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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社会保险规定,一、社会保障,(一)概念: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从政府职能上讲,对公民实行社会保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一、社会保障,(二)主要内容: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社会互助 这五个部分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它们的有机结合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已经成为现代国家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部分。,二、社会保险,(一)
2、概念: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二)主要内容:养老保险(老有所养)、医疗保险(病有所医)、失业保险(失业有所救济)、工伤保险(伤残有所帮扶)、生育保险(生育有所补助),(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与联系,1、联系:都遵循保险的基本原理2、区别:社会保险 目的:非盈利性、起保障作用;形式:法定性,是通过法律、法 规建立起来 的一种制度,属政府规章;手段:强制性,商业保险 最大目的就是盈利 契约性,合同形式 自愿性,三、学习社会保险有关制度的必要性,1、宏观方面:201
3、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关于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保险法是一部造福百姓的法,是一部彰显公平的法,是一部促进社会和谐的法。
4、2、微观方面:,四、厦门市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一)部门职责:2003年4月,我市社会保险实现“五险合一”,2004年起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移交地税部门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社会保险工作;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事务;地税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登记、申报、征缴;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我市社会保险的经办管理体制,已形成“地税征收、财政管理、社保支付”的新模式。,(二)相关计算标准:,社保年度:当年的7月1日次年6月30日自然年度:当年1月1日当年12月31日上年度社平工资:40284元/年、人;下限 60%24170.40元/年、人;上限3倍-
5、120852元/年、人上年度月社平工资:3357元/月、人;下限 60%2014.20元/月人;上限 3倍-10071元/月、人目前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从2011年3月开始执行)。,(三)如何办理社会保险,1、参(续)保手续:由用人单位依照地税部门的规范,在规定的时间为本单位录用的职工向地税部门办理参保手续。2、缴费手续:用人单位为职工参保后,应在本单位设立的银行帐户内存足保费,以便地税部门从其帐户中扣取保费。3、只要与个人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四)相关信息,市政府网站http:/之“政府公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6、站之“政策法规”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站m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地 税 咨 询 电话:12366,生 育 保 险,一、概念:生育保险是指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由国家或单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制度。二、政策依据及执行时间: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厦府办2003147号)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将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纳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通知(厦劳社2007142号),从2007年7月1日起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也纳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三、参保范围(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7、、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2、境外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其职工;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4、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四、缴费标准(基数、比例):,1、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2、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3、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下限);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上限)。,五、享受待遇须具备的条件,1、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
8、育保险费,且累计缴费满1年的;2、在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生育、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即:女职工在计划内(正常分娩、难产、流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六、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支付相关生育医疗费用,可刷医保卡享受医保待遇,同时,又可领取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计划生育手术补贴。1、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标准: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月标准以该职工分娩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1500元;难产(含剖腹产)的,享受3个半月生育津贴、生
9、育生活补助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600元;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超过上述生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发放。,六、生育保险待遇,2、计划生育手术补贴:(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150元;(2)绝育手术补贴1500元;(3)复通手术补贴2000元。,七、提供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发的计划内生育证明;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
10、证明;医疗收费票据和费用清单;委托他人代领生育保险待遇的,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八、注意事项,1、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暂行办法规定支付的三种类型: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不满一年的;欠费在三个月以上的。2、若女职工属失业后分娩的,照样按暂行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不超过三个月的,补缴后女职工按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3、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应在参保女职工分娩、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的次月20日起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4、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间从生产或手术之日起计算,时效为6个月;超过6个月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
11、意”、社保领导审核、最长不得超过一年。5、不能以个人身份参加生育保险。,失 业 保 险,一、概念:失业保险是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二、政策依据及执行时间:1986.10全国性开展(限国有企业);1994.11扩大到全市所有企业(市政府4号令);出台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修正。,三、保险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2、事业单位及其职工;3、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4、国家机关
12、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5、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6、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7、境外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其中方员工;8、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除国家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参公人员外)。,四、缴费标准(基数和比例),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2%和1%的比例缴纳;本市非城镇户口职工、外来员工以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2%的比例缴纳、个人不缴纳。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下限,无上限限制。,五、享受待遇应具备以下条件,本市城镇户口职工: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单位及个人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个人意愿中断就业
13、的(自动辞职不算);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本市非城镇户口及外来员工: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单位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六、保险待遇,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一)失业保险金:1、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为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5(110085935元);2、满五年不足九年的,(110090990元);3、九年以上的,(1100951045元)。(二)医疗补助金:门诊包干每人每月20元;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可一次性给予补助60,但一年不得超过3000元,如已参加医疗保险,不再给予补助。,(三)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其本人
14、领取的三个月失业保险金。(四)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标准参照我市在职职工的标准执行,即丧葬补助金为3个月的月社平工资、抚恤金为月社平工资3024个月。本市非城镇户口及外来员工失业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1、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60计发;2、满三年不足五年的,按75计发;3、五年以上的,按90计发。,七、注意事项,1、用人单位7日内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人二个月内到社保机构登记、申请失业金,凭银联卡及失业证领取失业保险金、外来人员凭社会保障卡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每满6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个月,最长为2
15、4个月。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接受社保机构介绍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5、为保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基本生活水平在蔬菜等副食品价格大幅上涨时不降低,根据省政府、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从2011年1月起,我市实施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补贴标准为:当月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与上年同期相比
16、涨幅达46.9时,每人每月发放补贴15元;涨幅达79.9时,每人每月发放补贴25元;涨幅达10(含10)以上时,每人每月发放补贴35元。,工伤保险,一、概念: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以社会统筹方式筹集基金,对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或因从事有损健康的工作患职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以及对因工死亡的职工遗属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工伤保险是世界上最早产生以及最早进行国家立法,也是最成熟的社会保险险种。,二、政策依据及执行时间,我市工伤保险制度从1995年开始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门市
17、人民政府令第113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府2005356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劳社2006189号,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三、保险范围(对象),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指雇用学徒或帮工的个体工商户。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民间非营利组织、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4、国家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
18、团体和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参加工伤保险但工伤待遇参照条例及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5、打破我市五险统征的模式,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的农民工。,四、缴费标准(基数),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缴纳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即: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城镇户口职工、外来员工都一样,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下限),无上限限制。,五、缴费费率,1、按照国家规定根据行业风险程度不同实行行业差别费率(行业基准费率);(一类)低风险行业.5%;(二类)中等风险行业 1%;(三类)高风险行业 2%。首次登
19、记参保:依据营业执照,适用行业范围及风险分类确定行业差别费率;经营范围跨行业的,以经营最高风险行业确定费率(用人单位有质疑,可以重新确定);未能记载经营范围的,以中等风险行业确定费率。2、浮动费率(浮动费率每两年核定调整一次)低风险行业不浮动;一类行业:0.5%;中、高风险行业实行浮动,可连续上下浮动二个档次,二类行业:0.5%,0.8%,1%,1.2%、1.5%;三类行业:1%、1.6%、2%、2.4%、3%。,六、工伤认定的类型,1、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20、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认定为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1)故
21、意犯罪的;(原条例: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4、不予受理的情形:(1)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2)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3)属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4)属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七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
22、时,可延长30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15日内向上一级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八、工伤保险待遇,(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没参保的,下述待遇也由单位支付)1、医疗费: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按规定(执行三目录:诊疗项目、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2、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住院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单位:元,3、工伤职工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根据伤情及工伤职工申请的适合的交通方式等具体情况,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核销。4、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地区就医所需的住宿费:5、康复费:工伤
23、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6、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费: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符合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达到伤残等级的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十级,分别为本人缴费工资的27个月7个月8、一至四级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缴费工资的90、85、80和75;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9、一至四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
24、级支付,其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至十级,(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11、职工因工死亡的工伤待遇(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19109元20倍382180元;原标准:60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丧葬补助金(丧葬费):标准为6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工亡职工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
25、础上增加10%.累加不得超过职工本人生前工资。,(二)、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的待遇,1、停工留薪期(医疗期间)待遇:(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因伤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认(工伤职工住院病历长期医嘱上载明“特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2人确定,载明“一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1人确定,护理期间按住院的期间),护理人员每人每日护理费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21日后的50%计发,并
26、由所在单位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派员护理除外。,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的待遇,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负责支
27、付的待遇,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闽政200412号)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后携工伤职工本人,到所属的社保机构当面核实情况后,可领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单位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款(补助标准50%)。(2)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以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实足年龄)伤残等级相应系数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目前我市的平均预期寿命(男:75.78岁,女:81.68岁);
28、伤残等级系数每满一年分别发给:5级1.4个月;6级1.2个月;7级0.8个月;8级0.6个月;9级0.4个月;10级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上述发放标准的总月数,五至六级,低于30个月的,按30个月;七至八级,低于20个月的,按20个月;九至十级,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3)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例如:职工张某,男,24.25周岁,因工受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2010年7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由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75.7824.25)周岁 0.3个月/周岁 3038元=46964元。,
29、九、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及职工应注意下述问题:1、及时参保、如实全额申报缴纳工伤保险的工资总额;用人单位报送职工工资总额时,必须同时报送用人单位全部职工花名册、每位职工上年度职工个人工资额(按月或按年)。经办机构根据职工个人工资额按条例第61条规定确定并记载职工本人工资(享受待遇的工资)。2、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规定提供材料,略)3、因第三人责任导致职工工伤的最好不要选择私了,以免在申请工伤认定及待遇审核结算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4、受伤职工应当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紧急处置除外),工伤医疗费不要用社会保障卡结算,符合规定情形的工伤住院医疗费可申请由社保机构和协议医疗机构统一结算;,5
30、、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包括治疗、康复治疗期),需要超过的,应提前30日向劳鉴办申请确认(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生活护理等级、配置辅助器具、延长停工留薪期、医疗依赖期、康复治疗和旧伤复发的应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或确认;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赔偿办法;7、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8、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31、;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目前,我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26家、辅助医疗器具配置医疗机构4家、协议康复医疗机构1家。,养 老 保 险,一、概念: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二、政策依据及执行时间:我市1983年启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相继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制度,目前已建立起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民养老政策框架体系。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于2000年6月21日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
32、实施,2004年12月2日修正。,三、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境外企业驻厦之中方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除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之前在册的职工、未成年人未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外,其余都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畴。,四、养老保险的缴费办法,1、本市户籍职工的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14%、8%的比例缴纳;2、参保个人统一按本市上
3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为基数,统一按20%的比例缴纳;(以个人缴交再到异地就业单位报销按22)3、外来员工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个人统一按8%缴纳,岛内和岛外的用人单位分别按8%、6%缴纳。(2011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开始统一按12缴纳;2012年7月1日起按14),五、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条件,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或55岁),并已办理退休手续;3、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领取退职金:病退是男50岁以上、女45岁以上;以下就办
34、理退职。,六、缴费年限不足或视同的处理办法,1、条例实施前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10年,但15年的个人,可以在法定退休年龄时,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年执行的缴费费率一次性补足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 10年的,应当按月继续缴费至满10年后,方可以当年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当年执行的缴费费率一次性补足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条例实施前参保,缴费不够15年,且不按规定继续缴费的,可以发放一次性养老金,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3、条例实施后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按月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
35、本养老金。4、“在厦门,对原固定工1989年1月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养老保险费的缴交年限。,七、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1、由于我市目前是实行地方统筹,暂未纳入省级统筹。因此,只有经组织、劳动和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其在外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入厦门,外地的养老保险年限可与厦门合并计算。2、上述人员对年龄过大的,如:中高级职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小于)10年;助理级职称及没有职称的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15年,需要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3、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公式:调入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30%+超龄年限1%)超龄年限。,八、养老保险账户划拨比
36、例,根据统帐结合的模式,在厦门,养老保险总的缴费比例为22%,其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分配比例为:1、用人单位缴纳14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进入社会统筹;2、个人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进入个人帐户内;3、以个人身份缴费的划拨比例为8;外来人员划拨比例为11;如转移到异地为8。,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新人由三部分组成,中人由四部分组成。1、基础(统筹)养老金:缴费基数越高,缴的年限越长,基础养老金领得越多。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年龄越早的人,退休金越少;储存额越多,领的越多。3、特区补贴每人每月30元。4、过渡期性养老金: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即:1997
37、年6月30日之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个人,在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同时,再按月发给过渡期性养老金(中人工龄折算成养老金)。,十、参保人员死亡后的社保待遇,(一)在职人员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合法继承人。其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由所在单位支付。(二)参保人员在退休后死亡的:1、丧葬补助费,以死亡月份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按二个月发放;2、一次性补助费,以死亡月份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按一个月发放;3、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存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合法继承人。,基 本 医 疗 保 险,一、概念:基本医疗保
38、险又称社会医疗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建立的,利用保险的基本原理筹集资金,对参保人员的疾病费用风险予以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现阶段实行的是“低水平、广覆盖”的政策。(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二、政策依据及执行时间,我市1997年7月1日起施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相继建立城镇职工、外来从业人员、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农村居民、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目前已建立起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民医保政策框架体系。2006年9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第122号令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三、我市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9、:本市城镇户口的劳动者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强制性的(1)参保范围(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及退休人员)、境外企业驻厦之中方人员。(2)缴费标准(基数比例):退休人员不缴费,在职以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8%和2%的比例缴纳。(3)缴费方式:按月缴费、按年划拨,(4)享受退休医疗待遇的规定:两个前提条件:A、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职工50周岁;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病退的要递减计算;单位办理的内退、内养,社保还按在职缴纳;B、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男25年、女20年;(200
40、4年1月开始执行)2004年1月起参保人员可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只能使用个人医疗帐户支付医疗费用。有连续缴费的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养老年限可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应补缴,按当年度社平工资计算,如属困难人群A、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B、持再就业优惠证C、退休金低于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可申请按社平60%补缴。,2、非强制性的参保范围(对象):(1)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由个人自付,按年缴交,从30岁缴至60岁,24个月的社会统筹支付免赔期。(2)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指档案寄挂人才交流中心,人
41、在异地就业或在农村就业的城镇人员(男未满60岁、女未满55岁),关于下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劳社2003290号文)(3)城镇失业人员:厦门市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厦府2000综069号)上述三种对象在自愿前提下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有合法收入。(2)(3)类人员缴费标准为:以社平工资的60%300%为基数,分七个档次,按10%的比例、按月缴纳、按年划拨(2)(3)类人员医保待遇为:首次投保、中断三个月以上续保有六月的社会统筹支付免赔期,其余与本市职工待遇一样。,3、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帐户
42、资金(本金及利息)归个人所有,专用于本人的医疗支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出),结余资金随同本人工作调动转移;由合法继承人继承。个人帐户按年龄段划拨:在职:36%35岁 36-49岁=44%52%50岁 退休:8%个人缴交2%全部划入、单位缴交8%的20%、30%、40%划入个帐,其余进入统筹。,4、医疗费用(就医)支付办法:性质及作用:社会保障卡是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的凭证,是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的专用卡,记载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档案资料、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和医疗费用发生状况。(1)门诊:个人帐户起付标准(在职社平4%、退休2%)统筹(2)、住院:起付标准统筹(起付标准及起付标准以上
43、的个人负担比例部分,可从本人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中予以支付)。(3)家庭病床:起付标准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现有168家)(4)定点零售药店:从2004医保年度开始可使用个人医疗帐户实际余额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购药最高额度本市不得超过400元,外来从业人员200元,离休人员600元。(定点零售药店:现有 379 家)(5)自2007社保年度起,参保人员(公务员、外来除外)可使用本人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到定点医疗机构(一、二级)进行健康检查(额度不超过200元)。,从2010社保年度起,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的购药额度和体检额度可以集中调剂使用,当年度未使用完的可结转至下一社保年度的额度内,并在本人个人医疗
44、账户实际结余的资金中继续使用。(6)几种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医保卡的医疗费用报销制度: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紧急抢救、年度结转停机、系统某一终端故障、卡挂失期间、交通事故等。(7)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办法:9月30日前报销,过期自负。异地工作及异地长期居留人员要在社保中心结算科报备出差、探亲等短期居留外地人员:急诊转外就医:三级、二级专科医疗机构,符合规定的费用先自付10%,(异地分娩不用)(8)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三项目录(药品、诊疗、服务标准),(二)外来从业人员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C卡),1、依据:厦门市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厦府2000综126号)于2
45、001年7月1日实施,采用“个人帐户管门诊、社会统筹管住院”的模式替代住院医疗保险法。2、范围及对象:非本市户口、本市农村户口3、缴费标准: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社平)60%为基数,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4%和2%的比例缴纳。4、缴费方式:按月缴交5、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个人医疗帐户实行按月划拨的办法,离开厦门时,个人医疗帐户结余资金可以提现,个人缴交2%全部划入、单位缴交4%的40%划入个帐,其余60%进入统筹。,6、医疗费用支付办法:门诊:个人帐户社会统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在一个医保年度内门诊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根据参保人员连续参保年限的长短确定
46、:连续参保不满6个月的为200元;6个月-2年为400元;2年以上的为1000元)。住院:起付标准(首次4、2.5、1;二次2.5、1.5、0.5)统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85%、个人现金自付15%)。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每一外来参保人员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一定比例确定:连续参保不满6个月的为30%(100000 30%=30000元);6个月-2年为60%(1000006060000元);2年以上为100%即:与本市职工待遇一样10万元。转外就医办理手续与本市职工一样,7、从外来从业人员到本市职工:取得本市户口,自
47、愿补缴统筹差额后,以外来身份缴费的年限视同为本市职工缴费年限。8、外来管理、技术人员岗位:以本市职工标准缴纳养老的,也必须按本市标准缴纳医疗保险。9、外来从业人员不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对象:男60、女55周岁以上,劳动年龄内未就业本市户籍人员。(四)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对象:1、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2、18周岁以上,在政府批准设立的相当高中学历学校的在册学生;3、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暂住证一年以上,缴纳社保的农民工在本市居住的18周岁以下的
48、未成年人子女。,(五)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起农村居民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六)厦门市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对象:本市辖区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班)、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含侨、港、澳、台)。不包括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含脱产、业余、函授形式学习)以及进修、网络、广播电视等学校的学生。,2011社保年度起,不再区别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及大学生参保身份,全市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49、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380元,其中个人缴费80元,政府出资300元。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参保城乡居民,及省、市属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起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不超过500元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医保待遇: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农村居民、大学生均不设个人账户,无购药、体检额度。就医:城镇、农村居民门诊起付标准1000元统筹;住院起付标准统筹;未成年人、大学生门诊、住院均不设起付标准,直接进入统筹;根据不同费用段、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自付应承
50、担的部分医疗费用,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四、2010医保年度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五、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制度(补充医疗保险):从1997年实施医保制度开始,以社保经办机构的名义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平保中标)投保,受益人为参保人,不含离休、参保不到二年的外来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最高可赔付16万元,目前个人帐户扣36元、统筹支付46.32元,计82.32元/年、人。从2010社保年度起,建立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10元/人、年,以解决参保城乡居民发生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最高可赔付11万元。,六、企业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