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校外培训机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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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教育厅校外培训机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序抽查项目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抽查类别抽查事项1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办学许可资格检查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线下培训机构、外资语言类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线上教育备案情况检查ICP在江苏备案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第四条江苏省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细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班次、

2、招生对象、教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线下培训机构、外资语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九条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等合规性检查言类机构;ICP在江苏备案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培训内容检查ICP在江苏备案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重点检查事项网络检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条网络安全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

3、一条、第四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预付卡监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线下培训机构、外资语言类机构;ICP在江苏备案的面向中小学生校外线上培训机构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六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第五章、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江苏省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

4、意见以及江苏省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细则(试行),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贝人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我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面向校外培训机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督管理行为。本细则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含ICP在江苏备案)经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登记且从事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线上线下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及相关项目、行为等。第三条省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

5、当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机制。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但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方式有明确规定的;(二)国务院,教育部和省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三)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需立即实施检查、处置的。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行“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管理机制。省教育厅建立政策法规处牵头,监督与审计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处、语言文字与继续教育处、教师工作处、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教育督导室等部门

6、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政策法规处负责制定抽查事项清单;语言文字与继续教育处负责制定省厅年度抽查计划和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其他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抽查事项清单中相应事项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并指导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本领域工作。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年度工作方案,组织、指导、开展、督查本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部署要求,科学合理制定本级抽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统一使用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政务外网:172.23.41.10l00)o监管工作各个环节,均在省平台上操作进行,全程留痕

7、、责任可溯。第六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省教育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校外培训机构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实施主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联合部门等内容;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全省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实际,对清单进行实时动态管理,在10日内通过省教育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省厅清单、方式和本地实际,制定本部门清单,明确职能部门。第七条清单中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一般检查事项针对培训内容、班次、行为和教师资格、招生对象等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严格进行限制。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培训内容、资金等涉及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

8、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第八条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省、市、县(市、区)分别在省市场监管平台上建立覆盖本辖区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要涵盖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各类培训主体。同级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提供各自所建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民办非企业名录库的数据,配合教育部门开展核查建库工作。教育部门要根据机构业务范围、证照情况和经营状况,对所有入库检查对象进行分类标注,并做好动态维护。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具有行政执法

9、资格的工作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可同步建立包括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第三方评估机构等辅助人员库,进一步提高抽查检查的专业性。对执法人员较少的地方,可以实施跨区域联合抽查。第九条制定抽查计划。省教育厅每年3月底前制定“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并报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涉及多部门联合抽查的,由省教育厅拟定方案,提请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后,由省联席会议汇总发布。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于10日内报同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场监管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职能处室备案。涉及部门

10、联合抽查的,参照省有关做法进行。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各批次抽查的范围、时间安排和预估数量,以及省、市、县级抽查分配比例、不同地区的抽查比重等内容。第十条抽查工作计划应当综合考虑不同检查对象的风险等级和信用水平。同一机构在一年内被“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低风险检查对象,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有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应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开展重点监管。第十一条各级执行抽查工作计划时,应当在省工作平台中设置任务,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可采取不定向方

11、式(直接从检查对象名录库所有主体中抽取)、定向方式(按照主体类型、业务范围等特定条件抽取)进行。在一次抽查中,可整合定向和不定向抽查开展综合性抽查。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每个检查对象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其中1人为组长。若检查事项需要特定专家参与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从辅助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或直接委派。第十二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抽样检测等方式,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评估、检验检测等第三方验证活动。委托实施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

12、三条实地核查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预查比对。检查组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相关信息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结合抽查任务要求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得提前向检查对象透露情况。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确需提前告知检查对象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现场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检查对象告知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口头、移动执法设备记录等方式。现场检查情况,包

13、括发现问题、处置措施及整改情况等,应做好记录。在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相应检查表的当事人栏目中签字盖章。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现场检查人员在检查记录中说明情况,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被检查对象在接受检查时,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必须记入检查报告:1.阻碍检查人员或教育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2 .阻碍询问调查的;3 .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检查人员或教育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4 .不如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的;5 .其他不配合情形,致使检查不能正常进行的。(三)检查结果。执法检查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由组长确认相关检查结果后,按照“

14、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要求,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江苏”网站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在执行具体检查任务中,针对不同的检查对象特点,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上述检查程序进行调整或删减。所需使用的执法文书统一使用全省教育系统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试行)(苏教法函(2018)8号)相关文书。第十四条自检查结果公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相关组织检查单位应受理被检查机构提交的、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相关申请材料,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复查确有错误的,应按规定予以及时更正,无错误的予以维持;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15

15、个工作日内反馈。第十五条因检查对象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已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登记许可机关迁移、已关闭停业或正在组织清算等情况,致使任务执行部门无法开展检查的,取得相关证据后直接形成检查结果,视为完成本项检查任务。第十六条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监管衔接,及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移交给负责日常监督的职能部门进行后续处置。需立案调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固定证据,移送办案机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七条抽查通知书、各类检查表和检查过程中采集的重要证据材料以及通过执法记录仪、拍照等形

16、成的电子数据,由检查组按照“一对象一档案”的要求,参考行政处罚案卷格式整理装订成抽查卷宗,归档长期保存。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绩效考评范围。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管理,组织督查检查和效能评估。第十九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考核以抽查系统的数据情况为基准,未录入或未及时录入数据的,视为未开展或未完成任务。数据与实际有出入的,应当及时反映纠正。第二十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行,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教育培训活动。第二十一条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责任。凡严格依

17、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对象检查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人员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检查要求履行职责且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或事后发现机构存在问题与该次检查无因果关系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检查对象未被抽到,也未接到投诉举报和其他部门转办交办违法违规线索,机构出现问题的,执法人员应予免责。第二十二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经费应纳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年度预算,并保障工作需要。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按照本细则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对本地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作出具体规定。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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