,(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

22、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始于出生出:与母体分离;生:保有生命,1、胎儿利益保护之场合继承、接受赠与和遗赠、侵权损害赔偿,2、胎儿利益保护之依据,胎儿具有权利能力 胎儿以出生为条件,溯及胎儿时期,具有权利能力 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保护胎儿利益,旨在保护未来民事主体的利益,终于死亡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四)死者人格的保护,1、保护之场合名誉、遗体、身份,2、保护之依据,死者近亲属之保护 社会公共秩序之保护,(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三、行为能力宣告,(一)对象:精神病人,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1、范围(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法律

23、意义:可得实施与之识别能力相适应的“行为”,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追认,(三)无民事行为能力,1、范围(1)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法律意义:不得实施任何法律上的“行为”,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二)申请:利害关系人法院,(三)宣告依据:司法鉴定医院诊断群众公认,(四)宣告撤销:利害关系人(或本人)法院,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宣告失踪,(一)概念,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设置财产代管人的制度。,(二)条件与程序,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

24、编 民事法律关系,1、离开住所,持续地下落不明,满2年,起算点:(1)最后得知音讯之日的次日(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战争结束后的次日,2、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1)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财产关系债权人、债务人,3、法院受理、公告与宣告,受理: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层法院,公告:寻找失踪人,3个月,宣告:公告期满,仍无音信,作出失踪宣告判决,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2、财产代管人以失踪人的财产,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四)宣告失踪的撤销,1、条件:失踪人出现,2、程序

25、: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3、后果:代管人撤销,财产、利益的交还与报告,二、宣告死亡,(一)概念,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二)条件与程序,1、离开住所,持续地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件,满2年;有关机关证明,不受2年限制,起算点:(1)最后得知音讯之日的次日(意外事件的次日)(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战争结束后的次日,2、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1)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财产关系债权人、债务人,3、法院受理、公告与宣告,受理: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层法

26、院,公告:寻找失踪人,1年;意外事件,3个月,宣告:公告期满,仍无音信,作出死亡宣告判决,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权利能力消灭,2、继承开始,(四)宣告死亡的撤销,1、条件:失踪人出现,2、程序: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3、后果:(1)权利能力回复(2)财产的返还与适当补偿(3)关于婚姻关系(4)关于宣告期间的子女送养(5)恶意陷人于死亡宣告者的损害赔偿责任,3、婚姻关系终止,第四节 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目的和性质,(一)概念,(二)目的,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设置监督、保护人的制度,1、监督、保护,2、法

27、定代理,(三)性质,1、“监护人”是一种法律地位以“职责”为内容,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2、监护与亲权,亲权父母对于子女的权利来自于“父权”,监护亲权以外,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监督、保护制度,二、监护人的职责,1、照顾、保护义务,2、监督、约束义务,3、承担被监护人致害的民事责任,三、监护的分类,法定监护:依据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监护,指定监护:依据法院指定产生的监护,遗嘱监护:依据父母遗嘱产生的监护,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四、监护的设立,(一)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1、父母不能担任监护人,2、近亲属、其他亲友协商,3、协商不成,“单位”指定,4、“单位

28、”指定不服,法院指定顺序性,5、无近亲属、其他亲友,单位监护,设置程序,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二)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立,1、近亲属、其他亲友协商,2、协商不成,“单位”指定,3、“单位”指定不服,法院指定顺序性,4、无近亲属、其他亲友,单位监护,设置程序,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四、监护的变更和终止,(一)监护的变更,1、原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2、协商变更,3、指定变更,4、监护撤销,(二)监护的终止,监护人 被监护人,监护人 被监护人,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一、概念和意义,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住所,具有法律意义的空间场所,人的空间

29、归属,民法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代理设立、合同成立地、债务履行地诉讼法 管辖确定、送达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确定,二、住所的确定,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迁入前,原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附的,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第十一章 代理概述 目 录,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代理的适用范围,第三节 代理的分类和种类,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一、代理的概念,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直接代理(显名代理)与 间接代理(隐名代理),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

30、分编 代理,直接代理(显名代理),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间接代理(隐名代理),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二、代理的特征,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2、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以代理权作为基础,4、代理人直接承受代理行为的后果,三、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差别,(一)与传达人的区别,传达人:将一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他人的人,(二)与居间人的区别,居间人:为他人实施法律行为提供机会或者充当媒介的人,(三)与行纪人的区别,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买卖贸易性法律行为的人,第二节 代理的适用范围,一、私法上的代理与公法上的代理,第一编 民法总

31、论 第四分编 代理,代理的适用,二、私法上的代理,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私法领域,1、事实行为不适用代理,2、身份行为不适用代理,3、专属性财产行为不适用代理,第三节 代理的分类和种类,一、代理的分类,(一)意定代理、指定代理、法定代理,(二)单独代理、共同代理,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意定代理:根据被代理人意思所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根据法律规定所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根据法院指定所产生的代理,单独代理:只有一个代理人的代理,共同代理:代理人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代理共同代理意思,(三)概括代理、限定代理,概括代理:代理权限及于代理事项之全部的代理,限定代理:代理权限及于

32、代理事项之一部的代理,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四)本代理、复代理,本代理:由本人选任代理人或者直接依指定、法定而产生的代理,复代理:由本代理人选任代理人的代理,1、亲自代理义务,2、复代理人选任权代理授权、事先征得同意,3、紧急情况下的复代理人选任权,(1)情况紧急,(2)为了被代理人利益,(3)无须授权或许可,二、代理的种类,1、委托合同,(1)双方法律行为以合意作为条件,(2)内部法律行为约定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内部权利义务关系,2、代理授权,(一)委托代理,(二)法定代理,以监护人资格为基础,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1)单方法律行为以单方意思表示为条件,(2)外部法

33、律行为确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并使他人知晓,(三)指定代理,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第十二章 代理法律关系 目 录,第一节 代理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 代理法律关系的内容,第四节 代理权的行使和代理行为,第三节 代理权,第一节 代理法律关系概述,一、概念和特征,1、三方关系,3、以代理行为为客体,2、以代理权的享有与代理后果的承受为内容,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在其相互之间的,以代理权的享有和代理后果归属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概念,(二)特征,二、与代理法律关系相关的法律关系,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一)代理基

34、本关系,指代理权产生的基础关系,1、代理基本关系的种类,委托代理委托、雇佣、合伙等合同关系,法定代理监护关系,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2、委托授权与代理基本关系,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基本关系,法律上无因果性,(1)依基本关系实施授权,(2)虽有基本关系,但不授予代理权,(3)没有基本关系,直接授予代理权,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3、法定代理与代理基本关系,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基本关系,具有法律上的因果性,法定代理 代理基本关系代理权,(二)代理后果法律关系,第二节 代理法律关系的内容,一、代理人的代理权和代理义务,1、忠于被代理人利益,2、在代理权限内活动,3、亲自处理

35、代理事项复代理规则,4、及时报告并移交代理结果,5、保密,(一)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二)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有代理人义务,(三)代理人对第三人的义务,1、显示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2、代理授权不明造成第三人损失的,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3、承受无权代理的后果,二、被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一)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权利义务,1、要求代理人忠实履行代理职责的权利,2、对代理权的撤销权,3、对无权代理的追认、否认权,4、承受代理后果,(二)被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义务,1、依法承受代理后果,2、对代理权的撤销权因委托不明向第三人承担责

36、任,3、向恶意串通的第三人主张连带责任,(三)第三人的权利义务,1、要求被代理人承受代理后果,2、催告权、撤销权,3、要求代理人或者行为人承受代理后果,第三节 代理权,一、概念,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而将其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二、代理权的产生,(一)依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代理权,(二)依指定或者法院裁决指定代理权,(三)依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委托代理权,(四)追认或默认授权无权代理中,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三、代理权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2、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

37、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一)委托代理权的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4、指定机关取消指定,(二)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权的终止,第四节 代理权的行使与代理行为,一、代理权行使的概念,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代理权的行使,即代理人根据代理权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二、代理权行使的原则,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一)禁止代理权滥用原则,1、禁止自己代理,自己代理: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以自己为相对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2、禁止双方代理,双方代理: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

38、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2、禁止恶意串通代理,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相互串通以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行为,三、代理行为,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一)代理行为的概念和性质,代理行为,即代理人根据代理权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性质,1、本人行为说,2、共同行为说,3、独立行为说,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独立行为说,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二)代理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代理特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三)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适法 代理特征适法,主体拥有相应的行为

39、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标的合法、可能、适当,享有代理权,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第十三章 无权代理 目 录,第一节 狭义无权代理,第二节 表见代理,第一节 狭义无权代理,一、狭义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3、客观上没有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由,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他人名义所实施的代理行为,特征:,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二、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一)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拒绝权,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二)

40、代理人的催告权、撤销权,第二节 表见代理,一、表见代理的概念、特征和构成,(一)概念,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因某种表面现象,足以使得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因而代理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二)特征,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1、代理,2、无权代理,3、具有表见事实的无权代理,4、因具有表见事实,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受代理后果的无权代理,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三)构成要件,1、行为人不具代理权,2、具有表见事实,3、第三人为善意,4、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四)表见代理的效力,1、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1)被代理人承受后果,(2)向行为人追偿,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2、第三人主张“狭义无权代理”,(1)要求行为人承担后果,(2)撤销该行为,向有过错的被代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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