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培训材料(案例)讲课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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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保险法讲座,-风险管控部 段述琛,2,目 录,一、修订概要二、修订指导原则和内容简介三、具体修订制度(合同部分)四、对公司的影响,3,目 录,一、修订概要二、修订指导原则和内容简介三、具体修订制度(合同部分)四、对公司的影响,4,一、修订概要,(一)立法进程(二)修订概况,5,(一)立法进程,一、修订概要,6,一、修订概要,(二)修订概况 1、结构:章数没变,仍为八章。原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作顺序调整,改为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二章中原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作顺序调整,改为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

2、险合同。2、条文:原保险法共158条,新保险法共187条。本次修订在原保险法基础上增加条文48个,删除原保险法条文19个,修改条文126个,保持不变的仅为13个。,7,目 录,一、修订概要二、修订指导原则和内容简介三、具体修订制度(合同部分)四、对公司的影响,8,二、修订指导原则和内容简介,(一)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二)坚持科学发展,完善保险经营规则(三)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强化保险监管(四)坚持规范市场秩序,明确法律责任,9,二、修订指导原则和内容简介,(一)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1、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约束保险人抗辩权。明确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设立禁

3、止反言的规则。2、规范格式条款,保护弱势被保险人。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没有提示或说明的,免责条款无效。3、明确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以利于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的实现。4、在保险标的转让时,允许受让人成为新的被保险人。,10,二、修订指导原则和内容简介,(二)坚持科学发展,完善保险经营规则1、扩大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2、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将原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删除了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

4、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禁止性规定。3、完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破产的特殊事宜做了规定。4、完善对保险中介的管理。明确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相关规定。,11,二、修订指导原则和内容简介,(三)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强化保险监管1、明确保险监管机构职责,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包括现场检查、监管谈话、调查取证、查封涉案财产等限制措施。2、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健全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明确保险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可采取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高管薪酬等十项监管措施。3、完善公司治理监管,

5、健全内控与合规管理制度。对保险公司主要股东、高管的资格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并规定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保险公司利益。,12,二、修订指导原则和内容简介,(四)坚持规范市场秩序,明确法律责任1、强化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规定保险公司高管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13种违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2、强化保险中介机构责任。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的10种违规行为,明确

6、了处罚措施。3、强化保险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责任。明确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7种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13,目 录,一、修订概要二、修订指导原则和内容简介三、具体修订制度(合同部分)四、对公司的影响,14,三、具体修订制度,(一)一般规定(二)人身保险合同(三)财产保险合同,15,1、保险利益(第12条、第31条、第48条)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

7、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修订:(1)明确保险利益的时点:人身保险:保险合同订立时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2)拓展了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原保险法仅仅限于投保人。,三、具体修订制度 一般规定,16,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

8、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修订:推定投保人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保险利益,且此种情况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三、具体修订制度 一般规定,17,影响:综合上述几条分析得知,新保险法的修改对团体保险业务影响甚大:只要不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单位为其员工投保就不需要得到被保险人的同意,可以直接投保。结合新法第34条得知,即便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也只要得到被

9、保险人的同意,而不是原保险法规定的书面同意,在业务操作上更为简便,推动团体保险业务的发展。,三、具体修订制度 一般规定,18,例题一,甲某在乙某开办的工厂中打工,现乙某要为甲某投保人身保险,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乙某要为甲某投保人身保险,必须征得甲某的同意,否则双方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B如乙某为甲某投保的人身保险中包含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款,则未经甲某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该保险合同无效C甲乙不是亲属关系,乙某为甲某投保的人身保险,经甲某同意,可以指定乙某为保险受益人D保险合同订立后,甲某因故离开乙某的工厂,后在保险期间内甲某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19,2、如

10、实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第16条)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

11、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三、具体修订制度 一般规定,20,修订:保险人对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权受如下限制:(1)投保人需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轻过失不视为违反告知义务;(2)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下,仍要满足“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才有解除权;(3)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为自保险人知

12、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4)合同订立时,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不得解除合同。影响:此规定对保险公司业务影响甚大。保险产品销售市场上大量存在诱导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以及不引导如实告知的情形,而到理赔时加强审核,违反如实告知则解除合同。新法的规定下,保险公司的这种行为将付出极大代价。因此,公司应大力整顿销售误导行为,严格规范核保程序。,三、具体修订制度 一般规定,21,例二、,陈某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大病险,投保时故意隐瞒自身身体状况,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承保后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如果陈某的身体状况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

13、定是否同意承保,保险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有权解除合同B如果陈某的保险合同于2010年1月1日成立,2010年5月1日保险公司发现陈某在订立合同时有未如实告知情形,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2010年7月1日保险公司可以此为由与陈某解除合同C如果陈某的保险合同于2010年1月1日成立,2012年5月1日保险公司发现陈某在订立合同时有未如实告知情形,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2012年5月10日保险公司可以此为由与陈某解除合同 D如果陈某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保险公司知道陈某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可以解除合同,22,3、格式条款(第17条、第19条、第30条)第

14、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修订:明确和细化了对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规制:(1)新增保险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向投保人说明其内容。(2)提示与说明:保险人应对免责条款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而原保险法仅要求明确说明,不要求作相应提示。,三、具体

15、修订制度 一般规定,23,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修订:无效规则:新增判断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即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VS 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

16、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修订:格式条款解释:争议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适用对象为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三、具体修订制度 一般规定,24,4、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方的及时通知义务(第21条)原保险法规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是没有明确不及时通知的法律后果。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

17、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修订:明确不及时通知的法律后果,保险人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情况下有权免责,而且免责的范围限于因上述人员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但是对于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不得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三、具体修订制度 一般规定,25,5、理赔程序(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修订: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

18、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影响:上述规定是为解决保险业普遍存在的“理赔难”问题。保险公司应按照规定时限来完成理赔程序,这对公司的理赔工作和计算机系统支持等都将产生重大影响。,三、具体修订制度 一般规定,26,6、诉讼时效(第26条)原保险法对保险索赔权的规定易让人产生误解,无法确定索赔权期限的性质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

19、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修订:新保险法将保险索赔权期限明确规定为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我国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这对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保护更为充分。,三、具体修订制度 一般规定,27,7、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法律后果(第27、43条)原保险法: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

20、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修订:新保险法删除了上述规定。因为新法第43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因此可以分析得出,在此情况下,保险人仍应按法律规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造成保险事故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另外,新法第43条的修订是规定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情形包括其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三种,在原法基础上增加了疾病。另外还明确规定是造成保险

21、事故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三、具体修订制度 一般规定,28,例三,张立为其子张默(现年18周岁)投了人身保险,至今已交纳保险费满3年,受益人为其妻刘某和其母赵氏。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假设张默在所居住村庄无恶不作,经张立屡次管教仍不改正,张立自觉无脸面对父老乡亲,遂与其妻刘某商议共同下药毒死其子,但由于剂量掌握不准,将张默毒成了植物人,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B假设张默在所居住村庄无恶不作,一日为琐事将其父张立打伤住院,刘某在准备晚饭时将毒鼠强放入张默饭菜中,造成张默死亡,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小结:1、保险利益(主体、存在时限、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相关规定)2、如实

22、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重点法条第16条)3、格式条款(提示和说明、无效条款、格式条款的解释)4、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方的及时通知义务5、理赔程序每一步都有明确的时限6、保险索赔权的性质为诉讼时效7、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法律后果,三、具体修订制度 一般规定,30,1、不真实申报年龄的法律后果(第32条)修订:新保险法删除了原法第一款中“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的规定,改为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将保险人解除合同后退费的规定改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十六条 第三款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

23、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六款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三、具体修订制度 人身保险,31,2、合同效力中止(第36条)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

24、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修订:增加了确定宽限期的方式,即增加经保险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为确定宽限期的另外一种方式。这样宽限期的产生方式有三种: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经保险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超过约定的缴费期限六十日内。提醒2点: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法定期限催告的时间,应为履行到期后的催告,而非履行到期前的催告;催告的生效,以到达投保人时生效。,三、具体修订制度 人身保险,32,例四,李某于2010年1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约定保险费每年1月30日前交付。2011年1月李某因下岗无力按期交付保险费,2011年2月1日保险公司催告李某支付当期保险费,2011年3月1日李某仍

25、未支付当期保费,3月15日李某外出时遇车祸身亡。保险公司应选择的处理方式是()A.因超过宽限期限而拒绝给付B.因未按时交付保险费而解除合同C.李某未交足2年保险费,应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D.经权利人申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3,3、受益人和被保险人死亡顺序推定(第42条)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

26、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修订:增加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三、具体修订制度 人身保险,34,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将此规定直接适用于保险领域(四川省高院的解释);二是在保险案件中不适用此规则

27、。为解决此问题,本着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对此明确规定。,三、具体修订制度 人身保险,35,例五,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险,指定其年仅4岁之子丙为受益人。后甲、丙在一起交通意外中死亡,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甲有妻子乙,甲母50岁且自己单独生活。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如何处理?A 应作为遗产由甲子继承,因甲子先于甲死亡,故由甲妻转继承 B应作为甲的遗产由甲妻、甲母共同继承,36,4、自杀条款(第44条)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

28、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修订:明确自杀不赔的时间是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增加规定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具体修订制度 人身保险,37,例六,王某为其正在上大学的儿子王楠(18岁)投保一份人身保险,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设保险合同成立3年后王某因经济困难未按时缴纳保险费,造成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经济情况好转后王某办理了保险合同复效手续,办理复效1年后王楠因失恋而自杀,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B、设保险合同成立1年后,王楠在大学中因经受不住失恋的打击,而患上严重的精神病,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

29、日从21楼家中的阳台飞身跃下,造成死亡,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38,5、犯罪条款(第45条)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修订:增加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情形,即被保险人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说明: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规定。新保险法对退费问题统一作了规定,即不区分二年以上还是以下都退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有两处例外,

30、一是第43条投保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情形下,二就是本条。这不是立法疏忽,而是特意留下,以体现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三、具体修订制度 人身保险,小结:1、不真实申报年龄的法律后果(适用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2、合同效力中止(确定宽限期的三种方式)3、受益人和被保险人死亡顺序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4、自杀条款(自杀的免责期限、无民事行为人)5、犯罪条款(故意犯罪、抗拒刑事强制措施),三、具体修订制度 人身保险,40,1、保险标的的转让(第49条)原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

31、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三、具体修订制度 财产保险,41,例七、,甲公司从德国进口精密仪器一台价值1000万美元,放置在设施完毕的A实验室中

32、使用,为防止意外造成损失,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公司到A实验室勘察后,进行了承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在保险期限内甲公司将此精密仪器转让给乙公司,此转让情况未通知保险公司,乙公司将该仪器继续置于A实验室使用,后A实验室发生火灾,将此仪器烧毁,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B、在保险期限内甲公司将此精密仪器转让给乙公司,此转让情况未通知保险公司,乙公司将该仪器运至一破旧的厂房中使用,一日天降暴雨,由于厂房年久失修,雨水渗漏造成该仪器损坏,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42,2、保险价值(第55条)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

33、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修订:明确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的赔偿计算标准,以及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情形下的不同赔偿规则。,三、具体修订制度 财产保险,43,3、代位求偿权(第61条)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

34、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修订:细化了被保险人因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后果,将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由原法规定的“过错”,进一步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三、具体修订制度 财产保险,44,4、责任保险(第65条)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

35、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修订:增加两款规定,细化对责任保险赔偿金的支付。经被保险人请求应直接向第三者给付保险赔偿金,并明确规定第三者附条件的保险赔偿金直接给付请求权,即在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条件下,第三者可以行使直接给付请求权。第三款规定了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金留置义务,即在被保险人实际赔偿受害第三者之前,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

36、偿金。,三、具体修订制度 财产保险,45,例八,甲以正常速度驾驶汽车,突遇行人乙横穿公路,甲紧急刹车,但仍将其撞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乙进行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甲对乙的赔偿责任及数额已经确定,根据甲的请求,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乙赔偿保险金B如果甲对乙的赔偿责任及数额已经确定,甲怠于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乙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C如果甲未向乙支付赔偿金,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将赔偿金交与甲,由甲向乙赔付,小结:1、保险标的的转让(受让人自动继承)2、保险价值(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3、代位求偿权(故意重大过失致使不能行使代位权,扣

37、减返回保险金)4、责任保险(第三者直接给付请求权、保险人保险赔偿金留置权),三、具体修订制度 财产保险,47,目 录,一、修订概要二、修订指导原则和内容简介三、具体修订制度(合同部分)四、对公司的影响,48,四、对公司的影响,(一)对经营的影响(二)对相关主体的影响,49,1、公司制度建设(1)建立合规报告制度(第85条)(2)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第108条)(3)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第112条),四、对公司的影响对经营的影响,50,2、业务流程规范(1)产品开发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格式条款的规制非常严格,这对公司的条款设计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产品开发部门审慎制订条款,遵循公平原则

38、。否则,既有可能面临保监会审批条款不通过的风险,更有可能带来极大诉讼风险。(2)销售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合同订立时,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不得解除合同。在保险销售市场上,存在大量诱导投保人不如实告知的情况,因此,应大力整顿销售误导行为,加强对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以及个人代理人的诚信道德建设。,四、对公司的影响对经营的影响,51,(3)核保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对核保影响很大。此条款对时间的限定将增加客户逆选择风险,加大核保审查难度,对公司的经营非常不利。要求核保人员加大审查力度,严格核保。(4)理赔新保险法关于理赔的程序规定,要求规范理赔程序,按照规定时限来完成理赔工作。(5)

39、保全新保险法对解除合同的退费规定原则上统一为不区分以上以下,统一退还现金价值,有两处例外(前面已介绍)。另外,新法第41条规定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原法此处仅规定保险单。这要求保全人员注意与原保险法规定的不同,并融入具体操作。,四、对公司的影响对经营的影响,52,(6)法律 新保险法的通过,要求法律部积极做好新保险法的学习宣传和落实工作,及时梳理产品条款、业务流程,做好与新保险法的衔接工作(注意具体如何衔接)。(7)合规 按照新保险法规定,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合规报告制度,按照监管要求,报送合规报告。(第86条,法律责任第71条)(

40、8)审计 按照新保险法规定,应按监管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并要求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四、对公司的影响对经营的影响,53,(9)精算新保险法的规定注重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加大保险公司的义务与责任,很多因素影响了原精算处理。精算人员应当提高对此的重视,从新保险法的规定出发重新审视精算处理,积极应对。(10)信息技术支持新保险法对理赔程序等的规定,对计算机系统支持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四、对公司的影响对经营的影响,54,1、股东(1)保险公司设立条件之一(第68条)(2)股东变更批准(第84条)(3)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41、(第109条)(4)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可以限制向股东分红(第139条)(5)股东需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第151条)(6)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监管机关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股权。(第152条),四、对公司的影响对相关主体的影响,55,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保险公司设立条件之一(第68条)(2)任前资格核准(第81条)(3)民事赔偿责任(第83条)(4)禁止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第109条)(5)公司破产时,薪酬限制(第91条)(6)偿付能力不足时,可限制其薪酬(第139条)(7)监管谈话(第153条)(8)保险公司在整顿、

42、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可限制上 述人员出境,限制其财产权利(第154条)(9)法律责任承担采双罚制,单位处罚之外,须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第173条)(10)终身禁入条款(第179条),四、对公司的影响对相关主体的影响,56,3、工作人员(1)增加保险从业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规范(第116条)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 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利用开展保险

43、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四、对公司的影响对相关主体的影响,57,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此条为原保险法第32条修改而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说明:注意最后一项兜底条款。,四、对公司的影响对相关主体的影响,58,(2)法律责任承担上采双罚制(第173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的,除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

44、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3)终身禁入条款(第179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注意适用情形),四、对公司的影响对相关主体的影响,59,4、保险销售人员(1)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资格证书管理(第111条)其他义务性规定和法律责任与工作人员相同(2)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管理(第122条)违反本法规定的,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事个人保险代理活动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174条),四、对公司的影响对相关主体的影响,60,新保险法是对原保险法的系统修订,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和保险业发展的一件大事。公司当以此为契机,转变发展方式,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在又好又快发展的道路上踏上新的征程!,结束语,61,谢谢,风险管控部 段述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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