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农村供水抗旱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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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水利局农村供水抗旱应急预案(试行)二。二三年九月1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工作原则31.4 适用范围42组织机构及体系42 .1领导机构43 .2工作组和专家组53干旱灾害等级54预防机制64. 1风险源识别64.2 监测预报64.3 预防准备84.4 工作提示135应急响应145. 1响应分级145.2 启动条件与程序145.4 响应结束175.5 信息报送机制176后期处置196. 1复盘检视196.2 善后处置196.3 设施修复206.4 工作评价206.5 奖惩追责207保障措施207.1 制度保障207.2 通信保障207.3 队伍保障217.4 物

2、资保障217.5 交通运输保障217.6 医疗保障217.7 供电保障227.8 治安保障227.9 经费保障228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23附:名词解释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全市因干旱导致的农村地区突发性缺水问题,建立紧急情况下的事故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农村供水应急保障能力,最大限度消除或减少干旱对农村供水保障的不利影响,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特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1.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

3、理规定;(7)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8)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9)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10)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11)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12)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13)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14)其他法律法规。1.2.2 标准规范(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OO2);(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5)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08);(6)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19);(7)突发环境事

4、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21);(8)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2018);(9)农村应急供水保障技术导则(T/JSGSO10-2023);(10)村镇供水工程自动化监控技术规程(T/CECS493-2017);(11)其他标准规范。1.2.3 政策文件(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2)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办函(2022)48号);(3)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水防(2022)171号);(4)长江流域水旱灾害防御预案(试行)(2019年);(5)关于开展农村供水水质提升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环办(2015)53号);(6)重庆市突

5、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渝府发(2011)31号);(7)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渝府办发(2022)37号);(8)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渝府办发12022)63号);(9)重庆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预案(渝水防(2022)25号);(10)重庆市水利局机构设置(2023年);(11)其他文件。1.3 工作原则(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干旱气象灾害对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的影响。发生干旱时,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市负总责、区(

6、县)乡(镇、街道)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农村供水抗旱工作的领导。(3)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结合供水水源、供水设施、供水对象等因素,因地制宜制定农村供水抗旱工作措施。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团队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农村供水干旱工作。(4)预防为主,高效处置。坚持预防为主的抗旱工作方针,强化气象预测、旱情研判和干旱缺水预防措施。加强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建设、预案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增强干旱缺水应对处置能力。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因干旱导致的农村地区突发性缺水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1)因连续干旱,地表水源水量持续减少,可供水量不能满足正常供水需求。(

7、2)因连续干旱,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导致地下水可采量锐减或不能正常取水,不能满足正常供水需求。2组织机构及体系2.1 领导机构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防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农村供水抗旱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区县组织机构体系应覆盖有农村供水保障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供水管理单位。市防御领导小组成员按市防御领导小组的工作指令和相应职责分工开展农村供水抗旱工作。2.2 工作组和专家组市防御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农村供水抗旱工作组或专家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配合区县人民政府做好抗旱救援、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工作组或专家组工作职责:参加

8、市防御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农村供水抗旱活动及专题研究;参与农村供水抗旱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及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应急响应时,按照市防御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处置提供咨询或建议,必要时参加干旱事件应急处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市防御领导小组的指派,对区县及供水单位给予技术支持。3干旱灾害等级依据重庆市防汛抗早应急预案,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农村供水干旱灾害划分为四个等级。特大干旱: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500万人以上(含500万人,下同),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15%以上(含15%,下同)。严重干旱: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300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

9、10%以上。中度干旱: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100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5%以上。轻度干旱: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50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3%以上。4预防机制4.1 风险源识别市、区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农村供水抗旱巡查、监测机制,定期会商研判干旱气象条件下农村供水保障情势,适时开展风险评估,有效预测干旱缺水风险。4.2 监测预报4.2.1 气象水情监测市水文总站加强与气象等部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利用气象卫星遥感、测雨雷达等技术,加快构建气象卫星与测雨雷达、雨量站、水文站组成的雨水情监测“三道防线”,提高水情预报精准度,并延长预见期。旱情发生后最低监测频次:干旱预警发布前一周一次

10、,干旱预警发布后一天一次。4.2.2 供水保障相关信息监测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指导供水单位开展农村供水抗旱日常监测。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按规定将有关信息及时向区县人民政府及市水利局防御领导小组报告。具体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可供水量监测:包括主水源、备用水源、应急水源的水源水量(流量)、水位。旱情发生后最低监测频次:干旱预警发布前一周一次,干旱预警发布后一天一次。(2)需水量监测:水厂日取水量、日供水量、供水人口,以及各类用水单位、市政、养殖等用水情况监测。(3)供水设施监测:包括水库及水源工程、水厂建(构)筑物、输配水管网及主要供水设

11、施设备运行状态等。旱情发生后最低监测频次:干旱预警发布前一周一次,干旱预警发布后一天一次。(4)水质监测:包括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应急供水水质监测。(5)其他可能导致干旱期间农村供水缺水问题的风险因素监测:主要包括地下水位变化情况、地下井出水量变化情况以及与农村供水共用水源的农业、畜牧、发电生产用水情况等。423信息共享各信息共享部门应加强合作、协调、沟通,建立各类信息的同步交换、上下联通机制,明确信息报送工作要求,对复杂信息共同研判,形成高效、快捷、准确的信息共享机制,为应对和处置干旱事件提供基础信息保障。具体共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气象信息。全市气象观测站点的降雨与土壤墙情数据,前

12、期降水分析、汛期气候趋势预测等信息。(2)水源水情信息。干旱影响范围内的水库(含水电站)、山坪塘等蓄水信息,河流型(含溪流、岩溶泉)水源及地下水水源旱警水位或出水量等信息。(3)供水工程工情信息。干旱影响范围及其周边的水源工程、水厂建(构)筑物、输配水管网及主要供水设施设备运行信息。(4)水质信息。主要包括水厂水质化验室、区县水质检测中心、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部门对水源、出厂水、末梢水的水质检测、监测数据及干旱对供水水质影响的分析成果等。(5)旱情、灾情信息。主要包括气象、应急、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以及供水单位收集或报告的农村供水旱情与灾情信息。(6)动态监测信息。主要包括乡镇、街道、

13、村社、供水单位及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动态监测的缺水人口、缺水天数及解决情况等信息。(7)灾害处置信息。主要包括气象、应急、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供水单位及乡镇、街道、村社等收集或报告的灾害处置信息。4.3 预防准备4.3.1 组织准备农村供水抗旱是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内容,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供水抗旱组织体系,明确农村供水抗旱工作职责和要求。区县农村供水抗旱应急组织机构负责协调落实乡镇(街道)及供水管理单位抗旱保供水组织体系。市级层面工作职责:负责拟定全市农村供水抗旱应急处置相关文件,组织编制市级农村供水抗旱应急预案,组织领导和指挥农村供水干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妥善处

14、置应急响应期间的重大问题。区县级层面工作职责:负责本地区内农村供水干旱事件应急处置;组织编制区县农村供水抗旱应急预案,拟定本地区农村供水抗旱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掌握本地区农村供水安全信息,及时向上级应急组织机构报告干旱情况;指挥协调本地区农村供水抗旱应急救援工作。乡镇(街道)及供水单位职责: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建立供水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抗旱应急工作方案。供水规模在100O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单位负责制定“一厂一策”应急预案,供水规模在IoOO人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以行政村为单元制定“一村一策”应急预案,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村供

15、水工程由所在乡镇视具体情况组织编制“一厂一策”或“一村一策”应急预案,并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乡镇(街道)及供水单位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区县农村供水抗旱组织体系及责任人员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4.3.2 预案准备(1)市水利局指导区县及时动态修订、完善各级农村供水抗旱应急预案,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培训和演练。“一厂一策”“一村一策”预案体系应贯彻落实到乡镇(街道)、村社、供水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确保预案提前知晓,人员随叫随应。(2)区县应急预案应明确干旱缺水紧急情况下,供水优先保障顺序。当地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应作为优先保障对象。4.3.3 队伍准备(1)强化各

16、级应急抢险专家队伍技术支撑。市级依托水旱灾害防御专家库,区县对应组建专家库,形成专家“就近调用、远近结合”等动态管理机制。(2)农村抗旱应急队伍应纳入区县水旱灾害防御应急队伍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加强消防救援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应急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统筹,畅通应急联络渠道,健全联动响应机制。4.3.4 物资准备农村供水抗旱物资纳入全市水利防灾物资仓库统一储备、管理和调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区县相关部门加强农村供水抗旱物资储备和管理,完善物资管理和调运制度,持续提高物资仓储精细化管理和调度水平。4.3.5 非工程措施准备(1)强化水源旱警水位监测。市水利局指导区县开展水源旱警指

17、标确定,塘库型水源设置旱警水位,河流型(含溪流、岩溶泉)水源设置旱警流量,地下水水源设置旱警水位或旱警出水量,结合雨情旱情,强化水源旱警预警水位监测工作。(2)强化水源水量动态监测。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市水利局指导区县动态监测水源来水量、蓄水量和工程供水量。骨干水源匮乏区、偏远山区、喀斯特地区、地下采空区等易旱地区,视情况加密监测。(3)强化干旱缺水预防预控。市水利局指导区县复盘典型干旱年份缺水人口分布情况,绘制农村供水干旱风险图;根据水源水量监测结果,利用供需水量平衡关系,预测研判不同等级干旱条件下水源水量保障能力与缺水人口,预判未来抗旱保供水风险点。(4)加强水利工程蓄水保水。在确保防洪安全

18、的前提下,市水利局指导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拦、弓I、蓄、调”相结合的方式有效拦蓄降雨或径流,做好现有供水设施的调水补水囤水,为应对可能发生的持续干旱储备充足的可供水量。(5)严格水资源调度管理。密切关注天气和水情动态,对兼有饮水、灌溉、生态、发电、养殖、景观等多功能的水利水电工程,市水利局有关部门指导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降雨和水库河流水量的变化,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提前制定并及时调整农村供水保障水源水量调度计划,优先保障群众生活用水。干旱风险较高区域,加强水源水量和流量泄放监测与管控。(6)制定并落实节水措施。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干旱期间用水定额管理,并根据降雨量、工程可供

19、水量及群众生活用水量动态调整用水计划,避免超定额用水和超计划用水,视旱情适时压减生活用水。强化各领域节水限水措施,科学调控非生活用水,落实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率。(7)提前制定分时分片供水计划。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区域农村供水实际情况,针对不同规模的农村供水工程,细化干旱期间供水规则,提前制定分时分片供水计划并向用水户做好宣传解释,为抗旱保供水做好准备,有效延长现有水源保供时间。(8)用水户提前储水备水。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干旱讯息或工作提示,指导用水户提前储水防旱。水源条件较差的高海拔区、喀斯特区、采空区和疏干区等区域,协助群众提前购置分点分户

20、水缸水桶,利用降雨时段储水备用,降低突发性缺水风险。鼓励村民利用屋顶、村周囤水田、窖池等蓄水,补充饲养畜禽、洒扫庭院等非生活用水。(9)提前制定应急送水计划。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干旱缺水风险预测,会同应急部门提前制定应急送水计划,明确水源、车辆、人员队伍、送水线路、送水时间、取水点、配水量化指标和经费保障等。具备车辆通行条件的水厂,尽量采取水车送水到厂、管网配水到户的方式送水。对缺乏劳动力的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群体,送水到户。(10)持续动态监测。市、县、乡、村四级联动,建立健全“村组排查、乡镇巡查、县级督查、市级指导”的饮水安全风险监测和响应机制,实时掌握可能缺水区域、缺

21、水人员生活用水保障情况,全覆盖落实应急兜底措施,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11)保障桶装水市场供应。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干旱缺水区域桶装水市场储备,并做好紧急从周边区域调运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的准备,同时做好价格管控,保障干旱缺水区域桶装水市场供应,避免发生缺水事件后出现供不应求、群众抢购等情况发生。4.3.6 工程措施准备(1)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加强推进小型水库、塘坝、调节水池、地下水井等农村应急水源工程建设,提升缺水区域抵御干旱的基础能力。(2)供水管网联通互调互济。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农村水网建设,依托大水源、建设大水厂、构建大管网,促进农村供水工程与城市管网互联互通,

22、推进农村供水工程互联互通,规模化工程联通周边小型分散供水工程,提高农村供水工程的水源保证率,提升农村供水工程抵御干旱风险的能力。(3)供水设施更新改造。加强对漏水、老旧、不能正常运行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降低管网漏损率。(4)供水设施维修管护。加强干旱期间供水设施管护,加密巡查频率,加大维修养护力度,减少干旱期间设施设备运行故障,提高供水保证率。4.4 工作提示防御领导小组根据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旱情,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家分析研判旱情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并发布相应的工作提示。工作提示要素包括提示单位、提示时间、可能发生的干旱灾害等级、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提示事项、事态

23、发展、已采取措施、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市水利工程运行安全总站按规定统计水利工程蓄水量;市水文总站按规定发布江河枯水预警和收集由长江委水文局或长上局发布的江河枯水预警,及时向市水利局、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枯水预警信息,并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公众发布;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向相关部门、单位、企业通报预警信息,并在其管辖行政区内向社会公众发布。市水利局防御值班人员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市防办,提请做好抗旱抢险、灾情处置、群众转移避险等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分工和本地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将预警通过通知、工作短信、“点对点”电话等方式直达农村供水抗旱工作

24、一线,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提醒镇街、村社抗旱一线工作人员立即采取抗旱措施,受影响区域内社会公众及时做好抗旱防灾。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文机构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同时抄送市水利局和市水文总站。5应急响应5.1 响应分级根据预计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干旱灾害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发展程度、发展趋势、影响范围等因素,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分为IV级(一般)、In级(较大)、I级(重大)、I级(特别重大)4个等级。5.2 启动条件与程序5.2.1 启动条件按照市水利局水旱灾害各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执行。(1) IV级应急响应全市13个区县发生严重干旱,或

25、49个区县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或10个以上区县发生轻度及以上干旱。(2) In级应急响应全市13个区县发生特大干旱,或49个区县发生严重及以上干旱,或10个以上区县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3) 11级应急响应全市49个区县发生特大干旱,或10个以上区县发生严重及以上干旱,或20个以上区县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4) I级应急响应全市10个以上区县发生特大干旱,或20个以上区县发生严重及以上干旱。5.2.2 启动程序根据农村供水旱情发展变化,当出现符合水旱灾害防御各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市防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启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建议,并按照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各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启动。如率先

26、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则区县级、乡镇级应急响应随之自行启动。5.3 响应措施5.3.1 先期处置发生农村供水干旱缺水事件,供水单位是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干旱缺水事件发生后,供水单位应立即按照供水工程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并公告农村居民,提醒做好储水节水等应急措施。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供水单位的先期处置工作,并组织力量应急解决群众干旱缺水问题。5.3.2 应急调水在市防御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单位采取应急调水措施保障干旱期用水量。(1)启用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当供水水源水量不足时,优先启用备用水源;当供水水源和备用水源不足时,及时启用应急水源。(2)开辟新水源

27、。无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的,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通过开辟新水源的方式应急调水。开辟新水源可采取寻找岩溶水、溪沟水、打井提取地下水、采用水泵抽提江河水等方式。水源替换时,可通过新旧水源混合勾兑等措施保障水的化学稳定性,避免管网水质恶化。(3)铺设引调水管网。通过铺设引调水管网,将受旱工程与周边尚有富余水量的供水工程联通,解决水源短缺的问题。5.3.3 分时分片供水在持续干旱趋势下,水源接近旱警水位或流量时,造成因水源水量不足或末梢水压不稳无法24小时连续供水的,应采取分时分片供水措施。供水单位应及时向管理单位报告并发出通告,控制好调蓄设施工况,采取统一时段供停水或不同时段分区域轮流供水的方式,减少

28、供水量,延长可供时间。分时段供水期间,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支持和参与农村供水抗旱行动。5.3.4 拉水送水当应急调水、分时分片供水等措施仍无法及时解决群众干旱缺水时,以优先保障农村居民基本饮水需求为目标,采取拉水、送水等措施。(1)拉水送水由区县按制定的应急送水计划组织实施。(2)拉水送水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的要求,瓶(桶)装水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的要求,饮用天然矿泉水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18)的要求。(3)拉水送水的车辆应保持车

29、况良好,确保运输安全;用于拉水送水的盛水容器应干净卫生,使用前应冲洗消毒;拉水送水盛水容器应配置放水闸阀和配水管道,方便群众取水。(4)拉水送水前应告知当地居民送水线路、送水时间、取水点、配水量、送水人员联系方式及取水、储水和节水等应知事项。(5)对于老弱病残人群,应组织送水到户。5.4 响应结束当农村供水干旱缺水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有效保证时,由应急响应启动发布单位宣布结束应急响应。5.5 信息报送机制供水干旱缺水事件发生后,相关供水单位应及时向属地乡镇(街道)报告,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属地乡镇(街道)获取干旱缺水事件信息后,应开展干旱缺水事件核查,并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

30、门报告。涉及应急供水、抢险救助等事项的,按相关规定报应急等相关部11o事发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供水突发事件报告后,在第一时间指导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对灾情进行汇总研判,确定应急响应级别。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可先采用电话报告,书面报告后补的方式。当发生特别严重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可同时越级报告。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农村供水干旱灾害事件信息报告按重庆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预案相关要求执行。IV级响应复否启动应急预案11I级响应市防御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响应11级响应I级响应乡镇(街道)气象预测未来以晴热天气为主,降雨量少、高温频发组织分析会商抗旱工作提示农水水电处决定是否发布工作

31、提示不发布加强旱情监测根据响应级别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发出应急响应通知,对抗旱工作提出要求召开抗旱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应急工作组专家及现场指挥负责人各救援力量图5-1干旱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按规定发布旱情灾情信息6后期处置6.1 复盘检视市、区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单位及时复盘检视各地应对处置干旱缺水的组织体系、技术路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总结经验和不足,完成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应包括:(1)农村供水干旱缺水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2)总结和评价导致农村供水旱情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及其效果。(3)分析、评价

32、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4)从供水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等。6.2 善后处置强化农村供水干旱灾害善后处置工作。需要上级政府支持的,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上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因干旱导致水源水质恶化的供水设施,要持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水质检测稳定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借助媒体传播方式,加大对农村居民宣传供水突发事件下的安全饮水和节约用水的知识;倡导农村居民参与水源和供水设施保护的环节中,鼓励居民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降低供水风险,加强供水保障。6.3 设施修复对旱情期间发生损毁的供电、配电、水泵、净化、消

33、毒、输水管网、入户等设施,供水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复。对影响当年农村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6.4 工作评价市、区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农村供水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补齐短板,优化完善农村供水抗旱应急处置工作思路、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研究农村供水抗旱保障能力提升方案,指导未来农村供水抗旱保供水工作。6.5 奖惩追责提请有权单位及时对参加农村供水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表扬或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政务处

34、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7保障措施7.1 制度保障根据有关法规,建立和完善农村供水抗旱应急会商、抗旱技术方案会商、重大决策会商和咨询制度,以及农村供水抗旱工作检查、值班、灾害报告、灾害事故调查评估及追责问责等工作制度。7.2 通信保障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农村供水保障监督电话,安排人员轮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必要时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根据职责制定相应应急预案,确保通信畅通。7.3 队伍保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应急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农村供水抗旱应急队伍。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组建应急供水队伍,并明确人员职责。鼓励社会志愿组织积极参与农村供水抗旱工作。

35、按照供水应急预案要求,组织不同类型的供水干旱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和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相关单位或组织应当为专业应急预备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处置人员人身伤害风险。7.4 物资保障易旱、缺水地区应储备一定的抗旱物资,发生事故时,由水旱灾害防御领导小组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水质监测设施(检测仪器、标准物质、试剂)、供水设施、供电设施、相关设备配件及时供应。各区县要做好设施设备储备和储放、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7.5 交通运输保障农村供水抗旱期间,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加强交通管理,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抗旱救灾设施设备和物资运输

36、,确保抗旱保供水运输畅通。7.6 医疗保障组织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持续干旱可能导致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监测、调查或评估,做好人员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Q7.7 供电保障组织协调电力部门做好饮水抗旱应急抢险和饮水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必要时,对重要泵站、供水设施开展用电安全专项服务,保障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用电安全。7.8 治安保障组织协调公安部门做好受旱灾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旱设施、干扰抗旱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法维护送水运水秩序,保证抗旱保供水工作顺利进行。7.9 经费保障组织协调各级财政强化农村供水干旱事件应急处置的经费保障。7.10 技术保障各区县应建立农村供水抗旱专家库

37、,定期组织有关专家针对不同类型的供水干旱事件开展监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法研究。发生干旱缺水事件时,及时派出专家组指导应急抢险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培训,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应对供水干旱事件能力和水平,确保供水干旱事件预防和应急措施准确到位。供水单位应加强应急供水专业技能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供水知识和技能。有条件的区县或供水单位,加快推进农村智慧供水工程和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供水抗旱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为分析干旱缺水形势、优化应急供水决策提供支持。本预案作为重庆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预案的专项子预案,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响应程序与措施遵照上述预案执行。各级水行

38、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内农村供水抗旱事件应急工作预案。本预案由市水利局农水水电处负责解释,每5年组织预案修编,遇重大变化时可择机组织修编。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名词解释因旱影响供水人口:供水方式、水源、水量、水质、供水保证率、用水方便程度等因旱发生改变,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保障饮水的人口。标准可参考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因旱饮水困难人口:由于干旱导致取水距离和难度增加或基本生活用水量低于35升/人天,且持续15天以上的人口。其中,“取水距离和难度增加”即人力取水往返时间超过20分钟,或取水水平距离超过800米垂直距离超过80米。因旱饮水困难率。评估区因旱饮水困难人口数量(评估区评估年曾出现的因旱临时饮水困难最高峰人口数量)占评估区评估年总人口数量的比例,以百分率()表示。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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