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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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设立其他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三合一: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浓缩饲料 配合饲料 精料补

2、充料 单一饲料,原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饲料预混合饲料许可证管理办法;(生产许可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动物源性产品生产卫生合格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单一饲料产品目录(2008)(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上述文件和规定全部由许可证管理办法替代。,适 用 范 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定义和产品分类,饲料添加剂 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为补充饲料营养成分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一般饲料添加剂:指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

3、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为规范管理,这次将原二型添加剂和功能性添加剂混合物合并成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某单一饲料添加剂,加入了载体(稀释剂)混合,改变了浓度(稀释)的产品;二种或二种以上非营养性(或只有一种营养性)添加剂加载体配伍而成的产品。,饲料产品,分: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浓缩饲料 配合饲料 精料补充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定义和产品分类,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是指由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

4、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包括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复合预混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是指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国家猪禽饲养标准、美国NRC标准、1224公告推荐量。,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定义和产品分类,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多矿)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和(或)

5、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微量元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定义和产品分类,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多维)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维生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维生素含量应当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01%且不高于10%。饲料原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定义比较明确;单一饲料 为管理方便,把饲料原料中需要许可管理的部分产品称作了单一饲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定义和产品分类,

6、第三条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分 级 管 理,第四条 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专 家 评 审 制,许 可 条 件,第六条 设立饲料、饲

7、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许 可 条 件,目前,农业部制订了配合料、浓缩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添加剂的许可条件。单一饲料和添加剂的生产工艺、生产设施各异,许可条件正在研究制订。,第七条 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

8、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农业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20d省审查审核+X专家评审+10d决定,办证程序和时间,办证程序和时间,申请设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9、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受理+10d书面审查+X专家审核+10d决定 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先证后照、备案,第八条 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有的地区工商部门还要求先备案后年检。第九条 取得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产品批准文号。,委托生产(创新),第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一)委托产品在双方生产许可范围内;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10、双方还应当取得委托产品的产品批准文号;(同资质企业之间委托),委托生产(创新点),(二)签订委托合同,依法明确双方在委托产品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受托方应当按照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及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当标明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有效期和续展,第十一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

11、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材料。未按时提交(受理)续展材料,许可证过期责任自负。,生产许可证变更与补发,第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企业设立程序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一)增加、更换生产线的;(二)增加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品种的;(该两类证,许可范围指定到品种,包括混合型添加剂)(三)生产场所迁址的(只要生产场地移动);(四)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生产许可证变更与补发,第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

12、续,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证号、有效期不变:(一)企业名称变更;(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三)企业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四)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第十四条 生产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由发证机关补发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发证机关。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监 督 管

13、理,第十七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将企业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农业部。要高度重视企业年度备案,与工商年检有关,与许可证的注销有关。,监 督 管 理,第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生产许可证:(一)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依法被吊销的;(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续展的;(三)企业停产一年以上或依法终止的;(注意零报表和不报产量的)(四)企业申请注销的;(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罚 则,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工

14、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施行监督、或走过场、或徇私舞弊将负失职的责任。,罚 则,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这是申请阶段,现场考核情况与申报材料严重不符的企业,可以警告企业1年内不得申请。,罚 则,第二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15、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对以不正当手段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罚 则,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违反规定的,分别按条例 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处罚。,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9年12月9日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7月14日发布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4日发布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在2014年7月1日前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许可证衔接(以正式文件为准),关于

16、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 2012年7月1日前,已经取得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凭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生产。自2012年7月1日起,申请新设立和办理续展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及修订后的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要求进行审核。,许可证衔接(以正式文件为准),关于饲料生产许可自2012年7月1日起,申请设立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单一饲料生产企业,按照修订后的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要求进行审核。2012年7月1日前,已经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在2014年7月1日前申请并获得相

17、应的生产许可证;逾期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继续生产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要求,不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的产品和企业,此前获得的相关证明文件失效。,相关事宜,禁止代加工前店后厂,来料加工,按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处罚。自配料无需办证生产,合作社生产按自配料管理。混合油:需再研究;一企一证,不能共享人、设备、场地资源。肉条、狗咬胶、罐头食品、蜜蜂、金鱼料不属饲料管理范围。,特有工种技能鉴定,许可条件规定:检验员、中控工、维修工需要持证上岗;省鉴定站定期考试;检验员委托机构进行短期培训;随时报名,报名表从江苏饲料信息网表格下载栏下载。http:/,原料的生产、使用、

18、管理,根据条例规定,农业部要发布饲料原料目录,农业部977号公告作废。有13类,577种(类)原料目录内原料可以生产、经营、使用;之外不准生产、经营和用于饲料生产。,原料的生产、使用、管理,一部分需要实施行政许可管理,办理许可证;管理部门将专门制订原料许可条件。许可部分主要有:植物蛋白类:大米蛋白粉、豆粕、菜粕等酒糟类:发酵蛋白类:发酵豆粕等陆生动物类副产品:肉骨粉、血粉等水生动物类产品:鱼粉等,原料的生产、使用、管理,其他不需要许可管理,但是:要有产品质量标准;有国标、行标的,执行国标和行标;没有的要制订企业标准;要各符合饲料卫生标准,或参照执行。(原料企业标准建议请专家评审,以免与卫生标准和行业要求不符合)要有产品标签;(玉米、小麦等饲用原粮不需要)要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饲料生产企业采购时索取)。,不尽事宜,请大家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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