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保险的内容(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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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中国社会保险(下),问题:我国失业保险的建立与实施应注意哪些问题?工伤保险改革的难点何在?为什么要重视女职工生育保险?,第一节 失业保险第二节 工伤保险第三节 生育保险,第一节 失业保险,一、失业保险的对象失业是一部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劳动者暂时处于等待就业状态的一种社会现象。失业保险主要以劳动年龄之内的劳动者为保障对象,是对有劳动能力但暂无劳动机会的人员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职业中断期间从国家和社会得到必要的经济帮助,通过转业培训、生产自救、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我国失业的类型其一,类似于刘易

2、斯所描述的二元结构性失业:城市接纳农村劳动力有限、农村人口本身土地不足,游离出来的农民工作不稳定暂时找不到工作便成了失业人口;其二,经济转轨过程中国有企业的隐性失业转化为公开失业(判别隐性失业的理论根据是一个企业中那些劳动力的边际成本已经超过其边际生产率的在职职工应该被定义为隐性失业人口);其三,经济发展过程中结构性调整带来的失业;其四,城市中的自愿失业与农村劳动力转移暂时还未就业的人员其五,在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进逼下所导致的城市工人失业;其六,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所带来的失业。,而中国1999年颁布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其失业范围仅包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因此,失业保险的对象仅

3、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劳动者,以及事业单位的劳动者,只要按规定缴纳一定的失业保险费就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国家公务员、乡镇企业职工、自由职业者等群体未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以内。,二、失业保险的基金来源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在国际社会存在种模式:由政府单方负担;完全由雇主负担;由工人自己负担;由劳资双方共同负担;由雇主负担,政府相应补贴;由雇主、雇员、政府三方负担;劳资双方平均分担、政府补贴。,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标准各国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制定了不同标准,如日本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为:投保人交纳其工资收入的0.55%作为保险费,雇主交纳工薪总额的0.9%,政府负

4、担失业救济费支出的25%和管理费。最早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比利时,1995年的缴费标准是:受保人缴纳其1994年第季度收入的0.87%,雇主缴纳其1994年第季度收入的1.43%,政府弥补其收支差额。,我国不同时期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中规定,待业保险基金按照企业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1993年国务院第110号令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规定,待业保险基金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6%1%缴纳,但最多不超过1%。按照国家财政规定,待业保险基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开支1996年出台的失业保险条例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规定被保

5、险人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但缴费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全部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0.5%,企业按全部职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8%1%缴纳失业保险费。对于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企业,按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乘以职工总人数计算。,1999年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组成: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3、财政补贴;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企业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保险费,招用的农民合同工本人不缴费,三、失业保险费的给付条件我国失业保险的给付对象是那些能够工作、愿意工作并正在积极寻找工作而

6、暂时找不到工作的人。这样,失业保险费的给付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由此可见,对于那些进入劳动年龄而从未就业的劳动者尚不具备享受社会化失业保险的条件,这也是失业保险中的失业人数统计指标与一般统计中失业人数的统计指标口径不一致的原因之一。,国际上失业保险的给付条件:世界各国享受失业保险费的条件中,有些不同的规定,如日本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条件是最近12个月(疾病、伤害生育等延长48个月)已保险6个月,并在公立职业保险所登记,每周汇报次情况;澳大利亚规定:失业者必须接受以提

7、供能力为本的就业培训,否则就减少失业救济金;瑞士政府规定:至少有天无工资收入,在瑞士曾有工作并现在有住所,完成年义务制教育,失业者必须每周次向基金会提供有关救济金使用情况以及出示失业卡。,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情况者,可以取消或停发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过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失业者不接受劳动服务机构介绍就业,若出自以下几方面原因不能视为“拒绝接受再就业”,失业保险机构仍应发给失业救济金 1、涉及到改行,而未考虑失业者本人的能力

8、、专长、业务经验或重新培训可能性的职业;2、搬迁到无合适住房地点的职业或距新工作单位太远,很不方便 3、工作条件、工作报酬标准大都不如失业前所在的工作单位;4、介绍的新的岗位,是劳资纠纷空缺出来的,若接受下来,容易引起不必要的误会;5、对劳动者家庭有不利影响的职业。,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各国规定的给付条件有诸多不同,主要根据居住年限、缴费年限就业年限、就业年限和缴费年限。居住年限,则规定为一年以上不等,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规定,在本国居住一年的居民,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就业年限和缴费年限,一般规定半年以上,如日本、瑞士规定失业前缴费至少个月,法国规定失业前12个月缴费182天,卢森堡、塞浦路斯

9、规定失业前一年就业或缴费26周;加拿大规定失业前52周缴费1014周;智利、奥地利、意大利规定失业前年缴费52周;保加利亚则规定失业前年就业年。,失业保险等待期失业社会保险金的给付,许多国家都规定了等待期,即在失业较短的一段时间不发给失业保险金,这一规定减少了因处理小额申请而带来的管理负担。1952年第35届国际劳工大会第102号公约规定:“在每次收入中断的情况下,头天等待期的救济金不必支付”。失业保险等待期各国规定不同,一般为37天,我国规定等待期也为7天。,四、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 各国的做法不同 失业保险给付期限与给付标准,通常与交费期限、工作年限挂钩如瑞士失业保险分段计算日津贴,是根据

10、受保人失业前两年缴费情况,确定其领取日津贴的天数与金额:至少缴费6个月,可以领取119天日津贴,每日85瑞士法郎;至少缴费12个月,可以领取238天日津贴,每日170瑞士法郎 至少缴费18个月,可以领取350天日津贴,每日250瑞士法郎 适合不缴费者,按缴费个月领取日津贴。,在给付期内,随着时间的推移,给付标准实行递减 例如俄罗斯就业法规定:失业者可在逐渐降低标准的基础上领取12个月的失业救济金,失业头3个月,可领取工人平均工资的75%(以工人失业前两个月的工资额为基数);后个月领取工资标准的60%;最后个月领取工资标准的45%。瑞士政府规定:如果日津贴超过115瑞士法郎,在支付85天以后降低

11、5%,支付170天后,再按现有数额降低5%。,美国失业保险则规定:对非自愿原因失去工作的人在失业期间按其工作期间最高工资额的3555%支付失业保险金,具体比例由各州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高期限是39周。绝大多数州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标准是职工周工资的一部分,一般为50%,受保人领取失业保险的时间不超过一年一般为26周高失业率年份中,若部分职工失业保险的享受时间已超过本州的规定仍未就业,可将支付期限再延长13周,即支付受保职工39周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失业期间的补偿。在四个应急失业保险补偿法案中,联邦政府向经济不景气时期的长期失业者,提供全部应急失业补偿。即依据各州的失业率状况在支付职工26周失

12、业保险的基础上,再延长支付1352周不等的失业保险金。,我国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期限根据是失业职工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时间表15-1 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对照表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五、失业保险的管理 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失业保险覆盖空间有限;统筹层次低、互济性差;基金支出结构不尽合理,管理费支出居高不下;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支出比例偏高,结余规模过大,挤占、挪用问题时有发生;企业富余人员推向社会难,难以体现失业保险的

13、社会功能;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乏力,游离于财政管理之外。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核查制度,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个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个人道德风险等问题,监督成本较高。,我国失业保险改革思路(一)呼唤失业保险立法 失业保险,不仅要保证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基本生活保障,而且要培养和增强失业职工的再就业能力。因此,应通过国家立法,实行强制性失业保险,对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资金来源、待遇标准、享受条件、管理机构及职责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失业者在失业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保障失业保险基金按期足额收缴,使权利和义务更好地联系起来逐步使失业保险制度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14、(二)进一步拓展失业保险实施的空间和范围 国务院第110号令将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范围由原来的种人扩大到种人,新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将实施范围由国有企业扩大到与劳动法规定的范围相一致。这将意味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纳入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但是现阶段又出现了新的失业群体:如新进入劳动年龄找不到工作的失业者;政府部门裁减的人员、农村潜在的失业大军等。应拓展失业保险的范围和空间,目前至少应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失业保险的“覆盖计划”防止人为地分割城乡劳动力市场。,(三)提高统筹层次,扩大失业保险的调剂能力目前的市县级社

15、会统筹,风险分散能力低,调剂能力差,制约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失业保险改革的深化。遵从大数法则,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一方面可以弥补地区性劳动力短缺或相对过剩的矛盾;另一方面可以为建立正常的企业破产机制解除后顾之忧,增强对风险的抵御能力。在失业率攀升的情况下,通过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积聚数额更为庞大的统筹基金,抵补低层次统筹基金的地区性缺口和阶段性缺口。,(四)调整基金支出结构,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应根据企业改革状况,进行动态调整,根据历年决算结果,失业保险基金中生产自救费和转业训练费的支出大大高于失业救济金的支出且结余规模过大,到2011年年末,全国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224

16、0亿元,一些地方出现了挤占、挪用“两费”的问题。应相应增加失业救济项目,如失业职工的生育补助金、独生子女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金等项目。“两费”应坚持随用随提、不得预提、比率控制的原则,建立灵活的调节机制。用“两费”建立转业训练基地和生产自救基地、购置大宗设备、扶持生产自救费用,要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规定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两费”单独设帐,如有结余,并入失业保险基金。,(五)严格控制管理费用的支出规模目前失业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年均开支水平高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开支水平,许多经办机构除发放较高的工资和奖金外,还用管理费购置汽车或是兴建楼堂馆所,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此,应大力强化社会监督

17、制度,管理费的提取应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本着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由财政部门核定,严格按照核定范围和标准开支,先提后用,不得预支。凡与劳动就业服务公司经费合用的,应该分开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以防虚列。管理费要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六)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和预算管理失业保险基金作为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的专项基金,关系到国民收入积累与消费之间的比例关系,其收支与财政收支联系紧密,但是,目前的失业保险基金从征收、管理到安排使用都由劳动部门独家管理,虽然国务院规定失业保险基金要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但财政部门在基金管理方面仍处于被动局面财政部门

18、应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将失业保险基金作为专项收支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明确支出范围,及时足额发放救济金和促进再就业费用的支出,坚持专款专用,将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部分主要用于购买国债,严禁各项投资,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各级主管机构应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编制本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和机构管理经费预算,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预算和决算。,(七)完善失业保险的社会化功能社会是否拥有接纳企业富余人员的能力,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失业保险改革的完善程度。政府在千方百计创造就业岗位提高失业保险基金提取比例的同时应适当地扩大社会安置空间由失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组织就业,减缓企业的沉重负担以充

19、分发挥社会保险的社会组织功能针对目前社会安置承受能力不足的问题,可实行厂内失业办法,由企业组织富余人员寻找就业门路,失业保险机构把企业实际安置富余人员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拨付给企业,作为培训或安置费用。,(八)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医疗补偿作用失业职工失业期间患病应到指定医院就诊,凭医院诊断证明和医药费发票,报销部分医药费,身患大病、失业救济期满又不能就业的失业职工,若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应由失业保险机构按原标准支付,若已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则由医疗统筹经费解决。,第二节 工伤保险,一、工伤保险的对象与发展二、工伤保险的残废评审制与等级鉴定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使用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20、五、工伤保险的管理六、重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管理,一、工伤保险的对象与发展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不测意外事故,如负伤、致残、致死,本人以及家庭丧失经济收入,生活难以为继,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负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遭遇不测致使身体器官或正常功能受到损伤,因此造成暂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后果;致残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遭遇意外伤害,虽经治疗、保养,仍不能完全康复,致使身体或智力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永久地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职业性疾病是指职工在生产或工作环境中,由于工业毒害、不良气候条件、生物因素经及一般卫生条件的恶劣等职业性原因而引起的疾病。其特征是形成时间较长,大

21、多数情况表现为身体器官生理功能性损伤,很少有痊愈的可能,属于不可逆性损伤,工伤保险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使用过不同的概念:如工伤津贴、工人的补偿、职业伤害等,经历了自发互助、有组织互助、国家立法三个阶段。工伤预防、工伤补偿、职业康复成为工伤保险的三个主要问题。早在1964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工伤事故津贴公约,就明确提出了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受雇人员发生不测事故时,提供医疗护理及现金津贴、进行职业康复,为残废者安排适当的职业采取措施防止工伤事故与职业病伤害。,西方国家中,工伤保险前的雇主责任制,是在危险的机械化大生产的情况下,工伤事故层出不穷,迫于压力,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雇主协会的成立,改由雇主

22、协会负责补偿。商业保险公司的介入,成为雇主责任制的另一种保险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伤事故的雇主责任制,逐渐被工伤社会保险项目所取代,被取代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立场与利益磨擦,造成工伤责任事故不清争议增多、难以协调;二是在雇主与雇员之间争议无果的情况下,雇主承受不起悬而未决的高额诉讼费用;三是小型企业雇主承受不起影响面大、赔偿费用高的工伤事故,最终导致企业的破产与工人的失业;四是雇主责任制大都采用低标准的一次性补偿待遇制,不足以抵补雇员及其家庭的长期需要;五是劳动者在企业流动,发现职业病或职业病复发,难以确定应由那家企业负责;六是保险公司出于经济利益的需要,有条件地选择和限

23、制保险项目与对象,将风险大、易于发生事故的危险企业排除在外,二、工伤保险的残废评审制与等级鉴定 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工伤事故的范围作了基本规定。劳动部1996266号文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范围作了更详细的认定: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

24、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试行办法将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发生工伤之日或确诊为职业病之

25、日起,企业、工伤职工本人或是亲属15日以内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报告,最长不得超过30日。劳动行政部门接到工伤保险申请后,应在7日内作好调查取证与工伤确认工作,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30日。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是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情况。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鉴别,分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别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主要的鉴别为:其一,在规定的最大医疗康复期内,是否恢复了劳动能力、伤情是否能够恢复劳动能力,如果不能恢复劳动能力,就是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其二,剩余

26、的劳动能力倘然无存,不能再从事任何劳动,就是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然而,具体到每个人的残废程度,由于存在无法估计的心理因素与不断变化的就业市场环境,难以评定,通常借助于事先规定好的残废等级表加以界定。,我国工伤程度鉴定依据:职业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其分级原则为: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四级:器官

27、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六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符合上述评残标准一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

28、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由劳动、卫生和工会组织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委托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聘请中级以上医学技术职称、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的专家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1、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至75%。其中: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2、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8至24个月工资。其中:一级24个月,二级22月,三级20月,四级18个月3、患病时按医疗

29、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4、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并按上述规定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

30、遇:1、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6至16个月工资。其中: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2、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3、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4、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5、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

31、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由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平均工伤保险费率一般不超过1%,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渠道列支,由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存入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挤占,工伤保险基金留有一定的风险储备金,不足时由同级政府临时垫支。工伤保险基金=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基金储蓄利息+法律

32、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政府临时垫支。,(一)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包括:工伤医疗费、一次性工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包括6个方面,其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待遇支付+事业预防费+职业康复费用+安全奖励金+宣传与科研费+管理与办公费,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实行工伤医疗期,按照轻伤与重伤的不同程度确

33、定为12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放工伤津贴,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评定伤残等级后改为享受伤残待遇。表示如下:表15-2 职工因公致残待遇表注:按月伤残抚恤金相当于伤残职工个人月工资的百分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职工个人月工资的倍数。,工伤职工经过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按月发给护理费,按护理等级划分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其工伤护理费依据护理等级分别为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计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如果伤残抚恤金低

34、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按养老金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同时应将工伤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中的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伤残程度定为5级和6级,但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70%的伤残抚恤金。(见上表),职工因工死亡,应发给丧葬补助金、遗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按省、市、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个月的标准予以补偿,遗属补助金的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市、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计发;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不再享受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

35、准为领取本省、市、自治区上年度48至60个月不等的职工月平均工资。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遗属,也可按本人遗愿,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保险的各项长期待遇,如伤残抚恤金和遗属抚恤金,随着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进行一年一度的调整。,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伤保险的另一重大职能是工伤预防,防患于未然为了增强激励机制,对于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或者其发生率低于本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工伤保险机构可以从该企业当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中返还5%20%给企业,用于安全生产宣传和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奖励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适当补偿企业为降低事故和职业病

36、的发生而先期投入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建设中的部分资金不足。工伤保险机构应配合劳动行政部门督促企业落实国家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宣传、教育检查和奖惩等措施,支持工伤保险和职业病预防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遵守劳动的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职业康复是残废人在国家和社会的帮助下,经过特殊医疗训练,或加以辅助用具后,不同程度地改进或增长身体器官的功能,从而部分或全部恢复,以正常人的方式从事某项活动的能力。在国际劳工大会的呼吁下,许多国家在支持工伤保险的同时,积极开展了工伤康复工作。中国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提留、民间赞助等方式筹

37、集资金,逐步兴办工伤职业康复中心,开办为工伤残废人生产辅助工具的工厂,资助残废人购买、修理辅助用具,给残废人以治理、护理训练等工作,帮助他们恢复或补偿器官功能。同时,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并需通过专门训练恢复或提高劳动能力的工伤残废人,劳动行政部门及企业应积极组织他们的转业培训工作,五、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伤保险改革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有待提高 2011年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769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535万人。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6828万人,比上年末增加528万人。中国农民工人数已经占领劳动产业人数70%左右,而农民工参保人数仅占3

38、8.58%,可见,相当多的中小企业未能纳入失业保险范畴。,、工伤保险基金提取比例偏低,行业费率与浮动费率存在问题 1999年中国工伤保险费率为0.85%,比1998年上升了0.08%,其中8个省超过了不1%的水平,费率最高的是山西,为1.4%,明显低于工业化国家,费率水平偏低,造成统筹水平不高。其中,行业差别费率档次未能拉开,仅有2至8个档次,而日本制定了52个行业费率,德国的行业费率高低相差近20倍。在浮动费率上,未能建立综合量化指标与浮动间的科学系数关系,、工伤保险基金开支渠道混乱 试点过程中,工伤保险费财务处理办法,国家无统一规定。从各地试点情况看,企业交纳的工伤保险金,有的计入生产成本

39、,有的管理费用中列支,有的计入营业外支出,有的在职工福利费中开支,开支渠道不统一,开支项目混乱。,、工伤保险统筹项目太少 2011年年末,全国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642亿元,储备金结存101亿元。工伤医疗费,是工伤保险费支出中的大项目,平均占工伤保险费支出的20%60%,保险机构没有将其纳入统筹范围企业难以管理,不能切实起到为企业减轻负担的作用。,六、重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管理 我国农民工工作和生存环境令人担忧据有关部门统计,在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化学危险品生产3个行业发生的伤亡事故中,农民工所占的比例高达80%以上职业伤害中,农民工没有得到应有的职业医学检查,职业病患者未得到及时的诊断与治疗不

40、少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指标而忽视卫生条件与劳动保护,造成恶性工伤事故或是职业病伤害频繁发生农民工职业病攀升已经成为我国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在相当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制造企业,导致工伤事故大量发生的原因包括:一是在受调查的企业中有90%以上岗前培训大部分过于简单、流于形式;二是企业对机器设备没有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缺少严格的监督机制;三是企业加班时间过长,造成工人过度疲倦;四是机器设备发生故障,维护不够,造成工伤事故。据有关报道披露,深圳外来工每年有一万只手臂被机器吞噬。珠三角每年发生断指事故个案至少有3万宗,被机器切断的手指头超过4万截,出于对人格的尊重与政府“以人为本”思想观的建立,城

41、镇社会保障应率先将农民工纳入城镇工伤保险的范围 2004新工伤保险条例将覆盖范围扩大到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于未进行操作培训和安全教育、安全生产意识薄弱的非公有企业的农民工而言,是一种最有利的社会政策。对农民工的保护也将列入职业卫生服务和职业健康管理的重点,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及大病医疗救助,对于维护农民工基本权益具有重大的现实价值。发生工伤事故得到工伤补偿只是被动措施。由于工伤保险牵涉到一系列的劳动权益、协商谈判、法律诉讼、薪酬管理、后续事务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与工伤保险制度相结合才能真正从根本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第三节、生育保险,一、生育保险的内涵与对象女工生育保险是妇女劳动者因

42、妊娠、生育期间中断劳动或工作时社会给予医疗保障、产假工资或生活补贴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生育保险,限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而生育的女职工。生育保险期限一般以一年或一年以下为限,属于短期补助性质,其支付的频率和平均期限,具有较强的规律性和预见性。,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与改革中的问题中国生育保险制度是1951年由国家颁布劳动保险条例而建立的,1988年,国务院统一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并将覆盖面扩大到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和乡镇企业。50多年来,生育保险制度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基本生活、促进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带有明显

43、的企业劳动保护的色彩,女性生育补偿代价完全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行为企业化,这种模式与转型中的企业经营机制产生了尖锐的矛盾,其直接的后果是造成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日趋严重,一、生育补偿费用,没有随着医药费的增长而调整生育保险待遇 二、没有形成完善的基金制度,社会调剂职能差,难以体现女职工生育的社会性与社会价值;三、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一些企业受到侵害,国家规定的产假期与哺乳时间得不到充足的保证;四、企业之间生育费用不均,女职工较多的企业,负担较重,不利于企业竞争。五、农村妇女、城镇失业妇女、无业妇女、女性个体户等仍无法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受传统体制的城乡分治政策影响,占生育妇女80%以上的农

44、村妇女劳动者还未纳入生育保险。,自从1988年江苏南通市率先提出并试行女职工生育费用与社会补偿以来,至今,全国许多省市纷纷进行了试点,其基本情况为.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包括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部属、省属、部队系统在内,均按全部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计划内临时工,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生育保险基金的提取,按照以支定收原则,根据女职工生育期间企业应负担费用和参加统筹的职工总数进行测算,确定生育基金统筹率。,.生育基金的管理,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采取委托收款的结算办法托收,优先扣缴,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统

45、筹机构暂不从生育基金中提取管理费。.待遇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或流产时,享受下列待遇的标准为:其一,生育津贴 其二,男配偶看护假期工资,按生育津贴的规定执行。其三,生育医疗费 其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其五,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生育保险制度试点与改革中存在的问题,集中地表现为:一是女工生育保险范围偏窄,改革发展不平衡,仅在企业进行,机关事业单位未参加地方统筹,企业中统筹范围和享受权利范围不一致,全国开展女职工生育保险的省市参差不齐。二是生育保险办法不够规范,部分地区费率偏高,而支付标准偏低,基金结余率过高。如全国2011年年末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43亿元。生育保险是短期项目,没有必要保

46、留巨额基金。三是女职工生育保险统筹费用基数,是按生育人员工资和生育医疗费确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与社会医疗开支范围不易分清,出现重复交叉出现的情况,对生育医疗费用缺少控制措施,生育医疗费每年以20%30%的速度递增,增加了企业负担,四是待遇水平偏低 由于社会保险机构未规定具体支付标准,加上生育医疗费“搭车”现象严重,费用开支与日俱增,而社会保险机构一般都采取了定额支付的办法,把定额外的费用甩给企业,还有的地区对生育津贴也采取了定额支付.还有的地区对困难企业采取不缴费,就不支付的办法,使这些企业的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五是项目偏少 对因生育引起的疾病所需费用,国家虽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但并未制

47、定可供各地选择的病种界定标准,致使各地将这项费用甩给企业,影响了企业参保积极性,给扩大覆盖面带来了不少的阻力,直接损害了亏损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三、生育保险的管理、在计划生育为基本国策的前提下,女职工生育保险具有较强的预见性,无需保留过多的积累应付风险。因此,改革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的筹资原则,以现收现付式为主在目前国有企业尚处困境的情况下,不能增加企业负担,各地的缴费比例一般应以0.6%为限,最高不得超过1%。、打破企业所有制界限。在基金征集上,各类企业均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同一比例缴纳;同时,无论职工身份如何,使所有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均按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待遇和医疗保障及

48、特殊劳动保护,确保生育女职工必要的营养和母婴的安康以及家庭正常生活的需要。,、严格按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布的生育保险项目和支付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立正常的待遇调整机制,适时调整生育保险的待遇水平。矫正目前全国生育保险基金结余偏高、待遇偏低的现象、控制生育费用支出过快增长。应协同卫生部门拟定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病种目录和生育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可考虑对参与生育医疗单位进行资格审定和考评制度。通过契约方式明确承担生育保险的医疗单位的服务范围、项目质量要求、收费标准、付费方式及合同期限等。财政部门应将女工生育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争取计划生育部门、工会、妇联等单位的配合,以形成

49、多部门合作、共同监督和抑制过度的生育保险费用的机制,5、要积极探索生育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逐步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费用的监督检查,控制不合理的支出,探索制定科学规范的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要根据协议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对不合理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对严重违反协议的医疗机构可以终止协议。6、扩大覆盖面。已实行社会统筹的地区,应努力将覆盖面尽快扩展到三资、私营等非国有制企业,实行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调剂,以增加费用来源,减轻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国有企业的负担。7、提高待遇水平。凡生育保险,应不分项目,一次拨付给企业由企业补足差额的地区,应按国家规定

50、缩小支付额与法定标准间的差距。凡生育医疗费已纳入统筹,但实行定额拨付的地区,应尽快向实报实销制过渡。,8、压缩基金结余额。一是要健全基本项目,对已实行统筹、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要从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促进计划生育、减轻企业负担出发,将女职工流产纳入统筹。考虑到当年人数难以预测,在起步阶段可先将“头胎不生”的流产费用纳入统筹,待条件具备后再将育龄期的流产费用纳入。9、不拘一格推动改革发展。针对各地改革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对滞后地区采取“大险”带“小险”、“小险互带”等共同方式推动生育保险。例如,当养老保险提高个人缴费率时,可考虑采用养老保险费率实际不降低,生育保险插进去的方式,以不增加企业实际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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