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经济法的基础法律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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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涉及经济法的基础法律知识,第一节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第二节民事权利体系,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一般联系和区别1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一般联系(1)两者都包含调整经济关系的,直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共同目标,促进经济发展,最终关注民生,为民谋幸福。(2)两者的作用是交叉或并行的,对同一类经济关系有时需要同时运用经济法和民商法才能有效地调整。(3)两者的某些基本概念和原则是共同的,如法人的概念、等价有偿的原则等。总之,由于经济法脱胎于民法,因此两者有相互交叉和渗透的一方面。,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2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一般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平等

2、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运行管理关系和组织内部的管理关系。(2)主体范围不同。民法的主体是法人、合伙人和公民,经济法的主体除法人、合伙人和公民之外,还有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中介组织、社会组织的内部机构。(3)当事人地位不同。民法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经济法中当事人的地位在管理关系中相对不是平等的,在微观领域中相对平等。,(4)调整的原则不同。民法完全采取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处理民事关系;经济法除在一定条件下采取这些原则外,还采用国家适度干预、职权法定、经济协调等原则处理经济关系,反映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强制性干预、协调和调节。(5)

3、调整的方法不同。民法采取民事制裁方法,经济法采取综合性的调整方法,即民事、行政、刑事经济等多种方法,共同调整某一种经济关系。,(二)经济法和民商法关系的新认识,1经济法和民商法功能的互补与衔接经济法从产生那天起,就以弥补民法的不足为己任,以适应法律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作为一种国家直接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法,经济法超越了国家不介入私人经济生活领域的传统民法的界限,民法中的“公共道德”、“诚实信用”或“公序良俗”等具有“空筐结构”特征的抽象原则,可以说是民法与经济法的一个“衔接点”,被认为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超出了民法的调整范围,而需由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来作具体调整。,2经济法

4、和民商法理念、制度的分化与差别一是意思自治。民商法作为私法的典型形式,强调意思自治,要求任何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仅依自己的个人意志决定行为的内容,排除任何形式的意志强制;而经济法则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从市场规制、财政、金融等方面着手,利用公权力限制一切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市场行为,表现为以限制个人自由来争取社会整体的更大自由,拓宽社会整体发展空间。,二是经济观念。如果从发展经济的观念来看,民商法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以高效率来促进人的利益的实现;而经济法则侧重(并非全部)从宏观、从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和优化经济结构,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三是目标内容。民商法

5、主要重视单一的经济目标,提升经济效益;而经济法不仅重视经济目标,而且重视社会目标和生态目标。,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者都调整具有管理性质的社会关系,两者都具有国家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性质,两者都要采取命令与服从的原则处理社会关系。所以,在学术界,有人称经济法为“经济行政法”,从另一侧面反映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密切联系。,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主要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主要调整不带有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如公安、人事任免等产生的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关系。(2)主体范围不同。行政法主体主要是国家的非经济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6、体和公民;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范围较行政法要宽。,(3)调整的原则不同。行政法单纯采取命令与服从的原则处理行政关系;经济法则除了采取这一原则之外还采用适度干预、经济协调、诚实信用等原则处理经济关系。(4)调整的方法不同。行政法采用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的方法,经济法采用行政、刑事以及民事经济等多种方法进行调整。(5)法律适用程序和受理案件的部门不同。行政案件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并由行政审判庭受理,经济案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并由经济审判庭受理。,经济法与刑法也有联系。虽然它们分别调整经济关系和刑事关系,但是经济关系有时要转化为刑事关系,因此要同时运用

7、经济法和刑法来解决。其中经济法认定具体的事实,刑法则规定是否构成犯罪和怎样科以刑罚。再者,经济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在一定条件下即发生诉讼时也要产生联系。,第二节 民事权利体系,民事权利根据内容主要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又主要可以分为物权和债权,物权中所有权制度是其核心制度.一、物权与财产所有权(一)物权与财产所有权的概念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民事权利。财产所有权是物权的重要内容,此

8、外还有其他一些物权,如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他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具体特征(1)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3)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4)用益物权的客体是动产/不动产。,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国有资源使用权等。这些新的用益物权的出现,对于优化资源配置,解决资源的所有与利用之间的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

9、意义。,用益物权的权能在逐步扩大随着人们对财产控制能力的增强和对财产利用程度的加深,不仅导致产生新的用益物权,而且也使用益物权的权能发生变化,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例如,按照传统的地上权理论,地上权人只享有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种植树木的权利,而不涉及地下或空间。但是,在现代社会,土地资源的利用已从地表向地下和空中发展,出现了土地利用立体化趋势。对于这种发展趋势,传统的地上权理论是无法解释的,因而各国民法借助于扩大传统地上权的权能,以适应土地利用立体化的发展趋势。这就出现了所谓的“区分地上权”或“空间地上权”。有人认为,这是一种新的用益物权。但我们认为,这种“区分地上权”或“空间地上权”与传统的

10、地上权只是在量的方面存在差别,并无本质的不同。“区分地上权”或“空间地上权”仍属于地上权的范围,只是地上权的权能扩大而已。,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物上担保,即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供履行债务的担保,不论债务人是否负担其他债务,也不论债务人是否将此担保物让与他人,债权人对此担保物得优先直接行使其权利,以之供债权

11、清偿。这即是担保物权。,财产所有权,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的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是最基本的物权,是物权的核心,也是其他物权的基础。财产所有权表面上反映了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但在本质上它体现的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定的所有权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即不特定的非所有权人则对此负有不得干涉、妨碍所有权人依法行使所有权的义务。,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1所有权是一种对世权。即是一种以特定人为权利主体,以不特定的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2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即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可以

12、靠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所有权人并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的配合就可实现权利。,3所有权是一种支配权。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民事客体并具有排他性的民事权利。4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即指就一项财产而言,只能设定一个财产所有权,不能同时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财产所有权。但同一项财产所有权可以同时由多个民事主体共同享有。5财产所有权的客体是物。,(二)财产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权。占有权是指对财产实际控制的权利。占有权具有三个要件:(1)占有行为是公开的;(2)占有行为是持续性的;(3)占有人对财产的支配是法律承认的和一般社会观念所能接受的。,2使用权。使用权是指根据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3收益权。收益权是

13、指从财产上获得天然的或者法定的孳息的权利。收益分为自然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子)和法定收益(如储蓄获得的利息)。4处分权。处分权是指依法处置财物的权利,即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决定财产所有权存废命运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都不会改变所有权,只有处分会导致所有权的变更或终止,因此处分权是所有权中关键性权利。处分包括事实处分(如加工、改造和消费)和法律处分(买卖、赠与、抛弃等)两种情况。,(三)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不基于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包括生产、没收、收益、无主财产取得和添附等。,生产,是指通过

14、生产劳动,创造出新的物质财富并取得相应产品的所有权。没收,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不以原所有人的意志为依据,将原所有人的财产强行收归国有。收益,是指因原物而获取新物的所有权。无主财产,是指所有人不明的财物,包括无法确定所有人的拾得物、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等,无主财产依法确定其归属,我国法律规定为收归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由于混合、附合、加工而混杂在一起,事实上已不可能恢复原状或者是恢复原状在经济上不合理,从而形成的一种新的财产所有权,其归属依法律规定。,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基于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取得原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的所有权。包括买卖

15、、赠与、继承等。,通常下列原因将丧失财产所有权:(1)因所有权客体消灭而丧失;(2)因所有权主体消灭而丧失;(3)因所有权转让或放弃而丧失;(4)因所有权被依法剥夺而丧失。,(四)共有关系,共有是指同一财产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所有。该财产称为共有财产,享有所有权的各所有人称为共有人,共有人依法对共有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称为共有权。同一项财产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但同一项财产所有权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同时享有。由于法人联营、公民合伙、公民结婚等原因可能形成共有关系。财产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预先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

16、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方式。按份共有人在共有期间可以转让自己的份额,但其他按份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必须首先出让给其他共有人。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不分份额、平等地对全部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方式。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任何共同共有人都不能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五)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利,1相邻权。相邻权是指两个以上相邻的不动产所属各方在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产生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相邻权是财产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延伸,民法上设立相邻权旨在协调毗邻的不动产之间在权利行使时可能发生的冲突。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使用不动产时,相互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17、和自觉接受必要的使用限制,也就是以不妨碍他人正常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为原则。,2土地承包经营权。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资源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的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3国有企业财产经营权。国有企业财产经营权,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指国有企业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对企业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及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对企业财产享有一定处分的权利,并以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可在国家授权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自行支配留给企业的收入等。经营权的实现有授权经营、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等多种形式。,二、债

18、权(一)债与债权的概念债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民事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债权是一种对人权。即是一种以特定的人为权利主体,并以特定的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债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主张权利。2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即债权需要在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配合下才能实现,也就是债权须通过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

19、能得以实现。因此,债权的义务主体所承担义务的性质是积极义务。,3债权是一种请求权。请求权是指享有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内容表现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一种请求权,即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4债权具有相容性。即在同一个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5引起债权的原因,可以是因合法行为所引起,如合同所生之债、无因管理所生之债;也可以是因不法行为所引起,如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不当得利所生之债。,(二)债的发生1合同所生之债。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协议:特定的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可以确立相互之间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可以

20、通过合同变更相互之间已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还可以通过合同终止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于合同是最常见的债,本书专门一节陈述。2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侵权人负有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3不当得利所生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据,取得他人的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1)必须有一方获得利益;(2)必须使得他方遭受损害;(3)非法获利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获利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人应当把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返还的利益包括返还原物、原物

21、派生的孳息和利用原物获取的其他利益。,4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主动为他人进行事务管理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是一种善意、有道德的为他人利益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1)是为他人进行事务管理或提供服务;(2)在动机和效果上须是为他人谋利益的;(3)行为不是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为管理事务而直接支出的费用,为他人利益而负担的债务,以及在管理活动中管理人遭受的损失。,(三)债的转让债的转让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将其债权或者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2、债的合法有效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债务的转让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债权的转让,通常情况下无须得到债务人的同意,但需要通知债务人。(2)合同如果是经政府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须再经报请政府主管机关的核准才能有效转让。(3)债的转让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有关约定。,(四)债的终止债的终止,亦称债的消灭,通常由以下原因导致:1清偿。清偿是指债务人依法按照债的规定完成义务,即履行债务。这是债消灭的一般原因。2抵消。抵消是指两个到期的同类对等债务相互冲抵。3免除。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向债务人作出了免除债务人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意思表示。4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合为一体,

23、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5提存。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或者因债权人不明难为给付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交有关机关保管,视为债务已经履行。提存期间的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我国规定有提存公证制度。,三、人身权,(一)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一般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紧密联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通常是不能转让、抛弃的。2人身权一般本身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但在一定条件下,与财产利益存在着某种联系,可以成为财产关系发生的前提和条件,如人格权物化现象存在着物质利益;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金钱赔偿。3人身权一

24、般是一种绝对权。人身权权利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都是义务人,负有不得侵犯该人身权的义务。,(二)人身权的种类根据权利性质的不同,传统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类。人格权,是以民事主体的自身人格利益为主要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等和法人享有的名称权、名誉权。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有关或行为而获得的人身权利,其客体为特定身份利益,主要包括荣誉权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如亲属权、配偶权等。根据享有人身权主体的不同,人身权又可分为公民人身权和法人人身权两大类。,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

25、利。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身份权请求权是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中的一种。现代身份权完全区别于历史上的身份权,具有现代的特质。基于身份权的现代特质,身份权请求权具有独特而必要的法律地位。身份权请求权包括妨害预防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和违反身份权相对效力而产生的身份权请求权,而确定身份权的请求权不属于身份权请求权的内容。身份权请求权在诉讼上表现为给付之诉。,四、知识产权,另设专题讲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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