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培训资料.ppt

上传人:牧羊曲112 文档编号:6280721 上传时间:2023-10-13 格式:PPT 页数:112 大小:2.62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筑业营改增培训资料.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12页
建筑业营改增培训资料.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12页
建筑业营改增培训资料.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12页
建筑业营改增培训资料.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12页
建筑业营改增培训资料.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建筑业营改增培训资料.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业营改增培训资料.ppt(11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建筑业“营改增”影响分析暨财税疑难问题处理,胡俊坤法律硕士注册税务师,课程纲要,一、建筑业营改增背景分析与政策解读二、建筑业财税疑难问题及税改风险管控三、营改增过渡进程中的发票与合理管理四、建筑施工企业经典纳税筹划案例解析,一、建筑业营改增背景分析与政策解读,(一)营改增改革试点目的是什么?(二)营改增的试点进程如何?(三)建筑业何时推行营改增?(四)营改增有何积极意义?(五)营改增对建筑业影响有多大?(六)建筑施工企业该如何应对营改增?(七)营改增的主要内容简介,问题1:“营改增”改革试点究竟是为了什么?,现行税制结构缺陷决定营改增,国内财政经济形势决定营改增,国际经济环境背景决定营改增,营

2、业税存在四宗罪决定营改增,问题2:“营改增”的改革脚步已经走到哪儿了?,到目前为止,哪些行业已经进地行了改增?,问题3:建筑业何时“营改增”?2014?还是2015?在中国,是否改革取决于什么?,问题4:营改增有哪些积极意义?,对财政管理体制产生重大影响(倒逼机制),问题5:“营改增”本身对建筑施工企影响有多大?,问题6:面对税务调查纳税人该如何应对?,世界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除了调查,建筑施工企业还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平庸的人找借口,优秀的人找方法不为失败找借口,只为成功找方法成功只为那些有准备的人而准备!,(七)营改增的主要内容简介,问题1:什么是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

3、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增值额作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额:理论上的增值额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WC(物耗,不变)V(人耗,可变)M(剩余),问题2:增值税的计算办法有哪几种?直接法:直接计算增值额并据以课税间接法:以收入为基础,考虑购进扣除后计算,问题3:增值税的类型有哪些?生产型:不扣固定资产进项(国民生产)收入型:扣除折旧(国民收入)消费型:扣除固定资产进项,问题4:营改增的纳税人是如何界定的?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与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两个标准:属人原则;属地原则境外劳务也必须征税吗?有没有排除性规定呢?,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

4、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境内纳税人是否也有特别规定呢?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问题5:什么情况下,构成营改增的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

5、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思考:支付境外设计劳务如何扣税?,问题6: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有哪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条件: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非营业活动,是指:,(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问题7营改增的纳税人是如何分类的?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500

6、万元的 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和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

7、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8:营改增的税率与征收率是如何规定?,问题9:如何计算营改增的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则根据具体情况计算确定(具体见下表)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问题10:如何计算确定可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问题11:哪些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问题12:营改增的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

8、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二、建筑业财税疑难问题及税改风险管控,(一)工程分包的涉税风险与营改增处理(二)人工费用的涉税风险与营改增操作(三)甲供材料的涉税风险与营改增设想(四)BT-BOT中的涉税风险与营改增规

9、划(五)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涉税风险处置(六)自制材料的涉税风险与营改增对策,(一)工程分包的涉税风险与营改增处理,问题1:分包业务在什么情况才可差额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 分包给个人的能否适用?装饰业务的分包如何处理?转包业务是否可以比照分包?,思考:凭什么扣除掉差额来计缴营业税?例甲建筑施工企业承接一项工程80亿元,因技术需要,将其中的一项工程分包给境外乙企业,分包额10亿元。甲企业凭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作为差额纳税的凭证证明。财税200316号4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问题2:工程分包中,如何进行发票开具?讨论与思考:甲将5000万元的工程出包给乙,乙又将其中的1000万元

10、工程分包给了丙。现在乙先向甲开具5000万元发票,其后丙才向乙开具1000万元的发票。如此可行吗?,问题3:分包中总包方采购材料视为哪方营业额?案例甲建筑公司承包一工程,总价3.6亿元。因工期,甲将部分分包给乙建安企业,分包额1.6亿元。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所需0.9亿元材料由甲采购,材料款从分包款1.6亿元中扣除。试问:甲、乙双方该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问题4:营改增后,工程分包还会差额征税吗?(1)营业税差额征收动机(2)增值税原理分析(3)营改增后工程分包征税猜想(4)营改增后工程分包的操作,(二)人工费用的涉税风险与营改增操作,问题1: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工费用也是需要缴纳营业税的。此表述是

11、否正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问题2: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用的表现形式有哪些?(1)建筑业劳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2)劳务公司劳务建筑施工企业接收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问题3:建筑企业将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可否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国税函2006493号条件限制非常严格,思考:建筑施工企业发生的劳务费用是可否以工资形式列支?(用工资表列支?)核心问题:工资与劳务有何区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问题4:营改增后,人工费用是否还存在征税问题?(1)增值税法?货物与劳务税法?(2)如果仍然征税,企业该如何处理?,延伸:人工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处

12、理上有何风险?案例弘晶建筑公司2013年(1)计提工资14000万元,当年发放13630万元,其中12600万元部分代扣个税,1630万元部分未扣个税。余额于次年1月发放,全部代扣个税;(2)实际发放工资中包含职工福利部门人员工资500万元(3)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个税300万元,系为高管代付个税。试问:(1)企业当年可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是多少?(2)代负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能否税前扣除?,相关的政策支撑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实际支付的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资薪金合理性的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财企200924

13、2号,(三)甲供材料的涉税风险与营改增设想,问题1:甲供设备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思考:是不是只有甲方供应的设备才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财税200316号,问题2:甲方供材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思考:能否将材料转换为设备以规避材料的营业税(如何区分材料与设备)?住建部2009年第387号公告材料与设备的区别和判断,问题3:乙方供材怎样才能不缴纳营业税呢?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国税发2002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延伸思考:(1)乙供材筹划中,特殊方是否需要具有建筑资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津地税流200919

14、号,(2)乙供材处理中,特殊方如何开具发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苏地税函200853号粤地税函2009640号穗地税函2011104号,问题4:装饰工程中的材料与设备如何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问题5:那么能否将建筑工程转换为装饰工程呢?国税发1993149号 装饰工程的解释与理解国标行业分类(建筑业)思考:将销售房屋分解为房屋销售与装修两项行为时也按建筑业纳税吗?,问题6:甲供材与甲供设备,如何开具发票?【案例】甲地产企业与乙建筑公司约定,商品房项目中的材料由甲提供,但要求乙企业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将甲供的材料开进建筑业发票中。发票管理办法3.22某

15、些地方的规定?,问题7:营改增后,甲供材与甲供设备该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1)存在甲方或者乙方缴纳增值税问题吗?(2)甲方与乙方在材料与设备方面如何博弈?,(四)BT-BOT中的涉税风险与营改增规划,问题1:什么是BT项目?BT业务模式的十大问题 问题2:BT项目在营业税处理上有哪些纷争?1.实践中已经存在的不同做法(1)适用“建筑业”税目按取得全额征收营业税(2)适用“建筑业”税目按取得全额扣除支付的建筑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3)视立项人不同分别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或者适用“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4)视具体情况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或者“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及“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6、5)按照“金融保险业”及“服务业代理业”征税(6)按照“金融保险业”及“建筑业”征税2.理论上存有的观点与纷争:(1)按照“销售不动产”和“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2)按照“建筑业”税目和“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问题3:BT项目究竟应当如何征收营业税?(1)区分情况处理仍然是基本的原则(2)必须要建立在法律政策基础之上(3)必须充分考虑BT业务的特征具体解决意见期待营改增,问题4:为什么不考虑BT中的融资问题?为什么不考虑“金融保险业”税目?三个理由:,(五)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涉税风险处置,问题1:什么是兼营?什么是混合销售?两者间是什么关系?混合销售与兼营的概念与特征思考:为什么会

17、出现混合销售与兼营?,问题2:混合销售与兼营业务该如何作流转税处理?案例甲建筑施工企业向乙企业销售建筑材料的同时负责建筑安装业务,取得收入10万元;向丙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同时销售建筑材料取得30万元。试问,甲企业应当缴纳多少营业税?,问题3:营改增后混合销售与兼营会如何演变?,混合销售将永远消失?兼营业务将一统天下?,(六)自制材料的涉税风险与营改增对策,问题1:现行税制下,施工企业自制材料如何纳税?案例甲施工企业设有混凝土生产车间,2014年6月,对外销售2000吨取得收入500万元;移送用于企业承包工程3000吨,无收入。试问:甲施工企业该如何纳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

18、条例实施细则归纳与总结:混合销售与兼营业务的联系与区别思考: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适用法条是否有额外的条件限制?,问题2:营改增之后,自制材料是否存在重复征税?目前,有关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运作筹划以可以降低税收负担的思路是否可行?思考:当纳税筹划成为时尚时,您是否追随?,三、营改增过渡进程中的发票与合同管理,(一)建筑施工企业发票风险问卷调查(二)营改增过渡期间增营发票的衔接(三)营改增过程中跨期合同涉税处理(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使用规定精解,(一)建筑施工企业发票风险问卷调查,(二)营改增过渡期间增营发票的衔接,问题1:营改增前发生且已结算但未开具发票的建筑业务,在营改增后如何开具

19、发票?A.到地税局开具营业税发票B.到国税局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2:营改增前已购领但尚未使用的地税发票在营改增之后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过渡期发票衔接思考:过渡期间签订的合同是否需要有发票及开具条款?,问题3:营改增会增加建筑企业的发票风险吗?,建筑施工企业在发票管理,特别是接受虚开发票以及虚开发票问题上非常普遍。营改增后会继续吗?,问题4:营改增后,发票改革动向是什么?A.强化发票管理B.网络发票管理C.电子发票管理D.取消发票管理,(三)营改增过程中跨期合同涉税处理,问题1:营改增前已经开工但尚未完工的工程如何计算缴纳流转税?案例某建筑企业承包一合同,合同总价5000万元。营改增开始之日,已

20、经完成工程量的60%。试问:该企业如何缴纳流转税?,可资参考的依据:财税2013106号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问题2:营改增调整期如何签订工程合同?(1)注意企业名称和相关信息的准确性(2)服务标的应在“营改增”范围(3)价款是否含增值税(4)履约

21、期限、地点和方式,案例假设建筑业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2015年4月,甲企业与乙建筑公司拟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预计工程总价2亿元。(1)合同如何约定价款?(2)如何约定发票开具?(3)如何约定结算时间?(4)是否考虑工程材料?(5),(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使用规定精解,问题1:哪些纳税人可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2006156号第2条国税发2004153号国税函20031396号,问题2:什么情况下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2006156号第8条国税函20031396号,问题3:签订合同过程中如何约定专用发票条款?(1)专用发票开具义务(2)专用发票开具时间(3)违约

22、责任,特别是未按照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赔偿责任,问题4:开具专用发票是否意味着纳税义务产生?增值税暂行条例19思考:开票即产生纳税义务是否意味着纳税人应当迟缓开具专用发票?,问题5: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与情形有哪些?财税2013106号23、24增值税暂行条例10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问题6: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抵扣相关的违法行为有哪些?其法律责任如何?税收征管法刑法,四、建筑施工企业经典纳税筹划案例解析,(一)工程分包、转包中的纳税筹划(二)预收工程款的风险与筹划操作(三)商业保险费用的扣除与筹划(四)非关联方借款利息扣除筹划(五)关联方借款利息扣除筹划(六)年终一次性奖金的

23、筹划(七)合同与纳税管理协同经典案例,(一)工程分包、转包中的纳税筹划,案例甲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合同价5000万元,甲承包后未从事任何的工作作业即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乙,转包价4000万元。试问:甲、乙两企业该如何缴纳营业税?有何策略少缴纳营业税?,政策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1思考:您愿意如此筹划吗?,(二)预收工程款的风险与筹划操作,案例甲承接一项工程,2013年12月10日工程开工之日发包方即预付工程款1亿元,但甲直到2014年4月1日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之后,才确认收入并缴纳营业税。试问:甲的处理有无法律风险?如何规避风险?,一般的政策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际操作:以

24、票管税将法律作废启动防护装置一个案例或许让您惊醒,(三)商业保险费用的扣除与筹划,问题:商业保险能不能扣除?如何增大扣除?,案例弘晶建筑公司考虑到员工主要从事高空作业,因而,按照建筑法的规定,为其建筑员工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同时让管理人员等搭便车,也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2013年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支出额为650万元,其中管理人员为80万元。试问:企业为员工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如何筹划?,没有争议的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但是尾巴太大了,即需要税收征纳双方对“国家有关规定”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梳理!那么有关规定都包括哪些呢?请看结论:从现有的规

25、定看,应当可以扣除,(四)非关联方借款利息扣除筹划,案例甲企业因工程施工需要向非关联的乙企业借入资金1亿元,年利率18%。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8%。试问,怎样处理,甲企业才可能不需要对利息进行纳税调整?,问题1:非关联方借款一定不是关联方借款吗?国税发20092号,问题2:如何理解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延伸:小额贷款公司是不是金融企业?如何进行非关联方借款利息筹划?,(五)关联方借款利息扣除筹划,案例宏大建筑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2014年向其关联方宏远公司借入资金2亿元,借款利率16%,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借款利率10%。试问:如何调整?如何筹划?,问题1

26、:如何理解借款利息的内涵?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税发20092号,问题2: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限制标准是什么?有几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08121号国税发20092号,问题3:如何计算关联方的债资比例?例甲企业出资700万元投资设立乙公司。2013年1月1日,乙从甲借款2000万,1年,利率5%。乙所有者权益为:16月,每月实收资本500万元,资本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万元;712月每月实收资本600万元,资本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万元。试计算企业的债资比例。,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财税2008121号国税发20092号具体

27、的计算与分析延伸:案例中的其他条件都不变,但假设乙企业自7月1日借款,则其债资比例又是多少?,问题4:如何实施关联方借款利息扣除筹划?财税2008121号国税发20092号果真如此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六)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筹划,案例荣鑫公司按照员工的业绩计了全年一次性奖金。2012年12月,按照全年工作业绩对员工实行奖励,其中车间主任吴某、肖某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分别为108002元和660003元。试问:企业如何调整才能使员工收益最大?,问题1:年终奖金个税如何计算?国税发20059号吴某:10800220%55521045.4肖某:660

28、00330%2755195245.9,问题2:怎样才能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吴某:10800010%10510695肖某:66000025%1005163995两者分别少缴纳的税款分别为:10350.4元和31250.9元思考: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临界点,延伸:年终奖金有均衡问题,那么年终奖金与月度奖金是否也应当呢?例A企业决定,自2013年起实行年薪制。高管刘某年薪100万元,员工秦某年薪12万元。现有几种方案可供选择(如下表):试计算比较各种方案下的个税负担情况,并总结其中的规律,确定筹划方案。,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发20059号计算分析不同方案下的税收

29、负担不同方案下的税负比较(如下表),(七)合同与纳税管理协同经典案例,案例金星建安公司有一投资性房地产拟对外租赁。现利元公司想承租。双方初步意向是:年租金2000万元,年底收付。因税负较高,经高人指点后将部分房租改为物业管理服务费:房租1100万元,物业管理900万元。年底,金星公司向利元公司索要款项,利元公司只支付房租1100万元,不同意支付物业管理费,理由是金星公司未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以金星公司不能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证据,判决金星公司败诉。金星公司财务人员考虑到实际只收取了1100万元房租,因而,只确认房租收入1100万元,并据此计算缴纳营业税、房产税、所得税等。两年后,当地税务稽查机关对金星公司实施稽查,发现上述业务,认定其房租过低且无正常理由,故核定其房租为2000万元,即调增房租900万元,补征对应部分的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同时加收税收滞纳金若干,问题:(1)房租转换为物业费筹划流行吗?(2)流行的是不是就是可行的呢?(3)可行的是不是就没有风险呢?追随潮流其实并不是最佳10项风险与10项策略适用于所有的纳税风险与纳税筹划风险,谢谢!最美的祝福献给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